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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电视节目质量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时间:2023-04-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电视节目服务质量难以评估,但是,并不代表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没有意义。传媒监管体制是指传媒监管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监管权限的划分。传媒监管权限划分是指国家和地方传媒监管行政主体的监管范围和界限,主要包括国家传媒监管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国家传媒监管行政主体与地方传媒监管行政主体的监管权限划分。研究电视节目质量管理可帮助监管部门制定可行的节目质量指导性标准及规范。

1.2 研究电视节目质量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电视节目服务的政策因素和产业特殊性,我国的电视台在政策保护下仍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使他们不十分关注顾客和市场的反应;另一方面,由于政策有放松的趋势,电视节目服务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加大,电视台将更多地面向顾客,面向市场,他们也意识到竞争压力,进而促使他们进行内部管理改革,以应对变化。其中,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具体来说,研究电视节目质量管理有以下的目的和意义。

1.2.1 明确决定和影响电视节目质量的系统因素

电视节目质量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业界思考的难点。电视节目服务运营机构大多已经意识到节目质量的重要性,而目前电视节目的质量的确需要改进和提高,但怎样才能稳定地提高电视节目质量,尤其是如何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既保证节目质量又保证良好的经济收益,成为业界的两难选择。

在实践中,电视节目的创作人员往往特立独行,个性突出,要让他们服从组织的管理安排,似乎会约束或限制他们的艺术创作,要处理好这种矛盾,往往是比较困难的。另外,令人不解的是,很多低品质节目获得了高额的市场回报。这种反常的效应很容易将节目制作人员引向错误的方向,对电视组织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提出质疑,认为质量管理工作并不能有效地提高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效益,因而排斥、对抗电视台的各种质量管理规定和要求。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有,我们缺乏对电视节目质量的科学量化的评价标准,这也反映了电视节目服务质量的复杂性。实际上,评估服务质量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难就难在服务本身的交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更由顾客的主观感受来决定。而对于电视节目服务而言,电视节目的艺术性及其所体现的文化价值观更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顾客对电视节目的满意度就更难把握。因此,在商业化竞争的压力下,很多电视台简单地将收视率作为评价节目的最重要的指标,有的电视台甚至实施了以收视率为基准的“末位淘汰制”,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1.2.2 探讨控制电视节目质量的科学方法和管理模式

标准化管理造就高工作质量。电视节目服务运营机构逐渐认识到,将现代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导入电视业,是探索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应用于电视节目生产和播出全过程的一种新的模式。尽管电视节目服务质量难以评估,但是,并不代表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没有意义。许多电视台因为这种工作困难而复杂,就干脆放弃了有意识的质量管理工作,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就个案而言,也许质量管理活动难以在短期内提升节目质量。但是,只要持之以恒,长期坚持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就能系统提高电视节目服务的能力,提升节目制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稳定地提供水准一致的节目。[12]

通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切实有效地进行电视节目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够为电视节目服务运营机构带来以下好处:有利于加强对频道运作和节目制作各个环节的控制,规避重大风险和差错;有利于提高以受众为关注焦点的意识,加强与受众的沟通及市场反馈信息的收集,制作出收视率高的节目;有利于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围绕对电视节目质量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进行管理,能够全面、系统地解决以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1.2.3 有助于电视节目监管部门的引导和控制

在有线数字电视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立完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已经被提上了日程。[13]我国广播电视监管的现状是政策规制重于法律治理。从党的方针政策到国家的方针政策,再到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对广播电视的新闻宣传、文艺创作、事业建设、技术规划、管理体制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传媒监管体制是指传媒监管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监管权限的划分。传媒监管行政主体包括国家传媒监管行政主体和地方传媒监管行政主体。传媒监管权限划分是指国家和地方传媒监管行政主体的监管范围和界限,主要包括国家传媒监管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国家传媒监管行政主体与地方传媒监管行政主体的监管权限划分。建立合理、有效的传媒监管体制,是传媒监管行政主体及其权责法定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传媒行政监管法治化的内容之一。[14]

例如,澳大利亚1992年广播法规定设立广播管理局,要求澳大利亚广播管理局对不同类型的广播电视服务实行不同层次的管理政策,以达到广播法的立法宗旨。其中的许多要求都可以被划归为对电视节目质量的监管,比如:鼓励节目提供者提供高质量、有创造性的节目;公正真实地报道有关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当报道本地重大事件;确保少年儿童免受有害节目的影响。

研究电视节目质量管理可帮助监管部门制定可行的节目质量指导性标准及规范。相关质量标准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提高电视节目监管的效率,降低监管的成本。

1.2.4 有利于电视节目服务运营机构持续改进电视节目质量

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将为电视节目服务运营机构带来持续改进。第一,节目制作流程化。依据质量控制的过程,在新栏目的开发、新闻直播流程的运用以及日常节目的策划等方面,电视台对方案将进行认真的讨论和仔细的筛选,并将最终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参照实施,这样,精心的策划能够保证节目的顺利播出,并提升了电视台进行节目直播的系统能力。第二,质量管理标准化。贯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使工作中许多无形的东西变为有形,将许多不成文的习惯变成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标准和规范,初步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例如,每个记者手上的编辑带以往都是自我管理,如何编号,如何标识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装错磁带、丢失资料的情况难免发生,电视台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后对此制订出相关管理规定,专门制作了统一的编辑带带签,消除了隐患。第三,调查分析日常化。电视台学会充分利用现有数据,养成分析和沟通的习惯,为指导和改进工作提供依据。如电视台定期会对各个频道的收视率、受众满意度等数据利用统计图表进行分析,并且定期召开节目质量分析会,根据收视率等各项数据评价节目,预期节目的发展趋势,从而强化了节目的前瞻性研究,为进一步开发出更能满足受众需要的节目提供可靠依据。第四,激励机制公平化。电视台更加重视员工的参与作用,强化了员工提高工作质量的激励机制。比如,电视台为一些部门和岗位建立了质量竞赛榜看板,通过在看板上记录员工工作的质量情况,起到督促和激励的作用,使员工确保工作质量的自觉性有所提高。

总之,实施电视节目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帮助电视节目运营机构更好地控制机构内部环境和因素,提高经营的水平和质量。电视台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运行机制,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可以在最高管理层不断更新经营理念,保持和持续改进电视节目服务质量,提高电视经营机构的国内外竞争力。

【注释】

[1]张文忠:《全球化背景下的中文霸权》,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2]朱金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电视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3]杨斌:《电视节目同质化现象的分析及其对策》,《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4年第11期,第23页。

[4]黄鑫:《电视节目制作的同质化和规定性》,《广电传媒》,2008年第1期,第41页。

[5]徐凌:《资本运作与中国电视竞争格局》,http://www.cnhubei.com/200510/ca889415.htm;2005.10。

[6]王科:《全国SNG协作体:大协作大赢局》,《传媒》,2007年第10期。

[7]《央视等50家电视机构成立新闻直播联盟》,央视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8-12/22/content_10540039.htm,2008年12月22日。

[8]《调查显示网络视频尚未对美国电视收视产生实质冲击》,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2/24/content_10883545.htm,2009年02月24日。

[9]《三大因素冲击传统电视网络分流15%受众》,人民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09lianghui/news/200903/0310_5755_1054105.shtml,2009年03月10日。

[10]《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9/23/content_10097489.htm,2008年09月。

[11]周婷:《报告显示业余时间网民上网多于看电视》,《中国证券报》中证网,http://www.cs.com.cn/xwzx/200809/t20080916_1587325.htm,2008年09月16日。

[12]中标认证:《标准化管理造就高工作质量——对电视传媒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思考》,http://www.9001.net.cn/news/708.html,2007-12-13。

[13]广电总局:《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要点》,http://www.chinasarft.gov.cn/articles/2009/03/26/20090326172825290338.html,2009-03-26。

[14]柏杨:《我国传媒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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