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邮政发行与发行垄断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报纸发行基本上是由国家邮政系统所垄断的。各地不存在商业性的发行系统。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邮局在报纸发行中的垄断地位逐渐被打破,报纸的自办发行业务占居了半壁江山,有些地方报纸的发行系统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和实力。通过邮局发行的报刊期数在1985年达到最高峰,为30172万份。此后,邮局发行的报刊数呈明显的下降趋势,2000年为20090万份,仅为1985年的66.58%(参见表11—3)。
表11—3 通过国家邮局发行的报刊期发数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第539页。
但是,从全国来看,迄今为止,国家邮政局仍然是报纸发行最强大的发行网络,在报刊发行市场上,邮局系统仍然具有明显的市场势力(market power)。
更重要的是,国家邮局实际上还被赋予了一些行政性的职能(尽管未必具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可以某种“红头文件”为依据,而“红头文件”在现实中是有法律效力的)。例如,在许多地方,邮局系统对于报刊市场的管理就有很大的权力,甚至拥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如驱赶、取缔报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规范当地报刊发行市场的秩序,甚至为了“整治市容”,常常采取政府行政部门和邮局系统联合执法的方式整顿报摊。
这些情况并非完全没有其合理性。但是,也给不合理的市场垄断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邮政事业中的特许垄断业务是国家赋予邮局的特殊权力。特许垄断业务的范围边界究竟在哪里?报刊发行并不属于特许垄断业务。也就是说,其他单位是可以经营报刊发行业务的。既然这样,邮局发行和其他发行机构就应该平等竞争,以实现发行市场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功能。而如果国家邮局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特许垄断业务的权力,来获取非特许垄断业务中的垄断地位,或者打击、损害竞争对手,或者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甚至政府委托的其他权力,来侵害客户的利益,则是非常不合理的。
与其他产业相类似,在一些地方的报刊发行市场上,也往往会发生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规定,公费订报必须订了本地报刊才能订其他报刊。有的政府执法机关在办理公务时,强迫当事人订购有关报刊。例如,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甚至公安、消防等部门,都会强令订购一些同这些部门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报刊。这种强制发行的行为也具有直接的市场垄断效应,对外地同类报纸进入本地区形成很大的障碍,对消费者的利益也是一种明显的损害。
除了地方性的发行市场垄断行为之外,长期以来,中国报纸的出口也实行国家垄断,即必须经由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才能出口。这也导致中国报纸进入海外市场的途径非常狭窄,参与国际竞争的效率非常低下。报纸的进口管制就更为严格。总之,迄今为止,在报纸的进出口领域,仍然是以国家特许公司的独家垄断为基本特点的。这对我国报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构成了一定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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