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文化政策”和“文化政策研究”
在欧美等英语发达国家,没有严格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之分。因此,并没有单独的文化产业政策研究,而是统称为文化政策研究。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有关文化政策的研究在国外是一个争论的领域。什么是文化政策?这个问题在1999年4月普林斯顿大学艺术与文化政策研究中心召开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作为核心问题被提了出来。会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大会最后有人提议把文化政策看作置身于一个三维盒子中:一维决定是国家政策还是非国家政策,二维决定政策是否针对产品和实践,三维决定这些产品和实践主要是象征性的还是本质性的(例如是艺术政策还是福利政策)。国家关于象征性产品的政策确定无疑是“文化政策”。但当我们从这一政策出发时,就产生了不确定性。(罗伯特斯通·霍尔,1999)如果人们对某种文化产品的公共价值有广泛共识的话,那么政策就是关于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这种产品的问题。但这是社会政策而非文化政策(33)(保罗·迪马乔,1983)。
作为文化政策研究领域重要和杰出的学者托比·米勒和乔治·尤迪斯(Toby Miller,George Yudice),在《文化政策》(2002)一书中介绍了文化政策研究的历史和理论。他认为文化政策是指以制度上的支持来引导美学创造性和集体生活方式,并且是连接这两个方面的渠道和桥梁。文化政策具体体现在组织为实现其目标所采取行动的系统和规范的指导中。概言之,文化政策是技术官僚主义的,而不是富有创造性和有机的:各种组织借助政策的执行来诱导、训练、分配、资助、鼓励和拒绝某些打着艺术家或艺术作品名号的行动者和活动。米勒和尤迪斯指出文化和政策的联系体现在两个方面:美学和人类学。在美学方面,来自于创意人的艺术产品通过审美的标准来评判,而这种评判通过文化批评与历史的兴趣和实践作为框架塑造,在这个世界里,文化被作为区分社会群体中不同或类似品味和身份的标志。而在人类学方面,则把文化看作我们的生活方式,对地点和人群的感受——既非个体也非普遍,但却植根于语言、宗教、习俗、时间和空间。(34)
吉姆·麦圭根(Jim MCguigan,2004)(35)(36)给文化政策作了个简明界定:文化政策是关于文化和权力的研究。文化政策是“从属政策”,是总体政策的子系统,常称为“公共政策”。其所指是治理,不仅指政策从酝酿到实施再到评估的过程,而且在相互争夺的领域里围绕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辩,这就是所谓理性—批判的论战的公共领域。文化政策可以狭义观照,又可广义审视。广义上我们可以审视管理者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狭义地说,我们可以围绕文化问题争论。
文化政策研究一词是在上世纪70年代被提出,经由文化经济协会(美)和阿克伦(AKRON)大学的都市研究中心成立而展开。之后有固定举办会议探讨经济、社会理论和艺术等主题,以及关于政策及计划评估等主要研究,主办单位包括加拿大的新诠释创作活动研究所、约翰霍普金斯都会计划研究中心的文化政策组、欧洲的文化咨询与研究中心联络处和哥伦比亚大学的艺术文化研究中心。发行的刊物有《艺术管理期刊》(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文化经济期刊》(Journal of Cultural Econimics)、《文化政策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等。(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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