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视节目的基本分类和制播模式设计
目前国内关于电视节目的分类标准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需要,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电视节目的收视对象分,如少儿节目、青年节目、成年节目、老年节目、女性节目等;按照电视节目的形态分,如娱乐节目、谈话节目、新闻节目、新闻现场直播、评论节目、纪录片等;按照电视节目的题材分:政治性节目、经济类节目、文艺类节目、体育类节目、军事类节目、法制类节目等。中央电视台根据其自身节目特点,并借鉴其他分类法的优点,提出了以形态划分电视节目的分类方法。由于电视栏目是承载电视节目信息的基本载体,因此,他们将全台电视栏目分为五大类,即新闻资讯类、专题服务类、综艺益智类、影视剧类和广告类。
根据节目内容属性,国际上通常把电视节目分为:新闻类节目、社教类节目、文艺类节目和公共服务类节目。在电视节目欠丰富的九十年代,这种划分方式在我国被广泛采用,并作为节目制作和节目评价的标准。在节目制播模式设计上,国外电视节目基本可以按照虚构类和非虚构类或者信息类节目和娱乐类节目进行区分。
表3-1 国外电视节目按照虚构类和非虚构类进行区分
表3-2 国外电视节目按照信息类和娱乐类进行区分
但结合目前中国的电视体制以及电视管理政策,以上的种种分类就制作与播出关系的改革而言,都不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课题组参考国外节目制播模式的设计,结合中国电视体制和发展现状,认为在播出由电视台垄断的前提下,以制作权是否可以社会化,以及哪类节目的制作权适宜于社会化为切入点,按照电视节目制作准入的政策许可程度和市场运作能力的强弱将所有电视节目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公益性节目和可经营性节目。
公益性和赢利能力是本课题区分公益性和可经营性节目的主要标准。公益性节目并不意味着不具有经济属性,时政新闻等节目目前还是电视台创收的主要节目类型,但基于“公共信条”和意识形态的考虑,此类节目不允许进入市场;可经营性节目同样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只是其意识形态属性不强,而且市场生存空间大,因此,理解可经营性节目的关键点在于“可”字,其实就是市场进入的许可制度和准许的程度。
(一)公益性节目
作为稀缺资源——频道的“受托”者,电视机构应体现其“公共性”和“公益性”,信奉“公共信条”,创造社会效益,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1、公益性节目的基本含义
公益性节目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而制作播出的节目,其根本任务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其中包含四个层次的基本含义:
(1)体现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尤其是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节目,比如戏曲节目、对农村、对少数民族等对象性节目;
(2)重大宣传、新闻时事等节目对宣传导向的正确性和制作的及时性要求高,因此必须由电视台进行制作,这并不是说此类节目不具备市场能力,而是出于国家、政党和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禁止进入市场;
(3)部分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可以进入市场但尚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节目,应暂时由政府进行扶植;
(4)公益性节目的制作、播出和资源配置以政府为主导,资金投入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或者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各级电视台。
2、公益性节目的制作方式
在第二章中我们对电视节目的物品属性及其变迁,以及不同属性的节目生产方式进行了分析,由于公益性节目具有以上所说的五层涵义,我们认为公益性节目,尤其是承担宣传职能、大众教育,体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新闻节目、教育科学节目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特征。这一类节目本身是实现公益目标的,因此其投入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当然除新闻事实节目、大型宣传节目必须由电视机构自己制作以外,其他公共物品属性较强的电视节目,其生产组织形式也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采取单一的政府供给的办法(电视机构自己投入自己播出);二是采取电视播出机构和市场结合起来提供此类产品的社会化供给方式(混合供给)。
(1)时政新闻类节目
电视新闻节目向广大观众传播新闻事实,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是电视台作为新闻舆论工具的基础。我国各级电视台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电视媒体通过新闻事实的报道,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也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新闻报道要求真实、及时,同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舆论导向性。这些特性决定了时政新闻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主体必须是高度统一、不可分离的。
2004年10月28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指出合资企业可以制作除时政新闻类以外的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
(2)大型宣传报道节目
大型宣传报道节目是在一段时间内,紧紧围绕一个宣传主题,通过各种节目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入、细致、集中、充分的宣传报道。如对香港、澳门回归、申奥成功、十六大召开、三峡截流、抗击“非典”等活动的宣传报道。一般来说,这类活动需要统一规划、分工协调,多个栏目、多期节目、不同形态的节目联动,形成宣传强势,在节目形态上可以是专题报道、文献纪录片、谈话节目、专题晚会、主旋律电视剧。依据不同的节目形态,可以采取不同的制作方式:
表3-3 不同节目形态下,采取的不同制作方式
(3)大众教育、科学普及、反映民族文化多样性的节目
这类节目主要承担着弘扬高雅艺术和先进文化,面向大众普及社会教育,面向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公益功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制作播出方式同样可以合一,可以分离。社教文化类节目基本不涉及政策上的敏感地带,因此民间电视制作公司制作的此类节目也比较容易进入。以中央电视台科教类节目为例,在控制节目终审权和播出权的基础上,中央电视台目前主要采取四种方式来完成这一类节目的制作。第一种模式是继续采用传统的自我制作模式。这种模式又分为台全额下拨节目经费和下拨部分节目经费两种。全额下拨制作经费,栏目广告收入归台所有,如《当代教育》。下拨部分节目经费,差额部分由广告补贴,如《美术星空》。第二种模式是只提供节目时段,不提供节目经费,由栏目自筹节目经费。第三种模式是委托制作。《科技之光》是委托武汉电视台制作,中央电视台按市场价格支付制作经费。第四种模式是合作制作。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合作单位免费提供播出的节目,如《星火科技》、《军事百科》;另一种是中央电视台提供部分节目制作费用给合作单位,如《希望英语杂志》。
这类节目虽然并不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属性,但是由于受到市场发育水平的制约,很多节目不具备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条件,比如CCTV戏曲频道的戏曲类节目、CCTV-7的农村、军事节目。因此,这类节目不能完全按照收视率和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评价其社会价值。按照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这类节目需要由国家和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扶持。同时,要改革扶持方式,可根据不同节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制播策略,既可以由电视台内部制作,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实施社会化委托制作,在提高节目质量的同时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成本。
(4)外宣节目
新闻类的外宣节目涉及到报道口径,报道方式的问题,国际影响大,政治敏感性强,必须制播合一。非新闻类的节目也可以采取委托制作、合作、招标等方式制作。
(二)经营性节目
经营性节目是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的电视节目。经营性节目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首先,节目的意识形态属性不是很强,主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消费需求;其次,经营性节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开发前景和盈利能力,具备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生产制作社会化的条件;第三,经营性节目的制作和播出要充分面向市场,其资源配置方式由市场机制主导。
因此,大多数可经营性节目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意识形态属性弱,社会公司进入的门槛低,适宜采用制作权和播出权分离的形式运作,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制播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推进经营性节目的制播分离。从电视节目市场的现状来看,经营性节目主要包括电视剧、综艺娱乐节目、谈话节目、儿童节目、体育专题节目以及其它类型的经营性节目。
1、电视剧
电视剧是目前观众面最广泛、市场需求量最大、市场运作最成熟、广告吸纳能力最强的经营性节目类型。电视剧在各个电视台的节目播出和广告经营创收中占有重要份额。由于电视剧的投资需求量大、制作专业化程度高,绝大部分电视台不具备电视剧自制自播、自给自足的条件。因此,电视剧是我国电视节目生产领域当中,最早探索社会化制作模式,形成节目交易市场的经营性节目类型。
2、体育节目
体育节目从节目的形态上看,有现场直播赛事、体育新闻、体育专题节目等等。由于体育节目意识形态属性不强,收视群体广泛,这使得体育节目进入市场化运作、进行制播体制改革有着先天的优势。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我国体育节目的播出总量中,直播节目占很大的比重。以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为例,“其中70%——75%是大型赛事的直播,直播节目的特性决定了节目是制作和播出同步进行。”(1)国外体育直播节目也通常是制播合一的模式。但这并不表明体育直播节目要遵循传统的制播体制,在体育赛事转播费用日趋昂贵的情况下,依靠电视台的财力很难连续购买重要赛事的转播权。近几年,欧洲联赛、NBA等赛事为了在中国的普及和推广,都以极低的价格销售其转播权,F1一次性向中央电视台赠送了八年的转播权。在国外足球联赛的转播费收入占到联赛总收入的30%~50%,而目前国内的比例只有2%。随着体育市场的发展,转播费将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也随着水涨船高。因此,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购买上电视台应该通过合作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共享广告或者收视费的收益。
体育新闻、专题节目均可以吸引社会资金,充分发挥其市场价值。目前体育节目由于投资大、制作过程复杂,因此进入门槛高,竞争不充分,节目供应量不足,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体育产业是现代传媒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个蕴涵着巨大商机的新兴产业。申奥的成功又给体育产业和体育节目市场带来巨大商机,对于推进体育节目的社会化制作也是一个契机。
表3-4 体育类节目的制播模式和市场运作方式
3、综艺娱乐节目
综艺娱乐节目通过各种文艺和娱乐表现形式,给观众带来审美和娱乐的享受,是广大电视观众喜闻乐见的节目类型。这类节目形态多样,有音乐节目、综艺晚会、娱乐资讯节目、游戏节目、益智问答节目等等,其功能定位以娱乐为主,政策风险较小,市场广阔,适合推行制播分离。
民间节目公司对娱乐节目情有独钟和娱乐节目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时效强,广告运作空间大,且无政策风险等特点有很大的关系。2003年一份统计数据显示: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娱乐报道类节目主要来自于社会制作机构,本台自制比例较低,相比省级电视台,地市级电视台的外购娱乐报道类的节目比例更大(2)。
表3-5 省市级电视台2003年播出的娱乐报道节目来源比例统计
4、纪录片:是对社会及自然事物进行记录的非虚构电视节目类型。纪录片的制作注重人文性、情感性和纪实性,艺术性较高。虽然纪录片的市场很大,观众也很多,但是纪录片的拍摄、制作是一个长线过程,投入资金多使得纪录片必须从社会获得资金支持。事实上纪录片栏目化播出以后,所有的纪录片栏目都是完全或者部分制播分离的。
5、谈话类节目:谈话类节目涉及的内容多,有时政类的,如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央视论坛》;经济类的,如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的《对话》;文化艺术类的,如中央电视台的《艺术人生》;社会生活类的,如中央电视台的《实话实说》、重庆电视台的《龙门阵》;还有娱乐类的,如由东方欢腾公司推出的《超级访问》。在现阶段,并非所有的谈话类节目都适于社会化制作。时政类谈话节目在舆论导向的把握上较难处理,这种谈话类节目不宜进行公司化、市场化运作。而像生活、娱乐类、财经类、文化类、非新闻时政、新闻评论类的谈话节目,则可以社会化制作。像东方卫视与派格太合合作的《东方夜谭》就是新闻脱口秀节目。
6、其它专题类的经营性节目
这类节目包括其它意识形态属性不强,同时具备市场开发条件的各种节目类型。从节目内容来看,有生活服务节目、财经股市节目、儿童节目等等。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营性节目应通过制播分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结构布局,推进电视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