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产业的基本认识
(一)文化产业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文化产业的定义、行业界定以及分类标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经济与文化研究的前沿人物施罗斯比(Throsby)在其所著的《经济学与文化》一书中首先定义了文化的商品与服务,再以此为核心界定了若干层次的文化产业。他指出文化产业是以创造性思想为核心的向外延伸与扩大,是以“创造”为核心并与其他各种投入相结合而组成各类文化产品的经济集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工业标准”。文化的产品和文化的服务向来就有,是按照小农经济的方法去进行还是按照工业标准的方法去生产,这就是一个分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小规模的、零散的,没有按照生产、流通、销售、消费这样一个循环去生产文化产品就不属于文化产业,只有按照工业标准进行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才是文化产业。也就是要批量地、有规模地、连绵不断地去生产。
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每个人都要有来自文化的精神支撑。文化产品和服务既有教育人民、引导社会的意识形态属性,也可称为“教化”属性,这类属性产生的效益我们称之为社会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和服务也有通过市场交换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再生产的商品属性、产业属性、经济属性,这类属性产生的效益称之为经济效益。在这两大类属性中,意识形态属性(社会效益)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商品、产业、经济属性(经济效益)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普遍性。不能因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就忽视其意识形态属性(社会效益);也不能因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殊属性,就排斥其商品的一般属性(经济效益),而是要把两者统一起来,突出以文化人的功能,经济效益要服从社会效益。
我国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是生产文化产品或提供文化服务以满足社会精神文化需要的行业门类的总称。2004年,国家统计局为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出台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为社会发展指标中的文化指标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范围和口径。2005年,国家统计局经进一步研究,与其他几个部委联合完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的制定,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产业又不同于其他产业,从文化产业概念的内涵上看,它必须具有文化的属性。文化产业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从事物质和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以文化为内涵的各种服务活动或部门的集合。它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物质财富;其目的是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全面提升人的生活质量,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从文化产业概念的外延上看,它涵盖了生产、营销、消费的各个环节,属于第三产业,又关联第二产业,横跨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和公共管理业。
文化产业涉及的范围包括:提供产品、文化传播服务和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具体可划分为3个层次和9大门类,包含80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第一个层次为核心层。核心层包括新闻出版,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四个大类,涉及新闻、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表演、文化演出场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群众文化服务、文化研究、文化社团、其他文化等行业;
第二个层次为外围层。外围层包括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三个大类,涉及互联网、旅行社服务、旅游景点文化服务、室内娱乐、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网吧、文化中介代理、文化产品租赁和拍卖、广告、会展服务等行业;
第三个层次为相关层。相关层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两个大类,涉及文具、照相器材、乐器、玩具、游艺器材、纸张、胶片胶卷、磁带、光盘、印刷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家用视听设备、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也就是说文化产业及有关的活动都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中的一部分。
目前,有专家和学者认为,上述分类标准的物质色彩太浓,而文化创意的本质却是非物质的。与文化产业发展的迅猛势头相比,上述标准已滞后于实际需求。最大的问题是将传统文化条块管理作为潜在的参照,“核心层”“外围层”的处理有些简单。把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等归入“文化服务”;新媒体产业在分类中得不到反映,如知识产权服务小类的延伸层不包括“软件服务”,没有涵盖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艺设计和生产等内容。把用于文化活动的设备、用品、产品的销售,以及用于文化活动设备的生产,统称为“相关文化服务”明显不合适。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书籍、动漫游戏等高附加值产业已经无法清晰体现在这一标准中。
一些文化资源较优越的省市,已经推出了自己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但整体结构和框架依旧没有摆脱《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思路。
2006年12月发布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纳入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表”。在九大类中,“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成为新加项目。但依旧没有将新兴的动漫网游产业列入。文化创意产业年度增加值中,超过四成来自软件、网络和计算机服务等。此统计在与其他地区作横向比较时,就有可能失去可比性”。
上海的分类标准没有以文化创意为主体,而是侧重整体产业分类,文化创意只是该市重点发展的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艺术创意、时尚消费创意和咨询策划创意中的一项。2008年杭州市发布的八大重点行业统计分类包括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和文化会展业,对文化创意产业格局的变动作出了应对。2003~2006年在吉林省的创意产业统计中,将建筑、测量及工程服务等技术工程项目列入。2006年广西的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中明确提出包括艺术教育业、文物业。由于济南市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该市统计数据不能反映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情况,无法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进行科学指导。各地标准五花八门,直接导致了文化产业测算统计的混乱。如云南在文化产业中增加了体育用品制造、体育用品批发、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其他体育和珠宝首饰零售等行业。上海把软件业中的游戏产业部分加进了文化产业,山西对旅行社行业采用了另行估算的方法。也有人提出,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等行业);二是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剧舞蹈的演出、体育、娱乐、策划、经纪业等);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礼品、装饰、形象设计等)。[1]
新标准应如何制定呢?专家和学者认为:国际上对文化产业的说法也未能形成统一认识。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的文化产业口径范围相对宽泛,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加拿大制定的范围相对狭窄;中国、法国以“文化产业”为统一口径,英国则称为“创意产业”,韩国和欧盟为“内容产业”,澳大利亚叫“休闲产业”,美国则叫“版权产业”。在文化产业标准问题上,“立足中国文化特色,兼具国际意识”成为很多学者的共识。国内分类标准不仅应该规范统一,还应该与国际接轨。
专家和学者建议,“创意”和“产业”是重新制定文化产业标准的原动力。标准的制定应明确将公益性文化行业和经营性文化行业分开,纳入那些源自创意技能,通过知识产权经营实现盈利的行业;而且,“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应有所区分,增加版权交易指标的权重。标准的制定要反映不断变化着的产业结构,及时删除落伍行业,添加新生行业。理想的文化产业标准不仅能适应国内市场需求,还要引领国际市场,以自己的版权体系适应国际规则,充分配置和优化文化资源。中国特色的工艺生产、园艺建筑等应当成为新文化产业分类标准的一员;未来的新标准可以按照文化产业链划分为三大块——上游是内容,中游是为内容传播提供渠道的媒体和广告服务,下游是延伸的服务业和制造业。
(二)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内容产业、娱乐产业辨析
文化产业的概念,各国的界定不尽相同。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的文化产业口径范围相对宽泛,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加拿大制定的范围相对狭窄。欧盟、日本称为“内容产业”,英国、新加坡等国称为“创意产业”,美国称为“娱乐业”或“版权产业”。具体说法和概念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了各国对于文化产业的不同认识。其中“创意产业”“内容产业”两个概念非常重要,我国在很多场合也有所运用。下面就这两个概念作一个介绍。
创意产业的提出是在20世纪末期。英国是第一个命名“创意产业”的国家。1997年5月,布莱尔担任英国首相后,为振兴英国经济,提议并推动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发布研究报告,分析英国创意产业的现状并提出发展战略。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对创意产业下了定义,将创意产业界定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根据这个定义,英国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行业确认为创意产业。创意产业这个概念提出后,迅速被欧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略作调整后采用。
从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比较来看,我国的文化产业概念主要从产出角度、从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精神文化性质着眼。而英国等国家和地区所称的创意产业,不仅服务于个人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服务于生产领域提升产品附加值的要求,具有明显的“生产性服务”特征。创意产业的界定着眼于整个产业链,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产业源头、产业化路径和产业的社会效果。其中,特别强调产业存在和发展的核心源头——创意。创意产业本质上是以创意和知识为核心的产业。
内容产业是20世纪90年代,在以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数字化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概念,也称信息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创意产业。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上正式提出内容产业的概念,1996年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包括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行业。具体指媒体印刷品(书报、杂志)、电子出版物(数据库、电子音像、光盘、游戏软件)和音像传播(影视、录像、广播)。内容产业的特点在一些跨国传媒公司如新闻集团、贝塔斯曼、维亚康姆等身上体现得最集中,它们大举收购各种类型的内容资源,并尝试以网站、掌上电脑、有线电视以及报纸等各种方式来系统包装和分配它们,使自己成为“最大的内容集成供应商”。
文化产业的核心价值来源于文化产品,文化产品的核心价值就是内容创造力。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形态,内容产业同样是以创意为核心的,但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数字化,而且具有基础性、高成长性等特征。内容产业是在数字技术和信息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其本身也已经越来越成为当代信息产业的核心部分之一。正如信息产业著名评论家、《数字化经济》一书作者坦普斯克特所说,“新经济的主导产业就是新型媒体业,它融合了计算机、通信和传统内容产业。在美国,与电脑通信相结合的新型媒体业占了国内生产总值的15%。新产业部门的利润移向内容,因为这里正是价值产生之所在。”
娱乐产业是美国特有的产业概念。美国没有“文化产业”这个概念。美国拥有好莱坞电影制作公司、五大电视网以及强大的报业、杂志、出版集团等大规模内容提供商,通过国际化产业运作,在全球具有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内容产品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娱乐,娱乐产业中的娱乐内容将成为内容产业中最具市场规模和经济价值的核心部分。
总体来看,创意产业强调了文化产业中的核心源头——创意,内容产业则因应了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文化产业的消费需求和发展需求,娱乐产业则更多地关注文化产业中最富市场活力和经济价值的部分。不管是创意产业、内容产业,还是娱乐产业,都可以成为我们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维度,都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重点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明方向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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