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跨文化传播的伦理融合

跨文化传播的伦理融合

时间:2023-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体间性因让我们拥有文化的多重视野,明确文化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使我们具有了文化超越的力量。它要求跨文化传播彰显各文化主体间的对话意识和沟通意识。

三、跨文化传播的伦理融合

当代大众传播的工具性、冲突性与支配性现实,常常使我们对跨文化传播的文化伦理作出种种设想,如信息自由、平等对话、恢复文化的主体性、尊重文化的多元化和差异性等。然而,在现实的跨文化传播过程中,这些所谓的共同价值观无一不隐含着深刻的悖论。人们一直坚持信息自由流通以实现文化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反对建立信息壁垒以阻挠文化与信息在文化间的自由流通,但是,信息自由并不考虑他者的文化需要以及历史文化语境,也不保证文化间的相互协商与吸纳,而是更多地提供了文化争霸和媒介垄断的基础,从而导致文化的单向控制。我们转而寄希望于平等对话,设想对话是一种流淌于人们之间的意义溪流,它使所有对话者都能够参与和分享这一意义之溪,并因此能在群体中萌生新的理解和共识。[17]实际上,在文化间的交流中达成一点理解与共识并不是什么难事,只要这种理解和共识能在各自的文化语境中得以成立,问题是理解和共识并不一定通向真实的文化互构和相互的接受,例如,中国和西方逐步通过对话在人权问题上达成理解和共识,但西方文化意义上的人权倾向于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而中国文化意义的人权倾向于相互责任的优先,于是,改变不了的事实是,西方媒体依然根据西方文化对于人权的观念设定,单向地、片面地建构着中国的人权状况。当跨文化传播过程中的某种依附性或支配性关系愈演愈烈时,我们又强调恢复文化的主体性、尊重文化的多元化和差异性,提出以信息主权和保护世界文化多元体系为中心价值的世界信息新秩序理论,以反对美国文化的全球蔓延。但正如马特拉(Armand Mattelart)所指出的,这种新秩序理论同样存在着“道义可靠性不足”:“有些国家的政府一方面大声疾呼一种新的传播秩序和以文化身份的名义创建统一信息的通讯社,同时不放弃在内部压制言论自由、拘捕记者、禁演电影或电视节目。”[18]马特拉看到,对于某些国家来说,新秩序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了其国内藏污纳垢的避难所。在当代跨文化传播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等流动的现实情境下,以文化多元主义为价值诉求的低位势特定文化所能采取的反应,就其消极表现来看,或者是关闭文化边界,以杜绝外来文化对本土文化的侵蚀,或者是把维护本文化的绝对尊严推向极致,从而走向种族主义,以抵制、对抗甚至攻击一切异己文化,或者是走向“文化内一元化”,剥夺人的文化选择权和创造权。

所有这些悖论都表明,我们在建构跨文化传播的文化伦理时,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如何使人类各种文化和谐对话并发展为健康的、有活力的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迷失了跨文化传播的伦理方向。如果说跨文化传播的文化伦理的合法性建构是一个过程,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时时回应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可以让我们摆脱任何抽象的全球伦理,任何以本质主义、普遍主义的名义推行文化霸权的文化伦理原则,从而转向人的文化创造的本性,转向互惠的文化建构与共同合作的文化创新过程,使跨文化传播表现为人类各种文化都通过对话而获得思想的新资源进而可是某种新文化的生成过程。[19]从这个问题所设定的文化伦理目标来考虑,跨文化传播的伦理合法性应是合于人的文化创造自由与文化选择自由,合于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平衡和文化意义的共同分享,合于人的文化传播无限可循环性的要求,合于文化创造所内含的超越文化限制的精神。

自由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意义,它表示人能超越本能冲动、欲望、习气、权力等的限制,自觉地奉行“应该”的命令。在跨文化传播领域,我们所体验的道德自由是文化创造自由和文化选择自由,即超越民族优越感、文化成见、文化偏见、文化宰制等的限制,奉行文化伦理的命令,破除文化霸权和文化的单向控制。信息自由则是跨文化传播法规与政策的基础,是形成跨文化传播的条件,但要超越跨文化传播,获得基于人类生命共同体的“共有共享”的精神能量,还必须转向文化创造自由和文化选择自由。与此同时,文化的主体性必须让位于文化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虽然文化的主体性是自由、平等的文化传播的基础,能导引出作为行为主体的文化权力,却不能保证相互的义务。在跨文化传播的语境中,如果只有文化主体,那就只有对峙,而无共同合作的文化创新,只有文化优越感,而无文化意义分享,更重要的是,主体性只有一种可能的文化视野,它往往在对他文化的解读中以无形的暴力扭曲甚至否定他文化的价值。其实,任何文化都是在与他文化的互动中发展的,脱离不了文化的主体间性关系。主体间性因让我们拥有文化的多重视野,明确文化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使我们具有了文化超越的力量。它意味着,对于特定的传播参与者来说,尽管交往对象某些行为或生活方式的荒谬与错误是不证自明的,他依然不能拒绝这些行为的文化价值,因为这种“不证自明”正是其文化透镜无形审视的结果。唯有放弃种族中心主义对他种文化先验的价值评判,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跨文化传播中才能够平等地注视对方并被对方注视,也才不会造成未经交流即已发生分歧并相互敌视的不幸场面。因此,接受差异性并认可价值选择的多样性也就成为跨文化传播能够实现的必要前提。

一个体现为伦理合法性的跨文化传播,强调每一个传播参与者的主体性地位,谋求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传播者之间建立某种具有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相互关系,这一目标在大众传播成为跨文化传播主要形式的今天,显得尤为艰巨,但也尤为迫切。它要求跨文化传播彰显各文化主体间的对话意识和沟通意识。如果某一文化体系作为整体受到异种文化的侵凌与支配,其文化中人的可能选择只能是,要么附庸外来文化的影响进而沦为异己中心主义者,要么强化自身的种族中心主义倾向从而滑向原教旨主义者。身为前者,异己中心主义者实际上既隔离于其本土文化,又因为其对于外来异种文化的内在精髓的疏离,以至于很难获得外来文化的认同。这样,他们最终只能成为某种无根的文化漂流者。身为后者,面对异种文化侵凌与支配挑战,原教旨主义者为了固守其文化领地,必然努力从其文化体系中剔除一切与外来异文化具有相同甚至相似的价值判断与生活方式,从而导致其文化体系中一切具有现代性特征或人类普遍意义的文化质素的被清除,其文化中人最终会演变成某种具有反现代反人类意味的本土文化偏执狂。无论是作为前者还是后者,其文化后果都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认为,唯有通过跨文化大众传播达成不同文化体系之间的和谐对话,在这种对话中求同存异,相互从对方文化中吸取思想性精华,从而达到本土文化的意义增殖与其文化中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

促进沟通、控制冲突、达至和平已成为当代跨文化传播的历史使命。和平并非意味着无冲突,实际上,差异性的存在先天地为传播活动(及人类其他活动,如政治、贸易、外交等)设置了冲突的可能。但是,可能性同样不意味着必然性。人类应该通过自己的富于创造性的理性行为,实现“跨文化冲突的有效管理”,创建一个不同文化的人民都能和平共处的共同世界。传播学者大卫·卡尔(David W.Kale)描述了所包含的三个阶段:最小和平、中等和平、最佳和平,他认为,只有当双方都像对待自己的目标一样认真考虑对方的目标时,最佳和平才能够达成。在传播方面,卡尔明确表示,通过破坏他人对于其自身观念以及人类精神的尊严和价值的方法进行传播,是不道德的。基于这样的理解,卡尔进一步提出了跨文化传播中全球化道德代码四原则[20],即:(1)对不同文化的人采取自己希望得到的尊敬态度;(2)尽可能准确地描述你所感知的世界;(3)鼓励其他文化的人用他们独特的方式表达自己;(4)努力寻找同其他文化的人的共同点。也就是说,只有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尽可能表述自己并倾听他人的表述,在表述与倾听中寻找共同点,达成共识,跨文化传播活动才能回避冲突,达到和平。也只有这样,跨文化传播才能真正体现为人的目的,从而体现其本身固有的基本伦理诉求。

然而,跨文化传播的伦理建构并不能停留于抽象的原则,因为它表现为伦理上的跨文化对话,任何价值与规则的意义分享都是变化和发展的,都是在文化间交流的具体情境之中达成的。同时,在建构主义层面上,价值观和伦理准并非固定的,而是随着个体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即使存在共同价值,每一个个体和群体的理解也是有差异的,因此,只有在对话之中推动跨文化传播的伦理建构。但是,跨文化对话的目的并不是要达到“普遍的”思考、行为方式,而是达到一种同意的尺度,它使得人们可以成功地进行跨文化交流并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21]比如我们讨论“应该尊重文化差异”,如果都停留于抽象的理解上,我们不会真正懂得尊重别人,也不会知道如何尊重别人,甚至还会利用这一原则,以差异性为借口,“合理”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实际上,我们还应该具体讨论文化间的差异是什么,如何理解彼此之间的差异性,如何形成对话的基础,诸如此类。总之,我们应该超越“简单地尊重文化差异”,讨论我们之间为什么要以这种方式交往,这样的跨文化对话才是触及人的道德意识的。

伦理上的跨文化对话表现为一个伦理融合的过程,这是建构主义伦理的重要特点。首先,人与人之间要进行伦理对话,讨论共同交流的基础,就得表现出文化适应态度,以适应新的文化价值语境。此时,个体希望维系传统文化,同时也倾向于保持与其他群体的日常交流。其次,随着知识和经验的累积,人与人之间进一步探寻两种文化的相同和相异之处,并对此进行评价,以便对最初的文化适应态度进行现实验证。第三,个体将生活空间分为个人领域(由原文化所主导)和公共领域(由东道国文化所主导),从而在一种语境下将一种文化作为主导文化,而在其他语境下则择定另一种文化,表现为文化适应的实用主义态度。第四,伴随着知识和经验的进一步丰富,两种文化的融合逐步占主体地位,并取代上述个人和公共领域的分类。此后,积极经验(无被歧视经验)和可以弥合的文化距离带来和谐的文化融合(身份与认知方式间的一致性),而消极经验和文化距离感则导致冲突性的文化融合(身份与认知方式间的矛盾)。第五,熟悉了两种文化价值的“自我”(self)变得趋向于自主,不受两种文化条件的制约,不再为两种文化的差异而困惑,融合了两种文化的价值体系,从而进入自由交流的境界。[22]上述过程表明:保持各自的文化价值,同时又保持平等的跨文化对话,是跨文化伦理的底线。当这一底线被践踏时,被伤害的、被贬抑的群体的抗争就具有道德意义,不仅维护了自尊,而且维护了主体间交往的道德条件;如果被伤害的、被贬抑的群体屈服于强权文化,则既丢掉了自尊,又远离了主体间交往的道德条件。另一方面,跨文化伦理的最高境界是融合两种文化的价值体系,实现了自我的自由交流,而且形成了跨文化认同的新价值与新规范。

伦理融合是伦理价值与规范创新的过程,它并不取消文化的差异性和冲突性,而是在差异与冲突中寻求道德意识的平衡发展,避免以道德的名义伤害人;它建立主体间流动的共同价值,但不走向普遍主义或本质主义,也不认为存在全球核心价值,而是尊重对共同价值的多样表述,丰富共同价值的内涵,实现伦理价值的无限创新性;它尊重文化差异,但并不走向文化相对主义,而是在寻求对差异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形成跨文化对话;它不否认文化价值的可交叉性,但并不走向“混杂化”,使人处在不明确的、暂时的状态,而是走向建设性的边缘性,在两种文化之间自由往来,同时保持自我同一性和心灵的和谐状态。总之,它是跨文化传播的可能性的内在保证。

【注释】

[1]本章根据我与王金礼的论文《跨文化传播的文化伦理》(《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年第1期)修改而成。

[2]Evanoff,Richard.Integration in intercultural ethic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rcultural Relations,July 2006,Volume 30,Issue 4,pp.421-437.

[3]Evanoff,Richard.Integration in intercultural ethic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rcultural Relations,July 2006,Volume 30,Issue 4,pp.421-437.

[4]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4页;[美]罗伯特·默顿:《科学社会学》,鲁旭东、林聚任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48~149页;[美]拉里·萨默瓦、理查德·波特:《文化模式与传播方式:跨文化交流文集》,麻争旗等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5][英]齐格蒙特·鲍曼:《通过社会学去思考》,高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6][英]约翰·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冯建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7][英]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8][英]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57页。

[9]Hall,Stuart.Which public,whose service?In W.Stevenson(ed.)All Our Futures:The Changing Role and Purpose of the BBC,London:British Film Institute,1993,p.32.

[10]宋庚一:《美国媒体对伊斯兰世界的形象建构》,《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年第2期。

[11]周宪编著:《文化研究关键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4页。

[12]周宪编著:《文化研究关键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224页。

[13][英]斯图尔特·霍尔编:《表征——文化表象与意指实践》,徐亮、陆兴华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6~238页。

[14]苏珊·桑塔格:《疾病的隐喻》,程巍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15]转引自[美]帕特丽夏·盖斯特-马丁、艾琳·伯林·雷、芭芭拉·F.沙夫:《健康传播:个人、文化与政治的综合视角》,龚文庠、李利群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16]苏珊·桑塔格:《疾病的隐喻》,程巍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17][英]戴维·伯姆:《论对话》,王松涛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8][法]马特拉:《世界传播与文化霸权》,陈卫星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

[19]赵汀阳:《理解与接受》,《跨文化对话》第9辑,上海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20]Kale,David W.Peace as an Ethic for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In Larry A.Samovar and Robert E.Porter(ed.).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A Reader.9thed.,Belmont,CA:Wadsworth,2000,pp.450-455.

[21]Evanoff,Richard.Integration in intercultural ethic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rcultural Relations,July 2006,Volume 30,Issue 4,pp.421-437.

[22]Boski,Pawel.Five meanings of integration in acculturation research,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rcultural Relations,2008,32,pp.142-15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