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对待,积极推进电视内容产业发展——访国家发改委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齐勇锋
鲁佑文[1]
今年5月20日,笔者就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电视内容产业建设与发展研究”,采访了国家发改委文化产业研究中心齐勇锋主任,对包括“电视内容产业建设与发展”在内的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电视内容产业投融资环境、电视内容产业的企业构成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对话。
记者:近两年来,我国非常重视发展包括电视内容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政策构建、理论研究与实践层面的内容建设,以期提升中国传媒和出版物的国际竞争力及对外传播影响力,并从整体上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那么,我国近两年出台了哪些有利于大力发展包括电视内容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应该怎样对其加以解读?
齐勇锋:在经济与文化日益融合的今天,文化产业为世界公认的朝阳产业。我国是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化资源大国,具有发展文化产业的资源和市场的优势,但长期以来却处于文化产业小国的尴尬境地。在此种背景之下,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意见》;2005年8月,文化部等5部委出台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中办、国办出台《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国家出台《“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10月,文化部又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我们推进包括电视内容产业方面的创业有非常大的价值;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出现新的局面,并将积极影响国内产业结构调整。
首先,从总量来看,在“十一五”期间,文化产业将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文化产业发展将出现高于GDP的发展态势。我为什么会作出这么一个预测?一个是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会极大地解放文化生产力。另一个是农业税取消以后,农民的收入会出现大幅度增长,2005年大概增长11%。农村人口7亿多,城市人口5个多亿,农村人口占大多数。整个国家的基础设施这几年在日益完善,高速公路超过了4万公里,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超过了8亿部,而且这些数字在进一步刷新。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将会对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几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文化部和广电总局实施了一系列改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大项目,包括“西新”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图书馆和文化馆建设等等。据我了解的情况,2007年,全国范围内,县级馆全部可以建起来,村村通已经达到97%。公共文化建设为文化消费提供了强有力支持,反过来又可以加大文化产业的发展。
其次,从文化产业结构来看,上述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台,大大降低了资本的市场准入门槛。就是说,娱乐文化产业,音乐、演出、会展、广告业、古玩经营、新兴媒体像互联网等等,将会出现高速增长的局面。而我们的广播电视像数字电视,由于体制原因,这几年增长比较平缓。我们传统媒体还不允许公司进入,这可能对我们传统媒体产生影响。所以体制性的因素可能是很大的制约因素。
记者: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包括电视内容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应该怎样发展?您对电视内容产业是怎样理解的?
齐勇锋: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我们国家经济实力日益增强。但我们还要发展国家软实力,要让文化产品走出去,成为文化大国的支撑力量。从国际背景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国际文化产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强劲势头。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货物贸易是逆差,但版权贸易却是顺差,我国的情况则与此恰恰相反。作为一个文化资源大国,需要把发展文化产业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以跻身世界文化产业大国的行列,为实现中华民族和平崛起创造条件。从国内背景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国内文化消费以年均两位数持续增长,推动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也应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
应当看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非公有经济已占国内经济的半壁江山。非公有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解决城乡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非公经济”的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也为非公有经济进入文化产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我们国家发展包括电视内容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在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就可能把体制转变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融为一体,互为依托,变粗放式的增长为集约式的发展。发展文化产业,各地可以依据各自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创新发展模式,可能会成为我们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内动力。各地在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要定位,不可能所有东西都发展,要根据自己的资源条件、能力进行产业布局。比如云南省,定位很明确,就是把文化旅游业作为主打产业,一些节目产品,像“走遍云南”、“香格里拉”、“茶马古道”影响很大,区域差距会形成文化产业的区域分工。中国文化产品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文化产品生产的标准要跟国际接轨,这样会有更多的精品出现,并加大融入国际市场的步伐;一个是我们文化产业随着改革深化,一大批企业会跟国际资本市场结合,登陆国际资本市场。
对于电视内容产业,我认为在当前还远未形成“产业”之前,就匆忙为其下定义,意义不大。重要的还是要从实际做起,在实践中逐步形成概念。正如时下所谓的“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概念,争议实际上很大,我们可以搁置争议,先不讨论概念,可以从实践层面做起。如果硬要就此下个定义,那也只能是指一切与电视内容生产相关,并由创意、策划、生产、包装、广告、营销、推广等部门所构成的产业链。
记者:国家一系列有利于电视内容产业发展的政策出台,会给我国电视媒介投资、融资方面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齐勇锋:2005年8月8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和2006年10月18日文化部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两个文件,一是明确了鼓励、允许和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把放开投资准入门槛与规范监管结合起来;二是明确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具体途径,既可以采取增量投资的方式,也可以对国有文化单位进行参股改造。也就是说,把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长期以来,以国家为单一投资主体,管办不分、政事不分、条块分割和城乡二元结构为特征的传统文化体制,严重地束缚了文化生产力的发展,致使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严重短缺。因此,在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进一步开放投资准入门槛,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尽快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体制格局,是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
对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具体规定,或鼓励,或支持,或禁止。按照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全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可以分为私人消费品和公共消费品两大领域。就文化领域来说,这一划分标准还涉及到文化产品的“公共性”问题。将两者结合起来分析,我们认为,文化产品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私人文化产品,即文化意义的“公共性”较低,且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文化产品。其生产和提供应由市场调节,可广泛向非公有资本开放,比如非新闻性节目——电视剧、娱乐节目、体育节目、综艺节目。二是纯公共文化产品,是指文化意义的“公共性”特别高,直接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或社会稳定,或与国家和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如新闻节目和新闻性专题节目等。三是准公共文化产品,是指其文化意义的“公共性”较高,但与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信息安全不直接相关的文化产品。可以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如某些政治性、宣传性较强的电视剧等。此次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实际上是以此为依据进行分类的。
对提供私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领域,政府投资可逐步退出,让市场发挥调节作用,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些领域包括:电影和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等。向社会提供纯公共文化产品的领域,由于产品的“公共性”特别强,有的还涉及国家的文化主权、文化信息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因而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必须由政府干预并进行投资经营。文件明确规定:禁止非公有资本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非公有资本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等。对于面向集体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性”较强,但与国家的文化主权、文化信息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关系不大的准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可采取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的方式,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并投资参股国有文化企业,但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这些领域主要是: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
当然,公司或企业策划、制作和包装节目,已经实行了行业准入制度。比如,在电视剧制作领域,国家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其中规定,任何机构拍摄电视剧必须得到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颁发的电视剧拍摄许可证。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是长期许可证,乙种是临时许可证。一般获得许可证的机构应该是能够在党和政府有效监管下的国营机构,目前国内大约有150家获得电视剧制作甲种许可证的单位,约400家获得临时许可证的单位。从2003年开始,广电总局陆续给全国十大民营电视制作机构发放电视剧制作的甲种证,大大减少了民营资本投入拍摄的障碍,扶持和鼓励了民营资本对于电视剧产业的投入,为电视剧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2004年11月,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44号文件,其中有“自2004年11月28日开始,外资媒体公司可以入股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持股不得少于51%(时政新闻和与新闻有关的专题、专栏节目对外资媒体仍不得开放)。”这无疑给了外资媒体一个肯定的名分。除了节目许可证制度,还有电视剧规划审批以及发行播出审查制。
记者:伴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电视媒介对电视内容的需求日益旺盛。您认为国内电视媒介应该怎样处理好自我生产与海外购买之间的关系?
齐勇锋: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国家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和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的逐步推进,就我们国内而言,人民群众和电视媒体本身对电视内容的需求大增。一方面,有线电视数字化后,频道数成倍增加,国内电视内容的生产还跟不上播出的需求,大量节目的重复播出率极高,比如一部电视剧同时在七、八个卫星频道播出,节目同质化也非常突出,比如娱乐节目的模仿与跟风。另一方面,我们国家每年还要花大笔资金从海外购买电视节目和购买节目版权。有鉴于此,国家近年出台了上述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媒体和社会化公司以或独立或股份制的方式,合作生产非新闻性的节目,包括作为频道播出主体的电视剧,尽可能满足国内电视媒体的播出需要。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积淀的文化大国,应该按照国际通行的文化产品生产标准,努力打造出属于我们民族的文化产品品牌,让其大量走向世界并影响世界。
记者:您认为我国目前在电视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齐勇锋: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是一个现实而又长远的话题。在电视节目的生产领域,我想同样也是如此。比如在电视剧的生产方面,大量情节雷同的剧目泛滥;在娱乐节目生产方面,同样存在许多的简单模仿、复制与跟风,节目同质化非常严重。我个人以为,要消除这方面的负面影响或者说减少、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行业内可以讨论并制定行规,规定哪些属于模仿,哪些属于借鉴,哪些是侵犯了版权等等。行业内和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加强监管,加大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节目生产企业也要加大产品简单复制与模仿的难度,让跟风者因此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但是,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努力提高全民的版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与创造的氛围和环境。这样,才会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注释】
[1]本访谈属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电视内容产业建设与发展研究”的一部分,原载于《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访问者系湖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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