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解读模式的产生:自由而负责任的报纸
新闻报道中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对于新闻界来说,似乎一直令人困惑。早在1841年,格里利就曾对《纽约先驱报》所谓的不偏不倚的政治报道提出质疑:“如果有人真的相信《先驱报》关于议会辩论的公正报道,我们就请他去读一读其他报纸上波特先生的讲话,然后再对照一下《先驱报》上可恶的赝品和压缩。波特先生讲了一个小时,而《先驱报》的报道一分钟就能读完!这就是马歇尔先生和所有反对议会演讲的人通过报纸处理这类问题的方式”(Bleyer,1927:219)。格里利敏锐地察觉到贝内特所谓的不偏不倚中隐含着的主观性,新闻内容的取舍,呈现报道的版面、篇幅实际上都与编辑的价值判断密不可分。1855年,《春田共和报》的编辑鲍勒斯也对中立原则表示出困惑:
完整刊登所有新闻、平衡报道对立观点的新闻模式,有时似乎反而更容易困惑读者……他们不知该如何去思辨,也不知该相信谁的说法。如果他们知道我们也常常和他们一样迷惑,或许就能使他们稍感安慰……
但是,就鲍勒斯个人而言,他似乎更倾向于中立的原则:“有些读者或许愿意相信我们的判断,但如果有些人希望(他们也理当如此)自行比较、衡量不同的意见、自己下判断,我们就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原始的资讯。而这正是中立理念的精华”(转引自Roshco,1994:65)。在一个鼓吹型编辑大行其道的时代,鲍勒斯将中立地提供原始资讯作为报纸的义务,不能不说这体现出一种职业素养,因为他试图避免一己之见对读者判断的影响,但他的做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在主观与客观之间的中庸之道。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客观理念虽已成为新闻业的职业意识形态,但是对新闻报道中存在主观性的揭示与思考却一直余绪未断。新闻界开始尝试在新闻报道中融入主观性。但是,正如麦克道戈尔指出的,此时,“在许多编辑的眼中,解释性报道依然是一个肮脏的字眼”(MacDougall,1977:vii)。
因解读而带来的主观性与新闻界职业理念——客观性的冲突,使得大多数编辑认为解读模式会对新闻业的职业权威构成威胁。并且“新闻界素有推崇每家报纸和每个报人完全独立、彻底自由运作的绝对个人主义传统”(布兰查德,1977:82)。1922年,“美国编辑协会”公布了七项新闻业准则,其中前三项准则为(Mott,1962,726):
一、责任。报纸吸引读者及拥有读者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只需考虑公众福祉。报纸对其获得的公众注意力的运用将决定其责任感,全体职员都应具有这种责任感。记者如果利用其权力谋求私利或达到不正当目的,都将视为对其所托受责任的不忠。
二、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乃人类的重要权力。讨论任何非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包括任何限制性的法规是否得当是毫无疑问的权力。
三、独立性。除了忠于公共利益外,免除所有的义务,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1.凡来自私人的新闻,如与公众利益相抵牾,或证明其形式和内容不具新闻价值,则不予刊登;
2.明显歪曲事实的党派性社论实有损美国新闻业的优良精神;新闻栏中如果出现这种内容,则有悖于新闻业的基本原则。
从这几条准则中可以看出美国媒介奉行的自由主义立场和主要通过行业自律规范自身行为的传统,这亦使得新闻界对“责任”一词十分警惕,他们担心这会成为政府干预媒体的借口。因此,《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发布之后,旋即成为“大多数报社的诅咒对象”(莫特,转引自布兰查德,1977:81)。美国报纸编辑协会主席韦伯尔·福里斯特针对哈钦斯委员会的报告指出,“如果新闻媒介失去自由的话,那不会是因为一份诸如由哈钦斯委员会自己任命的大陪审团提交的综合控告书,而是因为对读者失去兴趣和信任”(转引自阿特休尔,1989:209)。
媒介对于政府干预的警惕并非空穴来风。1933年,新当选的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迅速地将全国人民团结在他的“新政”一揽子计划之下。新政的核心理念是对经济自由放任主义的摈弃。在《宪法》和《权利法案》诞生的年代,美国人就将财产权视为个人的首要权力,直到1922年,一位联邦法官还说:“应该记住政府的3条基本原则,也是政府存在的目的,即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斯瓦茨,1990:194,转引自支庭荣,1999:71)。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一直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自由政策。但是,19世纪至20世纪的多次经济危机使得美国各界认识到,经济放任主义已经走得太远了。逐渐地,自由放任开始让位于社会福利和对一个更公平的工作和生活水准的维护(支庭荣,1998:72)。许多美国人已经开始信奉以保障公共利益为指导的干预经济的政策,他们也逐渐接受了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涉。二战后的几年中,“社会责任”一词骤然间在美国的各个大小机构中成为群起而追之的目标。涉及这一概念的书籍数量逐年增多,其中出版量最大的要算商务、特别是与市场学有关的书,此外还有科学方面的书(阿特休尔,1989:207、341)。
报纸因被宣布为州际商业的一部分,特别是因其所有权集中而被罗斯福政府纳入新政的经济改革框架之中。自1933年开始,报纸就发现政府借助最高法院的多项裁决将报刊商业化运作的诸多方面置于政府的管制之下,报纸感到其独立运作的健全财政基础受到冲击,而这一基础被“许多主编和发行人认为是真正自由而独立的新闻界所必需的”,他们认为新闻界应该采取商业运作的模式,因为新闻界是唯一在《权利法案》中被特别提及的产业,这意味着政府不能干预新闻界运作的任何方式(布兰查德,1977:83)。虽然罗斯福总统与新闻界的蜜月期长达两年,但在1938年后,众多大报开始尖锐批评总统的新政,总统亦经常指责报纸经营部门的权力已经成为真正的新闻自由的障碍(Mott,1962:724)。总统本人对新闻界提出诸多批评,他指责新闻界失之公正,政治报道有倾向性;新闻栏目里尽充斥着无稽之谈和区区琐事而没有发表一些对公众有益的消息(阿特休尔,1989:207)。报刊与总统之间冲突的集中体现是联邦政府对多家报纸提出起诉。
20世纪上半叶,美国的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政府力量的逐渐增大。1969年美国一位政治学家西奥多·路威出版了一本著作:《自由主义的终结:美利坚第二合众国》。这部书谈到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民主政治经历的巨大转变。根据传统分权理论建立的宪法仍在,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仍是公众的信仰,但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主的危险来自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来自支持这种权力的“大众民主”(mass democracy)。路威的观点未必人人会赞同,但他列举的事实和描述的现象却是很难否认的(梁治平,1992:215-216)。两次大战期间,政府都加强了对媒体的控制。虽然在美国,政府干涉被视为妨害新闻自由,但两次大战的特殊需要,使公众和新闻界对于政府控制新闻的反感有所减弱。
阿特休尔认为,鉴于此,《时代》杂志发行人亨利·卢斯决定开展一场反攻的战略是“明智的做法”,后者提供资金筹建一个由学者组成的委员会专门研究新闻传播情况,以便改进新闻传播的质量,为消除政府干预献计献策(阿特休尔,1989,207)。舒德森也认为卢斯的初衷是希望“新闻自由委员会”探讨这样一个问题:被大政府以巧妙的公关控制的媒体还算不算是一个自由的媒体(Schudson,1978:167)。1947年,委员会公布了其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结论是新闻自由的确处于危险之中,但是,造成这种危险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却是媒介自己,“新闻自由之所以面临这种危险,部分是新闻界的经济结构所致,也是现代工业组织所致,同时是因为新闻界的主管未能意识到一个现代国家的需要,未能估计出并承担起那些需要赋予他们的责任”(新闻自由委员会,2004:2)。报告将改善媒介的行为寄于政府、媒介、公众的共同努力,并对媒介提出了著名的5点要求:
1.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
2.一个交流和批评的论坛;
3.对社会组成群体的典型画面的投射;
4.对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呈现与阐明;
5.充分接触当日消息。
报告还特别说明,美国人民对于新闻界的要求已经今非昔比,“无论在所需信息的数量还是质量上,它都是一种其责任大大增加的服务”,就信息数量而言,要提供关于公众自己及其所处世界的所有广泛信息,就信息质量而言,信息必须以这样的方式提供:要小心翼翼地考虑事实真相的完整性和公正性,以促使美国人民作出维系国家政体和坚持自身生活的根本性决定(新闻自由委员会,2004:11-28、29)。
该报告并未得到新闻界的普遍认同,部分报纸对其展开激烈批驳。不过,报告得到了报界意见领袖们的声援。《纽约时报》认为新闻自由存在的危险虽不像报告说得那么严重,“但我们欢迎委员会所做的研究。我们为报告的标题《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喝彩。自由与责任必须永远联系在一起”。《华盛顿邮报》亦表示赞同报告提出的现在媒体的当务之急是进行批评性的自我审视,并称“简而言之,一个既自由又负责任的新闻界是一个通向自由社会的有效途径”(转引自布兰查德,1977:116-117)。虽然报告没能被新闻界普遍接受,但有一个事实却是报纸无法回避和无力反驳的:即报纸公共形象的受损和公信力的下降。哈钦斯委员会认为私人企业的经济逻辑迫使大众传播产业的大部分单位去寻求更大的受众群,结果使得关于公共事务的信息和讨论只成为传播产业的部分产品,并且通常是一小部分。而且,这样的信息和讨论还必须被定形,以便于它们能吸引最大读者群,进而实现自负盈亏(新闻自由委员会,2004:32-33)。1956年出版的《报刊的四种理论》针对委员会报告对媒介逐利而动,对公共事业不作为的指责也作出了有力的回应。[1]
尽管报界对于哈钦斯委员会“反复抨击的系统性危机”愤愤不平,将此视为内行遭到了门外汉的批评(转引自布兰查德,1977:108),但他们却不能不考虑自己公众形象岌岌可危的后果。这关乎其职业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关乎其经济利益。他们担心李普曼在1920年的预言成真,这位激进的改革派警告经济上排外的发行人:“如果发行人……既不面对现实又不加以处理,那么总有一天,在愤怒的公共舆论的激励下,愤怒的国会将用一柄斧子来给新闻界做手术”(转引自布兰查德,1977:87)。报界对于政府干预历来敏感,他们必须努力防止这种可能性的出现。并且,报纸作为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商品,它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公众形象,如果失去公众的信任,那就等于失去读者,失去了读者,就失去了广告商;失去了广告商,就失去了钱。
报纸开始调整自身行为,这可以看作是其对社会责任论做出的回应,但这种回应并不是欣然领受,而是部分妥协。新闻界努力的表现之一是新闻批评得到重视,1949年,美国报纸主编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探讨各报进行自我审视和批评的必要性,这个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称要“将我们的持续性自我审视进行得更为有效和更负责任,以适应目前和未来的情况”(转引自布兰查德,1977:122)。到了1950年,这个特别委员会就成为了监督新闻界责任的永久性机构。这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新闻界通过开展新闻批评成功地将其结构性危机纳入了媒介自律的规范之内,而回避了结构性改革的本质问题,显示出媒介专业主义话语的强大包容能力和消解能力。
媒介努力的表现之二是在报道实践上的调整,他们将解读模式作为对委员会5点计划的积极回应。1953年,《纽约时报》的一位副总编辑即指出(转引自Roshco,1994:80):
“所有适宜刊载的新闻”如今不仅应该包括实际发生的事件内容,同时也应包括事件发生原因的说明,他说:“在许多情况下我们都发现——而且如今也接受这种想法,那就是:不仅新闻事件本身具有重要性,事件发生的导因也非常重要——至少和事件本身同样重要。过去的报道大多都只照顾到新闻事件表面的事实——也就是‘焦点新闻’(spot news,即纯新闻),极少真正地去探究事件发生的原因。
一场种族冲突、一次监狱暴动、一个景况堪虑的贫民窟——甚至一桩谋杀案,都有其深植于一般习俗、传统或地区经济条件的社会背景,这些社会背景一向存在,而且可以被发觉。在我们看来,去把这些背景因素挖掘出来,似乎应该是记者的责任。
然而,恰如媒介将“负有责任”置于“自由”的前提之下,将“社会责任论”作为“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修补一样,解读模式也是对信息模式的修补,是将解读材料嵌入信息模式的一种报道模式。所以解读模式既是应读者需求而生,同时它又是报纸权衡利弊,对现实妥协的结果,信息模式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正如曾任职于《纽约时报》,二战后,成为美国著名广播评论家的艾默·戴维斯(Elmer Davis)所描绘的优秀的报纸及优秀的广播者的困境:它们必须在一条横亘于峡谷间的钢索上努力地保持平衡。在钢索的一边是谬误的“客观”理念,另一边是未能在客观与主观之间、合理的事实与记者或编辑的臆测之间,清楚划分界限的所谓“诠释性报导”。这也就使得许多人宁可只死守着那些最不引人争议的客观事实——只管直接引述胡济阁下(John P.Hoozis)说的话,不必考虑他是不是在扯谎(转引自Mencher,2003:55)。
报纸安然渡过了这次由结构性矛盾引发的自身合法性的危机,原因并不仅仅在于报纸自身的努力和妥协,还因为哈钦斯委员会的报告和社会责任论都未能就解决这一结构性矛盾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哈钦斯委员会也承认想不出新闻自由在哪一种社会状况下能不受到威胁。一方面,委员会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解决途径,政府干预显然是口双刃剑,委员会对此十分谨慎,他们寄希望于新闻界和人民来医治这些痼疾;而另一方面,委员会又认为治疗目前的这场危机也不见得需要动大手术,从委员会开给政府、媒介、公众三方的治疗方案来看,的确没有针对报纸结构性矛盾的大手术(新闻自由委员会,2004:2、50-62)。在不改变报纸体制的情况下,对报纸寄予如此高远的期望确实有点不切实际,这也就难怪阿特休尔认为,要求作为操纵经济和政治命脉的私人营利机构的媒介有明确承担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的职责,在逻辑上看是可笑的(阿特休尔,1989:218-219)。
由于报纸自身的结构性矛盾始终没得到解决,它与报纸的发展就一直如影相随,而报纸也在这一结构性矛盾而引起的张力中不断地寻找着平衡。报道模式也因此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它在某种意义上是报纸新的平衡点的显现和外化。只要商业性和公共性的矛盾存在,报纸就会像钟摆一样不停地在二者之间来回摆动,而随着这种摆动,也会有新的报道方式产生,但这种报道方式能否成为作为新闻报道常规形式的报道模式,则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报业的组织特性,否则也就只能是“你方唱罢我登场”,看似热闹,实则主角早已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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