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政治经济学在台湾的发展
冯建三
编者按:当前,英美与台湾学界已将传播政治经济学等同于批判的传播政治经济学(critical 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cation,简称CPEC)。本文首先从历史变迁、社会整体、道德哲学及实践等四个特征,对比CPEC与新古典经济学之差异。其次,通过对《新闻学研究》等刊物的考察,作者察觉并说明,CPEC较大规模地进入台湾,是1992年以后的事。CPEC在台湾主要用以分析并结合了广播电视的改革活动(如地下电台、党政军三退、公视建台与公集团电视运动),但也扩展到了其他许多的领域与课题(如著作权、电影、媒体工作者的权利及劳动过程等)。最后,作者以电视为网,每十年为一区间,检视电视在台湾发展40年来的四个问题:20世纪60年代台湾电视的诞生因素,70年代电视竞争的性质,80年代公视兴起的意义,以及1990年代至今,全球化与帝国主义的争论在电视论述上的展现。
本文作者系台湾政治大学冯建三教授。
前言
随着社会的分工演化,学门建构的努力或争议,已经持续百年以上,如涂尔干力言社会学业已独立于哲学之外,足可自立门户:新古典经济学自称自己具有科学属性,分道扬镳于政治经济学,依此考察,究竟有没有、能不能有或需不需要有新闻学、传播学及其次学门等等,是晚近的学门建构例子之一。
这个建构特定学门/课题(如本文的“传播政治经济学”)在任何社会(如本文指涉的台湾)的发展,目的至少可以分作两类三种:
第一类是认知取向,为了知识而知识,出于记录、兴趣、好奇与认知的需要。[1]
第二类是务实或称实用取向,又可分作两种。一种或许可以称之为学术的实用取向,是为了要表明,相比于其他学门/课题,本学门/课题同样也值得作为从事,乃至于安身立命的领域,是出于营造学术正当性的驱力。[2]
另一种或许可以称之为社会的实用取向,它的立足点在于通过对于本学门/课题的建构,达成实效,自期对于社会的变化及进展方向,终究能够发生或迟或速、或直接或迂回的作用。
如同其他课题的建构,本文的写作虽然不免同时满足以上三种目的,但作者的出发点,乃是第二类第三种的社会实用取向。笔者希望藉由纪录,整理与建构传播政治经济学在台湾的发展,发觉论述资源,以此支援吾人对于社会的反思与批判。
据此,下文分作三节。
首先将指出,本文所说的传播政治经济学,其实就是批判的传播政治经济学。本节将指出,历经近十年的发展,从英语世界到台湾,大致已经有了共识,CPEC之主要特征(或说基石),已告确立。
其次再持此特征,解释CPEC得以在台湾浮现及发展的社会基础。本文主要将以国科会TSSCI期刊,亦即出版达三十多年的《新闻学研究》(以下简称《新》)、十三年的《台湾社会研究季刊》(以下简称《台》)以及较通俗但读者群主要是知识分子的《当代》月刊(以下简称《当》)作为议论的依据,但旁及必要的学位论文及其他出版品。本节重点放在晚近十多年来,学界的相关论述及政治/社会介入等两种实践活动的变化,希望藉此凸显CPEC的性质及缺失。
最后则填补第二节的发现之不足,也就是虽然CPEC应用在台湾传播研究的贡献之一,在于它对电视所提出的记录与分析,但即便就此而言,仍有很多电视课题有待CPEC的解剖。本节因此持CPEC为工具,选取过去四十年来的台湾电视史之演进,以十年为一间隔,取60、70、80、90年代各自的电视特征,作为分析的对象。
批判的传播政治经济学
在第一本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英语教科书里,文森特·莫斯可投入《传播政治经济学:再思考与再更新》的第2章七十余页的篇幅(中文版)(1996),堪称详细地介绍并评比了多种政治经济学派(其中之一就是批判的政治经济学)近两百多年来的演变(冯建三、程宗明译,1998)。由于该书叙述并建构了(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内涵,本节也就无须重复,而是要检讨CPEC在台湾发展的障碍及机会。初读莫斯可一书的许多传播科系研究所阶段的学生,经常表示他们读了之后,并不能完全掌握,有些就似懂非懂。
造成这些阅读反应的原因是多重的,不限于传播科系的主要教学内涵,绝少涉及这个领域,以致有新知识的学习,本来就无法登时上手之必然历程。
生疏的最重要理由,可能还是得从“政治经济学”的原始发源地,也就是欧美社会及学界从19世纪中末期以来的变化,找寻答案。当时,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乃至于批判前二人的马克思,他们都采用“政治经济学”这个术语,他们也都秉持“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具有客观决定的基础。马克思与斯密、李嘉图的差异,在于马克思宣称他发现了“剩余价值”的存在,也就是资本家的利润来自于无偿占有部分的劳动成果(剥削的存在),斯密及李嘉图则因阶级立场的限制,未见于此。到了19世纪70年代,取代价值客观决定的新典范,开始酝酿,它舍弃了“政治”一词,逐渐现在泛称为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观效用论。它认为,商品的价值,或说价格(对于此典范来说,价值与价格是相同的概念),发端于消费者主观感受到的“效用”,以及通过此效用的需求数量及生产厂商依此价格所原意供应的数量而决定。这也就是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供需关系,决定了商品的价格之说。此一边际分析学派分别美国、欧陆于英国等地,几乎异地同时提出,到了20世纪初则成为了主流,以迄于今。
知识典范的转换,并不单独进行,它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全球的日趋巩固、扩张与变化,同步移动。至今,使用“政治经济学”一词时,大致有三类涵意。首先是它被等同于经济学,以致并无政治经济学这个术语。其次是主流经济学界中,亦有以政治经济学名称自居者,但它主要仍将来自于政治过程的动力,视为是对于市场机制的干涉,最终将妨害市场最优效率的达成,也就是它物化了市场的概念,执守了斯密的自由放任之市场,可以自我规范之说。第三是对马克思主义有所同情理解及接受的经济学家,往往选择以政治经济学作为本身的标志,以示有别于主流或资产阶级的经济学(Desai,1983)。
在冷战时代,存在于美欧边缘的第三种政治经济学理论架构,起源于马克思主义,因此显得格外、难以或不可能进入台湾的学术传承。受到这层隔阂的牵制,脱胎于CPEC的莫斯可一书,在与本地学子接触的时候,也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让其读者领会了。
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冷战的结束及台湾内部的变化,情况已在改观。因此,第二种意义的政治经济学之书籍,及至于学院单位的设置,已告出现,但其中来自于经济学门者,似乎明显少于来自于政治或其他社会学科。[3]这个时期,随着法兰克福批判理论、依附与世界体系理论,以及西方(或称新)马克思主义,陆续引进于政治学、哲学与社会学等领域,而中国内地相关书籍也转成繁体字在台出版。于是,倾向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也渐次重新进入台湾。除了马克思的《资本论》三卷由时报公司在1990年出版可作为标志之外,就媒体领域来说,这个时期也是CPEC进入的时期,一本结集于1992年底问世的媒体论文,声称自己的发言位置,是“马克思主义学术阵营”的政治经济学。[4]
但是,当我们说CPEC或马克思主义的传播政治经济研究取向时,它的确实指涉究竟是些什么呢?这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而能够轻易回答的问题。劳动价值论与主观效用论谁可用以凸显CPEC的若干面向,但有如人的身份认同,经常有待于对比他者,才能逐渐厘清,CPEC也是在“对内”与“对外”的比较中,特别是在与文化研究与泛称新古典经济学的对话或辩论中,才更能够确立本身的重点及立场。
其中,CPEC与文化研究的交锋,也许可戏称是“兄弟阋墙”或“同室操戈”,尤其是未脱离汤普森(E.P.Thompson)、威廉士(R.Williams)与霍加特(R.Hoggart)传承的文化研究,其实与CPEC双方“均服膺广义的马克思主义社会观”,[5]二者都共同拥有重要的政治意图:解析资本主义的支配形貌,以利社会的变革更新,驱动人类迈向更能持久的、更公平合理与和谐的文明状态。
另一方面,CPEC与新古典经济学则不免较为“泾渭分明”。在CPEC引为最基本而必须信守的四个基石:“社会变迁与历史、社会整体性、道德哲学,以及实践”,新古典经济学与CPEC各有不同的理解,可以简单表列表一。[6]
表一:批判的政治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比较。
①这段引句出自Shew and Stelzer(1996;112)。Golding and Murdock(1991/95:33)简洁清晰地表明,批判与行政研究之二分,实证与理论研究之二分,受媒介公司/政府委托及根据马克思主义而执行的研究之二分,“是错误的,应该舍弃不用”。程宗明(1999c)也认同这样的看法,并认为政治经济学已为二者建构了联系的桥梁。陈世敏(如1998,2001a:16)则声明,行政与学术研究之对立,实属误导,传播论述的发展史上,优秀的行政研究作品成为学界引述再三的作品,并不缺乏。
②作为MCS创刊编辑委员之一的Colin Sparks教授于2001年9月17~22日第三度访问台湾。在回答笔者的询问时,他表示,MCS目前发行1300份左右,在英美各有约300~400份销数,由于出版顺畅,发行稳定,每年帮Sage出版商赚进十数万英镑的利润。Colin认为MCS是“机器”般的运作,早期对以学术介入社会的色彩,大有减轻。可能因为这个缘故,近几年来,Colin以更多精力,投入于斯洛伐尼亚(Slovenia)为基地的刊物the public:Journal of the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e。
这里,浮现了一个理当思辨的难题:如果二者的差异巨大,那么,在新古典经济典范主宰的背景,CPEC如何取得实践的基础或机会?Garnham与Mueller以不同的立场,协助我们澄清了这个问题的性质。
Garnham在《媒体,文化与社会》(Media,Culture and Society,MCS)这份英国媒体学界第一本,也是自我定位于CPEC的学术期刊中指出,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欠缺政治经济学取向的传承,也就是对于政府传播政策难以通过有效的分析而介入。虽然当时英国已有堪称强大的媒体批判传承,惟此力量脱胎于其本土的文化评论,以及其后的文化研究,在美学、文本分析等,固然有其贡献,却对与传播政策攸关的资源配置与产权等面向,无力着手,以至于当时(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英国开始引进有线电视,需要政策辩论时,英国传播学界显得无力参与。
那么,从一个相对的作用来说,与文化研究具有相同理论渊源的CPEC将散落于四方的CPEC作品,集结在MCS而发表,其实已经在论述的层面,有了更高的能见度、正当性及积累成果,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MCS的“论述实践”是不应该低估的(1983)。
但Mueller似乎认为,论述实践未能发生实质作用,是不足为训的(1995)。他说,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媒体学者Eli Noam发表专文(1993),指出传播学门在美国已经如此发达,但对于美国传播生态的形塑,却大抵没有什么影响。对于这个观察或论断,Mueller同意之外,另有补充与建言。他认为,美国的社会学家(如D.Bell)、经济学家(如芝加哥学派)与政治学家对于资讯社会、资讯在经济体的地位、智慧财产权的讨论,引导了观念的提出与政策的拟定,但何以传播学者力有未逮呢?Mueller的看法是,传播科系的人对于政治经济学相当陌生,而在这领域的学者又使之窄化,使它几乎等同于CPEC这个“不是最有活力的一个流派”(p.460),因为CPEC一直坚持,有关媒体产权问题的讨论,以及通过论述以提供资源,寻求改变私人媒体的产权型态,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唯现实上此一变化的达成,极为困难,这也就使得CPEC自己陷入日愈边缘化与孤立的境地。
这诚然是一个很严肃的课题,Mueller固然没有排斥CPEC,但海纳百川的程度,已远超过莫斯可(Mosco)的兼容并蓄。本文作者目前的构想,CPEC至少可以从五个可能的角度或认知,与类似的立场对话(另见不以对话为意的Gandy,1992)。
第一,如同CPEC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文明,不必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甚至得借用与转换资本主义所创设的基础,CPEC也必须筛选转化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应用元素。
第二,CPEC并不认定有关媒体产权的论述必得在短期内造成政策的转向。构建议题、提供讨论氛围的语汇、题目,本身已经是很重要的成就。这就有点接近马克思的“物质理论”之概念:“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论述彻底,则长期以来,不可能不发生作用。其次,有关媒体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分析,近十多年来又格外具有意义,这从过去一年多来,英美学界就此发表了19篇评论,可见一斑(见CPEC重要发言人之一J.Curran教授2002年5月23日的综述,Curran,2002)。
第三,产权论述当中,当然有很值得CPEC探讨的一部分,乏人问津,这里指的是有关“市场社会主义”的媒体产权问题及其财务规划(冯建三,2000 a:2-3的讨论)。
第四,CPEC并不狭隘,产权争议之外,对于媒体变迁与其他层面的要件,发挥之外虽然仍无法让人满意,惟其成果不能称恶,莫斯可一书已整理了主要是英语世界的贡献。华文部分将在本文后续二个节次中引述。
第五,若CPEC予人口实,让有心者认为或指控CPEC形同只会说大话(变革产权)而对实况的革新无所裨益,也让有意学习CPEC的人,因为无从着力,得不到授权(empower)的机会,以至于倍感挫折,则CPEC必须转而开发及指认在有限空间及各种压力下,仍存在具体实质意义的“实践”方式。就此而言,王祯和提供了一个在官控商营的不符理想、缺陷众多的电视机构里,仍可有所作为的良好例子(1977)。他访谈了48位电视人、学者等,结集而成《电视·电视》一书。台湾严重缺乏电视工作环境的描述,本来对于时人如何看待电视,也欠缺记录,这本书替这些面向留下了宝贵的篇章,真正让人“从这本书……看出一个知识分子,如何从切身的工作岗位积极参与现实,改进社会”。
批判的传播政治经济学在台湾
一开始,英国就有了期刊《媒介,文化与社会》(MCS,见前文)宣称自己所主张的传播政治经济学,是站在CPEC的阵营里发言。但在美国,却有学者如Mueller指出,将传播政治经济学等同于CPEC,实为不妥(1995)。对于英美传播学界将此二词与概念画上了等号,Mueller引以为憾。在台湾,值得提出的是,2001年出的两篇论文,似乎也认定二者至少应该相提并论。陈世敏(2001a:12)统计至2000年春,收藏在政大传播学院的传播书籍,指在1648册图书当中,属于“批判理论、文化研究、传播政治经济学、性别与传播研究”者有35本,占2.1%。陈百龄(2001:40)则统计国科会从1996~2000年国科会补助执行的研究案,指1966~1995年列入“批判理论与传播政治经济学”者有2.5件,占该阶段总件数的2.3%,在1996~2000年则有5.5件,占该期总件数的3%。
虽然两位作者在归类时,可能并未查阅相关出版品的内涵,以致我们无法判定,台湾的传播政治经济学是否就是CPEC。但重要的是,此二项研究的分类,都将“传播政治经济学”与“批判理论”挂连。或许可以这样说,这反映了学界的“想像”,已将二者等同了。
事实上,两位作者之一的陈世敏教授,对于CPEC在台湾有开展,颇见贡献。一个是陈氏主编远流公司的《传播馆》译丛(以下简称为《传》),引进了多种CPEC的重要英语著作,再则是主编了《新》第52期,该期(第1~120页)在其策划下,首次有学术期刊因应外界媒体改革活动,即时记录与反省,可以说是通过论述的实践,支援了社会/政治参与的活动,创下台湾学术期刊的记录,是个良性的示范,正是CPEC取向所应该从事的。
《传》等书籍及《新》,再加上《台》与《当》,提供了基本材料,作为本文建构CPEC在台湾发展的依据。这里尝试从四个面向,加以讨论,分别是时间、课题、创作与翻译,以及论述与社会参与两种实践的关系。
就第一个面向来说,《新》的论文显示,在很长一段时间,不但从理论上来介绍较具批判性质的社会学科极为少见,即便是对于媒体本身批评,也是相当稀少。扣除对于电视的直接与间接批评之文章不算(见第四节),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前,按理保守型的批评,或许可能得到较多的发表空间,但实际上也并非如此。若将来自于伦理道德、民族主义或敌视政治左倾意识的批评定义为保守型的评论,则依此而对国内外媒体提出的批判,亦不多见,可能不超过十篇,且学术性校弱。
在这种情况之下,远比保守形态之批评更“危险”的CPEC,并无进入的机会。到了CPEC进入台湾,最早应该已是1985年,惟当时仅只是在介绍批判理论之时,附带简短地提及其名及学者,1987年的《新》又在引介英国的媒体批判理论时,再次提及一次。[7]但在台湾第一本介绍媒介批评的教科书里,CPEC被分了家,黄新生(1987)以其书第四章谈“传播科技与资讯社会”,引用多位CPEC学者而似乎未意识到其理论取向,因此并未如此命名这些学者,文中也没有对他们有负面评价。
不过,到了第五章谈“政治经济学与大众媒介”时,作者在肯定CPEC对于传播学界重新检讨传播媒介政策与制度之余,已多次指其是经济决定论,“政治经济学是一个争议性的媒介批评方法……理论太僵化、太机械化,跳不出化约主义的陷阱……方法往往不够深入,缺少有力的证据,而流于武断的陷阱”(黄新生,1987:56)[8]。
往后,这样的指控继续留存。虽然《意识形态与大众媒介:关于决定论的问题》(Golding and Murdock,1979)这篇具有标杆意义的论文(Garnham,1983)在1989年已经译为中文,刊登在当时惟一的传播学术期刊(也就是《新》),但显然未能澄清CPEC流于机械论断的误解。因为,两年后的1991年,《新》再有一文,出现了这样的分类与用语,它将“政治经济决定论及假意识”二者并列成为批判理论三派别之一。如此,这个引述就又产生、重复、坐实CPEC乃是化约的印象,Golding and Murdock被说成是认为“媒介意识形态具有决定阅听人意识形态的能力”[9]。
1992年(含)以后,CPEC稳定进展。两本标举这个取向的论文集及杂文集(冯建三,1992a,1992b),已成结合CPEC及文化分析的经典作品《电视》(Williams,1974),以及有关阅听人商品的重要作品(Smythe,1977;Murdock,1978;Jhally,1987)都在当年出版。
1992至1999年,除电视、阅听人商品外,《传》另译行了四本CPEC作品,分别是“思想管理者”(Schiller,1973)、英国空中大学影响力深远的论文集《文化、社会与媒体》(陈光与、方孝谦编,1994,内收录了Murdock,1983;Curran,1983的重要论述)、直播卫星与国际政治(Luther,1988)与《资讯社会理论》(Webster,1995)。五南出版社则推出了英国以CPEC为主的论文集(Curran and Gurevitch,1991)与第一本CPEC教科书(Mosco,1996)。鼎文出版社另于去年(2001)在国立编译馆资助下,译行了《有权无责》(Curran and Seaton,1997)这本发行最广,出自CPEC史观的英国报业及广电史、媒体社会学之作。《当》也扮演了桥梁,前引Golding和Murdock的一篇重要论文(1991),Meehan延续阅听人商品的文章(1993),于2000年出任美国《每月评论》(Monthly Review)月刊主编。McChesney论传播教育(1994),以及Sparks重新建构国际传播理论之作(1998),均在该刊译载。
这些翻译作品之外,遵循CPEC的指引,据以论述台湾媒体的创作,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进展明显,可以分作两大类。
第一大类是没有正式出版的学位论文。如魏于1994年及许云凯于2002年对台湾电影工业及台北华纳威秀影城的分析,刘昌德对台湾棒球—媒体产业的记录与解剖(作者于1998年改写后已正式发表),管中祥有关国家在有线电视产业的论述等(1997)。陈后湘(1996)、王维菁(1999)、刘世鼎(1999)与李宇轩(1999)分别检讨了著作权的立法经过、智慧财产权与台湾视听业的动态变迁关系,以及跨国唱片与跨国广告公司近二、三十年来在台湾的发展。廖毓郁探讨联合报家长体制下的劳动过程(2002),陆燕玲针对《台周刊》的记者劳动过程而作(2002),而胡采频则讨论古典音乐工业(2002)。张大裕与黄慧樱分别于1999年则都对焦于网际网路的问题,前者是理论铺陈为主,后者则是台湾个案的诠释。有关中国内地的报业变迁分析,戴瑜慧提供了包括第一手搜集的资料,有尖锐的批评(2002)。林斯凯暴露了媒体的光环,掩饰了科学园区的高污染(2002)。
第二大类是主要由《台》及《当》出版的论文。涵盖的主体以广电媒体并兼及其改革者占最大宗(冯建三,1995b,1995e,1995f,1995g,1996,1998a,1998c,1998d,1999a,1999c,2000b,2001a;程宗明,1999a;管中祥、刘昌德,2000)。其余有关CPEC或其学者的介绍(冯建三,1995h;林丽云,1999a,1999b,2001;魏,2000;刘昌德,2000)、据CPEC而作的内容或论述分析(冯建三,1995a,1999b;刘昌德、魏,2000),以及媒体工作者与传播教育问题的探索(冯建三,1994,2001a,2001b)亦已起步。程宗明(1997,1998,1999b,1999c,2000)则拓展到了电信部署、电信费率、广播工业、新闻纸供应及传播学术典范转移的分析。胡光夏(1999,2000)提要式地检视(国际)广告活动,古采艳(1997)分析了台湾漫画产业。
以上表态的描述,不足以烘托CPEC的主要特征,也就是CPEC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总是讲求论述实践与社会参与实践的相互支援。因此,前引CPEC已出版的中文创作,相当大的一部分是论述实践与社会实践二者的呼应。论述实践得以出现的背景,是近十年来巨大的媒体环境之变革。然而,二者之关系,也不必然是论述在后,环境变化在先。从1999年入夏以来,似乎首次浮现了论述在先,行动社群试图通过论述的掌握,以求藉此冲击现实的电视生态。
1992至今的十余年间,除了市场环境变化而“自然”发生的媒体荣枯起伏之外,另有六起媒体事件,召唤了CPEC论述参与。依照时间顺序,它们分别是退报运动、九零一活动、地下电台运动、三退运动、公视正名运动,以及推动公集团电视运动。表二简明交代了事件的期间、发展纲要及CPEC的论述。
表二的资料,至少可以有五种解读角度。
一、如果放在世界传播史上观察,退报运动其实有其普遍面向,毕竟公民以非暴力手段抵制、杯葛媒体,不但见于欧美文献(如Montogmery,1988;Nerone,1994),近邻南韩亦多见,如1987年的拒缴电视执照费运动,1999年5月教徒包围电视台。但退报似乎又有特殊面向,因为其动力出于退报运动者的国家认同,与联合报迥然有别,而这种触发媒体改革的运动,可能是台湾处境特殊性的延伸,反映了台湾与中国关系的历史格局。但五起媒体改革事件当中,惟一欠缺CPEC以学术论述加以分析的,却是退报运动。这个缺席,有待CPEC补实。
二、虽然“九零一”发起的人数最少,活动期也只有一日,事后却吸引了最多的记录与CPEC论述,有两本刊物各以此为题,出版专号。原因为何,以及其是否能启发CPEC对于记者这个行业提出更多更佳的研究,值得探索。
三、正名公视与推动公集团电视最能凸显CPEC的性质。就论述实践与社会参与的实践来说,结合的紧密度,又超过退报、九零一与地下电台等事件。再者,二者的参与分子都以(传播)学界为主,“传播学生斗阵”这个进步学生组织的成立最早源于公视的正名运动(管中祥、魏,2001)。惟二者之中,仍有重要差别。公视正名的发起是国家部门的行政单位已经开始建台两年多之后,才有论述与社会实践加入。公集团电视的推动,则是论述实践先作此铺陈,并在游说与对外接触之后,逐步将其内涵具体化。
四、这些活动具有继承关系,但也可以发现媒体改革活动的自主色彩,日趋浓厚。二战之后至1980年代,台湾的媒体变革活动,经常与选举有密切关联,到了90年代才有所改变,无论是退报、地下电台、九零一游行、党政军退出三台,选举色彩均已下降。特别是公视正名运动,更是非关选举。在此基础之上,公集团电视的推动得到了空间,首次先有蓝图的规划、论述的出现,然后据此在行动中修订而推进。
五、这些论述及参与紧密相扣的意义,有待再予理解及澄清。首先,它是否代表了台湾的CPEC论述,由于投入当下课题太过,以至于理论的提炼或建构较为欠缺,反映在台湾的CPEC至今停留在翻译,尚无理论方面的创作,也反映在台湾的CPEC还没有运用其四个特征,给予台湾媒体变迁厚实(如一本书的规模)的记录、分析与解释,也反映在本地CPEC的相关知识之广度与深度,拓展实有不足,至今仍集中在广电面向。其次,这是否也表示台湾的CPEC人数少,分工尚有欠缺,因此两种实践落于相同群体。它的第三个可能意义是,台湾当局科层官员能力不足,全无或至少是鲜少具有传播政策规划的充分能力,以致CPEC论述仍有空间进入传播政策的拟定过程,干扰或企图设定其方向与内涵。第四,与前相关,它可能也显示台湾社会变动的剧烈程度,民主化的过程还在作用于(电视)媒体,而究竟此民主化是否可能使媒体等社会资源,走向比现阶段更为民主化地使用,意义重大(Sparks,2001)。或者,这终究将显示台湾近十年的广电变化,徒然是死寂前的回光返照?
表二显示的是,一方面CPEC取向对于快速变动、数量大举膨胀的台湾媒体环境,有所记录,并进而提出批判,然后试图有所建言。另一方面,大约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传播领域为主,工商管理及法律学科为辅的媒体经济,管理与市场等相关阐述,也开始以专书或学位论文的形式行世。这些亲近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文字,虽然感应时代的变化晚于CPEC5至10年,在数量上却已远远超过了CPEC。
当然,严格说来,类如表一所引的新古典经济学之分析,在台湾还没有出现,原因之一在于台湾欠缺媒体产业资料,以及经济学界出身而专以从事媒体教学或研究的人,仍属稀少。不过,它的价值取向已经进入了这些文字之中,我们可以说,双方共同的价值取向是,媒体产权的私有化、利润竞争与为私人占有是决断媒体表现的最高标准、反公权力介入媒体生态的规范等等。
最后,可能与CPEC结盟共进的论述,可以包括(媒体)产业分析、实证研究或历史分析的传统,来自社会科学界的媒体分析,亦不乏CPEC能够借鉴吸收的成果。以实证方式研究媒体劳动者及其过程的论述,其素材更是CPEC必须整合的对象。
批判的传播政治学之运用
第三节在建构台湾的CPEC衍展简史的时候,已经蜻蜓点水地指认了台湾研究者在运用CPEC时,大致辞触及了哪些课题。本节再取其中最受瞩目的电视,对电视在台湾的诞生及其演变分期,以及外界对它的批评与CPEC在这些批评中的位置,续作铺陈。本节要分析的是,(1)60年代台湾电视的诞生由来,(2)70年代电视竞争的性质,(3)1980年代公视兴起的意义,(4)90年代全球化与帝国主义的争论在电视论述上的展现。
谈及电视诞生的文章不多,且偏向从政治面向入手,如论者宣称,当年的政府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北京与香港在1958与1960年进入电视时代),因此决定推动台视的设置。他们并强调,彼时私人资本均认定,经营电视无法获利,以致裹足不前(叶明勋,1992;张继高,1994:390-1)。这个看法也许有史实的根据,但并不充分,而且更重要的产业政策之需要,在此政治说法的掩饰下,反而隐而不彰。
在资金及技术都缺乏的条件下,台湾引进电视的动向,如同其他第三世界,势必受到跨国资本的限制。如同在一本采取现代化理论视野的书籍,著者在其序言中说,“1970年代是……欧洲与北美广电媒介移转至……第三世界的重要阶段……不止是科技移转,而且是社会文化制度的移转,各自有其政经意涵……”。(Katz and Wedell,1978:v)。
检核有限的材料“若未另作说明,以下五段资料取自后列刊载于报纸的文献或新闻报道:《征信新闻报》(中国时报前身),1962年4月22日2版/ 4月26日2版/4月30日2版/10月11日3版/10月13日6版;以及《联合报》,1962年4月22日2版/4月26日2版/4月29日2版/10月10日12版台视占近半版的专文”,我们应该可以说,如果不是最重要的话,台湾进入电视时代的相当重要因素,起因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1960年,美国史丹佛研究中心发布调查报告,认定外资在台可能较高利润的产业包括了电子业。1962年,《奖励外人投资条例》开始实施,1964年通用电器公司入台,美商开始抵台设厂(Gold,1986:143-7)。台视开播当天发表的文件,也如此明言:发展电视工业也可以同时促进电子工业的成长”。
接下来,至少有四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为什么台视产权没有完全官股,而是引进了私人资金?其次,何以生产电视机的厂商是日资,不是美资?第三,与前相关,私人资金当中,为什么又是日资,而不是美资?第四,何以电视只依赖广告,而不是同时征收执照费作为经费来源之一?
首先,台湾维持台视私有的法律定位,以求在意识形态上有些区隔,应和冷战时期的国际宣传需要有关,也有可能更为美方接受。无法完全官有,也可能是资金不足。惟在台视第三年获利1044万后(前两年共亏损960万后),经费问题应已消除。台视自称,当年日本尚在大量生产与使用14寸电视,比美国生产的23寸,更适合台湾的居家空间及购买力(不过,稍后有舆论曾以“迎头赶上”为题,质疑这个说法)。假使台视的说法成立,则在欠缺外汇的情况下,台视让日商以电视机抵换投资额,就显得顺理成章。台视从日本进口的第一批电视机是1.5万部,几乎等于台湾前两年电视机销售量的全部,足以取得150万美元,是日商投入台视资金的五倍。最后,1962年时,收音机仍然必须缴交执照费,而“交通部”也会依照《电视接收机登记规定》,授权电器商从台视开播后五日,向每部电视机征收执照费每张60元,甚至军队使用亦需缴交(但减半),何以这个收取执照费作法,没有继续实施?这段悬案值得追索,此处以后见之明,猜测四个原因:
一,台湾当局发展电视仍是经济挂帅,并非用作为政治或文化用途,因此并没有研究广告与执照费作为电视财政基础的意义。比如,前举执照费征收后,上缴为国库所有,并未专用于台视节目的制作与播放。这也就是说,当时短暂存在的执照费,性质有别于欧、日、南韩、新加坡等国的广电执照费,因此台视一开始就说,“依照现行法令,不可能援英日……执照费或收听费来挹注”。
二,如前所述,既然台视诞生是台湾当年整体经济政策(发展电子业)的一部分,则不收取比收取执照费,更能因广电产品的价格稍低而有利于推广。
三,英美等国引进收音机或电视等媒体时,印刷(主要是报纸)媒介因为惧怕它们争夺其广告,均会反对广电媒介播放广告。英国的平面媒体成功地达到目的,因此BBC不播广告。美国则以两类媒介的股权渗透,作为化解电视播广告的阻力之一。台湾进入电视时代时,官营或党营报纸尚领风骚,在某种程度内,亦曾出现类似美国的报纸与电视股权之交叉拥有(中央日报持有台视约3%股份),报纸是否因此更愿意配合政府走向,对于电视播广告较无异议?
四,作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一环,广告是商品行销不可或缺的利器,电视广告对于彼时尚待萌芽的电视器材之推介,更是不可或缺。除了引进电视的经济部与台视本身的肯定外,广告的必要甚至获得了若干统治者的“积极同意”。如反对台视时段外包日商的教育部长黄季陆说,“为推广电视教育……教育部特别寄望于我国商业电视能早上成功”。广告取得“意识主导”(hegemony)的程度,已至儒家国家机器的教化部门对商业之“害”,都已浑然不察的地步。
到了70年代,统治菁英已经再无法说出为了教育,希望商业电视成功的话语。
立法部门先生1970年6月发难,对于布袋戏等地方戏曲的盛行,不以为然者众多,彼时负责电视业务的“教育部文化局”提出了征收执照费的建议,舆论则外稿的专栏作家赞成此议,但社会反对(关于这起争议的舆论反应,另见冯建三,2000c:351,365-6)。迁台后的首任新闻局副局长曾虚白(在1976年)则说,“报纸、电视、广播……犯了一个共同大毛病。那就是把……传播本体贱售而成商人推销的广告栏。这坏风气的始作俑者是电视。虽屡经观众批评指认,利之所在,不独不改,反而旁若无人变本加厉……”电视工作人员则最知冷暖,著名乡土小说家、当年任职台视的王祯和于1977年曾逐周访问演艺圈及社会人士,留下了珍贵的记载。这些实际参与工作的人,不约而同,述及了70年代初期至中期,电视节目制作的各个阶段,受到商业广告及预算压力的生动经验。
及至1972年10月29日,“新闻局”在“电视节目制作规范”前言引述强人蒋经国的话语,指:“大众传播工具中,以电视之效果为最大,其所制作之节目,不能见利忘义,亦不能为金钱而放弃我们的主要原则,这样才能使电视负起大众传播的政党使命”。(转引自朱婉清,1985:2,7)这确实是奇怪而必须解答的疑惑,以党国不分且三台当年均有大笔盈余的情况,统治菁英何以愿意听任不符合其道德伦理教化的节目,继续长期存在?可能有两个原因待推敲。
第一,这显示握有实权的行政单位,其实很能尊重民众的喜好;或说台湾当局仅属威权性质,未达极权,也就不至于事事控制,巨细靡遗,因此有此漏洞。惟此说不完全符合事实,因不多久就有了行政及法律行动,压制台湾原住民的母语(闽南及客家方言)的节目(苏蘅,1993)。
第二,正因为竞争加剧,统治集团也感受到需要,于是有“行政院”在1975年成立“电视事业改进研究小组”,同年底则有广电法通过。前者已经提出了三台联营、盈余成立公积金之议,后者在立法过程则出现当局直接经营电视(惟彼时使用的是“公”营电视)的意见(“立法院”秘书处,1976:29,38,54,142-6)。1976年的部分黄金时段联播,开启了联播时代,是官方满足自身教化人民需要的手段,可能也满足了某些对当年商业电视的不满声浪,如经济学家魏萼就说“目前的电视节目……好的地方——可爱的地方太多了,尤其三台联播的‘寒流’,实在太有意义了……”(王祯和,1977:289)。
《新》最早出现对于电视之批评,也在这个阶段。李瞻(1970,1971a,1971b,1972,1973)连续就此发言,也是针对商业体质而发言。李虽然也提及了当局控制之害,但以当时的环境,也只能一笔带过,且其菁英品味能否符合彼时民众的需要,亦不无疑问。再者,李氏虽称改造方向是走向公营电视台,但亦时而有谓是要建构“国”营电视,且“党”亦可持股[10]。
若说李氏的电视立场接近道德统合派的诉求,因此仍可得到发言空间,那么,李金铨之电视言论难见天日,有其偶然因素之外,或许也透露当时的台湾土壤,仍容不得自由主义的电视议论。1977年10月,李金铨在“日夜赶写博士论文”期间,感凛于《电视·电视》一书之纯净而动人之价值,仍提笔写就长文,通过引介该书,书写他对电视的期待。但初稿完成之后,可能因李金铨礼赞乡土文学论战的乡土派作家,台湾报社对于刊登该篇文章,或许有所顾忌,以致该文要到1983年才首次印行于李的文集(李金铨,1983b:136,139,149)[11]。
时至1980年代,商业恶性竞争赞成部分民众的疏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满,似乎并未减弱。不过,这并未曾赞成太大的社会压力。当时,统治菁英虽有安排,安抚了不满商业电视美学的民众,但速度与幅度却嫌缓慢。放在威权时代行政握有绝对主动力量的背景,此一情景实格外突兀。
这个格局似可从以下事件的进展,反推臆测。
行政院首次表达将筹建公共电视是1980年2月,但一直要到1982年6月才有广播电视法第十四条之一的增订,要求广电事业有盈余时,应提拨部分“提高广播、电视事业水准及发展公共电视”。又要事隔将近一年(1983年5月11日),“行政院”才据此增订条文,完成《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条例草案》而后函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则以不到半年时间就予以通过。并且,立法部门又赋予该条例更大的空间,让有意扩大公视资金来源的力量,取得议论的根据。“行政院”函送的草案,第一条已将自我定位为“依广播电视法第十四条之一制定本条例”。立法委员张希哲等人则认为,依广电业盈余发展公共电视,“虽然不足”,因此将基金的来源增列“政府及社会捐助”一款(条例第二条之一项第一款),使公视基金不至受到广电法十四条之一的局限(“立法院”秘书处,1984)。
很明显,从70年代至80年代,行政权对于商业电视的“纵容”都大于立法权,而即便有行政院院长的支持,公视建台之议的实现,仍如同牛步,其问原委是些什么,有待日后继续探讨。比如,是否彼时的“总统”蒋经国,意见与行政院长孙运璿有别?有否当时的新闻局长宋楚瑜对电视的意见,与孙不同且更得到蒋经国的支持?如同80年代初期,当局是否应当依经济的需要,主导有线电视的开发,除了因主事者更易(孙运璿中风,政务委员费骅车祸身亡),也因为新闻局为首的查禁主张,最后因此意外事件而更得到蒋的支持,成为行政院的有线电视政策(钟明非,1998)?当然,也有可能是至今的电视,由于从来不是施政者垂询注意的对象,其反复或蹉跎,其实无迹可循,并无诡异可言等等。
在当局有了这些电视举措之后,李瞻(1982,1985,1990)再度对公共电视的建立,继续鼓吹,内涵与前十年的主张,相近之余,并同样透露了“党”的立场[12]。就发表在《新》的论述来说,80年代的文献数量的增加,如较大规模地以翻译方式,介绍了欧美日公视生态的文章[13]。作者除李氏之外,另有新的支持公视之论述,陆续出现在80年代中期及90年代初期,包括主张公视独立建台所需之频道,由三台之一转用的声音[14]。
70至80年代的公视论述,与第三节所引的90年代公视论述,差异的地方比相同的部分,超出许多。相同的部分是二者对于现况的不满,已达发为言论的程度,并且都提出了产权问题,认为官股主控混合私有股份,必须改变。二者也大多是起于行政部门的施政方针,对其有所反应(react),虽说后者自2000年起,略有先发制造议题之举(proact)。
至于差异的部分,至少有四项。一是前者若成功,已能有效变化当年的电视体质,后者在公视正名运动时,若抽取商业电视台的十分之一收入作为公视基金之一得到支持,或许日后台湾电视的发展,将有可观变化[15],唯后者到了推动公集团的成军之时,即便成功,也只是起头,仅能缓慢促成连环变化,无法对电视生态的营运,构成立即而明显的冲击。
二是前者论述薄弱,人员似很稀少,后者不但论述相对众多,并且加入先前尚无的CPEC作为主力之一,且脱离了唯道德的诉求。
三是前者静态发言,后者较为立体前进,且小有组织,后集会讨论、接触政治人物、游说到社会推广等方式,通通在内。
第四,特别值得判断的是,当年成立公视的社会条件(包括政治威权尚未松动),是否达不足够,也就是说,是否彼时台湾的民主化进程还不充分,不容许具有公共领域意义的公视之存在?在党、国、公尚未合理区隔的情况,要求公营电视的话语,将等同于现况的维持,因此也就形同没有改革。假使这真是彼时的社会条件,则要求电视公有之议,对于自由主义者,对于心有戒慎恐惧于国家暴力的人来说,似乎也就难以启齿。
陈世敏于1980年5月13日在《新生报》发表长文《公共电视的作法与方向》,指出人有逸乐原则,不肯伤脑袋看有深度的节目,受益者“是少数经济宽裕、受过高等教育的观众”,因此公视在商业环境中,对于提升文化助益可能不大,但对“推广教育和发展电讯事业,可能有较高的效益”。陈又在1984年于《民生报》为文,指当时的公众较接近“政府电视”,已走过老路,但“不同的是,今天商业电视的翅膀硬了,即令我们有心办个道道地地的“政府”电视,恐怕也不容易。”(陈世敏,1987;141)十年后,陈世敏再表示,在各国公视危机纷传之际,“教育性”可能是台湾未来公视的利基(niche,内地通译为“适位”——编者注)(1993)。这个见解是否允当,值得讨论。惟这里所取用于这个主张者,在于旁证学界等对商业电视之不满,固然存在,但不满之人,并不认为彼时的台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有可能创设公共电视。陈氏之外,学界至少另有徐佳士、潘家庆,政府官员至少有余思宙,提过类似看法(参见冯建三,1993,页71注3)。
如果说80年代人们有此疑虑,则历经过去十多年民主化洗礼之后,内湖公视的成军过程及其开台以来的表现,似较能显示“公共”电视的人事或节目政策,并没有受到“政府”的控制。90年代以迄于今,问题已经不再是公视在台湾是否就是“政府”电视,而是在资本积累的动力假(线缆、卫星、数位电视等)新科技而作用于愈来愈多的地理空间的现象,究竟如何理解?这是一种没有积极意图的、没有明显权力施作的全球化现象,还是仍然不脱离古典的资本势力扩充与支配过程所激发的帝国现象?或是另有所谓的第三种架构,能够协助我们对此现象的掌握?如米勒等人(Miller et al.,2001)所主张的“文化的国际分工”(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cultural labour)。而在面对这些现象时,(台湾的)公视之意义,应当怎样定位的问题。本节剩余篇幅将就此简短检讨。
以媒体为例,即便是在70至8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假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掀起新世界传播与资讯秩序的滔天巨浪,声讨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媒体帝国主义之时,台湾的主要论述最多是平和介绍相关争议,或对美国的霸权作风有所批评,但却同时对于帝国主义或依附之说,更有厌恶之语。
比如,北美CPEC的第一代学者赫伯特·席勒(H.Schiller),在台湾学者的一本重要传播教科书中现身时,就已经被说成是“思想僵化教条化,读起来政治口号多过学术分析”(李金铨,1981;303)。李氏似乎是第一位在台湾引媒介、文化帝国主义之论述,并以台湾当时的实况(政经依附于美日两国,但电视自制节目的比例很高,并没有拉丁美洲国家的依附现象等),有力地指陈了该说之失的学者。这样的身份,再加上其著作铿锵有力、文字生动,且流传颇广[16],似乎注定了此说将有可观的影响力。潘家庆也许是位民族主义者,但在评论李氏前书时,他亦指依附理论或传播帝国主义之说,“叫得再响,不过之是落后地区一种自己不肯努力的藉口”、“以屈辱的感情代替理性的深思”,是一种“病理学的说法”(1982,1983)。
稍后,贾玉华曾以书介方式,检讨这个以台湾之“例外”作为抨击媒介帝国主义之资的观点,是否恰当(1982)。到了90年代,新科技的冲击之下,三台不再独揽电视节目的制播,昔日的例外至今也难以维持,1993年台湾进口的美港日本等国的影视产品,保守推估已达138亿港币,即便当年可以成立的命题,也已在资本动力的席卷下,显得滑稽(郭诚,1992;冯建三,1995b,第一章)。
然而,90年代也是全球化的论述开始取代帝国主语汇义的时候(Tomlinson,1991)。许多国家的学界及媒体,援用全球化的修词来理解时局的情况,都比援用(资本)帝国的语汇来得流行、普及,在台湾则更是如此,主要因素可能有三。其一是1949年之后的台湾地缘及政经因素。其二是本地经济体以中小企业为为主,无法与跨国公司抗衡,由于只作为其代理、被整编进入其生产秩序的一部分,台湾的资本如同国家,多为核心国家(如美国)的从属,双方龃龉,规模不大。其三是台湾取得了所谓“经济奇迹”20,虽然依附于美日,至80年代末期以前,却有大致称作是均而富的成长[17]。90年代之后,由于台湾企业体的规模扩大,与此同时则中小企业减少而重要性锐减,中国兴起而美国相对衰退,台湾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台湾影视媒体产品的来源,日趋两极化(本地低廉作品,外来品数量扩充,如1996年迄今的戏院电影票房,好莱坞常在95%以上,台湾品不及1%),这些变化可能都在台湾的土壤,注入了元素,让援用文化或媒体帝国主义的论述,或说对帝国(主义)等术语虽修正但精神上有所取法的论述,得到更多的浮现机会。
面对迥然有别于1980年代以前的大变局,来自新古典经济学,或者,更精确地说,受其意识形态影响的论述或文字堆砌,接受了(资本)全球化的话语而不加质疑,他们认为在这个阶段里,台湾更应该利用中国内地的市场进军争雄,在国内则国家更应放宽对于媒体兼并的规范,使台湾媒体规模能够扩大,以此作为自保或扩充的后盾。
笔者所持的CPEC之看法则是,台湾电视规模的相对狭小,原因在于本地资本的性质,国家其实已强化了电视媒体的兼并趋势(有线电视法制化后,系统业者大幅减少是一个例子,钟明非,1998)。因此,通过“在地公共性”的增强,由国家整并电视资源、催生公集团电视的成立,以此扩大电视规模,也平衡电视媒体彻底私有化的隐忧,仍然是必要之举,也唯有如此,台湾电视才更有机会,提供较值得推广的作品,进入中国内地及其他国家,与之交流。
结语
本文先谈西方论及传播政治经济学时,常有被等同于批判的传播政治经济学(CPEC)之势,继则以历史变迁、社会整体、道德哲学及实践等四个特征,对比它与新古典经济学之差异。其次,本文指出,存在于西方的这个等同二者之情况,在台湾更是如此,并说明CPEC最早进入台湾,似乎是在1985年,但较具规模的引介,则是1992年(含)以后的事。在回顾之后,作者发现,CPEC在台湾著力量最深者,以广播电视(特别是后者)的论述最多,但也已经扩展到许多值得更多投入的领域与课题。最后则再以电视为纲,返身检视20世纪60年代以来至今,有关台湾电视现象的若干看法,从中凸显CPEC的观点。
至今,在任何社会的传播领域,CPEC都不能说是引领风骚,但随着媒体在文化、政治与经济角度的明显化,CPEC注定要在其间,扮演重要的解释、分析及变迁促进之角色,台湾自不例外。
注释:
有关新闻自律的文章倒是不少,其于就是以效果研究为大宗了,台湾传播与新闻研究受到美国行为主义与现代化研究的笼罩,固然有美国的诱因(程宗明,1999c),惟台湾内部的不能容许批评传承,也是重要因素。在九篇保守型批判的文章当中,惟一不同的应该是赖秀峰(1973:251-3)。该文在译介N.Johnson(1970)How to Talk Back to Your Television Set之时,至少介绍了美国公民以诉愿及抗议活动为手段,作为要求电视改革的张本。王涂发(1973:363-4)在书介美国地下报纸时,批判该书作者是“嬉皮”、地下报纸是“‘颓废’的抵制行动”,“但却美其名曰向社会挑战、为理想而奋斗”。吴骥(1983)则说,日本知识分子批评朝日新闻左倾。对台湾报纸、新闻提出检讨的则有七篇(马星野,1983a,1983b;陆永强,1983;李瞻,1971b,1983,1987)。另外,1986年《新》36期翻译了“国际名著”,内藏进步的,批判美国秩序的资讯片段二处,但未载明原出处。37期(页105-199)翻译了精神与CPEC同盟的Ben Bagkikian的《媒体垄断》(Media Monopoly)之部分,但没有说明出自哪些页次。
【注释】
[1]如顾玉珍《新闻学研究》第53期有关传播教育的专辑论文,林丽云蜻蜓点水池,将传播政治经济学视为台湾传播研究典范转移的出路之一,似亦可作此归类。
[2]由于传播学门是相对新兴的知识领域,从事相关教学或研究的人,似乎常有正当性的呼吁或焦虑。晚近就此探索的论述多了起来,相关作品可参见翁秀琪(2001)所整理的文献。陈世敏(2001a,2001b)亦多有置语。最后,这个学术正当性也涉及了不同学科在相互比较时,经常浮现的社会尊敬、地位高低与公共部门资源分配的问题。
[3]如萧全政(1988)、胡祖庆译(1990;Staniland,1984)、宋镇照(1995)、周育仁与郑又平(1998)都不是经济学界出身。台湾第一所政治研究所设立于成功大学,其前身是三民主义研究所,中山大学在2000年设立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所则主要从该校政治研究所等单位联合提供师资。
[4]这段引句出自冯建三(1992b)。这只是声称,标志作者不满学术的主流取向,同时显示作者对于声称的内涵,掌握粗疏。台人自行翻译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曾在1979年在香港出版,但至1998年才于台北重印(Mandel,1962;张乃烈译,1998),另一本是盐泽君夫、近藤哲生(1989,黄绍恒译,2001)。高安邦(1993)写了一本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教科书。
[5]James Curran语,转引自Golding and Murdock(1991/95:33)。Murdock(1978)在答复Smythe(1977)对R.Williams等人的批评时,已显露了这个意思。有关西方马克思主义之内,传播政治经济学与文化研究双方的交锋或“龃龉”则请另见冯建三(1998b)。
[6]这四点其实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认识,在CPEC方面,率先将此“默契”外表的似乎是Golding and Murdock(1991),惟他们在该文并未特别擎举“实践”一词。他们是说,既有道德哲学的坚持,则想要改变现状不符合此道德哲学的部分,是逻辑之必然。此一界说到稍后常引述,至Meehan,Mosco and Wasko(1993)则已明确放入“实践”这个用语,Mosco(1996/98;45-62)的教科书延用并再加阐述。台湾论者对此定义的引述亦多(本文之外,至少另有魏,1994;管中祥,1997;苏宇铃,1998;王维菁,1999;李宇轩,1999;黄慧樱,1999,张大裕,1999;马岳琳,2000;许如婷,2000,萧苹,2000;胡光夏,2000;田易莲,2001;胡采苹,2002)。
[7]分别是林文政(1985)与张锦华(1987)。前者视CPEC为批判论之一,提及了Smythe,Schiller,Golding and Murdock。惟此时Smythe的盲点论尚未见提及。Murdock则被引为简短提出了产权/谁拥有的问题(p.11)。后者如同林文政,将CPEC视为批判研究的一种,以Schiller的新科技研究为例,未加评价(p.92)。另外,张氏在第111页的注四提及Golding and Murdock(1980)对于美国传播行为研究的批判。
[8]本章引Smythe的盲点观,但似乎有些误道。Smythe是说,马克思主义者研究媒体时,应该从媒体的经济功能,而不是意识形态/文化意义着手,由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不此之图(未从经济面看待媒体),因此是其盲点。黄氏在文中则说,这是政治经济学者的盲点。除Murkock和Golding等人之外,本章也简短引述美国JanerWasko、Thomas Gudack等人有关电影的政治经济学研究。
[9]张锦华(1991:65-6)。有趣的是,作者反又另引咸认为比较倾向是CPEC鹰派的Nicholas Garnham而说,“这样机械式的解释更无法分析历史变迁、社会冲突,以及人类解放之奋斗途径,其批判力因而大大减弱”这个误解一方面可说是关注此问题的学者,没有因论述的存在而有对话,但更凸显的是,它复制了欧美非CPEC学者对于CPEC的理解方式,见Mosco(1996)中译本译者所撰之附录。又早在1977年发表的文章,Murdock and Golding(p.16)即已说明,此误解的造成不免有强将“制约”(conditioned)解释为“决定”的牵强之处,也可能是对马克思有敌意的人,故意曲解所致。
[10]如发表在1970年在调查指出,有72%接受调查的大学教授,赞成建立“国”营电视网,指的是不播广告或广告要严格管理。1971年则强调只有公有公营才能真正免于政治控制与商业威胁。1972年是具体的方案,建议行政院令文化局协调三台为一家公营电视公司,资本构成中央、省政府及“执政党”共同出资,董事会则由行政院/省府/国民党各1人,“立法院”,“监察院”与“国民代表大会”各一人,三台各一人,律师、医师、教育、工商与妇女及新闻学术团体各1人,合计15人。以上由文化局提行政院再请“总统”任命,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任期六年,两年改选三分之一董事,经费每架电视附征每年100元,外加广告收入,广告收入在改组后第四年降至每小时最多以7%时间播出广告,二者比例是执照费收入20%,广告占80%。这些方案比日后所言,来得具体,也较脱离广告的影响,欠缺者在于除行政单位未回应之外,学界反应如何,有待了解,而市民要求做此改革的压力,似乎也不存在。1973年著作则是前三文扩大而来。
[11]李金铨当时“所支持的两项基本命题”无骇俗之处,分别是:“电视是社会的公器,电视频率是国家有限的资源财产,必须为全民造福”,以及“电视有潜移默化的力量,足以影响社会风气和民族文化”。因此,文稿未获刊行,如作者自言,可能是报社“顾忌”的偶然因素使然。在当年的情境,产权改革是一个不可能列入时程的课题,或许与当前中国内地的情境,略可比拟?
[12]如(1982)一文,页123提及陈立夫、刘先云及作者三家合并为公营或政府联营之议,以及国民党文工会之辅道三家联合经营。页125则说电视委员会设立之后,由“本党”与其他单位联合遴选、任命之的用语。
[13]1984年,连续有《新》33期(页219-460)及34期(页1-117),由研究生翻译或介绍了英德法意瑞荷加美日的公视概况。
[14]如卢异明(1986)及刘德仁(1987)。后文作者是高中生,颇可称奇。页202与207两度指控台湾之官控商营两荼毒之不当,并与卢建议之一相同,反对增辟第四家频道作为公视频道,但认为公视是需要独立的频道,却应充用三台之一(页212)。语言确有青年人的气息,意见也反映了更进步的立场。《新》以后仍有两篇论文支持公视的设置,翁秀琪(1991)引用了李瞻四次,亦多处参考《新》先前有关公视的材料,显示《新》略有论述的传承。
[15]这么说是基于以下认知。三台基本上是商业控制,但经营权力掌握在国民党政府,于是,三台独揽的电视广告收益,就分作了两个部分。其一充作私人特权,国民党与国库所有,表现为暴利,亦即至1990年代初期,三台利润长年超过平均利润甚多,其中一小部分用来分调三台员工。其二是三台付给国民党政府(特别是在选举期间)的政治租金,表现为政治新闻的偏颇,及九点等若干时段的播放文宣老教化节目。假使无线电视年营业额百分之十作为公视经费来源之一,获得通过,三台总收益不变,却已分作三份。最大部分,也就是其年营业额的存绩,是其员工作为劳动者得以再生产自己的前提,员工的集体组织不能不面对这个新的情势,也就比较可能,或是不得不发为压力,责成三台经营效率的改善,同时减低向国民党政府给付政治租金额度,最后并有取消的可能。更进一步,假使这个主张实现,领受到意义的不只是三台,它还树立了原则,日后使用公有电波的电视,也更有可能被要求向三台看齐,量力而比例缴交电波费,作为改善电视节目品质的专款。就此来说,一家公视的创建,提供了牵动三台表现的线索。三台的财务改变,加上1993年7月底通过的有线电视法对系统业者开征的特许费,将有潜力为台湾的整体电视生态,注入活水,为更健康、更有秩序的电视市场,奠定合宜的竞争基础。这样,现今我们所看到的紊乱现象,每年支出数百亿新台币,无益于台湾影视生产力的培育,反倒是倒贴美国与日本媒体巨贾的奇怪景观,或许不至于形成。
[16]这段引述所本的章节,除出现在本书,另出现在李金铨(1983a,1983b.1987)。另值得一提的是,李金铨似乎颇为称道的英国文化研究宗师之一的Raymond Williams(1974)的经典作品《电视:科技与文化形式》当中一节(pp.39-44),全部取材自李氏所批评的那本书。
[17]但蔡明璋(1996:7-12)提醒我们,这个几乎是约定俗成的说法,忽略了中低收入户(40%人类)在此过程之获得,其实与印尼、巴基斯坦的情况,相去无几,敦诚(1994)对有关帝国主义书在台湾的印行状况,另有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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