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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

时间:2023-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一)混合式广播电视产业实体广播电视行业实行制播分营制之后,许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部门走向了市场,社会上也成立了一些新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

三、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

(一)混合式广播电视产业实体

广播电视行业实行制播分营制之后,许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部门走向了市场,社会上也成立了一些新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在这些制作公司的成员中,有的是以私人投资的身份加入的,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加入的,有的是以公有制实体的名义加入的,于是就出现了一种混合式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这类制作公司实际上是一种股份公司,但又没有股份公司那样规范,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能只是为了完成某项任务,当这项完成之后,这种联合体可能就不存在了,或者又组成新的联合体。但是,也有一些混合式广播电视产业实体是一种稳定性的经济组织,是以某一实体为核心而组建起来的,具有集团性的混合式实体组织。

(二)集体所有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

传统意义的集体所有制实体组织是指那些生产资料归某个集体单位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同国家所有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里所分析的归集体所有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原来的集体经济单位用承办栏目或出资的形式组建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二是由大型的、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出资所组建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三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不管采用何种形式组建的集体所有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它都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集体所有的广播电视产业的资产和劳动产品只归各个集体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国家不能无偿调拨和支配。各个集体经济单位之间,也不能无偿占有对方的资产、劳动产品和劳动力。

(2)集体所有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在接受国家宏观间接调控的前提下,有权因地制宜地安排自己的生产计划。

(3)集体所有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的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劳动者的报酬标准,由各个集体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收益的多少自己决定,各个集体单位之间可以同工不同酬,各个劳动者之间也允许存在差别,等等。

集体所有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对于促进整体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广播电视产业实施转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这种所有制结构形式的作用。

(三)民营广播电视产业实体

我国曾有规定私人不能办广播、办电视。这里讲的“广播”、“电视”指的是拥有播出权的电台、电视台或广播电视播出公司,国家政府从来没有出台过不准私人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规定,但是,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曾把私人不能办广播、办电视理解为包括“制作”在内的广播电视产业。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电台、电视台既承担制作节目任务,又承担播出节目的任务,于是,把我国的电台、电视台搞得很大。这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方面实行了十分宽松的政策,允许民营广播电视产业机构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并可以直接承办国家电台、电视台的某些栏目。

民营广播电视产业机构的出现是有条件的,其基本条件如下:

(1)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地发挥。

(2)广播电视产业内部真正实施“制播分营”体制,即广播电视节目由社会上的民营制作公司制作,国家控制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公司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选购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的,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文化的广播电视节目。新闻性节目由电视台或播出公司自己制作。

(3)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法规和播出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的权利,明确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公司必须依法购买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的广播电视节目,不能利用播出特权随意购买不符合要求的广播电视节目,除新闻节目外,不得制作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以免造成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垄断。

(4)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受众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权。对于受众的举报要进行认真核查,凡是真实的,对举报者要进行重奖,对播出公司要进行严惩,或者采用经济手段对播出公司实施不同程度的罚款,或者对播出公司的领导进行相应的惩罚。

(5)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是为播出服务的公司,它不是音像出版社,其服务对象就是全国各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公司,不直接为受众提供服务。那么,音像出版社能否承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任务呢?在没有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是不能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如果有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能力的音像出版社可独立成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其服务对象已不是分散的顾客群,而是具有播出权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公司。

随着我国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广播电视产业公司将纷纷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担心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会下降。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根据的,根据商品交换的规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制作的节目是要卖给有播出权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公司,这样,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就是制作公司的生命,如果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播出公司就不会购买他们的节目,这样就等于它们的投资不能收回,就意味着赔本,严重的就可能倒闭,制作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必须重视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制作公司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会比电台、电视台自己制作还会有保障,因为在现行体制下,电台、电视台对自己制作节目的质量没有严格的制约机制,如果广播电视节目质量不符合要求,最多是制作者受到批评,或者少一点奖金,绝对不会危及制作者的生存,因此,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质量的重视程度就可能低一些。

新中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体制在较长的时间内起着作用,直到现在,它的惯性作用还影响着许多人的思想和行为。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在广播电视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样,民营广播电视产业如何发展?如何科学地对待民营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其他形式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

广播电视产业部门的服务对象就是社会大众,应学会利用大众自己的力量为大众提供有效的服务。那么,如何利用大众自己的力量呢?简单地说就是运用政策的权威性,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支持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这个政策就是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允许社会各界(包括国外愿意投资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经济实体和政府机构)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但应该注意的是不论发生何种情况,电台、电视台的播出权必须牢牢地控制在国家手中,这既是我国国家利益要求的,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

根据这种宽松政策的要求,除了继续支持上面所说的四种广播电视产业所有制形式外,还应该允许合作形式、合资形式、独资形式等,以便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的发展,丰富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更好地满足受众对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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