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技术是内容安全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技术是内容安全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时间:2023-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当前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逐渐开始暴露出CA系统的局限性,即CA系统对数字电视节目的控制停留在传输层上,而数字电视节目又很容易拷贝、修改和在网络上传输,如果潜在的黑客身处合法观众之中,就很容易通过一台普通的个人电脑和互联网对数字电视节目进行录制、修改和传播,使数字电视节目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4.3 DRM技术是内容安全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中国古代印刷术的发明第一次使书面作品的大规模复制成为可能,印刷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最终导致了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版权制度与传播技术总是存在着微妙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传播技术的革命和传播方式的进步始终是推动版权制度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版权制度又对保护和促进传播技术的推广与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数字内容及数字通信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版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一直得到了国际以及各国政府、法律界、艺术界和工业界各方的共同关注。实际的经验和近年来的探讨表明,仅凭法律手段难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对于数字内容发布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用来保护数字内容版权的技术手段。现代版权制度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强调了专门的版权保护技术。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技术手段就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现在,支持数字内容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很多,例如在发布内容之前,版权拥有者可能定义某些条件进行访问控制,这些条件中和内容保护相关的信息必须能够被内容保护系统所处理。例如,数字内容可以被标志为“不可拷贝”、“只可拷贝一次”、“自由拷贝”,当然还可以定义其他的条件标志来应对消费者不同的订阅方式,例如消费者可以购买重复观看给定内容两次或者三天的权利等等。

目前对数字电视节目进行控制的主要方法就是条件接收(CA),CA系统对电视信号的加扰,使广播信号无法被人理解,电视节目只能在专门的接收终端上收看,或者经运营商授权后的客户才能收看,从而保护了数字电视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当前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逐渐开始暴露出CA系统的局限性,即CA系统对数字电视节目的控制停留在传输层上,而数字电视节目又很容易拷贝、修改和在网络上传输,如果潜在的黑客身处合法观众之中,就很容易通过一台普通的个人电脑和互联网对数字电视节目进行录制、修改和传播,使数字电视节目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用于弥补条件接收系统不足的方案就是为数字内容和数字家庭网络中的各种设备添加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方面的技术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