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的政策法规素质
如今是法治社会,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新闻工作者更应成为这方面的模范。不过,对于党报群众工作者而言,除了像其他新闻工作者一样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外,还应当成为学习和使用这些政策法规的模范,用这些政策法规知识来解决党报群众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善于从政策法规中寻求报道依据
党报群众工作者首先要学习、掌握并使用的是那些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譬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卫生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对于党报群众工作者来说,政策法规既是行为的准绳,又是行动的武器。在群众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时,我们应该首先想到从政策法规中寻求依据。如果依靠党报群众工作者自身力量不能解决或拿不准时,就一定要求助律师、法学专家、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不过,在具体的新闻报道中,即使党报群众工作者对某些政策法规非常熟悉,也不要成为政策法规的直接阐释者,最好借相关专业人士之口来表达,这样既显得客观公正,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新闻官司。
(二)善于运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
作为经常与舆论监督稿件打交道的党报群众工作者,还应该学会运用政策法规来保护自己。保护自己既是维护党报群众工作者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持党报群众工作延续性的需要。如果成熟的党报群众工作者经常因为稿件的原因而离开自己的岗位,这对于党报群众工作来说不是好事。一些从事党报群众工作的编辑记者都有一腔热血,遇到那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往往会义愤填膺甚至咬牙切齿,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写稿的时候一定要冷静,切不可言辞过激,以免给批评对象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进而引火烧身,把自己也卷进是非的漩涡。批评对象也需要得到尊重,这是党报群众工作者应该注意的一点。无论遇到什么样的事件,党报群众工作者都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把观点蕴藏在新闻事实中,让读者去评判是非。
(三)自觉遵守并用活用足宣传纪律
说到遵纪守法,除了一般的政策法规外,党报群众工作者更应该遵守宣传纪律,因为党报群众工作中大量涉及批评报道,而各级宣传主管部门往往都有控制负面报道的相关规定。如果我们明知故犯,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而且还会给报社带来不利。譬如2007年9月,西部一家知名的都市报在省纪委明确规定厅级以上官员批评报道需要送审的情况下,该报擅自编发了《某州委原书记受贿300万当庭认罪》一稿。尽管稿件并无失实之处,但是由于违背了报道程序,结果是这家都市报的总编辑被免职,值班副总编辑被停职检查,行政总监、部门主任和责任编辑均被调离报社。事后业内人士在总结这家都市报的教训时,一个共同的看法是,犯这样的错误不值得。宣传纪律中很多规定都是刚性的,党报群众工作者必须遵守,该送审的一定要送审,不能报道的一定不要擅自报道。
当然,遵守宣传纪律也不是墨守陈规、故步自封。无论任何时候,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都是党报群众工作的第一要务。即使不能公开报道,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内参来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还可以沟通有关方面通过非报道程序来促成问题的解决。而且,宣传纪律的有些规定也不是铁板一块,只要我们积极争取,还是有弹性空间的。譬如2003年1月初《四川日报》热线工作室就遇到过这样一件事情。当时报社接到遂宁市蓬溪县鸣凤镇几位老师反映:镇政府2001年9月起拖欠全镇教师5个月工资,约120万元左右;同时, 2002年县上拨给全镇小学排除危房资金9万元,其中5万元没有下达到学校;1999年至2001年,镇政府按个人工资2%的比例在教师工资中代扣下了共计20万元左右的养老保险费,却没有为教师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记者采访中发现:镇政府拖欠老师工资使不少老师生活困难,甚至有的老师举债度日,而且镇政府还阻止老师讨工资;自1997年以来,镇政府还欠该镇11家餐馆以及副食店、出租车费用100多万元。应该说,这样的新闻题材求之不得,应该做得十分漂亮。可是,当时正值春节前夕,一年一度的四川省“两会”即将召开,省委宣传部已下发了控制负面报道的通知。稿件发到编辑部,值班副总编辑以省委宣传部有控负通知为由不予见报。这时候,部门主任和编辑记者都陷入矛盾之中:如果稿件不能见报,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就可能得不到解决,教师们不仅不能过一个快乐的春节,而且他们还可能到省里面上访;如果稿件能够见报,人大代表和政协会员看到报道之后,正好可以借助他们的力量促成问题的解决。于是,热线工作室负责人找到总编辑,言明利害之后,总编辑同意对稿件做技术处里之后刊发。在《这些钱都到哪里去了》等一组稿件见报后的第10天,鸣凤镇教师们就领到了工资,其他问题有关部门也承诺解决。可以说,像这样的机会完全是争取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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