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就业人口统计架构探究
台北教育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学系 林咏能 李兆翔
内容提要:21世纪,全球掀起一波波文化创意产业热潮,其涵盖了文化、经济与科技等不同面向,将文化转变为具有高度经济性的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不但成长速度高于其他产业,并且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本文阐述各国及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比较其差异,同时进行产业就业人口统计架构的探究,并以发展较为完整的澳大利亚为主要分析脉络,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统计的参考。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就业人口;文化统计
一、前言
21世纪,全球掀起一波波文化创意产业(1)的热潮,文化与艺术跳脱了社会与文化本质价值(intrinsic value)的功能,转变为具有高度经济性的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涵盖了文化、经济与科技等不同领域,近年发展快速,从以下几个数字即可得知一二:文化创意商品国际贸易2002至2005年间的年成长率达8.7%;在2005年,创意产品与服务的出口值为4 244亿美元;而2003年欧洲创意产业总产值为6 450亿欧元,比欧盟整体经济增长速度高出12.3%,并提供了560万的就业机会(United Nations,2008),显示属于创意经济的时代已经来临。
各国及地区目前均积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台湾地区亦不例外:台湾当局在2002年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发展,将文化创意产业列为强化竞争力的计划之一;而台湾行政当局进一步于2009年5月14日通过“创意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在2009至2013年针对“六大旗舰计划”和“环境整备”预计投入约280亿新台币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台湾新闻主管部门,2009);更于2010年1月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展现台湾有关方面的决心。不过,相对于投入众多的资源,各界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推动成效却多有质疑。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基础之一在于拥有健全的产业调查,台湾地区过去几年的文化创意产业年报中所揭露的统计资料提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参考;不过,在就业人口的统计方面,目前资料仍无法完整呈现台湾地区文化产业的就业人数面貌、满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需求,例如2008年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报告中视觉艺术等四项台湾当局文化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产业竟没有产业就业人数资料。因此,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本文阐述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分类,并比较欧美、亚洲关注文化创意发展之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差异,同时进行各国及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就业人口统计架构探究;本文以发展较为完整的澳大利亚为主要分析脉络,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统计的参考。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与发展
许多人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英国发展出来的概念,事实并非如此。文化与艺术是“好生意”并非新的想法,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即有许多的研究提出文化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的看法。如70年代的美国,文化与艺术机构为了争取政府资金的支持,即提出文化与艺术具有正面的经济价值与经济影响评估数据说服各级政府相信文化并非赔钱货(Heilbrun and Gray,2001)。英国经济学家John Meyerscough等人在其研究中,亦证明了文化对于英国的经济贡献不容小觑(Meyerscough et al.,1988)。但真正将文化政策视为经济政策的则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政府于1994年由当时保罗·基廷所领导的工党政府发表了“创意之国”(Creative Nation)文化白皮书,该书揭示:“文化政策亦是经济政策;文化能创造财富(Cultural policy is also an economic policy.Culture creates wealth.)”(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Arts,1994)。不过,随后由约翰·霍华德领导的保守派于1996年3月取得政权后,扬弃了视文化政策为经济政策的做法;直到文化创意产业由英国发扬光大后,才回头重新检视文化的经济性。
而最为人熟知的英国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系由托尼·布莱尔所领导的新工党政府赢得1997年英国大选后,在澳大利亚“创意之国”的概念激励下,于1998年由文化媒体体育部(DCMS)组成创意产业工作小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并于1998、2001年分别提出创意产业蓝图报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为目前全球最完整之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报告之一;创意产业以产值、营业额与就业人数作为指标,而其他国家及地区在发展相关产业时亦多以此项指标作为基准。2001年的“英国创意产业蓝图报告(2001 UK 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其创意产业产值的衡量指标包含:(1)就业人口成长;(2)发展特色产业,包括数量、规模、流通与利润;(3)产业所涵盖输出价值与总体附加价值的评估。借由英国政府对于其创意产业的确实掌握而不轻易干涉,充分诠释了政府扮演产业支持者的角色。但其评估系统仍有其限制,包括:创意产业部门的定义不清,造成产业涵盖范围彼此重叠或遗漏;资料来源有限,造成计算、频率和时期的不一致,同时高度依赖特定的资料等(Higgs,Cunningham and Pagan,2007a);而这些限制亦同样地发生在英国国内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统计资料上。
2002年台湾行政当局首度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列入政策,其主要内容包含了整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机制、设置文化创意产业资源中心、发展艺术产业、发展重点媒体文化产业、台湾地区设计产业起飞等各个面向。由台湾经济主管部门、台湾文化建设主管部门、台湾教育及新闻主管部门共同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统筹研拟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策略与措施,将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成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行业。”2002年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基本上以英国创意产业为参考架构,界定产业范畴的考量原则包括:1.就业人数多或参与人数多;2.产值大或关联效益高;3.成长潜力大;4.原创性高或创新性高;5.附加价值高(台湾经济工业主管部门,2006),共计纳入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广告产业、设计产业、数位休闲娱乐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建筑设计产业、创意生活产业等13项产业范畴。该计划执行期程自2003至2007年,主要由4个主管部门共同推动,经济主管部门统筹并负责设计产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跨领域的人才培训,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媒体产业,文化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艺术产业扶植。
2009年,面对新一波产业革命与全球竞争,各国及地区政府必须投注更多资源,以扩大规模、提升新兴产业产值,并辅导及吸引民间投资。因此,台湾行政当局提出六大新兴产业政策,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即为主力产业之一,进而确立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发展性。“创意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目的是将文化、创意、产业三方紧密结合,突显地方特色并推动与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接轨。从2009年起至2013年针对“六大旗舰计划”和“环境整备”预计投入262.65亿新台币;“环境整备”内容包含“多元资金挹注、产业研发及辅导、市场流通及开拓、人才培育、媒合及产业集聚效应”等五大策略(台湾文化建设主管部门,2009),以塑造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良好投资环境,使相关产业皆能获得适当辅导、协助而成长,并进一步培养成为明日旗舰产业;“旗舰产业”则是择取发展较为成熟、具有产值潜力、产业关联效益大的“电视、电影、流行音乐、数位内容、设计及工艺”等六大产业,在既有基础上再作强化及提升,带动其他未臻成熟的产业发展。2010年通过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关规定”,是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里程碑,此规定确立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与具体范畴,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2002年与2010年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比较
研究者整理。
文化创意产业各地说法不同,如英国使用创意产业、韩国为文化内容产业、台湾地区为文化创意产业,而联合国2008年出版《创意经济报告》,使用“创意经济”一词,以涵括各地不同定义间的差异。表2将台湾地区2010年通过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中的产业分类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产业的理论做一比较,以进一步提供各地的差异性。
表2中国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分类与相关比较
注:1.Throsby2001,2008;2.Hesmondhalgh,2007;3.UNESCOInstituteforStatis‐ticsModel,2007;4.WIPOCopyrightModel,2003;5.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 Alliance,2006;6.AmericansfortheArts,AmericansfortheArtsModel,2005。研究者整理。
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位,依据2008年的“文化政策文件”:“以文化治台,可以激发本地区创意,厚培产业,可以穿越政治围篱,开启对话交流,创造台湾地区新形象。以文化作为21世纪的策略领航,以文化的‘软力量’深耕台湾地区,走入国际。”、“厚植多元台湾,全面与国际接轨,强化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文化主管部门,2009),显示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即为台湾当局文化政策的重要一环。从过往的量化数据来看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发展情形,2002年至2007年年平均增长率为7.78%,较台湾地区同期GDP年平均增长率3.7%为高。在附加价值方面,2002年至2007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7.73%。根据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磁带资料、行政统计主管部门“主计处”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劳工主管部门台湾地区职类别薪资调查,各项数据都有正成长的趋势(经济工业主管部门,2009)。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全力推动之下,目标是在2013年将文化创意总产值达到GDP的6%(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约占GDP之7.3%),总产值可达1兆元,依据产值之增加,估计就业人口约可增加20万人(文化主管部门,2009)。但如此亮丽数值仍有待商榷,2001年英国文化媒体暨运动部(DCMS)预估创意产业在2010年将占全英国GDP的7.9%,紧接着在2002年“英国创意产业(UK Creative Indus‐tries:Their Growth During the 1990s and Prospects for the 21st Century)”报告中修正其预估值,将2010年增长率自7.9%修正为5.4%。作为全球文化创意产业先锋之英国尚且如此,显见文化创意产业数值估计之困难。2007年澳大利亚创意产业与创新卓越中心(Excellence for Creative Industries and Innovation,CCI)的统计分析显示,创意产业的价值创造来自于产业中的创意生产力,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修正公布的文化统计架构亦强调文化领域的就业人口统计的重要性,反观台湾地区历年来文化创意产业报告中对于各产业就业人口统计资料仅提供有限的资料,无法确实掌握创意生产力对整体经济所造成的影响。
三、各国家及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就业人口统计架构脉络分析
在创意产业的衡量方面,就业人口是重要的指标。以台湾地区为例,2008年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报告中的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文化创意产业就业人数为211 550人,较2006年增长约1.81%(不含视觉艺术、音乐与表演艺术、工艺与文化展演设施产业,这4项产业自2002年起均未明列)。其中广告产业的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数的6.48%(52 447人),所占比例最高(经济工业主管部门,2009),不过此项就业人数资料并不齐全,因此,减低预测或就业状况与需求的适用性。事实上,在就业人口的统计架构方面,包含英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国、澳大利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均尝试发展更完善的统计方式;因此本文除阐述各国及地区架构外,并以澳大利亚文化创意产业就业人口统计架构为主要分析脉络,以提供台湾当局修正的参考。
以英国为例,2003年英国文化媒体暨运动部发布的“创意经济评估报告(UK Creative Industries Economic Estimates Bulletin)”显示,在2002年6月,创意产业就业人数总计约190万,其中创意产业中的就业人口约110万,另外预估约有80万左右的创意人才在非创意产业部门中工作(如汽车业中的设计师)(DCMS,2003)。不过,这份报告忽略创意产业中的就业人数存在有“创意人才”与“非创意人才”,因此,将无法进行创意产业内的这两项人才的需求与预测。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大学文化政策研究中心(Centre for Cultural Pol‐icy Research,University of Hong Kong)接受政府的委托,针对创意产业的劳动人口进行调查,该中心利用2001年的人口普查资料进行分析,后来出版“香港创意产业基线研究(2003 The Baseline Study of Hong Kong’s Creative Industries)”提出创意人力分布的三种模型,分别为创意产业的创意工作就业人数(OCP)、创意产业的协同创意工作就业人数(APCP,如创意产业内的管理人才)与其他部门内的创意工作就业人数,对于创意人力开始有了较为完整的概念(Centre for Cultural Policy Research,University of Hong Kong,2003)。
而与此同时,欧洲亦开始进行类似研究。因欧洲文化部门蓬勃发展,其产业就业人口分类则以文化产业为主。如法国文化部2005年的“欧洲文化就业报告”,亦认为文化就业人数应涵盖所有文化部门的文化工作者,并计算文化部门内的非文化工作者(如会计师)与非文化部门的文化工作者(如汽车产业的设计师)方能完整呈现文化产业的就业人数面貌(Higgs,Cunningham and Pagan,2007a)。
而澳大利亚对创意产业的就业人数研究与调查则最为完整。首先澳大利亚统计局(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于2001年提出与法国文化就业报告书中同样概念的三项文化产业就业人数统计资料,不过此时并未加总其总就业人数。而由澳大利亚研究委员会(The 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RC)的澳大利亚创意产业与创新卓越中心(Centre of Excellence for Crea‐tive Industries and Innovation,CCI)所进行的澳大利亚创意产业国家蓝图计划(2007 Creative Industries National Mapping Project,CINMP),沿袭以上的创意就业人数统计,将代表创意生产力的创意职业内容扩大,涵盖创意与文化产业两大面向。澳大利亚创意产业与创新卓越中心分析历年来各国创意产业调查,进行创意产业与从业人力的统计研究分析,该中心2007年完成计划报告,报告中揭示了澳大利亚对创意产业的重视,并提供产业灵活的定义与相关活动的涵盖面向,以创意产业的产业和职业分类作为整体分析的依据。针对创意生产的三大区块,创意产业与创新卓越中心定义创意产业的价值创造来自于产业中的创意生产力,依据工作者所从事的职业性质以及工作者所处的产业环境,将创意生产力分为三种类型:(1)专业型工作者,在创意产业中从事创意性职业;(2)镶嵌型工作者,在其他产业中从事创意性职业;(3)辅助型工作者,在创意产业中从事其他职业(Higgs,Cunningham and Pagan,2007a)。分类方式见下表3:
表3 CCI创意生产力的分类表
资料来源:Higgs,Cunningham&Pagan,2007a。
创意产业与创新卓越中心的创意生产研究焦点集中于3项主要活动:创意参与者(Creative Participant),负责核心创意来源,例如导演、建筑师;直接参与者(Direct Participant),直接参与创意活动本身或前置作业,例如图书馆员、舞台灯光设计师;以及专属场域(Dedicated Venues),提供创意活动或前置作业所需一切,例如表演所需的舞台或剧院。认为创意产业的就业人口分布、产业中的创意、数位部门以及文化部门对于经济的影响是可以被衡量的。根据创意产业与创新卓越中心的统计报告(表4),2001年澳大利亚有436 933人投入创意产业,299 916人是在创意产业之中工作(即专业型与辅助型工作者),137 017人在其他产业中的从事创意性的职业(即镶嵌型工作者)。因此,澳大利亚整体产业经济有超过271 467人在创意与非创意产业之中从事专门的创意性职业,另根据澳大利亚统计局(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ABS)的资料显示,澳大利亚全国的19大职业分类里,共有10项职业分类所占的比例至少有2%的镶嵌型创意工作者,其中镶嵌型创意工作者超过3%的则有4项。
表4 创意产业就业人数分类表
资料来源:Higgs,Cunningham and Pagan,2007b。
该中心亦统计了2001年澳大利亚所有436 933位投入创意产业的专业型、辅助型与镶嵌型3类工作者的年度薪资水准,其2001年度薪资总收入约208亿澳元;其中,299 916位在创意产业的专业型与辅助型工作者薪资总收入约143亿澳元;而137 017位其他产业中的镶嵌型工作者薪资总收入则约65亿澳元。若以创意工作者分,271 467位创意工作者(专业型工作者与镶嵌型工作者)薪资总收入约128亿澳元;而165 466位在创意产业的辅助型工作者总薪资则为80亿澳元(见表5):
表5 创意产业就业人数年度总薪资水准
资料来源:Higgs,Cunningham and Pagan,2007b。
该调查亦直接分析各项产业的实际就业人数。以2001年的音乐与表演艺术就业人数为例,整个产业有30 037人。在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共有18 380人,其中专业型工作者9 393人,辅助型工作者则为8 987人。而其他产业中的音乐与表演艺术镶嵌型工作者计11 657人。若依工作性质区分,从事创意性职业者计21 050人,其他的辅助型工作者则为8 987人(见表6)。此项统计数字提供了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的人力现况与需求。
表6 音乐与表演艺术就业人数分类表
资料来源:Higgs,Cunningham and Pagan,2007b,研究者整理。
而2001年澳大利亚音乐与表演艺术从业人口计30 037位专业型、辅助型与镶嵌型3类工作者,其每人年度薪资水准平均收入约为32 868澳元。其中,在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中的18 380位的专业型与辅助型工作者薪资平均为33 800澳元;而11 657位其他产业中的音乐与表演艺术镶嵌型工作者薪资平均收入则为31 399澳元。若以创意工作区分,21 050位音乐与表演艺术的专业型工作者与镶嵌型工作者平均为31 038澳元;而8 987位在创意产业的辅助型工作者薪水平均收入37 156澳元(表7)。由统计资料中,可看出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中的辅助型工作者,如经理、会计等行政工作者平均薪资远高
表7 音乐与表演艺术从业人口年度薪资水准
资料来源:Higgs,Cunningham and Pagan,2007b,研究者整理。
于专业型与镶嵌型的创意性职业的工作者。
澳大利亚创意产业与创新卓越中心研究创意生产力,显示澳大利亚的创意产业所创造的就业人数与经济价值,远高于过去所预想的规模。透过产业各项统计数据(创意产品与服务的活动、人力参与程度以及产业类别)的交叉分析以建立起一致的评量基准,并得以应用在衡量创意产业的真实价值创造,使之能和科学工程、高科技与其他相关产业,如文化产业、艺术产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所规范的版权产业等,使各项产业在同一标准之下进行评比,更加能突显出文化与创意产业的优势与价值所在。
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去年出版的“2009 UNESCO文化统计架构”(2009 UNESCO Framework for Culture Statistics,FCS),提出文化循环(Culture cycle)的概念,如下图1;并希望就业人口统计应建立在最常见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ISIC)标准上,各国及地区可使用较少的资源,直接透过上述分类的基本结构有效地测量就业人口并进行国际间的比较。
资料来源:UNESCO Institute for Statistics,2009。图1 文化循环
“2009 UNESCO文化统计架构”分为三大主领域(文化、相关与综合文化领域),九项次领域;五项主要功能,三项综合功能。惟统计架构中对于文化工作者的就业人口统计,虽指出有必要区分文化产业的文化工作者与非文化工作者及非文化产业中的文化工作者等三类,但有趣的是,2009文化统计架构却只提出针对文化产业的文化工作者与非文化产业的文化工作者进行统计,而将文化产业的非文化工作者排除在外(UNESCO Institute for Statistics,2009),可能造成比较上的困难。
四、结论
自澳大利亚政府于1994年发表“创意之国”文化白皮书,指出文化政策亦是经济政策,文化能创造财富,并经英国将创意产业政策发扬光大后,文化已跳脱了其本质价值的功能,而转变成为高度经济性的新兴产业。在新的世纪,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与许多国家及地区整体经济相较成长速度高出许多,且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显示创意经济时代已经来临。
台湾地区自2002年将文化创意产业列为强化竞争力的计划后,已投入许多资源。不过,目前文化创意产业的就业人口基础调查仍不健全,无法进行更为有效的需求分析与预测。反观英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国、澳大利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就业人口统计调查架构已趋于一致;将文化创意产业就业人口分为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从事文化创意性职业的专业型工作者、非文化创意产业中从事文化创意性职业的镶嵌型工作者、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从事其他职业的辅助型工作者三类分别统计。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的人才培育,必须落实文化创意人才库与资料库的建置,使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得以拥有源源不绝的文化创意能量。而台湾地区已在2010年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关规定”,台湾当局更应展现决心,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的就业人口统计,不但有助于理解文化创意产业的就业状况,更可进行国际比较、提升对文化创意产业就业状况的理解、需求与预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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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United Nations(2008),Creative Economy Report 2008.New York:United Nations.
New Framework for Measuring Employment in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Abstract:In the 21st century,a new development paradigm is emerging that links the culture,economy and technology.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are growing faster than most parts of the economy;and they have evolved into a forward‐looking sector with high growth and employment po‐tential.The research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CCI)and the new framework for measuring employment in CCI.
Key words: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employment;cultural sta‐tistics
【注释】
(1)文化创意产业各地说法不同,如英国使用创意产业、韩国为文化内容产业、台湾地区为文化创意产业,而联合国2008年出版《创意经济报告》,使用“创意经济”一词,以涵括各地不同定义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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