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新闻传播法律关系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公民、法人、新闻媒介、政府新闻主管机构)所形成的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六种法律关系:
(一)新闻管理关系
是政府新闻主管机关,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与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广播电视电影制作播出发行单位、互联网站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新闻管理的法律关系中,政府的地位十分特殊,一方面,政府要通过新闻立法来明确新闻媒体的创办、新闻事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功能以及新闻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等重大事项,并行使对新闻媒体的行政管理职责;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掌握着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其决策过程、决策行为和决策的执行情况都要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
(二)新闻监督关系
是新闻媒体与执政党、参政党、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构之间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参政党的监督体现在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构、组织原则、会议、选举登记过程的监督。新闻媒体对国家立法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监督,包括对立法、选举、任免以及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修改的监督。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直属机构的监督,包括对其组织、职权、行政执行能力、行政行为的监督;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包括实体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另外,新闻媒体还有对社会监督的功能,具体包括对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社会风尚等的监督。
(三)新闻服务关系
是新闻媒体与国家机关、公民、法人之间因新闻宣传、信息传播、意见表达、提供娱乐、发布广告而形成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新闻媒体与公民(作者、被报道对象、表达者)之间的新闻服务关系,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关系的基础之上。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有义务为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而进行新闻宣传;为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而提供信息、表达意见、提供娱乐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在履行这些职务行为时,应充分尊重受众的欣赏水平和接受能力,不得发布一些淫秽、低俗、下流的信息,迎合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而侵犯未成年受众的身心健康;公民(受众)在接受新闻服务时,如果发现新闻媒体过多地插播广告,侵犯了其“完整欣赏新闻作品”的权利,也可以对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服务质量提起诉讼。
(四)新闻纠纷处理关系
是新闻媒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因新闻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协商、仲裁、诉讼关系。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在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其正当合法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其有正当的采访、报道、批评、评论社会人物和社会事件的权利,同时其也有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要求的义务,如为消息来源保密,注意保护被采访对象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等。受众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可以对新闻媒体提起侵权诉讼,获得法律救助。
(五)新闻协作与竞争关系
新闻媒体之间因新闻业务的协作与竞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既包括同质媒体之间的协作与竞争,也包括非同质媒体之间的协作与竞争,主要表现在传播内容、传播手段和人才资源等多个方面的协作与竞争。协作的主要目的是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而在媒体的协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形式化、盲目性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媒体自身竞争力的提高。不正当竞争是竞争关系中最突出的问题,它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平等的竞争位置,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从长远来看,也影响了受众接收信息的环境和质量,侵害了受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不正当竞争实行行政主控的模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处。
(六)新闻职务关系
新闻媒体与其新闻从业者之间的工作合同关系,主要涉及到新闻机构内部的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包括编制管理、用工管理、工资管理、考核管理、培训管理等)、财务管理、劳务管理,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收入、扩大社会影响的目的。新闻单位依据一定的条件招聘记者、编辑、主持人等,双方依据聘用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新闻工作者应该严格恪守职责,履行职务,同时新闻媒介单位也应该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廓清新闻传播法调整的各方关系,明确新闻传播的法律关系,是中国新闻传播法的研究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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