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自“社会责任”术语形成以来,为其确定定义的尝试就从来没有停止过,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致现有社会责任定义的数量多得无法统计。在日常用语中,在各种媒体上,我们可以经常听到、看到或使用“社会责任”一词,尤其是近些年来,“社会责任”一词可谓是使用最为频繁、最为时髦的词汇之一了,例如:用谷歌引擎搜索网页,含有“社会责任”一词的文章竟达几百万篇之多。正如卡罗尔所言:“我们将发现其他人提出的绝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同样也有一定的局限。得到一个我们大家都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其困难之处在于所给出的对管理可起作用的定义究竟应包含哪些意思呢?这就存在着一个几乎是不可克服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企业,在规模、生产的产品类型、盈利能力和资源、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而它们信奉、履行社会责任之道也就不同。”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形式的认识不同、企业本身存在差别、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等原因,国内外各界至今并未形成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演变的启示
任何一个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其规律性与客观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也同样要经历一个渐进成熟的过程。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引起了理论界、企业界和非政府组织的持久探讨和争论。
上述四节,我们概要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渊源和演变的三个阶段。早在20世纪初期,西方学者就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主要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内传播与争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逐渐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进入21世纪以后,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西方国家政府、消费者组织、工会组织、环境保护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制定生产守则、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与社会责任有关的规则、倡议、标准等纷纷出台。联合国2000年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号召企业在各自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和反腐败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实现企业可持续增长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目标。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4年启动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026000的制定工作,并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发布,提供各国自愿采用。
从上述阐述中,我们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演变,经历了从最初对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到逐渐认同;从企业应该承担对员工、社区的责任,逐步扩大到对环境、消费者等多元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最终形成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责任;经历了从概念的提出、理念的讨论到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管理过程和方法所进行的探索,并逐步制度化。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过程告诉我们: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合理利润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合理利润是建立在企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各利益相关者负责的基础上所获得的利润。从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第一,企业的社会责任观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早期的社会责任观点主要围绕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这个问题,而且主流的观点是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社会责任与企业并无特别的联系。这种观点或多或少受到当时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在“物竞天择”原则的指导下,一切帮助弱小者的行为都被视作是违背自然世界的进化规律,因此,企业只需对自己的生存负责就行,没有必要去履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责任。在现代社会当中,社会的发展与自然、资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人们注意到企业不能只顾追逐利润也要兼顾社会的利益,企业必须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负责。这个观点已为现代绝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所认同。可见,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同时,企业社会责任观也在发展。
第二,企业的社会责任观与企业的发展阶段是密切相关的。早期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并不全面,人们只把企业看成仅仅是股东们出资共同受益的组织体,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了企业的惟一目的。然而,伴随企业数目的日益增多,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于是,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新理念便油然而生,学者们越来越强调企业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兼顾社会效益。在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竞争后变化更加明显,随着企业力量的增强,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跨国公司成为经济全球化中的主力时,人们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关注越来越强,承担对当地社会的责任已成为跨国公司无可推卸的义务。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深化的根本原因是企业活动对社会的影响,直接原因缘于社会责任运动。早期社会,企业只顾追逐利润、积累资本而不断地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少支付工资雇佣童工等。在20世纪当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时,环保运动的兴起和欧洲各国环境保护组织约束企业在利润的面前要保护环境,到今天跨国公司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实力迅猛发展的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急剧膨胀。针对跨国公司转包体系中存在的“血汗工厂”问题,西方国家的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工会组织、学生组织等发起对跨国公司的批评。这一社会运动经常与国际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和女权运动结合在一起,要求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市场竞争及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包括劳工权益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所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由社会责任运动所推动的。
(二)我国学者关于社会责任的定义
西方倡导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们纷纷从各自的学科领域出发,多角度、多方面地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了界定。在上述章节中,我们主要阐述了一些西方学者和组织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其实在我国各界也力图从不同角度给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较为确切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研究,相对于西方国家则起步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
王秋丞(198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出于自愿,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社会,解决社会问题,为社会做出贡献。”
徐淳厚(1987)也明确地提出:“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义务完成的,维护公众利益,保证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
在我国最早以企业社会责任命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该书主要从纳税、自然资源、能源、环保、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为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奠定了基础,书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是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
尤力、王金顺(199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为了自身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承担的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并界定了社会责任的六个方面的内容:① 为国家创造财富,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② 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③ 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提高生活质量。④ 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需要,保护消费者利益。⑤ 改善职工工作条件。⑥ 增进社会公益事业。
李占祥教授(1993)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履行的职责、应做的奉献和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要由社会对企业的要求来回答。”
王利平、黄江明(199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改善社会环境、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职责义务。企业作为开放性质的经济组织,其基本功能和职责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并获取盈利。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企业主体地位的加强,人们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行使自身功能的同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他们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提供就业机会、资助社会公益事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社会保障体系等。除此之外,就外部关系而言,企业还对股东、媒介、社区、政府、交易伙伴、消费者等相关社会组织及个人负有特定的社会责任。”
刘俊海(1999)所著的《公司的社会责任》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该定义强调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要求超越单纯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
卢代富(2001)在其所著的《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一书中指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
屈晓华(200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务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和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相关利益群体的一种良性反应,也是企业经营的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生态责任、伦理责任和文化责任等。”
2006年我国企业发布的首个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在前言中,明确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首个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省级地方标准——《上海市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第2.2项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与企业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利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共建和谐社会。
王敏及其课题组(2009)在《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研究》中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黎友焕(2010)在所著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书中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为:在某特定社会发展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的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从拉丁文来看,责任的词根是“Respoadere”,意思是“允诺一件事作为对另一件事的回应”或“回答”。在古代汉语中,“责任”同“责”,是一个语义丰富的概念。据《辞源》、《辞海》等权威辞书解释,“责”在六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求,索取。如“宋多责贿于郑”。第二,要求,督促。“不教而责成功,虐也”。第三,谴责,诘问,责备。“文姜通于齐侯,桓公闻,责之姜”。第四,处罚,责罚,加刑。“责小过以大恶,安能服人”。第五,责任,负责。“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第六,债,所欠的钱财。“乃有意欲为收责于薛乎?”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第一,分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第二,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结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第三,因没有做好分内事情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因此,责任是有胜任能力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对自己选择的不良行为应承担的后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承担着各种各样的责任。从责任的性质和内容来看,主要有政治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等。
我们发现从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上来看,尽管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立场、维度和知识背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各有差异,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基本上达成了相当的共识和默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传统的企业和企业法以个人(股东)本位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地盈利从而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最高甚至惟一目标。企业社会责任则以社会本位为着眼点,认为企业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不能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惟一存在的目的,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还应积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关注企业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等。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通过对现有观点的比较、评析与取舍,确立一种更为合理、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从而更为全面、客观地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
我们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某特定社会发展时期,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和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良性行为的期望而形成的经济、法规、伦理道德、社会公益等行为约束规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