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字塔”概念
1979年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奇·B·卡罗尔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概念,也叫“四责任理论”。卡罗尔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结构成分,关系到商业社会关系的四个不同层面。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慈善责任)之和,如图3-2所示。
在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中,卡罗尔认为,经济责任反映了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
社会通过准予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以赚取利润,但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也并非是无所限制的,社会同样要设置一定的规则——法律,企业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实现其经济职能,由此,企业法律责任应运而生。
图3-2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虽然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中都隐含着一定的伦理规范,公众社会仍期望企业遵循那些尚未成为法律的社会公认的伦理规范。企业伦理责任是未上升为法律但企业应予履行的义务,它包括广泛的企业行为规范和标准,这些企业行为规范和标准,体现了对消费者、雇员和当地社区心目中的正义价值观的全面关注,也反映了尊重和保护股东权利的道德精神。
另外,社会通常还对企业寄予了一些没有或无法明确表达的期望,是否承担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完全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判断和选择,这是一类完全自愿的行为,例如慈善捐赠、为吸毒者提供住房或提供日托中心等,卡罗尔将此称为企业自行裁量责任。至于所谓的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慈善责任),是指企业参与非强制性的或者非由法律和伦理所要求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其所揭示和表达的,是社会要求企业成为出色的企业公民的愿望。
在上述四项社会责任中,从企业考虑的先后次序及重要性而言,卡罗尔认为是金字塔型结构。
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在学术界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一种进步,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概念框架,既有可理解性又有综合性,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有着明显的突破,正因为如此,目前理论界把卡罗尔的“四责任理论”作为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之一。但其不足之处是:论述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不尽具体和明确,没有对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社会责任进行具体的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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