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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有无的争论

时间:2023-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声音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对否定或肯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进行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自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提出之后,在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中,以弗里德曼、哈耶克、波斯纳的论述最有代表性。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有悖于自由的,因为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日益广泛必然导致政府干预的不断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将是不得不按照政府的权威行事从而损害自由。

二、企业社会责任有无的争论

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被正式提出与阐述,但20世纪 70年代以前,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并没有得到普遍的响应,对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上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如有影响的伯利—多德之争。而且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声音占据主导地位。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为代表的自由经济学派否定企业责任的说法的影响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很长一段时期被当作仁慈的利他行为而被处理为“外部性”问题,置于人们的视野之外。20世纪60年代以后,倡导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逐渐增多。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失去了统治地位。目前,只有很少的企业家和学者在继续反对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开始走出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上来。

正是在激烈的论争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正确理解逐渐浮出水面,并日益走向成熟。因此,对否定或肯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进行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一)否定论

在20世纪60年代,否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居于统治地位,即企业的责任就是股东利润最大化。

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可追溯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自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提出之后,在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中,以弗里德曼、哈耶克、波斯纳的论述最有代表性。

企业产生于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落后,企业生产的产品供不应求,企业对社会责任关心的热情不高,人们普遍认为企业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惟一的目的是天经地义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认为企业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传统的经济学也认为,企业如果做到这一点,它就实现了其主要的责任。亚当·斯密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向社会提供产品和劳务,从而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惟一的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除此之外没有必要考虑其他责任,企业在销售产品和赚钱的同时,也就满足了一定的社会需要。亚当·斯密主张“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的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在他看来,无数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指挥下,从事着对整个社会有益的经济活动。他在确认人的利己主义本性和趋利避害的行为动机后,指出每个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就越会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

与亚当·斯密一脉相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对企业社会责任论进行了公开的系统批评。弗里德曼在其代表作《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和《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的主要观点是:企业是股东的私有财产,企业管理者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对股东负责,不必承担其他的社会责任。企业只要以“经济人”的观念努力为股东赚取利润就可以了。因为利润越大,企业运用社会资源的效率就越高,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弗里德曼认为:“在自由社会,存在且仅存在一项企业社会责任,这就是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使用其资源和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项活动……企业社会责任是极具颠覆性的学说,会严重动摇自由社会的根基。”他从多个角度论证了企业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第一,只有自然人才有责任,企业是假想人,并无责任可言。第二,经营者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非法处置股东资产的行为,违背了作为代理人应尽可能多地为股东赚钱的义务。第三,企业是股东、雇员、管理者、消费者、供应商、当地社区等多方当事人合作的结果,各类利益相关者都与企业发生合同关系。各类利益相关者都依照合同通过不同方式从企业获得利益,扣除这些支出后的剩余,应为股东的利润。这种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合同安排不仅是正当的,而且可以最大化经济自由,并为政治上的自由创造条件。如果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将打破这种建立在经济自由之上的和谐秩序,并最终引起社会的混乱。第四,企业负担社会责任的做法意味着企业管理者以某种非着眼于企业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会在实践中产生严重弊端。第五,企业管理者并非解决社会问题的能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非但不能妥善解决社会矛盾,企业管理者本身也将遭到股东、消费者和员工的抛弃。

与弗里德曼的自由经济主义的思想相似,另一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哈耶克(Hayek)也是自由秩序的著名倡导者。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有悖于自由的,因为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日益广泛必然导致政府干预的不断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将是不得不按照政府的权威行事从而损害自由。哈耶克在他的《致命的自负》中,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归入“被毒化的语言”之列大加批驳,认为任何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并使董事获得无休止追求社会目标的难以控制的权力。

波斯纳(Posner)也认为,企业的惟一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很多危害:一是试图以最低成本为市场生产产品而又想改良社会的经理最终可能一事无成;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由消费者来承担,这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企业最终也会被逐出市场;三是股东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相反,企业利润最大化可以增加股东财富,股东可以用这些财富来承担社会责任。

总之,反对企业社会责任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提法有悖企业的本质和传统,且其含义不可识别,故而无法获得认同,更不能成为法律上可操作的概念。对以上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进行归纳,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企业的惟一责任是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至于社会问题应交由政府和立法解决;第二,企业的存在并不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企业管理者没有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长,由他们解决社会问题,可能发生偏差;第三,企业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淡化对企业主要目标的重视;第四,企业在经济、环境影响和技术方面已经有了很大权力,不应再给他们运用其他权力的机会;第五,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因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产品成本,从而降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第六,企业社会责任基本上是一个道德概念,很难把握其内涵并加以落实。

(二)肯定论

20世纪60年代以后,倡导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逐渐增多。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失去了统治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在不断变化,同时企业也日益依赖于社会。因此,企业已经不只是对股东负责的经济实体,而是应该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

早在1923年,欧利文·谢尔顿就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哲学思想主张,企业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盈利。

肯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霍华德·R·鲍恩、安德鲁斯、弗里曼和卡罗尔、彼得·F·德鲁克等。

霍华德·R·鲍恩在1953年出版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认为:企业被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各级政府、各种商务伙伴和其他利益者所环绕。企业除了要为其股东赚取合理利润外,也应为各有关利益相关者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被誉为“社会良心的维护者和社会问题的解决者”的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Andrews K.P.)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公司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决定公司生存的除了股东还有其他利益相关者。彼得·F·德鲁克(Peter F. Drucker)认为,企业的目的必须在企业本身之外,事实上,企业的目的必须在社会之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

倡导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一般认为: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源泉。社会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企业则从社会取得各种权利和利益,因此,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回报社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赞成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为了自己的长期利益应向社会负责。因为社会出现的许多问题与企业自身的事务有一定的联系,企业应该对解决这些问题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现代社会对企业职能的理解,已经由单纯经济使命向兼顾社会使命转变。企业应调整自身角色,承担社会责任,否则可能危及自身的合法性。第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避开将来可能出现的政府干预和管制,政府干预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成本压力。第四,企业拥有解决许多社会问题的管理才能、专长和资本,有些问题最终还是由企业解决。因此,应给企业解决这些问题的机会。第五,公司有道德上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众普遍支持企业对社会负责任。

在企业是否该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历史上也发生过著名的“哈佛论战”,即伯利—多德之争。20世纪3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位教授曾经就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发生过一场辩论。阿道夫·A·伯利(Adolf A. Berle)教授代表了传统的企业理论观点,他认为企业的管理者受股东委托,是唯股东利益是从的股东权益受托人,所以应该只考虑股东利益,但E·梅里克·多德(E. M. Dodd)教授则反对这一观点,多德反对“公司存在的惟一目的是为股东创造利润”的观点。他强调,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因为它能服务于社会。他明确提出,企业是既具有营利功能又具备社会服务职能的一个经济机构,它既受托于股东,也受托于更为广泛的社会,企业对雇员、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场论战在历经20多年之后,最终以多德教授的观点——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获胜而告终。伯利在对多德进行回应时,同意多德提出的企业负有社会责任的观点,认为公司的管理者以及那些控制着大公司的人更像是工业社会里的君王和大臣,而不是执行者和商人,“这一点就可以为公司社会责任提供理由”。后来,在对现代公司的特征进行分析后,他总结出现代公司“不再是一个私人经营单位,已经成为一个机构”,并再次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有理由认为,在这个革命的世纪美国的公司不是经营单位而是一种社会组织。”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已经趋同地认识到企业已经不只是对股东负责的经济实体,而是应该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企业应该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并在改善社会的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一种共识。现在,只有很少的企业家和学者在继续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开始走出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上来,也就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和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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