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信息三分”理论应用之三:描述解释类理论与实践标准
对信息和理论进行三分,了解描述解释类理论的最终检验标准只能是事实,有助于我们了解一些流行理论的优点和缺点之所在,从而帮助我们更发挥它们的长处,避免它们的短处。
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末那场关于真理标准的重要辩论中,一方主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另一方则主张经典著作与领袖语录是最终标准(50)。辩论的结果,实践标准在执政党、政府、学界和人民中间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接受。于是,有悖于毛泽东生前的某些指示的一系列改革政策得以推行,为整个中国此后20多年的大发展走出了不可或缺的第一步(51)。回过头来看,作为政策主张的实践标准在中国历史上的功绩有目共睹,很少有人提出异议。
仔细观察,这场辩论中所说的“真理”,主要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建议主张类”理论:要实施改革呢,还是因循守旧(52)?正如本文已经提到的,检验这一类理论的标准确是实践结果与目标的统一,可以被简述为实践标准。但是,当时的理论家们还不了解信息有三种,理论有三种,真理也有三种,于是不假思索地以为,为了使“实践标准”涵盖一切“真理”,就必须把实践标准也套用到“描述解释类”理论上去,使得本来在“建议主张”的范围内顺理成章的理论“越界”,从而在某些方面显得粗糙牵强,并造成了许多误解。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研究的对象往往是不以人的意志或实践为转移的自然现象。于是,当时就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检验真理的标准不是事实而是实践(53)?以“地球自转并绕太阳公转”这样的理论为例,不管人类曾经怎样改造世界或宇宙,地球还是在转着。不管人们认识不认识它,不管人们用肉眼还是用射电望远镜,是站在地球上还是跑到火星上去认识它,地球还是在转着。即便将来有一天人类有本事叫地球停止自转与公转而叫太阳绕着地球转,从而使今天的真理变成将来的谬误,那我们做出这一结论的最终标准也仍然只能是事实——地球停止转动的事实与太阳绕地球转的事实,而不是人类的实践过程。
客观世界包罗万象,人类及人类的实践活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很可能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我们怎么能把这一部分看成是一切关于客观外界的理论的检验标准呢?实践是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带有主观性,而检验有关客观外界的理论的标准只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本身。换言之,把“实践标准”套用到描述解释类理论上,有违大多数中国人所接受的唯物准则。
“你说事实是标准,可是事实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取得,所以实践是标准。”(54)这样的论辩很牵强:我们通过实践了解事实,用事实检验真理,但不能因此就说实践是真理的标准。恰如我们用尺子量布的长短,标准只能是尺子,而不是量的过程。或曰:“但是尺子必须人去拿呀,所以拿的过程才是检验标准。”这样一来,尺子就不是检验标准了,那我们量长度就不应该用尺子,而用“拿”去做标准。问题是,这一“拿”究竟有多长呢,每一“拿”相互之间又如何统一呢?没了尺子,这“拿”就没了对象,空“拿”甚至不成其为“拿”。
类似地,我们说高考评卷子,标准只能是标准答案,而不能是评卷的过程。可是,按照“实践”标准的逻辑,有人会说:“标准答案必须是人写出来的,然后据此判卷评分,所以标准答案不是标准,只有‘写’、‘判’、‘评’的过程才是标准。”这样一来,我们就不必有标准答案了。只要“写”、“判”、“评”就行了。问题是,这一“写”、一“评”、一“判”相当于几分呢?这些“写”、“判”、“评”相互之间又如何统一呢?没有了标准答案,“写”就没了对象,“判”和“评”就没了依据,空“写”、空“判”、空“评”甚至不成其为“写”、“判”、“评”。
同样,没有了事实,获取事实的实践也就失去了其对象,变成了空的“实践”而不成其为“实践”。因此,检验关于客观外界的理论的标准只能是事实而不是获取事实的实践。还应说明的是,“事实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取得”这个论断在语言上也有失严谨。通过实践取得的只是关于事实的信息而不是事实本身(55)。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的对象往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于是,“实践活动”就是“客观事实”,两者合而为一。此时,“实践是检验(描述解释类)真理的标准”可以成立,但这是一个特例,是因为“实践”与“事实”恰好同为一体,“事实是检验(描述解释类)真理的标准”才是更为普遍适用的原则。或曰,“检验(描述解释类)真理的标准是人类认识实践的结果”。此说也显牵强。人类认识实践的结果有错对之分。燃素说、地球中心说,都是人类认识实践的结果。但它们是错误的结果,用它们来检验其他理论,可能把真理检验成谬误,把谬误检验成真理。即使是那些符合已知事实,被暂时认为是正确的结果,即真理,其本身也还是要接受新的事实的检验。也就是说,人类认识实践的结果中的最可被确认的部分也只有相对的正确性,所以它们不能被用作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
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那一场辩论中,反对“实践标准”的人们提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其他真理”。与实践标准的支持者一样,这一理论的提出者主要关心的是关于国家政策的建议主张类理论。更具体地说,“其他真理”指毛泽东生前关于阶级斗争、继续革命、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等一系列主张(56)。这个意义上的“其他真理”论自然受到了大多数中国人的拒绝、摒弃。
由于不知道信息三分、真理三分的道理,当时有人把“其他真理”论放到描述解释类理论的范围内考察,觉得它有时显得不无道理。例如,许多数学家的工作,就是用某些公理、定理去验证(或推翻)其他的一些“猜想”,也就是尚未被确证的理论。陈景润穷毕生精力证“哥德巴赫猜想”,是当时一代中国人所熟知的一例。就描述解释类理论而言,若一定要用“实践标准”的逻辑去驳斥“其他真理”论,难免显得牵强:“获取事实”是实践,“运用其他真理”不也是实践吗?既然“实践”(而不是“事实”)是唯一标准,那么“其他真理”也就与“事实”同价,“其他真理”论也就显得没有什么错误了。强调“事实”标准则能更有效地说明“其他真理”论的局限。应当看到,在特定范围内,科学家作为个人在具体的研究项目上确实可以而且应该把“其他(暂定的)真理”用作检验标准。但是,每一个个人的研究同时也应该被看作是人类的集体探索的一部分,而从社会、民族与人类集体的层面看,从检验理论的全过程来看,“其他真理检验”所依据的公理之所以成为“公理”,正是因为它们所描述的事实受到了亿万人每日每时所经验的事实检验而被(暂时)证明无误(57)。更重要的是,人类永远不可能百分之百确信地掌握关于将来的事实。对将来,我们只能预测,但预测总有误差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涉及将来的理论、公理、定理、真理都是建立在不完全归纳的基础之上的。它们只具有有条件的确定性,这个条件就是,它们本身还有待于新的事实的检验。通过这类“准”真理检验而建立的其他理论,当然更要接受新的事实的检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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