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约翰·霍金斯的创意产业理论
英国是全世界创意产业浪潮的发源地,约翰·霍金斯是国际创意产业著名专家、版权研究领域领军人物、知识产权宪章负责人。他著有《创意经济》等著作,被誉为“创意产业之父”。1985—1990年他担任国际通讯协会执行董事,该组织是全球唯一的通讯技术和政策智囊团体。霍金斯为三十多个国家的媒体和协会提供咨询,包括中国中央电视台、美国广播公司、时代华纳、BBC、IBM、日本广播协会(NHK)、新闻集团等。目前,他是Equator集团、电视投资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负责人,还是林肯大学的访问学者。霍金斯还担任上海戏剧学院创意学院国际副院长和客座教授,并接受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的邀请,担任高级顾问,为上海创意产业的发展和创意人才培养搭建国际平台。
霍金斯在其《创意经济》(The Creative Economy)一书中,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有四大类: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每一类都有自己的法律实体和管理机构,每一类都产生于保护不同种类的创造性产品的愿望。每种法律的保护力量粗略地与上述所列顺序相对应。霍金斯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对应,加在一起“这四种工业就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创意产业包含十五项内容,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工艺、设计、时装、出版、研发、电影、交互式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摄影、软件、视频游戏。
霍金斯认为,创意产业与传统的工业经济不同。在“工业经济”时代,一件产品从无到有,通常需经历“设计发明”、“生产制造”、“分配销售”、“消费使用”四个阶段。这个过程像一根直线,从高到低,后者的声音和作用越来越微弱。走完一个过程,有时长达数年。然而,跨入创意产业时代,我们不得不用“天”来计算。计量单位的改变,表明传统工业的四个阶段已经被颠覆了。在工业经济结构中,科学家或者工程师设计好蓝图,交给别人说,“这就是我要你做的”,随后生产部门照办。但在创意产业中,“设计发明”和“生产制造”的界限模糊了,甚至趋于一体化,双方都有平等的交流地位。创作者与生产者之间,不断交流,反复循环。“设计发明”的人甚至还会直接与“消费使用者”交流。在某些产业,如果用户或者消费者有“点子”,不少公司会直接允许他们设计。一句话,用户变成了发明人,然后在令人难以置信的效率下,形成快速供应链,这个过程或许只需要几天时间。创意产业是竞争最残酷的行业,创意产业依赖的是新颖和创意,每个作品都不能雷同。在创意产业领域里,从事设计和发明的是独立的个体,每个个体都能创作,所以充满竞争。因此,没有创新,没有创造力,创意产业也就不复存在。创造力并不局限于所谓的创意产业,而是渗透在各个方面——小镇规划、城市交通、酒店管理……它变成了人们对个体非凡天赋的赞誉,并且使他们能在企业内部发挥才智。
在创意产业中,创意是灵魂,套上知识产权的外包装,就变成了流通的“货币”。如果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中的“货币”,那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人就是发行“货币”的人。未来,几乎所有商品和服务都不同程度地依赖于知识产权系统,它让发明和创造成功地商业化。任何公司都希望将创新产品的收入最大化,就应尽可能多地申请知识产权。因为在创意时代,知识产权就是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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