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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框架

时间:2023-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内地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框架■王 军国际上把规范新闻传播活动或大众传播活动的法,通称为媒介法、传播法、新闻传播法、新闻法。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针对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立法,如《新闻法》、《传媒法》、《广播法》等,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专门立法。

中国内地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框架

■王 军

国际上把规范新闻传播活动或大众传播活动的法,通称为媒介法(Media Law)、传播法(Communication Law)、新闻传播法(Mass Communication Law)、新闻法(Press Law)。各国的新闻传播法大都涉及本国法的几乎所有门类,渗透到宪法的、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各种法律部门。从法的渊源角度看,新闻传播法也具有多样性。在实行成文法(Statutory Law)的大陆法系国家,新闻传播法的主要形式是各种成文的法律文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习惯、判例等在新闻传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1)

新闻传播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针对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立法,如《新闻法》、《传媒法》、《广播法》等,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专门立法。广义的新闻传播法,是与新闻传播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新闻工作者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

我国现阶段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如第22条、33条、35条、41条、47条等)、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如《统计法》、《防震减灾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行政法规(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如广州、上海、成都、武汉、杭州、重庆、河北、湖北等省市先后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特别行政区法规(如香港制定的《诽谤条例》、《版权条例》等)、国际公约(如《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为主的新闻传播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许多问题都会逐渐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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