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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2022

时间:2023-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什么是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晚近出现的概念。文化创意产业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中国色彩。霍金斯认为,创意产业分部这样做是有问题的。需要辨析的是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的联系和区别。应该说,哈特利更关注的是“文化”创意产业问题。

一、什么是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晚近出现的概念。2001年,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创意产业学院”。这个学院的院长约翰·哈特利坦率地承认:“在当时没人能说清创意产业究竟是什么,甚至连教员和学生也是如此。”[1]可见,创意产业是一个全新的、等待阐释的概念。

文化创意产业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中国色彩。周蔚华、金元浦主编的一套丛书收入了大卫·赫斯蒙德夫所著的《文化产业》一书,丛书则名为“文化创意产业译丛”。约翰·霍金斯著的《创意经济——如何点石成金》、约翰·哈特利编著的《创意产业读本》这两种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著作,使用的都是“创意产业”这一概念。

什么是创意产业?

我们先看创意经济研究权威约翰·霍金斯对“创意”的阐释:“创意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有新点子’。有四个标准来衡量一个新创意:它必须是个人的、独创的、有意义和有用的。”[2]霍金斯认为,像创作一幅画、发明一个装置、解决交通堵塞以及使黑人和少数民族能充分参与经济生活等这些活动都是富有创造力的,但是,这种创造力并没有商业价值。霍金斯说,只有当创意可以导致或增强一个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产品产生,商业价值才会产生。

在为创意产业划定范围时,霍金斯指出,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创意产业分部起初是面向所有基于产生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创意的产业,但很快“就把范围缩小到那些有艺术或文化方面的倾向、有少许计算机电子成分在内的产业,它还把知识产权限定于版权,降低了专利、商标和设计的地位”[3]。霍金斯认为,创意产业分部这样做是有问题的。于是,他给创意产业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在我看来,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创意产业’这个词限定在一个脑力工作占优势、所产出的结果是知识产权的产业里。这个定义并不包括所有创意发生的产业。创意可以在任何地方发生。但是这个定义确确实实包括了脑力劳动是决定性主旨的产业。”[4]霍金斯认为,他这种划分,比创意产业分部把版权、广告纳入创意产业,却把专利和销售排除出去的做法“更有道理”。

澳大利亚学者约翰·哈特利这样设问:“创意产业:一个自相矛盾的术语?”他认为,“在‘创意产业’这个词汇中有两个既碰撞又相容的部分。‘创意’看起来排除了在产业规模上进行组织的意思,而更强调个人富有想象力的创意天分。‘产业’看起来则排除了大部分人的创造性”[5]。看来,哈特利非常重视在创意产业中个人与群体的矛盾统一关系,他的创意产业定义也是抓住这一关系的定义:“‘创意产业’这一概念,试图以新知识经济中的新媒体技术发展为背景,描述创意艺术(个人才能)和文化工业(大规模)在概念和实践层面的融合,供新近才实现互动的‘公民—消费者’所用。”[6]约翰·哈特利同时关注到了创意产业的产品与“公民—消费者”的互动,也是很有眼光的,因为文化商品价值的消费与公民社会的文化素质息息相关。

具有这种眼光的约翰·哈特利十分重视克里斯·比尔顿和鲁斯·利里提出的与符号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相联系的定义:“‘创意产业’生产‘符号产品’(思想、体验和形象),其中,价值主要通过使用符号意义来实现。它们的价值有赖于终端使用者(观众、听众、读者和消费者)解读和发现这些符号意义的价值;‘符号产品’的价值因而有赖于使用者对这些产品的理解,如同它有赖于原创内容那样,而那种价值有可能会,也有可能无法转换成经济回报。”[7]哈特利认为,这一创意产业的定义十分有用,因为它承认了消费者对“符号产品”的理解这一非经济方面的因素,所具有的对创意产业的经济价值的增值或贬值的重要作用。

大卫·赫斯蒙德夫指出:“文化产业通常指的是与社会意义的生产(the production meaning)最直接相关的机构(主要指营利性公司,但是也包括国家组织和非营利组织)。”[8]

中国学者厉无畏、王慧敏所著的《创意产业新论》为创意产业下的定义更为简明扼要:创意产业是“以人的创造性为核心增长要素的产业”[9]。虽然这个定义本身有些宽泛、含糊,但是,他们同时指出了创意产业的六个特点(独创性、渗透性、高增值性、强辐射性、高科技含量、高风险性),补充了对创意产业的诠释。

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提出了一个十分明晰的定义:“所谓创意产业,就是指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

什么是文化创意产业?它与创意产业有区别吗?

上述关于创意产业的定义,相互间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尽相同,有的包括一般创意产业,有的就是指文化创意产业。需要辨析的是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的联系和区别。使用中的“创意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并不是完全重合的两个概念。

霍金斯在《创意经济——如何点石成金》一书中阐释的“创意产业”是一个更具有包容性的概念。他认为,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一起构成了创意产业或创意经济,也就是说,他把科学和专利产业也纳入了创意产业之中。如果广义地看待文化,科学当然也是人类文化的一种形态,所以将科学和专利产业纳入创意产业并非没有道理。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文化”,显然是相对狭义的概念。在笔者看来,一般是不把科学和专利产业划到文化创意产业中来的,尽管文化创意产业与高科技存在密切关系,比如,影视、动漫、音乐等文化创意产业都在接受数字技术的渗透。

与霍金斯的把创意产业宽泛地定义为“脑力劳动是决定性主旨的产业”的观点不同,哈特利看到了“个人富有想象力的创意天分”与“看起来则排除了大部分人的创造性”的产业之间的“碰撞”,涉及文化产业中的大众文化的问题。应该说,哈特利更关注的是“文化”创意产业问题。克里斯·比尔顿和鲁斯·利里的定义也是一样。他们所说的创意产业生产的“符号产品”是“思想、体验、形象”,这与霍金斯的“科学”、“专利”相去较远。尤其是创意产业的“符号产品”的价值“有赖于终端使用者(观众、听众、读者和消费者)解读和发现”这一观点,更是标示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商品特性。

是否划分或者如何划分“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的界限,取决于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在这方面,大卫·赫斯蒙德夫有着十分清醒的判定。“倘若从最为广泛的人类学意义上来说,‘文化’是一个‘独特人群或社会团体的’生活全貌(Williams,1981:11)。由这一定义很可能引申出下列论点:所有的产业都是文化产业,因为所有的产业都与文化的生产和消费有关。因此,通过这种定义方式,我们所穿的衣服,家庭和工作场所的器具、小汽车、公共汽车和火车等交通工具,我们所喝的饮料和所吃的事物,都是文化的一部分,而且它们几乎都是为了谋利而以产业化的方式被生产出来的。实际上,如果我们将文化定义为‘社会秩序得以传播、再造、体验及探索的一个必要(虽然并非唯一)的表意系统’(Williams,1981:13)的话,‘文化产业’这一术语的使用就要比上面所说的严谨得多。”[10]

赫斯蒙德夫的观点很明确:并不是所有具有创意的产业都是文化创意产业。他强调的是“与社会意义的生产(the production meaning)最直接相关”这一点。的确如赫斯蒙德夫所说,与充满了丰富的表征意涵的歌曲、叙述、表演不同,小汽车虽然也离不开创意性设计与营销,但是,几乎所有小汽车的首要目的都不在于所指意涵,而在于运输,因此不在文化创意产业之列。

有一位企业家曾经透露过一个推广案例。他策划了一场有温兆伦、巫启贤等众多明星参加的演唱会,但是却一张门票都不卖,而是购买其企业一盒保健品,就送一张门票。他的这个创意是,保健品是为老年人研制的,年轻人买了不但可以看演唱会追星,还能够提回去对父母尽孝心。这场演唱会非常火爆,保健品的推销大获成功。这个案例,从卖保健品的企业家的角度看,并非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商业行为,只能说是借助演艺的形式为其药品制造业作了一次成功的促销。

前面霍金斯介绍过的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创意产业分部缩小创意产业范围的做法值得注意。强调艺术或文化方面的倾向,把知识产权限定于版权,降低专利、商标和设计的地位,这使英国的创意产业在分类上更隶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

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这两个概念之间加以适当的区分。区分的主要标志是看“文化”[“社会秩序得以传播、再造、体验及探索的一个必要(虽然并非唯一)的表意系统”]和“科学”、“技术”在创意产业中何者占据主体地位,获得了质的规定性。如果创意是“文化”的创意,而这样的创意又取得了规模性的商业价值,它就是文化创意产业。反之,如果创意是“科学”、“技术”的创意,并同时被运用于产品的生产之中,它就是一般的创意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存在着区别。举例来说,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是“科学”的创意,但是网络游戏软件的发明则是“文化”的创意,前者属于软件工业,后者属于文化创意产业。海尔家电的造型设计是工业的设计,米尔恩的《小熊温尼·菩》的插图的人物造型设计是文化的设计,前者的创意转化为制造业价值,后者的创意转化为文化产业的价值。

所以,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文本”(text)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用赫斯蒙德夫的话说,“这是最合适囊括各种类型的文化产品的集合名词”,是“文化产业致力于创造和流通的产品”[11]。“文本”这一概念指向“创意”,因为节目、影片、唱片、书籍、动漫、电视、杂志、报纸等文化产业所生产的“文本”都需要策划和创作。策划和创作最需要的就是“创意”了。

文化创意产业的“文本”是文化的文本,它必然是复杂而充满争议的。由此,又引来了衡量创意产业是一般创意产业还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又一个观测点:在评估其价值时,是否需要导入人文价值尺度。

文化是否也有负面因素?我们认为一定会有。因为文化是人创造出来的,凡是人创造出来的东西都可能出错,文化也不例外。

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质疑到文化产业本身的存在合理性。虽然在当前,即使是后发国家,文化产业也是方兴未艾,愈演愈烈,但是,还不能证明当年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产业可能导致的人类文化前景的担忧是多余的。对文化产业的合理批判、矫正,正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动力。

文化创意产业生产的商品是“文化”,消费者消费的也是“文化”。文化创意产业的效用应该用人文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这两个向度来衡量,评估文化创意产业应该建立双重尺度。因此,人文立场的批判意识是文化创意产业研究的题中之义。

在文化创意产业的运作中需要注意一种倾向,就是过度地强调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经济学属性,将利润最大化作为文化创意产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强调文化创意产业的“利润”不应该只是经济数字所体现的金钱,是不是也应该包括所生产和消费的人文精神这一文化的价值?这是文化创意产业这一特殊产业特有的“经济学”问题。

文化创意产业不能只有经济学这一个立场,还应该有人文学的立场。否则,文化创意产业就会倾斜于只为文化产业的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服务。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产业,这同样是需要警醒的问题。

如上所述,如果估量一种创意产业的价值时,人文价值尺度并不是必须的衡量尺度,它就很有可能不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前面的例子仍然有效。Word软件系统不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而被称为网络游戏“罪与罚”的箭垛的《魔兽世界》则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

正如文化创意产业方兴未艾一样,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也是一个正在建构中的概念。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均未定型,都处于动态的建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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