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宁夏奖励优秀原创文化作品的政策
2011年10月,为充分调动全区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文化发展环境,增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单位的活力和竞争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宁夏实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文化作品奖励暂行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两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对获奖作品的奖励兼顾社会影响、成本投入、票房收入和自治区确定的九大主流文化发展方向;坚持获奖即奖原则;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列支专项经费。
二、奖励范围
奖励作品范围:2010年1月1日以后获全国文艺新闻出版奖项和国际影视大奖的原创文化作品。
(1)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分为电影、电视剧(含动画片)、广播剧、戏剧、歌曲、文艺类图书六个子项。
(2)文化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分为中华奖、群星奖两个子项)。
(3)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分为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三个子项。
(4)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奖(含原曹禺戏剧奖和戏剧梅花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漫画金猴奖共13项。
(5)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6)中国记协: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
(7)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政府奖,分为国家出版奖、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两个子项。
(8)中国版协:中华优秀出版物奖、韬奋出版奖。
(9)国际影视大奖:奥斯卡金像奖、戛纳金棕榈奖、威尼斯金狮奖、柏林金熊奖、香港金像奖。
奖励单位和个人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在我区有关单位任职,代表我区或由我区有关单位申报并获奖的个人。
三、奖励标准
(1)新闻出版类。获奖奖项的主体是个人的,一等奖(金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银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获奖奖项的主体是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不分等次的按照一等奖的数额奖励,下同)。
(2)文学艺术类。文学类只对获奖作品的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金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银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类获奖奖项的主体是个人的,一等奖(金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银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获奖奖项的主体是单位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类只对获奖作品的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金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银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工艺美术等作品被国家征集收藏的,给予个人5万元奖励。民间文艺类只对获奖作品的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金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银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戏剧类获奖奖项的主体是个人的,一等奖(金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银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获奖奖项的主体是单位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电影剧本、电视剧本被国家、自治区拍成电影、电视剧的给予剧本行政权所有者5万元奖励。
(3)电影、电视剧类(含动画片)。获得国际影视大奖最佳影视片类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其他单项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但最多不得超过20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有关奖项的最佳影视片奖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其他单项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但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获得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的,对主创人员进行奖励,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黄金时段首播,按1万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及第一套其他时间首播的,按0.8万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电影频道播放的电影不予奖励;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播出的,按1万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播出的其他文艺作品或专题节目原则上也按以上标准予以奖励,有特殊情况的,由评审小组适当调整奖励标准。动画影视原创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1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2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8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12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获“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获世界“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次性奖励单位200万元/项;凡进入国家级“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从事传承、保护工作的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项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遗产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6)社科类作品获得全国性奖项的,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7)与他方(人)合作完成的获奖作品,宁夏方是第一出品人的领取全额资金,是第二出品人的奖金减半,其他合作方不予奖励。
四、奖励认定
(1)能够证实作品(项目)获奖的奖牌、奖杯、证书等原物原件。
(2)获奖的原作品(无法提供原作品的,应提供原作品影像声像资料)。
(3)属于在中央和地方广播影视媒体特定频率频道、特定时段播出的广播影视作品,应由播出媒体单位提供作品播出的节目名称、节目时长、播出时间、创作单位等书面证明。
(4)获奖作品必须是原创作品,非抄袭模仿,内容和形式具有独特个性,且具有社会共识价值。如原创文学、原创歌曲、原创剧本、原创油画等。
(5)与他方(人)合作完成的获奖作品,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获奖的奖牌、奖杯、证书等原物原件,合作方的证明文件以及明确合作双方在合作中承担的投资比例、节目、分工和参与程度、产生利润的分成比例等相关资料。
(6)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或者既在相关电视台、电台播出,同时又获得国际或者国家相关奖项的,按照奖金高的奖项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奖励对象只能是获奖主体,不能同时奖励单位和个人。
(7)作品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应暂停申报或评审,待著作权明确后再行申报、评审。
(8)作者死亡的,其他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可以申报,奖金按照著作权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奖励程序
(1)申报。获奖作品(项目),均由作品(项目)获奖单位、个人申报,并经主管单位同意,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和业绩证明资料,按获奖类别分别报送自治区文化厅、广电局、文联、新闻出版局。
(2)初评。自治区文化厅、广电局、文联、新闻出版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汇总,符合条件的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推荐。
(3)复审。初评合格的获奖作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化厅、政府研究室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意见。
(4)审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将评审小组通过的奖励意见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通过后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予以表彰奖励,并兑现奖金。
六、资金使用
获奖主体是个人的,资金为个人所有;获奖主体是单位的,单位最高可将奖励资金总额的10%用于个人奖励,其余部分用于单位作品开发及创作。所获奖金由获奖主体按规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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