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数字版权保护
广播电视的数字化、高清和交互电视的发展,使得为用户提供丰富、高质量的媒体资源成为瓶颈,而同时各电视台、内容提供商各自手中掌握着一批自制的或购买的高质量的媒体资源,如果能有效地充分共享、利用这些媒体资源,将极大地促进广播电视数字化的整体平移进程。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构建电视台间媒体资源共享的网络基础外,还有为媒体资源的共享提供可控、可运营的支撑平台,其中对媒体资源的版权保护就是在电视台间进行资源共享的同时保护资源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其版权在传输和共享过程中不被侵害,对媒体资源的访问和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
如果说有条件接收(CA)是通过对信道的安全监控来实现保护数字内容的传输以及对信道攻击的防控,那么数字版权保护是对信源的监控,是对信源数字内容自身价值的保护和控制,防止数字内容被非法使用和传播。数字版权保护与有条件接收共同构成了媒体信息安全监控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版权保护除了保护媒体资源在电视台间共享外,也为数字内容产品在消费—发行—创作价值链中的各个环节都带来了实际的利益。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获得更多高质量的数字信息(如游戏、背景图)和更加丰富和个性化的使用控制,可以有机会在网络上购买和使用数字内容等;对发行者而言,可以最大化地利用发行资源(如网络带宽)、增加消费数量,从而获得收益。与此同时,创作者和版权拥有者的数字作品可以得到保护,并可以从中获得应有的收益。
此外,通过对版权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对信息使用的跟踪统计,一方面可以防止非法数字内容的传播,保证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检验了原创者的创意,促进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以提供更好、更丰富的数字内容。
目前,由于在该领域巨大的商业利益潜力,许多组织和公司根据自身的产业或专业背景在各个领域提出了相应的数字版权保护标准和框架,而且也已经有多种版权保护系统实现了商业化。
2001年1月,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从Web框架和网络应用的角度提出了知识产权管理7项原则,即普遍访问、语义Web、可信、交换性、可改进性、分散性、更好的多媒体。这些原则的提出,对版权保护技术的选择、系统的建立和标准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也早有研究,并且在2003年由中国移动主持召开的中国移动媒体版权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对各种版权保护技术和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2004年12月开创的针对广播影视的ChinaDRM论坛,更是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发展的重要标志,说明版权保护已经深入人心,而且由此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促使各运营商寻求商用的数字版权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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