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球村”中的文化权利
塞斯·J.汉弥林克[1]
人权和传播者的联系往往源自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然而,国际人权制度也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作为人类个体和集体的基本权利吸收进来,而这些权利对社会传播领域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意味深远。
人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内容的无差别性。1993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重申了这一立场:“所有人权是世界性、无差别、互相依赖和互相联系的。”在各类基本人权中,没有等次之分。如果要舍弃一项权利则意味着所有权利都被舍弃了。对于公民权利(如生命权)公然的损害常常是源自于对特定群体文化权利认可的缺失。
对于文化权利的认可引发了很多复杂问题都值得认真讨论。这些问题能够阐明文化权利的集体特征。在特定团体内部,语言和宗教权利是得到认可的。但是,实现这些权利不能仅仅靠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在国际法中,有一个从具有独立主权的单一民族国家权利的唯一性到个体权利、非国家的群体和民族权利以及人类权利的过渡。尽管国际法重视个人权利的倾向很明显,但各国政府更倾向于否认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因为,政府更希望的结果是民族文化的同化而非文化自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人权制度中最基本的缺陷在于其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相比其他问题,这个问题更为严重。文化权利实现的强制机制也非常脆弱,亟待加强。
当前,文化权利的保护应当成为大家的重大关切。持这一立场专家的观点如下:
当今世界,文化产业的事业化、并购以及全球化速度极快。全球贸易协议正在推进一个全球范围的文化腐蚀进程。在这一进程中,独立的文化政策被看做是形成不公正国际贸易的障碍。随着媒介产业化合并的推进,这一进程正从普通的货物和服务向以商业利益为驱动的服务贸易发展。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生产物质产品以吸引广大的受众,并把这种吸引力卖给广告商。由于独立的知识产品制作和具有强迫性的政治及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给文化产品的多样性以及文化产品生产者的创造性带来巨大风险。商业利益根本不需要顾及少数民族或者地区原住民的语言需求。
新自由主义和商业议程控制着全球化的主导变量。无论人权的发展是否需要激情,新自由主义的理念把经济置于公众的控制之外,由此也摧毁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力,这使得人类所有的协议都被放置到了利益计算的背景之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全球化除去偶尔对本土文化的多样性,如印度的蔬菜碎肉饼以及中国的摇滚MTV等有一些认可之外,总的来说提高了文化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对作为构建多元文化和多语言社会的基础的文化多样性的打击是致命的。另外,新自由主义还认为公民的政治和民事权利(作为个人财富创立和积累的基本条件)高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全球媒体的联合最初给出的信息仅仅是商业意义上的。这些信息对于塑造全世界人民能够更好地知晓消费品信息,知道哪里有更好玩的购物场所的社会,屏蔽人们知晓全球消费背后的环境影响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在世界范围内,广告铺天盖地,很多国家几乎没有广告的禁区。尽管政府宣布要建立知识型社会,但期待一个“广告牌”社会似乎更加现实一些。不管其具有怎样的地方特色,广告向全球受众展示出一个单一的文化世界:消费品满足了人们的基本欲望,娱乐性购物是基本的文化活动。它使得世界的文化差别屈从于消费主导的生活方式,人们基本的文化认同是作为消费者意义上的信仰。
文化自觉是少数民族特别追求的,也是任何一个地方的原住居民所期待的、作为社会整合力量的关键因素。
如今,涉及知识产权的文化权利的相关利益日益增长,这种利益当然是以商业为主导的。在这样的背景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已提请各个国家和地区注意,在国际贸易条款(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人类文化权利的实现之间可能出现冲突。同时,委员会也提出,贸易规则有可能限制地方原住民对自己文化继承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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