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5 广电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证保证广播电视网络的安全播出、安全传输业已成为当前广电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出现了非法信号插播、我国的卫星遭到非法攻击的情况,使得包括有线、卫星等广播电视网络的技术安全提到了相当的高度。
1.5 广电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证
保证广播电视网络的安全播出、安全传输业已成为当前广电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出现了非法信号插播、我国的卫星遭到非法攻击的情况,使得包括有线、卫星等广播电视网络的技术安全提到了相当的高度。除了专门的机构设置、完善的技术体系、周全的应急预案之外,法律的保障对于广播电视安全传输体系构建而言,是更具决定意义的关键环节。
公安部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主要用来制止网络污染;阻止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另外,广电系统也颁布了多项行政法规,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安全暂行技术要求》、《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监控设备通用技术要求》、《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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