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作为一种精神—文化、信息权力的电视媒介:空中规训学校
从精神—文化、信息的角度来看,广义的电视媒介行使的是一种精神—文化、信息规训的权力。电视像一所没有围墙的“空中规训学校”,用无线电波和电子信号针对特定人群进行持续不断的精神—文化、信息规训。
在福柯的理论中,“规训”可以被看做是一种权力的凝视。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分析监狱制度时提出了“规训”的概念。关于“规训”概念的解释,《规训与惩罚》的译者是这样说明的:“在西文中,这个词既可以作名词使用,也可以作动词使用;它具有纪律、教育、训练、校正、训诫等多种释义。福柯正是利用这个词的多词性和多义性,赋予它新的含义,用以指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福柯认为,规范化是这种技术的核心特征……根据对本书的理解,尤其是考虑到福柯把‘规范化’看做是现代社会权力技术的核心,也为了便于名词和动词之间的转化,我们杜撰了‘规训’这一译名,意为‘规范化训练’。”[34]在澳大利亚学者J.丹纳赫、T.斯奇拉托和J.韦伯所著的《理解福柯》这本书中,对“规训”一词作了简单明了的解释。他们认为,“规训的第一种意义给人以惩罚的联想;如管教一个不听话的孩子。第二种意义和一个技能知识体系有关;我们有各种学科,如历史学和社会学,我们也可以联想到成为一名摇滚吉他手、芭蕾舞演员或者职业足球球员而需要接受的各种训练。所以规训在第一种意义上是个动词——我们施加于自身或他人的行为,在第二种意义上是个名词——我们为了进入某领域并在该领域受到重视而需要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在第一种意义上,规训是种令人联想到惩罚和强制行为的消极力量。而在第二种意义上,规训是一种与自我实现和成就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福柯通过‘权力—知识’这一概念将规训的两种意义联系起来。”[35]
在《规训与惩罚》这本书中,福柯认为,“‘规训’既不会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会等同于一种机构。它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它是一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一种技术学。它可以被各种机构或体制接过来使用,如‘专门’机构(19世纪的罪犯教养院或‘改造所’),或者是把它作为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基本手段的机构(学校、医院),或者是发现可以用它来加强或改组自己内部权力机制的旧权威机构(有时间的话,我们应该论述家庭内部关系,尤其在父母—子女单位中,是如何吸收了自古典时代以来的外界模式而被‘规训’的。它们首先吸收的是教育和军队模式,然后吸收了医学、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模式。这就使得家庭成为考虑正常与不正常的规训问题的一个最佳起点),或者是把纪律作为内部运作原则的机构(自拿破仑时代起,行政机构开始实行纪律),或者是以确保纪律对整个社会的统治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构(警察)”。[36]我们以学校为例,来说明这种规训的技术。学校按照一套规范化的教学大纲,对学生分班级、分阶段地进行系统的教育。空间上,把学生按照某种要求进行座次的排列,时间上,以课程表和考勤表对他们的时间进行控制。通过学校的规训,使他们普遍地掌握某种知识和技能。而这些知识和技能是他们将来进入社会的一个必要的通行证。同时,这种规训使他们在进入社会之前能够熟悉一套规范化的生存规则,包括一般的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等等。通过持续不断的规训,这些规则内化到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体系中,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能够容纳和接受的人群。这些都属于福柯意义上的关于“肉体的权力技术学”。福柯认为,“权力制造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37]权力—知识作用于人的肉体,就成为一种征服和控制肉体的力量。此时,肉体“才可能形成一种劳动力;只有在肉体既具有生产能力又被驯服时,它才能变成一种有用的力量”。[38]而这种权力—知识对肉体的征服和控制,“这种征服状态不仅是通过暴力工具或意识形态造成的,它也可以是直接实在力量的对抗较量,具有物质因素,但又不包含暴力;它可以被计算、被组建、被具体地设想出来;它可能是很微妙的,既不使用武器,也不借助于恐怖,但依然具有物质结构。也就是说,可能有一种关于肉体的‘知识’,但不完全是关于肉体功能运作的科学;可能有对肉体力量的驾驭,但又不仅是征服它们的能力;这种知识和这种驾驭构成了某种可以称为肉体的政治技术学”。[39]最终,通过这种“肉体的政治技术学”,也即通过这种非暴力的、温和的规训手段,使人的肉体及其力量变得可利用、可驯服、可安排、可征服。那么,电视媒介机构是否具有福柯所谓的规训机构的特征呢?在展开有关论述以前,首先要介绍福柯规训理论中规训的方式。
在福柯的规训理论中,规训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权威性注视。在福柯那里,权威性注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在《临床医学的诞生》和《性经验史》第一卷中,福柯认为,需要接受医学或精神病治疗的患者处于一个由于制度的存在而生效的注视之下,这种注视监视着病人的一举一动。这是一种由大夫和护士行使的,以向病人问询、诊断和治疗为方式的“制度性注视”。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这种注视成为监视和控制公共卫生的一种手段。福柯举例说,19世纪时,政府的民政部门坚持不懈地清除某些城市的混乱区域,比如纽约、伦敦等城市的贫民窟,这里被认为是犯罪、失业、吸毒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源地。民政部门对这些地方居住者生活状况和道德水平的调查,使这些公共卫生问题变成道德或者社会问题。这些酗酒、作乱的下层人群,被认为道德低下,需要治理或者清除。他们就这样受制于民政部门的“道德化注视”。而边沁设想的“全景敞视建筑”,被福柯命名为一种“敞视性注视”。我们认为,“敞视性注视”是与电视媒介最接近的一种精神规训的方式。它对于我们理解电视媒介的精神规训权力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介绍了边沁提出的“全景敞视建筑”的构造原理。“四周是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玨望塔。玨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然后,所需要做的就是在中心玨望塔安排一名监督者,在每个囚室里关进一个疯人或一个病人、一个罪犯、一个工人、一个学生。通过逆光效果,人们可以从玨望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这些囚室就像是许多小笼子、小舞台。在里面,每个演员都是茕茕孑立,各具特色并历历在目。”[40]对于那些囚犯来说,呆在自己封闭的囚室里,“他能被观看,但他不能观看。他是被探查的对象,而绝不是一个进行交流的主体。他的房间被安排成正对着中心玨望塔,这就使他有一种向心的可见性。但是环形建筑被分割的囚室,则意味着一种横向的不可见性。正是这种不可见性成为一种秩序的保证”。[41]福柯认为,这种“全景敞视建筑”的主要后果是“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42]事实上,“全景敞视建筑”作为一种监狱建筑设计方案并没有成为现实,福柯只是把其中隐含的逻辑看做规训力量发生作用的事例。这种新的监狱管理逻辑不同于以前的刑罚体系,它认为管理囚犯最好的办法不是把他们关入地牢或者流放边陲,而是使这些囚犯在每天的每时每刻都作为潜在对象处于权威性注视之下。“全景敞视建筑是一种分解观看/被观看二元统一体的机制。在环形边缘,人彻底被观看,但不能观看;在中心玨望塔,人能观看一切,但不会被观看到”。[43]
这种权威性注视并不是某个人的注视。这种注视是隐含的、不可见的。福柯指出,“规训权力是通过自己的不可见性来施展的。同时,它却把一种被迫可见原则强加给它的对象。在规训中,这些对象必须是可见的。他们的可见性确保了权力对他们的统治。正是被规训的人经常被看见和能够被随时看见这一事实,使他们总是处于受支配地位”。[44]
“这是一种重要的机制,因为它使权力自动化和非个性化,权力不再体现在某个人身上,而是体现在对于肉体、表面、光线、目光的某种统一分配上,体现在一种安排上。这种安排的内在机制能够产生制约每个人的关系。”[45]
“完美的规训机构应能使一切都一目了然。中心点应该既是照亮一切的光源,又是一切需要被了解的事情的汇聚点,应该是一只洞察一切的眼睛,又是一个所有的目光都转向这里的中心。”[46]
“为了行使这种权力,必须使它具备一种持久的、洞察一切的、无所不在的监视手段。这种手段能使一切隐而不现的事物变得昭然若揭。它必须像一种无面孔的目光,把整个社会机体变成一个感知领域;有上千只眼睛分布在各处,流动的注意力总是保持着警觉,有一个庞大的等级网络。”[47]
以上,我们摘要介绍了福柯对“敞视性注视”的相关论述,它可以被当做一条普遍的监视原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发挥作用。福柯认为,“全景敞视建筑应该被视为一种普遍化的功能运作模式,一种从人们日常生活的角度确定权力关系的方式”。“全景敞视建筑不应被视为一种梦幻建筑。它是一种被还原到理想形态的权力机制的示意图。它是在排除了任何障碍、阻力或摩擦的条件下运作的,因此应被视为一种纯粹的建筑学和光学系统。它实际上是一种能够和应该独立于任何具体用途的政治技术的象征”。[48]我认为,这种“全景敞视建筑”与电视媒介机构的设置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只不过一个是有形的建筑,一个是无形的机制。不论在哪个城市,电视台高高的发射塔都十分引人注目。我们可以把电视台的建筑比作“全景敞视建筑”中的中心玨望塔,内部工作的人员比作中心玨望塔里的监督者。由于这里是信息生产和发布的中心,以电视台为原点,向四周环形辐射展开的建筑都好比是一个一个囚室,里面观看电视的人就是那些被中心玨望塔的监督者监视的囚徒。在中心玨望塔和周围的小囚室之间,是依靠电子信号和小小的一块电视屏幕连接的监视装置。电视屏幕既是中心玨望塔注视观众的窗口,又是观众反观自身的镜子。而电视镜头像一只无所不见的眼睛,它一方面可以无孔不入,窥探和搜索任何私密的角落,把极度个人的经验放大到无法想象的一个范围,引起公众类似广场观影的群体注视,使个人的秘密和隐私荡然无存,使那些受伤的灵魂在光天化日之下无处逃遁。另一方面,由电视携带的种种大型的公共话题毫无遮拦地进入私人领域,诸如总统竞选、集会罢工、天灾人祸以及种族冲突和恐怖威胁。地球这端的人们可以在自己的卧室轻松地看到地球另一端的人们群情激愤地罢工或游行。所以,电视是现代社会最具有穿透力的媒体,它打通了人类个人经验和社会经验之间的界限,把人第一次放置到一个可以被摄像机的灯光观照的处境中,放置到一个类似“全景敞视建筑”的环境中。这是人类自己制造出来的一个监视自我的工具,一套光学系统。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精神—文化、信息来对人进行规训的权力系统。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介绍了边沁提出的一个有关权力的原则,即“权力应该是可见的但又是无法确知的。所谓‘可见的’,即被囚禁者应不断地目睹着窥视他的中心玨望塔的高大轮廓;所谓‘无法确知的’,即被囚禁者应该在任何时候都不知道自己是否被窥视”。[49]在我们对电视媒介权力的探寻和解析过程中,能够深刻地感受到这一点。电视媒介权力是无形的权力,却又无处不在。看起来它在明处,你在暗处,实际上却正好相反。它躲在你看到的屏幕上的一切东西之后,你却无时无刻不被它监视。它隐藏在快速流动的影像背后,却又铭刻在一个个受众的头脑之中。特别是当它隐身于种种权力关系的背后不动声色地默默注视的时候,更需要我们小心地去探知,去解读。
那么,“规训”的意义是什么呢?在福柯看来,“规训”是一种“肉体的权力技术学”。权力和知识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权力预设了某种知识,知识反过来体现某种权力关系。权力—知识作用于人的肉体,就成为一种征服和控制肉体的力量。而肉体只有被知识打上烙印以后,才可能形成一种劳动力。这种既具有生产能力又被驯服的肉体,才是一种有用的力量。这就是“肉体的权力技术学”的逻辑。它以一种非暴力的、温和的规训手段,把人的肉体及其力量变得可利用、可驯服、可安排、可征服。
在电视所创造的规训环境中,那些处于社会中下层的一般观众是可见的,被规训的;而这个规训机制的操作者,是那些以媒体精英为代表的少数人,他们是不可见的,是规训者。只要电视机开着,只要电视摄像机的镜头没有停止摄录,这个规训机制就始终处于工作状态。所有被它观照的对象,都无不在规训中。这是一个自动运行的权力机制,它不停地再造着某种带有差序特征的社会关系和文化格局。
电视媒介对受众进行精神—文化、信息规训的内容,是那些电视媒介根据一定的编码规则裁剪过的包含政治、经济、文化内容的现实。这种现实被认为是大众传媒对真实生活的摹写和拷贝。美国传播学者李普曼曾经提出“拟态环境”的概念。他认为,“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一个共同的要素,那就是在人与他的拟态环境之间的插入物。他的行为是对拟态环境的一种反应。”[50]对于现代人来说,他(她)通过电视获取信息或者消费精神产品,必须依赖这个“拟态环境”。“拟态环境”不是大众媒介对真实世界的全面复制和模仿,而是信息和文化生产者根据一定的价值观,按照某种权力的意图,添加进去各种情、理、趣的调料,制作成富有煽动性和诱惑力的规训信息。
电视媒介的精神—文化、信息规训在引导和控制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上表现为一种意义典范。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传播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传播理论:意义典范理论。它“假设人际和大众的传播过程带给我们明了环境的资讯,资讯中的意义则包括有规范、社会控制和生活形态。换言之,它们正确或错误地定义了社会秩序的过程,它们也协助我们对外在世界的了解”,形成了我们头脑中的图画,其内在概念影响了我们的行为。如此,意义典范可以依据媒介所呈现的内容,发展出许多理论。其中一个理论便是1970年传播学者狄佛洛所提出的“文化规范理论”:透过选择性呈现和对一些主题的强调,媒介在阅听人心目中建立了有关那些主题的一般文化规范。既然个人的行为是有特定情景下的文化规范(或是电视人物心目中的规范)所指引的,媒介便“间接地”影响了行为。[51]另外,传播学的“议程设置”理论也为我们理解电视传播内容的倾向性和选择性增加了注脚。所以,电视媒介为人们所提供的,不仅仅是生产和消费某些特定类型的精神—文化、信息消费品,而且还提供人们据以知觉和思考的意义与概念体系,它以意义典范或者文化规范的形式使人们“自觉认同”它所提供的“美好生活”的观念。笔者认为,电视媒介借助影像编织出了这张规训之网。其过程是:首先,由各类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制造出一套完整的观念:国家、种族、理想、幸福、正义等等。然后,再由电视媒介把关人和文化精英共同寻找现实片段以作为这种观念的证据,经过层层包装和剪辑之后,一张特定电子符号织就的文化之网从电视屏幕上伸展出来,布满人们现实生活的各个角落。如果这些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更多地是代表着某些特定社会群体的兴趣或利益,那么它还是一种葛兰西意义上的文化支配权或者说社会生活中的主导意识形态。因为它在客观上维护并且再生产着一种带有特定利益格局的社会生活形式。
电视媒介对全社会公众进行精神文化规训的主体是以电视从业者为代表的一少部分社会精英阶层。福柯在论述中没有说明,规训者与被规训者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双方都是这一规训机制中被规训的对象。但是,从我们实际的经验来看,总是那些居于政治、经济和文化强势地位的少数社会精英,充当着规训信息生产者和发布者的角色。在福柯看来,“敞视性”规训机制实质上是一种不均衡的监视机制。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鲍曼认为,不均衡监视产生的一个深远后果,“就是要求将专家置于监视者的位置上”。他分析道:“不均衡监视产生了一项艰巨的任务,这就是对人类行为模式进行整体改造,就是把千篇一律的规则这一不合理要求,强加在个人的有着多种多样爱好的现实活动之上,就是把各自怀着不同目的的民众个体,纳入一个千篇一律的客体范畴。这一任务艰巨异常,要完成它,光有暴力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具有专业实践知识和技能的人的参与,它需要人类行为工程师。不均衡性监视所产生的,与其说是一些彻头彻尾施行高压政治的行家里手,不如说是一种‘教育家’角色的人物(尽管此两者并不必然对立)。”[52]显然,拥有媒介资源的传媒工作者是监视者,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和少数文化精英一样,可以称作鲍曼意义上的“人类行为工程师”。而作为权力规训和监视对象的大多数人(一般观众)是被监视者,他们既没有权力,也不可能与监视者换个位置。不均衡监视的制度化,使权力与知识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因为,掌权者需要借助专家所提供的知识来说服民众,教化人类,使他们相信自己的不完善以及其他人性的缺点,使他们情愿在一种由专家设计的社会中,获得现实的幸福。而这种社会,无疑建立了一套有规则和秩序、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共同利益的人类行为模式。监视者是参与设计这个理想模式的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掌权者和监视者互相利用,一方提供知识,一方用权力推行这种知识,权力需要知识,知识赋予权力以合法性和有效性。电视媒介的从业者在少数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的协作下,运作着传媒机器,建构和传播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化经验,使相当一部分作为受众的(也即被监视者)社会成员在现实生活中对它加以认同。鲍曼认为,这种知识—权力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牧人式的权力”,另一个是“改造思想的权力”。所谓“牧人式的权力”,“它的目的在于每一个人的完善,因此,它把个人理解为集体性中的自主性单元。它假设,个人完善的核心隐藏在臣民的人格中,故而这种权力制定了一套奖惩体系,以使个人成为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成为良知之住所,成为行为的决定者和具有自主性的力量”。所谓“改造思想的权力”,“在于使臣民从一种生活方式转向另一种生活方式;它认为自己是一种更理想的生活方式的认知者和实践者,臣民则没有能力使自己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上去”。[53]总之,新的不均衡监视机制以及它所衍生的两种权力方式,其作用在于通过它们,“国家向一切看起来可能对它的统治造成麻烦的潜在的源头宣战。在国家谋求生存的艺术当中,最需要的一种专门技术就是如何使国家得到认同;臣民们不得不承认,国家及其委任的专家(他们旨在使国家获得合法性)比他们自己更清楚什么是对臣民有益的,他们应该如何生活,怎样行动才能趋利避害”。[54]应该说,电视媒介从业者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电视的精神—文化、信息规训机制有助于对公众的文化启蒙,这在某种程度上要高于它的负面影响。徐贲认为:“在欧洲,民族国家和以启蒙思想为基础的经典文化远在文化工业出现之前就已经奠定。欧洲的现代化进程也在文化工业兴起之前业已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文化工业的兴起成为资产阶级上流文化,也就是现代经典文化的威胁力量。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里,其中包括中国,情况就完全不同。现代化是随着电视而不是启蒙运动走向民众的。以媒介文化为代表的现代大众文化和社会启蒙、工业化和现代化是同步发展的……在中国,新文化的成就和权威都无法与启蒙传统的经典现代文化在欧洲的地位相比。群众媒介文化与中国新文化的关系也就远没有它与欧洲经典文化那么紧张和对立。在中国,……群众媒介文化正在广大的庶民中进行着‘五四’运动以后仅在少数知识分子中完成的现代思想冲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群众媒介文化在千千万万与高级文化无缘的人群中,起着启蒙作用。”[55]
总之,那些源源不断的规训信息由电视台发送到观众那里,以日久天长、潜移默化的影响侵蚀观众的生活原则和思维方式,并铭刻在观众的衣食住行等一切生活细节中。这种以注视为原则、精神—文化、信息为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的收视为方式的规训并不仅仅是电视强加给我们,它也成为我们看待自己行为的一种方式。我们的社会属性使我们成为自己的注视对象,所以我们经常审视自己的身体、行为和感觉。电视像一面玻璃幕墙,我们在它上面能够看到自己的面孔和影子,但常常看不到这些面孔和影子是被某种规范设计和固定好的造型。这一切都说明了电视媒介的权力运作机制与福柯所论述的“全景敞视建筑”的规训方式存在很大的同一性。
美国传播学者梅罗维茨认为,电视是一个社会活动场所,它对公众的巨大影响远远不同于印刷媒体。他认为印刷品(图书和报纸)产生和巩固了扩大社会群体之间差异的社会等级制。原因在于学会阅读印刷信息所需要的技能水准,社会各个阶层所能达到的技能水准存在程度差异。相比之下,电视更容易为所有社会群体接受,无论这些人的年龄和受教育的程度如何。部分原因在于,电视节目中不存在难度不等的符码序列;无需辨认必须首先学会的复杂符号。无论自身社会地位如何,所有的公众都能够接受媒体的信息,所以说媒体创造了一个单一受众,它将不同的公众混合为一种单一受众。相比之下,印刷媒体创造了许多不同的社会群体,这些社会群体因解读专门化词语编码的能力不同而彼此有别。因此,就其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场所而言,电视所具有的能力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许多重要影响。[56]
在中国,电视取代了几十年前安装在街头巷尾的高音喇叭,把日益分散的社会成员召唤到一个影像构成的社会活动场所。这个社会活动场所很像一所“空中寄宿学校”,学员(即受众)身在各自的家庭,却在同一时间收看同一节目,接受规训。电视所具有的传播信息、政治宣传、文化教育和娱乐功能,与寄宿学校的规训意义十分相似。所以,我认为,电视是对人进行精神规训的一所空中规训学校。电视媒介对受众进行精神规训时所采用的惩罚方式,不是对肉体的训练和折磨,而是对被规训者的言语和形象进行曝光,或者使其在大众媒介中消失。它没有强制性的手段去对人的肉体进行改造,但却能通过对一系列意义典范、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以及生活方式的强调把一种预设的权力关系编织到人的肉体中去,使他(她)们变成被规训的、可控制、可利用的力量。
福柯认为,规训机制发挥作用的方式在于,“它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安排一切,即权力的施展不是像一种僵硬沉重的压制因素从外面加之于它所介入的职能上,而是巧妙地体现在它们之中,通过增加自己的接触点来增加它们的效能。全景敞视机制不仅仅是一种权力机制与一种职能的结合枢纽与交流点,它还是一种使权力关系在一种职能中发挥功能,使一种职能通过这些权力关系发挥功能的方式”。[57]这对于我们理解电视媒介权力进行精神规训的作用方式有重要启发。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指出,媒介权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形态,电视媒介权力同样如此。在我们对电视媒介权力进行理论考察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电视媒介权力的运作方式,也即精神规训的方式,同样地,它并不是“像一种僵硬沉重的压制因素从外面加之于它所介入的职能上”,而是穿插在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的裂隙中,是在与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以及文化权力的转换中悄悄进行的。这些权力就像是一个又一个接触点,电视媒介权力通过与它们的合谋,巧妙地实现了自己的某种意志,发挥独特的精神—文化、信息规训效能。
总之,作为一种低成本的权力统治技术,电视的精神文化规训性质,是从精神文化的层面论证和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地位。从这个角度看,它与作为“政治权力合法化机器”的性质有异曲同工之处。通过这种机制,“国家向一切看起来可能对它的统治造成麻烦的潜在的源头宣战。在国家谋求生存的艺术当中,最需要的一种专门技术就是如何使国家得到认同;臣民们不得不承认,国家及其委任的专家(他们旨在使国家获得合法性)比他们自己更清楚什么是对臣民有益的,他们应该如何生活,怎样行动才能趋利避害”。[58]
【注释】
[1]钱蔚:《政治、市场与电视制度——中国电视制度变迁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2]张海潮主编:《电视中国》,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3]王逢振主编:《电视与权力》,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4][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0页。
[5][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6]同上。
[7]《中华读书报》2001年7月26日。
[8]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3~475页。
[9]王宁:《消费社会学·绪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10]王宁:《消费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
[11]王宁:《消费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12][法]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13]同上,第46页。
[14]转引自陈昕、黄平:《消费主义文化在中国社会的出现》,清华大学人文日新网。
[15][法]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16][法]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17][美]布热津斯基:《大失控与大混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18]图见约翰·费斯克:《理解大众文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19]同上,第32页
[20]转引自秦志希、刘敏:《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倾向》,《现代传播》,2002年第1期。
[21]秦志希、刘敏:《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倾向》,《现代传播》,2002年第1期。
[22][美]韦尔伯·施拉姆等:《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112页。
[23][美]J.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黄煜、裘志康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32页。
[24]同上,第336页。
[25][美]J.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黄煜、裘志康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36~337页。
[26]同上,第338页。
[27][美]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唐小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64页。
[28][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29]同上,第59页。
[30]同上,第56页。
[31]倪虹:《大众传播媒介的权力》,《新闻与传播研究》,1997年第2期。
[32][美]戴安娜·克兰:《文化生产:媒体和都市艺术》,赵国新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33][美]戴维·哈尔伯斯坦:《无冕之王》上册,白梅等译,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364页。
[34][法]福柯:《规训与惩罚》译者后记,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35][澳]J.丹纳赫、T.斯奇拉托、J·韦伯:《理解福柯》,刘瑾译,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36][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41~ 242页。
[37][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页。
[38]同上,第27页。
[39]同上,第27~28页。
[40][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4页。
[41]同上,第224页。
[42]同上,第225~226页。
[43]同上,第226页。
[44][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11页。
[45]同上,第227页。
[46]同上,第197页。
[47]同上,第240页。
[48]同上,第230~231页。
[49][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6页。
[50]转引自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51][美]Lawery.S.A:《传播学研究里程碑》,王蒿音译,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87页。
[52][英]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53][英]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4~65页。
[54]同上,第66页
[55]徐贲:《走向后现代与后殖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9~250页。
[56][美]戴安娜·克兰:《文化生产:媒体和都市艺术》,赵国新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57][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32页。
[58][英]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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