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具体行业方面的政策规制
2.2.1 报纸行业:网络和报纸的结合又得到了更多的政策保护
《全国报纸出版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提出,在未来5年的时间里,报纸出版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发展数字报业。从网络版的经营做起是实现我国报业从纸媒向数字报业平滑过渡的基本路径。(24)由此,传统报业与网络媒体的融合互动在2006年得到极大增强。与传统的纸媒报业相比,网络媒体给受众提供了更丰富的内容,更多的选择,并以其良好的互动性在受众和媒体间搭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2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对于依托传统报纸创建的新闻网站无疑是个好消息。和其他的门户网站相比,新闻网站不仅完全共享了互联网本身诸如信息的丰富性、分类性、互动性等优点,更由于其背后得天独厚的内容支持而规避了互联网的弱点,譬如,虚假信息的泛滥。网络和报纸的结合又得到了更多的政策保护,这是中国“报网互动”进入“蜜月期”的政策保障。
2.2.2 影视行业
(1)为未来电影产业的发展创造出更为有利的宏观软环境
电影电视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产业和动力产业在2006年9月13日公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纲要》明确提出的未来五年将着力发展的9类重点文化产业中,影视制作业被排在首位。《纲要》要求大力发展影视内容产业,提升电视剧、非新闻类电视节目和电影、动画片的生产能力,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发展对影视数字内容的需求。
2006年6月22日起开始施行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实际上是对过去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的一种政策微调。由“立项”改为“备案”,虽然仅是程序名称上的细小变更,仍反映了管理者试图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或放松审查程序的意愿。但在电影内容审查环节,《规定》则再次明确了电影片中“禁止载有的内容”以及“应删剪修改的内容”,这些事前告知的细则旨在引导制作者的创作方向,使投资人规避可能因内容带来的政策风险。
另外,《电影促进法》已经被明确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制定的文化立法项目之一,并有望在“十一五”期间得以最终完成,而这对于促进未来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无疑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这些制度建设和具体措施,已经开始为未来电影产业的发展创造出更为有利的宏观软环境。
(2)对各类电视选秀节目进行规范,给炽热的选秀潮注入冷静和理智
2005年湖南卫视“超级女声”的火爆引来选秀狂潮,一时间娱乐选秀节目占据了我国电视节目的半壁江山,中国电视娱乐节目真正走入“真人秀”时代,电视荧屏几成大“秀”场。(26)然而其他频道的单纯模仿,使中国的娱乐节目陷入低水平的重复和混乱。2006年3月12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当地省级卫视播出;参赛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未成年人参与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必须单项报批;评委点评不搞令参赛选手难堪的责难。这些条款从各方面对选秀节目进行规范,力戒庸俗、低俗的现象,要求控制总量,提高质量,防止泛娱乐化倾向,给炽热的选秀潮注入一丝冷静和理智。
(3)动漫产业得到重点扶持
2006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政策推动,力争用5~10年时间,使国产原创动漫产品的生产数量大幅增加、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动漫产业创作开发和生产能力跻身世界动漫大国和强国行列,在逐步占据国内主要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之后广电总局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全国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每天17时至20时,均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和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或展示境外动画片的栏目;合拍动画片在这一时段播出,需报广电总局批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二十几个省市将动漫产业作为新兴产业予以大力扶持,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优惠政策,建立了动漫产业基地,200多所大专院校开办了动画专业。这些政策和措施为中国动漫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2.2.3 广告行业:重点治理医疗广告和电视购物节目
2005年,许多公众人物由于拍摄医院、药品、保健品广告误导大众百姓受到起诉,同时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2006年7月19日,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明确提出“以医生等专业人士为嘉宾进行的健康讲座”,不得宣传治愈率,专家与患者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的内容禁止播出。
此外,《通知》还专门针对广受诟病的电视购物节目做出规定,自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将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2006年1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其中以医疗广告的整治为重点,出台了针对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广告的“五个严禁”:严禁以新闻的形式做广告,严禁公众人物用自己的形象做证明广告,严禁保健食品广告里有医疗功能,严禁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严禁医疗广告宣传治百病。
2006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医疗广告监管的一大难点在于事先审查较为宽松,卫生部门仅仅采取出证审查,医疗机构有着很大的事后创意空间。自新办法实施后,医疗广告播出或刊发内容成品必须送到省级卫生或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一旦审查通过,广告成品内容在刊发或播出时连一个标点都不得改动。而且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对违法医疗机构,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7)
2.2.4 出版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06年被称为“中国版权保护的分水岭”,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打击,各项政策措施的不断出台意味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正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3月3日,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CFCPA)与美国电影协会(MPA)签署《谅解备忘录》,中美双方就维护电影版权和打击侵权盗版等方面的一些原则性意见达成共识,将会加强中美双方电影版权保护活动中的沟通与合作。3月6日,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其目标是通过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市场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坚决遏制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泛滥的势头,最大限度地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努力为民族音像产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有序的社会文化环境。4月,国务院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提出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鼓励自主创新,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2.2.5 新媒体方面
在2006年,政府的新媒体管理战略更加透明,更加明确。同时,继承2005年的趋势,对新媒体的监管规制也有更加细化、渐趋完善的倾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管理的通知》等,在域名争议、电邮管理等微观层面填补了不少漏洞,也使网络媒体所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多地被纳入法律体系中。这可以看做是2005年信息备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延续。
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现出继著作权受到保护之后,传播权也开始受到限制。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禁止各地擅自实验推广移动电视。此外根据3月27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移动电视得到批准的试验范围,仅限于公交车、出租车和长途车。可见,对于移动数字电视等新媒体,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体现了从严管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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