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视媒介权力的特性
电视媒介权力的特性十分复杂,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首先,美国政治学家丹尼斯·朗在《权力论》中,借用贝特朗·德·儒旺纳尔的观点,定义了一切权力关系的三个不同属性。德·儒旺纳尔认为:“权力或权威有三个特性:广延性是指遵从掌权者命令的B(权力对象)数量很多;综合性是指A(掌权者)能够调动B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种类很多;最后,强度是指A的命令能够推行很远而不影响遵从。”[26]用权力的广延性、综合性和强度来观照媒介权力的特性,我们能够发现如下结论:
1.电视媒介权力无疑具有很大的广延性。权力关系的广延性可狭、可广。前者可以用孤立的一对一的关系来说明,比如一个上司和一个下属;后者可以用政权来解释,比如一个君主统治数千万的臣民。电视媒介权力关系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电视媒介权力的掌管者一般来说是执政党。记者和编辑只能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代理这种权力。执政党通过媒介发布消息,进行舆论宣传和控制,影响最广大的民众,权力对象的数量十分惊人。这是电视媒介自身的传播特性所决定的。
2.权力关系的综合性是指掌权者掌握权力领域的数量,或权力对象全部行为和生命活动受到控制的比例和范围。它有两极。一极无所不包。比如家庭中,家长拥有控制一个婴儿吃喝行动甚至学习思考的权力。另一极非常具体,比如交通警察处罚违章司机的行为。然而电视媒介权力的综合性是十分全面的。它的作用范围无所不包,从人的衣食住行到行为规范、思想内容,从人的外部行动到人的内心世界,电视媒介权力的触角无处不在。
3.电视媒介权力的强度是弹性的,可大可小。丹尼斯·朗认为,在一般原则的某一水平上,权力的综合性和强度的区别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这两个权力关系属性都代表掌权者对权力对象的行为所产生效果的范围极限”。[27]权力关系的强度,通常是以权力对象接受权力控制和影响的极限来作为衡量标准的。如果掌权者试图将权力超出某一特定领域,就会遭到权力对象的拒绝。比如,一个教师有权决定讲课内容,需要哪种教材,规定考试规则和评分等级。但如果教师指定五倍于通常的读物,使选课的学生都不及格,他(她)很可能失去在学生面前的权威,这就是教师权力的底线和强度。笔者认为,电视媒介权力的强度必须借助其他权力来放大和强化,比如利用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或者文化权力来实现电视媒介权力的意图。因为电视媒介权力缺少强制性,它不能够直接左右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所有思想和行动范围,但却可以通过舆论对他们的思想和行动产生影响,并借助其他权力的作用达到目的。
从另一种研究角度看,我们可以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分析电视媒介权力的特性。目前,关于权力的特性有很多表述,如资格性、多元性、排他性、渗透性等等。这里主要介绍权力的五种基本特性:
1.强制性。权力主要是一种强制性的力量,获得权力就等于获得了使他人意志服从于自己利益和目标的能力,而且一旦得到权力,权力主体对权力的行使无须事先征得权力客体的同意。
2.工具性。权力本身并不是它的主体所追求的最终目的,而只是达到目的所需要的一种手段或工具。
3.对象性。权力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任何权力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对象和范围,它们决定了一种权力行使的界限和应用范围。
4.不平等性。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影响力,是一种支配或控制他人行为的物质力量。权力主体在权力关系中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而权力客体则处于被动的、被支配的地位。
5.目的性。权力的行使总是和一定的目的相联系的,这种目的构成了权力运行的内在动力。
如果用权力的强制性、工具性、对象性、不平等性和目的性来对照电视媒介权力能够得出什么结论呢?笔者认为,电视媒介权力自身不具有强制性。权力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中。国家的权力机构体系中,设有专门的暴力镇压机关,它的任务就是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意志的贯彻提供实施强制的手段。电视媒介权力是一种精神—文化、信息控制的权力,它没有依托某种国家暴力机器来强制实施。它只以操纵、说服和树立权威的方式诱导权力对象采取行动。电视媒介权力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它通常是被执政党或者某些财团或者某些文化精英操纵着,目的在于达到一定的宣传意图,左右舆论,控制民众。电视媒介权力特定的作用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处于社会中低阶层的大众。统治集团除非内部出现危机,一般不会成为电视媒介权力制约的对象,电视媒介的政治喉舌属性决定了它的作用范围。电视媒介权力的不平等性意味着,权力主体在权力关系中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而权力客体则处于被动的、被支配的地位。电视媒介权力属于整个社会阶层中少数人手中的权力。掌握着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少数人,即所谓的精英阶层,必然拥有比普通民众更大的媒介权力,他们制定各种标准和规范,以隐性的方式影响民众,让社会的中低阶层按照他们制定的价值观去生活。电视媒介权力的目的性与它的工具性是统一的。电视媒介成为哪个阶层或团体的工具,就代表哪个阶层或团体的利益,并为他们的目的服务。
综合以上两个角度的论述,笔者认为,电视媒介的权力特性可以抽象概括为四种,即“隐蔽性”、“公共性”、“双重性”和“依附性”。
1.隐蔽性。所谓隐蔽性,是指电视媒介的权力特性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不是外露的,而是内蕴的;不是显性的,而是隐性的。电视媒介往往通过议程设置等手段,放大或遮蔽一些社会现象、社会问题。在议题设置的过程中,已经贯穿了各种权力关系、权力话语。只不过它是被缝合在媒介文本的字里行间,不易被人发现。而且,在电子传媒时代,影像的欺骗性、媚惑性远远大于文字的诱导性和煽动性。在具体的电子文本编辑上,由于调动了影像、文字、音乐等诸种技术手段,它带给受众的往往是直接诉诸感官的冲击,其感性刺激中常常包裹着不易被人觉察的理性判断,更加富有说服力。电子文本独有的文化特征是“流动性”。1974年,英国伯明翰文化研究学派的创始人雷蒙德·威廉斯出版了《电视:技术和文化形式》一书。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即“流”(flow)。他认为,日以继夜的电视节目播放“流”构成了与传统文学和视觉艺术文本迥异的文本集合,对善于处理单一的、不连续文本的研究来说,“流”是难以把握的。威廉斯说,以往交流体系的核心部分——书籍、小册子、戏剧等都是孤立、不连续的,而“流”可能是电视广播最显著的特点。威廉斯分析我们在捕捉电视“流”的含义时往往感到无力和困惑,这是因为我们以前的阅读经验是建立在一个固定的文本上,我们理解事物和评判事物的模式与特定的、孤立的文本紧紧联系在一起。而电视节目的意义则建立在“流动”的电子文本上,它带给人的是一种不同于文字阅读的“看”的经验。感性的、直接的“看”,取消了理性的、间接的“读”,从而在经典意义上的传统文化价值被电视文化的通俗性打破了,中产阶级专业人士的话语霸权和文化阐释权也被逐渐取消,而底层阶级的文化趣味得到展示,底层话语的灵性得到宣扬。因此,中产阶级知识分子们面对电视文化的滚滚洪流,碎片一样的影像符号,突然觉得自己被抛向新兴电子文化的边缘,斯文扫地、俗不可耐的镜像之流相互折射,具有莫名的恐怖力量。他们患上了失语症,他们因此而指证了电视在多频道、全天候的持续播出中,超负荷的信息填塞给人造成的信息膨胀焦虑症和信息紊乱综合症。但是,这种被知识阶层所诟病的电视文化特征,却对普通民众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简单地讲,电视文化的通俗性与一般受众的文化认知水平保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尺度上,这反而加大了电视媒介的权力效应。总之,电视媒介权力的隐蔽性是和它的技术特征、传播方式以及文化特征息息相关的。
2.公共性。公共性特征首先表现在电视媒介行使某种权力时,总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和全社会民众共同意愿的名义进行的。其次,电视媒介的权力行使范围主要围绕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调节和管理。传媒因此被称为“社会公器”。所以,电视媒介的权力具有公共性。
3.双重性。电视媒介权力的双重性在于,它既可以发挥正面的、积极的舆论引导、社会动员功能,也可能产生负面的、消极的破坏社会稳定、扰乱民众视听的功能。1996年9月26日,江泽民总书记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党的新闻事业与党休戚与共,是党的生命的一部分。历史经验反复证明,舆论导向正确与否,对于我们党的成长、壮大,对于人民政权的建立、巩固,对于人民的团结和繁荣富强,具有重要的作用。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用福与祸的关系来说明电视媒介权力的双重性,十分形象生动。
4.依附性。首先,电视媒介是一种社会传播工具,在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权力必然是依附性的,它不可能独立地发挥作用。电视媒介权力的非强制性决定了这一点。其次,电视媒介权力的作用方式并不是独立的。我们观察到,电视媒介权力总是依靠背后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来改变权力对象的意志,诱使和说服他们按照某种电视媒介权力的意图行动。这种依靠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代理。电视媒介权力是在代理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的过程中,生成电视媒介自身权力的。当然,这个代理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权力平衡和博弈的过程。所以,电视媒介权力的依附性表现在它必须与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相结合才能发挥功效。在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的博弈中,哪种权力占上风,哪种权力就会和电视媒介联起手来,形成合力,发挥社会整合和社会动员的功效。同时,电视媒介的文化权力,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和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转化。总之,电视媒介的权力不能够独立存在,它不是一种绝对独立的权力形态。从根本上说,这是电视媒介的工具属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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