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新闻传播法的核心问题
随着民主政治的演进、发展和逐步完善,世界各国都已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具特色而比较有序的新闻法律制度,言论出版自由已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得到宪法或有关法规的基本保障,以法制的手段来管理新闻媒介,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打击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成为世界各国政治文化的一个核心问题。
中国新闻传播法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2)
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或者是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媒介。这些法律条文的确立,是人类历史的巨大进步,也标志着言论出版自由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取得了宪法地位。
新中国历史上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有关于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规定:“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新闻自由既包括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达思想见解的权利,也包括公民通过广播、电视等出版手段发表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当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也对言论出版自由做了必要的限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强调了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都把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视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媒体不得刊播的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