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
对人权保护的尝试可以追溯到19世纪。在这期间,奴隶贸易是违法的。在武装冲突期间,有关保护战俘、伤员以及平民的法律开始得到发展。当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对外国人造成了伤害,早于人权法的传统的国际法律规则将被援引,这些法律规则就是指国家责任的法律。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保护工人权利的条例。尽管如此,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才普遍认可了国际法对一个国家的边界内活动的管理权限。
国际人权保护的原动力来源于德国纳粹的暴行以及德国法律在阻止和惩治这些施暴者时的失败。在德国,针对弱势群体的许多不人道的行为是在德国法律允许下进行的,或者说许多行动是不受法律惩罚的。当时国际法没被引用来谴责违反人权的暴行,是因为这一法律只与国家间的关系有关而不涉及一国在其领土内对其国民的行为。
国际社会从纳粹体制的暴行中接受到教训,侵犯人权和破坏和平之间是经常联系在一起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维护和平成为新建的联合国的首要职能。在同一时期,新的国际机构开始制定国际法,其目的是在国内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人权时,人权可以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因此发展保护人权的国际法成为新的国际机构的重要活动。
由于纳粹的经历,有关国际法发展的最初方面是在1948年制定的关于有计划灭种和屠杀的条约。在随后的几年,许多关于人权的其他条约被联合国和其他地区组织所采用。国际社会逐渐开始试图通过国际法来定义人权的概念并且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提供机制。
根据这一发展,原本仅仅规定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开始含有人道主义的内容,其中包括国家间为解决一般问题的合作。
今天,如果一个国家不保护其国民的权利就会违反国际法。一国如何对待它的国民,这一问题已不再仅仅是内政问题,而是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一发展代表了国际法的革命。联合国在促使这一革命发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一直是维护国际人权法继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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