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与公众身份的建构
■颜纯钧
尽管对中国是否存在着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学术界至今尚有争议,但这方面讨论的日趋热烈,概念运用的频率提高,仍在表明一种问题的当下性。尤其是大众传媒在当代的发展,极大改变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原有面貌,以至哈贝马斯也不能不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中补充道:“这样,一种新的影响范畴产生了,即传媒力量。具有操纵力量的传媒褫夺了公众性原则的中立特征。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1]实际上,并不存在一种标准化的、凝固性的公共领域。社会的发展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不断提供着新的契机和可能性。一旦大众传媒影响又统领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诸多特征与功能也势必要反过来加诸于其上。对大众传媒而言,把它看作一种传播方式和看作一个公共领域是两个不同的认识角度,然而它们又彼此缠绕在一起。作为公共领域,大众传媒呈现为一种社会的结构形态,于是一般地完成信息的传播已经远远不够了,它还必须更大地发挥组织社会的作用。当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通过大众传媒来加以表达时,它的传播功能也在经历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哈贝马斯有关公共领域的理论固然是讨论的前提和重要的学术资源,但更丰富的社会实践仍在把重新归纳的任务提到我们面前。
一、大众传媒和公共领域
在哈贝马斯看来,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是作为一种批判空间和对抗形式在封建国家内部生成的,它是国家和社会相分离之后的产物。在这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特指的对象,是十七、十八世纪欧洲社会的特有范畴,哈贝马斯把它与平民公共领域相提并论——当然更多地关注前者。在这个意义上,公共领域的概念具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并仍以自由主义民主作为精神的基石。但是,哈贝马斯也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讨论公共领域,这时候它是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的表现,作为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调节手段和中介环节,是由公民集体参与并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载体的公共话语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它和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交往理性在思想上一脉相承。
问题在于,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它既是社会充分分化的结果,其本身又有基于科技进步的发展逻辑。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曾经详细分析了报刊业从私人的新闻写作演变为大众传媒的公共服务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把政治动机转向谋利的可能性,和商业社会结构转型的总体趋势取得内在的一致。当20世纪各种电子传媒纷纷出现之后,公共领域结构转型的趋势便愈演愈烈了。所以,哈贝马斯才指出:“按照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模式,这种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机构应当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但是,过去一百年来,由于商业化以及在经济、技术和组织上的一体化,它们变成了社会权力的综合体,因此恰恰由于它们保留在私人手中致使公共传媒的批判功能不断受到侵害。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报刊业相比,一方面,大众传媒的影响范围和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公共领域本身也相应地扩展了,另一方面,它们越来越远离这一领域,重新集中到过去的商品交换的私人领域。它们的传播效率越高,它们也越容易受某些个人或集体的利益的影响。”[2]大众传媒的电子化给公共领域带来的后果,是由于它的迅疾特性和离散特性,其影响的范围和力度都在不断加大。这就使得它有可能成为一种权力的形式,被各种权力集团所窥视和利用,越来越失去自由主义的精神特征。一方面,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取决于它所呈现的话语空间和交流形式,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又是朝着被社会权力争夺和占有的方向发展,公共领域的基本结构也随之发生转型。以自由主义为旗帜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形成于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进程;一旦公共领域获得独立的社会品格,它又以自身的逻辑去展开,并在社会的组织系统中占据自己的结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领域已经不仅仅属于资产阶级,也不仅仅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结构形态。由于大众传媒的影响和统领,公共领域在组织社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反的它作为公众舆论和公共交往的特征却被削弱了。
哈贝马斯自由主义模式的公共领域具有强烈的理想色彩和目的论色彩。现代社会中被大众传媒影响和统领的公共领域,并不是按照哈贝马斯所描述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旧有模式在发展,而是在结构不断转型的过程中让自身融入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进程。曾有论者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传媒的公共领域是无法存在的,因为“政府始终以近乎垄断性的态势对传媒行使着绝对的领导权。传媒的国有属性和由党管理的政策没有根本改变,传媒性质和基本功能没有根本改变。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传媒的首要任务还是宣传党的政策和方针。”[3]这种论断迷失于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模式的公共领域的描述,却忘记了他对公共领域结构转型的问题所进行的更深入探讨。恰恰是哈贝马斯,指出了“在英国、法国和德国,这些新媒体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因为如果不这样,他们的传播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避免受到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功能的侵犯。”[4]在现代社会,由大众传媒所影响和统领的公共领域,已经变成一个权力的综合体,失去了建立在公众性原则之上的中立性质,这本身就是发展的结果和结构转型的表现。要么被公共权力机关所操控,要么被商业资本所操控,放眼世界,难道存在着一个真正公众性的体现着中立原则的大众传媒公共领域吗?公共领域并不是嵌入社会组织中的一根木橛,而是其结构的一部分。任何一种结构都由要素和关系来体现;单有要素而没有要素之间的关联、互动、内洽与整体性,那就犹如一盘散沙而不是一个有机的系统。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产生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这是它成为一种新的结构要素的前提条件;一旦新的结构要素生成了,又需要在与其他结构要素的关系建构中才能真正成为系统的组成部分——这正是哈贝马斯所谓公共领域“国家化”和“社会化”的进程。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为各种权力形式所渗透、所影响、所改变,这本来就是它发展和走向成熟的标志。只有在各种权力关系的格局中,公共领域才能被不断建构;也才能解释,为什么在自由资本主义兴起之初体现着公众性和中立原则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会经历不断的结构转型,演变成各种权力关系的调节器和博弈场所。
实际上,机械地搬用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不仅是在中国,在一些西方学者研究中国类型的公共领域时也同样发生过。[5]问题就在于,哈贝马斯使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这个概念是特指的,某些学者在同样使用这个概念时却是泛指的。而当哈贝马斯在泛指地使用公共领域这个概念时,某些学者又把各种特指的含义加诸其上。学者黄宗智在分析了哈贝马斯如何在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公共领域的概念之后就指出:“通过对‘公共领域’一词的这些用法,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在指涉一种普遍现象,即现代社会里日益扩张的公共生活领域,它可以呈现为不同的形式并涉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各种不同的权力关系。哈氏是在暗示一种关于公共领域的类型学,‘资产者公共领域’只是其中的一个变数种类。”[6]中国是否存在着大众传媒的公共领域,这绝不是只需要分析与公共权力机关的关系就能简单认定的。在中国,大众传媒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经验的事实,而不是概念的判断和推理。与此同时,大众传媒的社会事业性质同样不可否认——它既不属于私人领域,也不属于公共权力领域。即便是被政府所控制,大众传媒的结构地位和社会功能仍然不同于政府本身,否则,它的文化权力便只能是政府独享的而不是社会分享的。也因此,即便是指出了大众传媒被政府所控制,上述论者也不得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所发生的变化:“在市场和观念的双重鼓励下,各种传媒结合自身特点以不同形式,给公众民意和多元意见的表达提供机会。”[7]这无异于承认,大众传媒并不仅仅被政府所控制,而且还在被市场所控制,甚至不得不采取向社会公众出让文化权力的态度。作为权力的综合体,它包含着与公共权力机关、与商业资本、与社会公众的权力关系,这本来就是公共领域的形态特征。只是看到大众传媒被政府控制这个方面的权力关系,便据此断定中国的传媒公共领域不存在,这里的逻辑错误不仅表现在片面地抽取,更表现在对借以推理的大前提在认识上的含混。中国的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不仅存在着,而且同样在经历着结构的转型。在市场的背后,商业资本的权力正逐步施加更大的影响;而大众传媒在观念上的更新,也体现着民众自下而上的文化权力得到进一步的承认和尊重。中国的大众传媒作为一个公共领域,不是因为它体现着自由主义民主的中立原则,而是因为它体现出权力综合体的性质。时至今日,政府拨款与大众传媒资金需求的差距逐步在拉大,更大规模的广告活动正把媚眼抛向依靠商业资本运营的市场。如果连这个基本事实都看不到,又怎么去断定中国的传媒公共领域是不是存在呢?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初对旧报刊的公私合营和收归国有,体现着公共领域的“国家化”进程,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大众传媒的市场化,政府控制的放松,不仅表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还远没有结束,而且“社会化”的进程正在明显加快。一方面,大众传媒的公共领域在中国确实存在着,另一方面,就其结构和功能而言,它仍然是不成熟、不健全、不完善的。在全球化进程和现代化进程逐渐合而为一的今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众声喧哗”,正在极大地改变中国的公共领域的面貌。大众传媒对公共领域的统领已经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至民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了解,几乎都是通过大众传媒实现的。它完全成为社会现实和个人经验之间的中介角色。“大众媒介是中介者,并在以下一些意义上起着中介作用:它常常存在于我们(作为受者)和那部分无法为我们直接感知或接触的潜在经验之间;它可能存在于我们自己和我们常打交道的其他机构——法律、工业、国家等之间——它可能成为连接不同机构的纽带;媒介也是别人接触我们或我们接触别人的渠道,它常为我们提供了解其他群体、组织及事件的材料。相对而言,我们从自身所处社会的直接经验中获知的部分很小,而我们与政府、政治领导人的联系大多基于来自媒介的知识。同样我们对社会中其他无法观察到的群体的认识,也部分来源于大众媒介。”[8]把大众传媒看作信息传播的工具,它和受众之间所建立的便只是发信和受信的一组关系;而把大众传媒看作公共领域,它在民众那里便成了一个中介者。信息传播的工具是就其媒介功能而言的,它更多的基于人们的感性经验,显得直观而切近;中介者的角色则是就其社会形态而言的,它必须由抽象理念来支持才可望被进一步认定。显然,需要有一种重新看待大众传媒的观念与方式。大众传媒和其他信息传播工具如电话、手机等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不属于个体交流的空间,而是社会交流的公共领域。忽视了这一点,把大众传媒和受众的关系简单地理解成传授的关系,这就在一方面赋予大众传媒一个主宰者的地位,另一方面又抹煞了它作为社会中介的角色功能。权力综合体的性质、话语空间和交流平台的性质、中介者的性质,所有这一切都在表明大众传媒正是以公共领域的形式而成为社会组织的一个部分的。实际上,大众传媒兼有传者和受者的双重身份,甚至可以说,它只有首先作为一个受者去接受来自不同方面的信息、知识、指令或吁求,才能进一步从传者的地位出发,在复杂的权力关系中实现自身作为公共领域的价值。中介者的角色无疑具有一种结构性,它不可能建立在线性的单链的关系上,而必定是多元的、双向的、互动的。这和斯图亚特·霍尔的一个观点不谋而合:“我们有可能以另一种方式思考这个过程(而且这种方式很有用),那就是把传播过程看作是一种结构,几个相互联系但各不相同的环节——生产、流通、消费、再生产——之间的接合(articulation)产生,并一直支撑着这种结构。这就意味着,把传播过程设想为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复杂结构’,这个结构由关联的实践的接合所支持,而每一不同的实践依然保持着其独特性,并具有自身的特殊模态、存在形式和存在条件。”[9]把传播过程看作一种结构,意味着把一个时间的问题空间化。任何结构都只能是一种组织展开的形式,只能在要素和关系的统一中存在。斯图亚特·霍尔所提出的“接合”概念便是一个描述关系的概念。在生产、流通、消费、再生产等环节之间,实际上包含着影响这一结构的诸种力量的“接合”。正是在这个结构中,大众传媒作为一个权力的综合体,有可能给来自不同方面的文化权力提供调节和博弈的场所。
显然,存在着两种看待大众传媒的方式:在传播学意义上,大众传媒表现为一个辐射体,它致力于把信息以点对面的形式传递给大众;在社会学意义上,大众传媒则表现为一个聚合体,它致力于把来自不同方面的文化权力统一在自己身上。就此而言,大众传媒面向大众的传播方式,和它成为社会的公共领域并不是可以完全等同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大众传媒把信息点对面地传播给大众,就天然地认定它建构起了一个公共领域。一方面,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又具有很大的相关性。传播过程的生产、流通、消费、再生产体现为一种结构,大众传媒和来自不同方面的文化权力之间建立关系同样体现为一种结构。从表面到实质,从具体到抽象,不同层次的结构形态互相叠加、彼此缠绕。只有当大众传媒被纳入这个复杂的结构之中,它才有可能成为一种通过信息传播来实现社会性的沟通与交流的方式,也才有可能建构为社会的公共领域。
二、从大众、受众到公众
大众传媒并不是因为它面向大众的传播方式,因为它掌握着大众而天然地成为公共领域的。尤其是电子传媒的出现,其迅疾特性和离散特性一方面把信息传播的范围扩展到全球,另一方面也把更广泛的抹平了差异的人群建构成统一的接受传播的大众。一个受信者的数量集合对大众传媒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当无数个体围绕着大众传媒汇聚在一起,建立起传授关系,大众传媒才有可能拥有它传播的大众性。但是,大众传媒的大众性只是简单描述了点对面的传播方式,指出其面向大众的传播特征,并因此建立起一个关系领域,它并不同时意味着和有可能保证这个领域的公共性。恰恰相反,这种点对面的传播方式,导致了信息从传媒发布到大众接收的单向传输的观念。它自然会把大众传媒既看作传播活动的中心,又看作一种驱动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议程设置、守门人、媒介霸权……这些理论无不是从这种传播观念出发,又站在不同角度去描述大众传媒的权力性质的。于是,大众传媒的大众性便走向了它的反面:大众性并不就是大众本身;真正的大众也并不是传播活动的主体,而只是一个“他者”和施加权力于其上的对象。它根本不能代表大众,更不能因此而天然地成为让大众介入公共事务、发表公共意见的社会领域。在更多的时候,它反倒是大众传媒以及背后的权力集团看待大众的眼光和角度。哈贝马斯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指出:“大众性是一把尺子,政府用它来衡量对民众的非公众舆论的控制程度,衡量领导班子还必须另外争取多少可以转化为大众性的公共性。大众性不等于公共性;但是没有公共性,大众性也不能长久地维持下去。它所反映的情绪是临时制造出来的公共领域的一个依变量,尽管绝不仅仅依赖于它。”[10]大众传媒的大众性不等于它的公共性,这无异于表明,大众传媒并不是因为它的大众性、因为它点对面的传播方式,就自然保有它的公共性,自然成为社会的公共领域的。恰恰相反,当大众传媒因为本身的大众性而自以为占有操纵大众的权力时,它完全有可能反过来妨碍公共性的实现。
关于大众,费斯克是这样界定的:“‘大众’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社会学范畴;它无法成为经验研究的对象,因为它并不以客观客体的形式存在。大众(the people)、大众的(popular)、大众力量(the popular forces)是一组变动的效忠从属关系,它们跨越了所有的社会范畴;而形形色色的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内,可以属于不同的大众层理,并时常在各层理间频繁流动。于是我用‘大众’这一概念,来指称这一组变动的社会效忠从属关系;相形之下,‘大众的可感觉到的集体性’(people’s felt collectivity),要比那些外部的社会学因素,譬如阶级、性别、年龄、种族、区域等等,更适合于描述这些效忠从属关系。”[11]在费斯克看来,孤立的讨论“大众”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某种效忠从属关系中才可能产生“大众”的概念,而且它将会因为这种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不尽相同的意义——比如大众文化、大众传播、大众食品等。就大众传播而言,这里的大众所指称的只是与传媒建立起效忠从属关系的那些个体。只有当他们选择了大众传媒,并和它建立起传与受的效忠从属关系时,他们才成为大众传媒的接受群体,这正是通常所说的受众。与大众传媒的大众性并不意味着大众本身不同,受众的概念所指称的就是与大众传媒建立起传受关系的那些大众。在这种情况下,受众也自然变成社会个体的某种暂时身份,只有在与大众传媒建立起传受关系的前提下,他们才被看作是接受信息的大众,亦即受众。
大众传媒对受众的关注与研究,和它的社会化进程有很大关系。伴随着商业资本对大众传媒的渗透,广告活动变成生死攸关的大事。“为了吸引受众,现代各种传播机构需要获取关于‘公众的’习惯、趣味和取向的知识。这能使各媒介法人借用某种节目抑或文本策略,将目标指向某些特定的受众。”[12]文化态度的转变意味着,大众传媒为了盈利的目的,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向受众出让一部分文化权力。强调收视率、重视受众调查,媒体运作的各种新举措,都与市场环境下的竞争态势紧密相关。它在理论上的反映,便是伯明翰学派对大众文化所展开的各种研究。与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悲观主义不同,伯明翰学派对大众的文化权力给予足够的认可与尊重,强调通俗文化在后现代社会的突出意义。如此一来,大众传媒对受众产生效应的观念,就被大众传媒吁求受众参与传媒活动的观念所置换——这就是所谓“受众本位”的由来。然而,“受众本位”的观念仍然明显地基于商业主义的背景。大众传媒提出以受众为本位,并不表明和保证它所代表的就是公众的利益和权力诉求;恰恰相反,它仍然站在商业资本的立场上,视谋利为传媒运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即便有时候大众传媒果真能仗义执言,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那往往也只是一种策略或者手段;大众传媒以大众名义来实施霸权的情况早已是屡见不鲜的了。
媒体专家道格拉斯·拉什科夫在《媒介病毒》一书中曾引述过一段话:“媒介是一种公司所有物……你没有办法参与到媒介中。让媒介从幕后走出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区别公众与受众的不同。受众是被动的;而公众则富于参与性。我们需要一种从公众角度对媒介的定义。”[13]不管大众传媒如何去迎合受众的需要,受众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都是被动的;表面上降尊纡贵,实质上仍是大众传媒手里一块盈利的筹码。在一组既定的传授关系中,受众永远只能是被大众传媒所影响、所控制、所支配的一方,它反映了大众传媒作为一种传播方式的过程特性。然而,如果大众传媒仅仅满足于把接受信息的大众建构为被动的受众群体,如果受众不能积极地参与到由大众传媒所展现的公共生活中,不能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那么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的结构特性也将不复存在。在被公共权力机关或者商业资本操控的情况下,大众传媒为大众参与公共生活所提供的空间是极其有限的。哈贝马斯在讨论报刊媒体与电子媒体的区别时曾指出,电子媒体改变了与公众的交往形式。与报刊媒体传播的信息相比,电子媒体实际上限制了接受者的反应。在把公众罗致于自己的魔力之下的同时,又剥夺了他们言论和反驳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别回嘴’迫使公众采取另一种行为方式。”[14]这另一种行为方式在今天尤其体现在网络媒体上。各种论坛、聊天室、博客网站为大众参与公共生活提供了可能。在这里,大众不再是接受信息的被动受众,而是积极介入公共生活,能够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真正的公众。和大众传媒相比,网络媒体具有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天然优势。当大众不满足于在大众传媒的效忠从属关系中担当被动的受众时,他们转而投进网络的怀抱便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所以,从公众的角度对大众传媒重新定义,既不是基于传播学意义上的传授关系,也不是基于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诉求,而是基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建构。大众传媒要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共领域,仅仅拥有信息传播的功能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把自己的受众建构为真正的公众。就大众传媒本身而言,哈贝马斯的观点无疑是对的,没有公共性,大众性也不能长久维持下去。
关于公共性,汉娜·阿伦特认为:“‘公共的’这一术语指的是两个紧密相联但又并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它首先是指,凡是出现于公共场合的东西都能够为每个人所看到和听见,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第二,世界对我们来说是共同的,并与我们的私人地盘相区别。”[15]就大众传媒点对面的传播方式而言,无论其公开性还是共同性,都不是和它的大众性相伴相随的。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因为大众传媒作为权力的形式,其公开性和共同性反倒大受限制甚至被完全抹杀。大众传媒掌握着控制其公开性和共同性的权力。它一方面为大众选择出在公共场合中可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为大众选择对他们来说是世界的共同方面。也因此,在大众传媒最为发达的美国,当纽约的世贸大楼被恐怖分子撞毁之后,这个事件被它们选择为公共场合中可公开的信息;而当中国的南斯拉夫大使馆同样被炸毁之后,世界对美国大众和中国大众来说就不再是共同的了。哈贝马斯在《1990年版序言》中就清醒地看到:“公共领域的基本结构的特征是大众通过电子传媒相互交往遇到了越来越大的选择强制。种种情况表明,公共领域的民主潜能具有暧昧特征。”[16]
三、公众身份的建构
公共领域产生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向封建国家提出的权力要求,它在刚出现时的确体现着中立的、自由主义民主的特征。然而,历史与逻辑最终都是要走向统一的。在任何系统内部,分化的目的只在于实现重组,进而去提高系统的水平与改善系统的功能。现代社会作为一个系统,同样是循着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方向发展的。公共领域出现之后,其国家化和社会化的进程便表现为与各种要素、层面和权力的关系建构,并使自身的特征与形态在互相的影响、渗透、协调和组织中被改变,由此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才越来越显示出权力综合体的性质。在当代中国,这个权力综合体率先由公共权力机关占有,其后不得不与商业资本分享成果,如今它又在普通民众的文化权力面前低下了高昂的头。大众、受众、公众,这三个概念尽管都指向普通民众,但所描述的却是和大众传媒三种不同的关系状态。大众是在大众传媒的点对面传播中成为潜在的传播对象的,受众是在与大众传媒建立实在的传受关系中成为传播对象的,公众则是在大众传媒激发起他们对公共生活的主动回应和积极参与才成为传播对象的。一方面,是大众传媒把普通民众建构为公众,另一方面,只有当大众传媒把普通民众建构为公众了,它也才可能把自身建构为真正的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对公众有这样的论述:“把文化变成商品(并以此将其构成为一种首先可以成为讨论对象的文化)的这样一个过程,也把公众确立为原则上具有包容性的东西。不管在某特定场合这公众可以是多么具有排他性,它永远也无法完全自我封闭、凝固为同人朋党。因为它永远身处其中,并在其中理解自己的,是一个更具包容性的公众,它的成员是所有私人身份的人们,他们只要拥有财产、受过教育,就作为读者、听众和观众而通过市场来享用那些可进行讨论的对象。所讨论的问题之为‘普遍的’,不仅是就其意义而言的,而且是就其可介入性而言的:它们必须是人人都可以参与的。”[17]大众传媒作为社会的公共领域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不断建构的。在普通民众的文化权力尚未得到足够尊重时,大众传媒只满足于把大众建构为接受信息的受众,没有意识到他们在接受传播的同时对公共生活作出主动回应和积极参与,是它把自身建构为公共领域的一个条件。没有他们的主动回应和积极参与,这个社会领域的公共性势必要大打折扣和大受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少数的社会精英如政治、文化、影视和体育的明星们,有可能成为公众人物,进而被大众传媒视为意见领袖,并围绕着他们建立起所谓“二级传播”的模式。这个传播模式在把社会精英设定为公众的同时,却也阻断了把更多的受众建构为公众的可能。普通民众当然也有可能成为公众,但所采取的却是另外一些途径——他们只能在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社会动员之后,参与到实践性的公共活动之中,比如植树造林、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这些实践性的公共活动,多数是公益性的,它无法包括诸如形成公众舆论、承担公共监督这样一些应由公众参与的社会职能。在今天,这样的职能更多地汇聚到大众传媒那里,因为它不仅影响着而且统领着公共领域。
斯图亚特·霍尔在指出传播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种结构的同时,还看到了传播在话语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密切关系。大众传媒生产出有意义的信息,这个信息经过编码成为话语的形式,再通过译码行为去消费这个意义。但是,获得话语层面的意义并不是传播过程的结束。“因此,生产这一环节,既需要有物质工具——即它的‘手段’,也需要有它自己的一套社会(生产)关系——也就是媒介内部对实践活动的组织和结合。然而,产品的流通在这里采用的是话语的形式,产品分配给不同的受众,采用的也是这一形式。为了使这一循环往复的过程完整而有效,话语一旦完成,必须被转化成社会实践。如果人们不获得任何‘意义’,就不可能‘消费’。如果意义不能和实践接合,意义也就没有任何作用。”[18]通过传媒的公共领域,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构成一组对应的关系。在这组关系中,话语只是作为信息载体和物质工具存在的,译码行为并不是一般地重建话语结构,意义的传递需要通过转化成社会实践来消费这种意义,并从中获得快感和社会身份。这就意味着,传播的结构并不只是话语层面的结构,“在一个‘明确’的环节上,电视生产的结构采用一种代码,产生一种‘讯息’。而在另一个明确的环节中,‘讯息’通过译码行为,被汇入社会实践的结构之中。”[19]在这里,斯图亚特·霍尔所谓“社会实践的结构”并不是指社会实践本身,而是指一种主体意识,一种被主体意识到的社会实践的结构。当受众从大众传媒那里获得某个确切的意义,他是以自己作为实践主体的身份去消费这个意义的。他坐在客厅里读报纸、听广播、看电视,并不意味着必须立即去从事社会实践,恰恰相反,社会实践早已转化成主体的一种意识结构,并在这基础上参与到译码行为之中,进一步从话语的结构中去消费意义、快感和社会身份。也因此,斯图亚特·霍尔才认为,任何社会或文化都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秩序,并把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划归于不同的话语领域,按等级被组织为占主导地位的或较受偏爱的意义。这样一来,一个事件首先必须被划归到话语领域中,然后才能被称为“有意义”。而“‘较受偏爱的意义’领域中深埋着作为一套意义、实践和信仰的整个社会秩序。”[20]
当美国的NBA赛事通过电视转播呈现在中国观众面前时,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体育比赛,而被纳入当代中国的文化秩序,划归某个有意义的话语领域。这个发生在大洋彼岸的体育赛事,之所以会风靡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文化意义。当观看NBA超越了那些本身是篮球爱好者的群体而变成一种大众时尚时, NBA的意义不在于它是体育比赛,而在于它是美国文化的载体。在青少年中间,观看NBA、了解NBA、评论NBA、使用NBA(包括运动服装、鞋帽、语言等)并不是为了显示自己喜欢篮球,而是为了显示自己通过观看NBA所获取的一种参与美国文化的身份。那些对NBA拥有丰富知识的孩子热衷于引用NBA,炫耀着占有的文化资本,夸大着自己参与美国文化的可能性,体验着文化的优越感;那些不懂NBA的孩子却因为不拥有这样的文化身份而产生自卑感——正如一个法国学者若斯特所说的:“告诉我你引用谁,我将告诉你你是谁……”[21]在这里,文化身份的认同是和文化意义的消费同在的。然而,当中国篮球运动员姚明进入休斯敦火箭队之后, NBA赛事在中国的文化秩序中又重新被划归于不同的话语领域了。观众开始从NBA赛事中寻找新的文化意义。一旦火箭队和任何一支NBA球队打球,中国的观众会更喜欢看,而且希望火箭队能打赢,能得冠军。原因很简单,火箭队里有姚明,姚明是中国篮球运动员。对中国观众来说,火箭队的胜利产生了一种幻觉,一种新的文化意义,仿佛那就是中国的胜利。于是,一个中国观众支持火箭队,那就是在支持姚明,更是在支持中国。这时候,他不再去认同美国文化的身份,而去认同作为中国人的身份了。在译码行为中大众传媒的话语意义,就这样转化为社会实践的意义而被中国观众所消费,并从中去获得快感和身份认同。通过这个主动回应和积极参与的译码过程,受众在大众传媒的公共领域中被建构为公众。
在一个既定的传播结构中,大众传媒通过编码和译码来把受众引入公共领域,在对意义的消费中去获取自己的公众身份。大众传媒对公众的建构从根本上说也便是一种身份的建构。一些大众传媒在强化“受众本位”的观念时,倾向于落实到为受众提供社会服务,甚至直接以社会动员的方式把受众引入公共的事务与活动之中,却忽视通过对意义的生产去建构受众的公众身份。不管怎样,大众传媒毕竟是以话语的形式来建立与受众的关系,并因此使自身成为社会的公共领域的。它只能通过话语结构的编码行为来生产意义,并在受众的译码行为中使意义被消费。大众传媒代行公共权力机关动员和组织民众参与公共事务与活动的做法,其实并不是它的优势所在。作为公共领域,大众传媒只有在传播活动中才能显示自身的价值。当意义在受众那里被划归某个话语的领域之后,受众也才会作出主动回应,并以一种公众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大众传媒的公共领域之中。中央电视台的《东方时空》曾有一个表现平民生活的栏目,其主题句“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成了温馨的口号。所谓“自己的故事”,其实都是别人的故事,但“自己的”却赋予这个栏目一种话语的意义。在译码行为中,所谓“自己的”便因为其较受偏爱的意义而被受众划归属于“自己的”话语领域,在那里,“自己的故事”已经不再是别人的故事,而变成一种身份的象征,它让受众找到了认同的对象。在意义的生产中,需要注意的不是信息本身的生产,而是所生产的意义可能会被受众如何消费,以及进一步产生怎样的身份认同。当“9.11”事件爆发后,大众传媒以“美国的霸权主义遭受沉重打击”和“2001年9月11日是美国政府及人民心中永远的痛”这不同的话语来传播同一个信息,所生产的便是全然不同的意义;通过译码行为,受众把意义划归的话语领域,以及从中去认同的公众身份也是全然不同的。
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在一个特定的时期曾被视为媒介霸权的一种形式。实际上,它所反映的并不是媒介本身的霸权,而是公共权力机关或商业资本对大众传媒的权力要求。当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不得不承认与尊重大众的文化权力,议程设置也越来越明显地转向形成公众舆论、承担公共监督的功能。呼吁环境保护、关注弱势群体、谴责贪污腐败、提倡民主法制,事件的意义或讨论的主题被受众划归自己关心或与自己有关的话语领域,在作出主动回应并积极参与传播活动的过程中,他们便通过认同自己的公众身份进入公共领域。即便身处私人领域(比如客厅、卧室等),他们仍然通过和大众传媒所建立的传播结构把自己确认为公众。在这种情况下,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不仅需要公共权力机关和商业资本的参与,更需要公众的参与。对现实的中国而言,建构公众无疑成为建构传媒公共领域的第一要务。把大众传媒实现为社会的公共领域,不能光靠政府或者市场,更要靠大众传媒如何为受众进入公共生活、发表公共意见提供条件与可能。有时候,商业资本出于盈利的本性也会屈从于受众,迎合受众的趣味与需求,但它不会对建构受众的公众身份感到兴趣。只有受众不断地进入公共领域,参与公共事务,并被建构为公众,大众传媒也才可能逐步建构成真正的公共领域。大众传媒作为公共领域的自身建构,和大众传媒对受众的公众身份建构,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注释】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3]张志安:《传媒与公共领域——读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随感》, 2002年8月22日,出处:博客中国(Blogchina.com)。
[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5]参见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主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页。
[6]参见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主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2页。
[7]张志安:《传媒与公共领域——读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随感》, 2002年8月22日,出处:博客中国(Blogchina.com)。
[8]丹尼斯·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张国良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1页。
[9]斯图亚特·霍尔:《编码/译码》,《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3页。
[1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11]约翰·费斯克:《理解大众文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1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13]转引自胡咏:《媒体变革:公众的角度》,《读书》, 2002年12期。
[1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15]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文化和公共性》(汪晖、陈燕谷主编),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81-82页。
[1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17]尤根·哈贝马斯:《公域的结构性变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164页。
[1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19]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2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21]弗朗索瓦·若斯特:《电视的崇拜、电视文化和全球化》,《东南学术》, 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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