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益性节目和经营性节目的制播模式选择
公益性节目的显著特征在于非盈利性和政府主导性。根据上述分析,除了时政新闻类节目,大多数公益性节目既可以制播合一,也可以引入委托制作、合作制作、招标等方式制作。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公益性节目的制播体制改革应着眼于提高内部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建立完善的节目质量保障体系,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提高其投入产出效益。
制播分离是经营性节目制播体制改革的主导模式。从国内外电视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在制播分离体制之下有三种比较典型的操作模式——委托制作、合作制作和市场交易。这三种不同的操作模式确立了制播主体相互之间不同的责权关系。当前,我国电视界对于制播分离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广义的制播分离包括委托制作、合作制作和节目交易三种方式,而狭义的制播分离是仅指节目交易这种方式。狭义概念下的制播分离是绝对的,这种分离容易引起对于电视台发挥宣传喉舌功能的担忧;而广义概念下的制作与播出的分离是相对的,可以在电视台的主导下形成制播双方的充分互动,实现“分而不离”。
在电视产业中,节目制作环节属于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环节。因此,不管是公益性节目,还是经营性节目都不排除社会化生产,都可以采取委托制作或者合作制作,可经营的节目更应该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市场化和商业运作。在制播体制改革中,电视播出机构作为节目的审核者必须在对内和对外方面采取非歧视政策,即对于内部制作机构和外部制作机构制作的节目,必须严格地以价格和质量水平进行选择,而不能优先照顾内部机构。
(一)委托制作
前几年,在对国外电视业的运作方式进行译介的时候,Commission被翻译成“制播分离”一词在业内被广泛引用。其实,Commission的原意是“委托制作”,主要是指在电视台策划、投资并拥有节目版权的前提下,将节目制作业务委托给外部制作机构或独立制片人完成。
1、国外电视业委托制作的实践和运作机制
1982年,随着英国第四频道的出现,委托制片制度开始建立。委托制片制度可以使电视公司降低成本,并能增加节目的多样性。1986年,匹考克调查委员会就英国广播公司BBC的财政问题提出了报告,建议BBC和独立电视网ITV增加委托制片的节目。1987年,独立广播委员会宣布,独立电视网委托制片的节目将达到全部播出量的25%。1988年,独立广播委员会发表了《独立电视网委托独立制片人制作节目的规定》。《1990年广播法》要求所有第三频道、第四频道、第五频道的持照人,每年使用委托制片的节目不少于播出总量的25%。《1996年广播法》还就数字地面电视播出做出规定,使用委托制片的数字节目不得少于播出总量的10%。为了推动制播分离,韩国1999年出台的《广播法》对电视台增加播出外制节目的比例做出了以下规定:首先,电视网到2001年外制节目的播出比例将增加到40%。其中,独立制片商制作的节目份额增加到30%;其次,按照韩国广播电视委员会的要求,电视网每月在黄金时间内必须播出超过15%的外制节目;第三,如果违反配额制度,或者黄金时间达不到所要求的外制节目播出的比例,电视网将受到处罚,罚款金额从300万韩币到最高3000万韩币不等。(3)
通过委托制作部分节目,电视台在众多节目公司的节目中比较容易得到价格相对便宜且质量较好的节目,买方市场的出现使电视台在短期内受益。从长远看,众多的节目制作公司经过优胜劣汰的市场过程,涌现出了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著名制片企业,对英国电视业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媒体与节目制作人以及销售公司之间普遍建立了协作关系,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合作双方在共享市场机会的同时也共同承担竞争风险。在英国,委托制片的合作机制是:首先由电视台发布节目需求计划,然后汇总独立制作商的选题并做出预算安排;其次是申请款项,节目主任一般有终审权,款额也有一定灵活性;再次是签订合同,对节目质量和完成时间做出规定;最后是制作阶段,制播双方共同参与,在节目内容、风格、制作方式等方面不断沟通,重大问题及时讨论或上报审批。例如,第四频道为了使自己的节目计划更好地被中小型独立制片商所理解和接受,与独立制片人之间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设立“第四频道接待日”,与委托制作人员进行交流;制定和发布“节目选题与制作准则”,为独立制片人举行系列研讨会等等。
在经费管理上,委托制片一般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主要分三个阶段三次付款,即选题调研开发阶段、节目制作阶段,最后编辑阶段。各阶段长度及每次付款额度根据节目性质和时长划分确定。
在德国,各电视台均设有分类节目委托制作的编辑室,对委托制作的节目从剧本的编写到磁带播出的全过程都进行监控,确保符合委托人的预先规定和合同要求。其委托制作的流程及委托方参与情况如下所示:
·节目合同(编辑室/制作人)
·编辑提纲
·制订预算(经理室/编辑室)
·草案、备忘录
·素材选取(编辑室/制作人)
·分镜头剧本(制作人/导演)
·成本核算(制作人/导演/编辑室)
·编排(导演/制作人/道具)
·拍摄(导演/制作人/摄像/音响/灯光)
·后期制作:剪辑、录音、混合、色彩调节(编辑室/导演/剪辑师/播音员/音画工程师)
·最后审查(编辑室/导演)
·播出(播放组)
分期付款和过程监控是对制作市场中的经费风险和节目质量风险的有效控制管理方式,有助于降低和规避风险,提高效益。另外,对于节目制作的经费预算标准和节目收购价格标准,BBC还定期进行独立的基准测试研究。这种研究依靠的是其它节目制作人和销售商的保密数据,但研究结果只能确立一个宽泛的价格范围,作为对节目制作成本控制的参照依据。
日本广播协会(NHK)播出的电视节目中有一定的比例是通过委托制作的。委托制作的对象主要是一些由NHK设立并自主运营的关联机构。NHK不仅在节目的策划、制作上委托这些机构,甚至节目的营销也委托这些机构。
2、我国电视业委托制作的实践
随着电视频道数量和播出时间的增长,一些电视台开始面临内部制作力量不足的问题,这为社会力量进入电视业提供了可能。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机关部委相继成立了电视节目制作部门,随之也出现了一些社会制片公司。这些机构和电视台的合作方式当中,通常的方式是电视台将栏目委托给这些机构制作。上海文广的节目来源比例是:40%自制,30%购买,15%合制,15%定制(4)。后者其实就是委托制作。
从中央电视台目前的情况来看,根据不同节目内容的制作需要,接受委托的节目制作单位既有台下属单位和制作公司,也有其他电视台和社会制片公司。例如,在北京科教电影制片厂和中央新闻电影制片厂划归中央电视台后,中央电视台提供经费委托科影厂制作《科技博览》和《科教片之窗》栏目,委托新影厂制作《世纪回眸》和《纪录片之窗》栏目;《科技之光》栏目委托武汉电视台制作,中央电视台按市场价格支付制作经费。这些节目的最终版权归电视台所有,同时也进入电视台的节目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评。
和国外电视业的委托制作机制相比,目前国内的操作方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电视台将栏目委托给其他机构制作往往不是按照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操作。这些机构与电视台的管理层关系密切、消息灵通,同时有一定的财力基础和社会关系背景。不规范的合作方式在具体合作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第一、将自制节目改为委托制作本来是拓展节目制作渠道的一种途径,但如果是人为的原因,或操作上的不规范,这种方式很容易变相为“关系制作”,即必须拥有与电视台紧密的关系资源才可以获得制作授权,导致公共资金流入个人的腰包,反而不能达到提高节目质量的效果。
第二、委托制作应该是电视台委托节目制作机构专门为其制作节目,但是目前一些制作机构同时将节目出售给其他电视台。由于电视台和节目制作机构合作方式上的不规范,导致了节目版权归属模糊,电视台对委托制作的节目不能很好地管理和控制。制作机构和电视台松散的关系使其更多地从经济利益出发考虑节目的制作,容易出现向被采访单位、被拍摄对象索要节目制作经费、劳务费的情况,从而影响电视台的外部形象。
(二)合作制作
合作制作指由电视台和社会制作机构共同策划、投资、联合制作节目并分享节目版权的操作模式。电视台可以投入部分节目制作经费,也可以提供一定的广告时段由制作机构经营,双方共同对节目进行审查后播出。
合作制作与委托制作的区别在于:合作制作是电视台与社会制作机构共同投资、共有版权、共同制作的一种模式,是双方利益共享的合作方式;而委托制作是由电视台根据自身需求投资并委托社会制作公司制作节目的操作模式,电视台完全享有版权。
从中央电视台的情况来看,对于一些行业性、对象性比较强的栏目,往往与有关国家机关、部委下属的电视机构合作进行制作。这样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机构所具有的行业背景和专业人才优势。具体的栏目有中央电视台与国家科技部合作制作的《星火科技》、与国家计生委制作的《中国人口》、与国家民委合作的《中华民族》等。另外,中央电视台还设置了一些与地方电视台合办的栏目,如《东西南北中》和《地方文艺》。
近年来,随着社会制作机构的发展,他们与电视台之间所进行的合作也越来越多,比如北京电视台播出的《每日文化播报》、《环球影视》等栏目。《每日文化播报》由北京欢乐传媒文化公司制作,每年向北京电视台上缴一定的节目播出经费,北京电视台将《每日文化播报》的栏目广告经营权委托给欢乐传媒公司经营。北京电视台派制片人、主编、主持人参与节目的策划、审查和制作,其他节目制作人员均属于欢乐传媒公司。节目每天在北京电视台播出,并向全国发行。北京电视台和欢乐传媒共同拥有在北京播出的节目版权,发行权属于欢乐传媒公司。《环球影视》由北京派格影视公司制作,每周播出一期,每期节目85分钟,制作费用约8~9万元,由北京台提供固定数额节目经费,封顶不保底。每期节目完全由派格公司制作,策划阶段需要征求北京电视台的意见,节目在北京电视台播出,并向全国发行。运作《环球影视》栏目的工作人员有十余人,包括撰稿、编辑、主持人等,隶属派格公司。
(三)招标制
招标制是一种有组织的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的交易方式,它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购买信息,模拟采购的货物或项目的交易条件,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在制定的期限内提出报价,经过比较分析,选择最优惠条件的投标人,与之签订合同。1979年改革开放后,我国把招投标制作为一种引入竞争机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方式。目前,从机器设备招标采购的设计构思、方案筛选,从农村土地经营的招标承包、企业及各类经营场所的承包到大型工程建设的公开竞争招标、招标投标这类购销方式已在我国有十分广泛的运用。
在电视系统内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节目制作机构的方式还不多见,但是在系统外,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公司制作专题节目、宣传片、广告时经常是通过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制作公司。2004年广州地区军民春节联欢晚会的创作、制作演出等整体运作就是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向社会进行招标。这次春节联欢晚会将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部门多年来沿袭的直接操作晚会的做法,由中标单位承办这次晚会。这次招标是参考《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招标面向广东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属下节目制作单位、文化传播公司、演出公司、广告公司等。负责组织本次晚会招标工作的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文化厅已联合向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属下的有关单位发出了邀标书,主办单位将对投标方进行资质认定,考察范围包括投标方以往承办大型文艺活动的次数和质量、该单位的策划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人员实力和素质。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必须将乙方的创作思路、舞美设计、灯光设计阐述清楚,创作思路要有新意,同时具有可操作性。
招标的方式适合于大型文艺晚会、特别节目、栏目包装、频道、时段、栏目的内容提供等。电视台作为招标方通过综合比较不同投标者的节目制作实力和其他条件,选择制作实力雄厚、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机构或部门作为中标者,与其签订节目制作合同,有利于保证节目的制作质量,保证电视台对于节目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以晚会的制作为例:一般电视台举办晚会采取的是先提方案,选定总导演和制片主任,然后再编订预算,反复协商并经领导确认价格的运作方式。事实证明,这样不易控制晚会的费用支出。如果先定价后竞标,按照规格、规模、举办地、演职员人数等指标将晚会划分为若干类,不同类别参照历史成本确定标的,而后在此基础上公开竞标,就可以改进晚会的运作模式,这样既可以在标的内控制晚会在置景等方面的铺张浪费,又可以杜绝像赵安、张俊以的权力寻租、营私舞弊的行为。
频道总监、栏目制片人竞聘其实也是体制内部招标的一种方式。
1、招投标制的具体运作模式:
鉴于招投标制在我国电视节目制作行业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还不适宜大范围地进行推广开,建立节目质量评估体系和节目质量审核小组,其职责是进行节目质量评估和审查、收视率预测、节目收购并协调节目播出与指导节目生产,以栏目为平台在电视台内部进行招投标。或者选择非主流频道的非黄金时段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试点。
下面以栏目、时段和影视、音乐等经营性频道的招标为例探讨招标制的具体运作模式:
2、栏目台内招标
栏目选择:任何栏目。
招标标的:评估小组根据栏目年度及当前收视率,综合考察台内外同类栏目制作成本,提出标的,包括招标实施后节目质量、社会效益、收视率标准、节目经费标准等。
招标对象范围:台内制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定,须具备同类栏目制作经验等,可制定具体细则、指标。
招标方式:由投标人拟定栏目运作方案,包括收视率、经费作用指标,交评审组一同审核。而后由频道管理委员会或评估组项目部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节目运作方式:中标人对栏目内容、选题、人员使用、资金使用、收入分配在约定的范围内具有管理的权限。原栏目工作人员,如未被留用,可培训再上岗或分流下岗。频道管理委员会或评估组、台财务审计部门等台职能管理机构对中标人进行监督或检查。
3、时段、经营性频道的节目内容提供招标
招标标的:由评估小组根据现有时段的收视率、收益率,并比较同类节目的投入产出情况,提出标的。
招标范围:台内制片人组(包括栏目组或制片人自行组合队伍、原时段栏目组),台外节目制作公司,在进行资格、水平认证的基础上,一视同仁,公平公正。
投标方式:由投标人将运作方案提供给招标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选择。而后由台与中标者签订节目制作合同,规范权责利益,明确制作人责任,并须有相应制约条款。
招标制和和委托制作这两种模式,既可以分开进行,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制作的对象。无论采用哪一种模式,都要根据电视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节目的性质、内容,节目制作机构的能力等相关因素,在合作的过程中灵活调整双方的合作模式。合作的最高原则一是提供高质量的节目,二是实现最大的投入产出比。
(四)市场交易
节目交易是指由节目制作机构投资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和策划、确定节目的内容、风格,制作节目并拥有节目版权,电视台通过购买得到节目的播出权,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购买或者以贴片广告补偿。所谓贴片广告是指电视台为获取节目而付出一定的广告时段由节目制作机构进行经营,以贴片广告的经营收入作为制作机构的经济补偿。
在委托制作或合作制作模式当中,往往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是电视台特定的节目需求,因此节目供给大多是“一对一”的关系。而市场交易的方式当中,节目制作机构为了充分地利用节目资源,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往往考虑多个不同播出市场的需求,同一个节目通过卖给多个电视台而有效地分摊成本,形成成本优势和产出优势。
在我国电视业发展的早期,电视节目制作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各级电视台。在当时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环境之下,电视台之间已经开始通过无偿提供或互相交换的方式进行了一些节目交流。1986年举办的第一届上海电视节是我国较早建立的电视节目交易市场,有16个国家18个城市的23家电视台主要通过节目“以物易物”的方式开展节目交易。在1988年举办的第二届上海电视节上,国内电视台引进了3000小时的电视节目。在1990年举办的第三届电视节上,引进国外电视节目1570集,出口电视节目94部(集),节目交易方式开始从节目平等交换向现金买卖方式过渡。
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标志,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伴随着社会的转轨和经济的转型,电视事业也进入了深化改革、全面发展的新时期。电视频道数量快速增加,电视节目需求量大大增加,一些广电系统以外的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也开始出现,并逐步发展壮大。据统计,1996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了210家影视制作单位,其中141家有电视剧制作权。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开始有意识地将市场机制引入国内电视节目的交易上,1996年首次主办了全国国产节目展示交易会。这次交易会吸引制作单位304家,参加展示交易的节目16169部,其中,电视剧9528部集、专题节目2568部集、其它类型节目4074部集。事实证明,这次交易会为后来电视节目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市场交易已成为制播分离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交易的节目主要可以分为电视剧和电视栏目两类。
1、电视剧的市场交易
电视剧是目前观众面最广泛、市场需求量最大、市场运作最成熟、广告吸纳能力最强的经营性节目类型。电视剧在各个电视台的节目播出和广告经营创收中占有重要份额。由于电视剧的投资需求量大、制作专业化程度高,绝大部分电视台不具备电视剧自制自播、自给自足的条件。因此,电视剧是我国电视节目生产领域当中,最早探索社会化制作模式,形成节目交易市场的经营性节目类型。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国内电视剧制作的市场化有了突破性进展。标志之一是国家主流媒体开始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电视剧制作,标志之二是民间影视公司开始介入电视剧制作。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和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于1993年合作拍摄的《北京人在纽约》是国内第一部尝试进行市场化运作拍摄的电视剧,其运作方式是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向银行贷款作为前期投资,中央电视台提供5分钟广告时间作为投资回报,该剧播出后获得极大成功,投资双方也从这次风险投资中获得了丰厚回报。这种以广告时段作为投资的运作模式,被证明是有效的合作方式之一。《风过耳》是根据北京著名作家刘心武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由北辰集团和北京电视艺术中心联合制作。北辰集团投资150万元作为拍摄费,并作为投资人参与该剧的制作经营和后期发行。该剧是中国第一部由企业投资并参与市场运作的电视剧,是电视业向市场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上述电视剧市场化运作的成功进一步激发了社会机构进入电视剧制作和发行领域的热情,电视剧的投资制作主体日益多元化。与此同时,政府也在积极培育电视市场的同时开始加大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批管理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明的发放管理。到2002年,我国国产电视剧达到9000多部(集),其中社会制作机构生产的电视剧占多数。
2、电视栏目的市场交易
电视栏目的市场交易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目前比较成功的案例就是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以《娱乐现场》为代表的系列娱乐节目。光线传媒是目前我国电视节目制作行业中实力最强,影响也较大的民营公司。作为国内从事娱乐节目制作比较有影响且发展较快的独立制作公司,自1998年成立,1999年创办《中国娱乐报道》(后更名为《娱乐现场》)以来,经过短短几年发展,光线传媒目前已“拥有了200人的队伍,有了在全国500台次播出的10个优秀电视节目,有了全国电视市场上最有价值的品牌,有了拥有自我品牌的娱乐网站,以及全国广告客户群体,还建立了融‘策划、制作、包装、广告、发行、增值业务’与一体的完整的电视节目工业化流水线”。按光线传媒总裁王长田的说法,其成功的商业运营顺应了中国电视市场的深刻变化,也刚好赶上制播体制改革在中国电视界的启动。事实上,他们的适时出现也迎合了观众欣赏情趣的变化,即观众对电视娱乐功能的需求。
光线传媒目前制作10个栏目,每日发行5个小时的节目,覆盖全国300多家电视台。其中影响较大的栏目有《娱乐现场》、《海外娱乐现场》、《娱乐人物周刊》、《音乐风云榜》、《明星》、《体育界》。光线传媒在制作每个栏目之前都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每个栏目的定位非常明确。《娱乐现场》定位于中国最权威的娱乐资讯节目,主要报道中国大陆的明星娱乐动态,栏目口号是“我们了解娱乐界”;《海外娱乐现场》报道国外娱乐界的一举一动,口号是“娱乐无国界”;《娱乐中心》定位于港台娱乐资讯节目,派记者深入到港台娱乐前线,采集报道港台娱乐明星新闻,口号是“娱乐万象,总有中心”;《娱乐人物周刊》则每周盘点当周文艺界突出的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以专题形式予以详尽剖析,口号是“明星中的明星”;《明星》是大型访谈节目,口号是“大牌明星的心灵战场”;《体育界》是娱乐化体育资讯节目,口号是“让体育娱乐起来”。准确的栏目定位带来了收视目的明确的观众群体,吸引了针对性强的广告客户,进而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对节目运营方式的分析不难发现,光线传媒旗下的栏目遵循着相同的操作模式:通过向电视台提供制作好的节目换取广告时间,通过销售冠名广告和贴片广告获取利润。对光线传媒提供的节目,电视台享有终审权,并负责终审合格节目的播出,并经营双方各自约定的广告时间。合作双方通过节目和广告被捆绑在一起,节目越好,收视率越高,广告销售越好,双方收益越多。这种运营模式为光线传媒带来较好的回报,其营业收入从1999年的几十万猛增到2003年的2亿5千万,成为国内民间制作公司的领头羊。
3、目前电视节目市场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市场宏观机制分析,我国电视节目市场尚未形成完整、健全、成熟的市场机制,缺乏规范、有序、共同遵守的价格体系。目前的电视市场交易没有一个基本价格标准作参照,电视节目的价格的制定比较随意和主观,掺杂了很多的个人因素。经常会出现因为过度炒作、黑箱操作、草率购买、情感交易而造成的平庸、劣质节目天价过市的现象,这样不仅从整体上降低了中国电视节目的质量品味,而且破坏了市场法则,混乱了市场交易,导致优秀节目无法主导市场。
第二,电视台和社会制片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公平、平等的合作关系。电视台和社会制片公司构成电视节目交易的主体,在电视节目市场中,电视台作为买方,处于相对垄断的地位,对于电视节目价格拥有一定的控制权。调研中,很多制作公司表示电视台单方面定价是影响电视节目价格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在电视节目交易中也出现了电视台对电视剧限价的情况。制片人、导演尤小刚在《关于目前国产电视剧市场状况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电视节目市场“买卖双方间地位关系不平衡”,就是说千余家影视制片单位制作的节目进入市场后,与媒体间的利润分配关系不平衡。
第三,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和电视台之间的交易机制僵化,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交易价格。目前我国的电视节目交易通常是一次性定价,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和收视预测谈判好价格即行签约,而节目实际播出效果如何与本次交易价格不发生联系。这种方式不利于建立起交易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良性机制。
4、建立科学规范、成熟有序的电视节目市场
首先,要尽快完善购片机制,避免恶意炒作、黑箱操作、简单交易、从业人员素质差等因素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使电视节目交易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实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第二,政府应从行业政策的制定上加大对电视节目市场的培育。管理部门在政策的制定上应有利于电视节目的生产,保证节目的制作、营销竞争在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
第三,建立电视台和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之间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电视台和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只有双方加强合作,才能确保双方的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改变在电视节目交易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脱节的现状,建立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良性机制。例如,1999年10月,上海东方电视台与广东巨星影业公司之间就出现了首份以收视率论价的电视剧播映风险合同。电视台首先按照基数支付一定购片费用,然后根据收视率和广告效益的高低给予节目公司额外奖励,这种做法极大地刺激了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热情,双方均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五)中国电视节目的制播比例设计
引入社会化生产后,节目制作主体多元化了,节目的供给量增加,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电视媒体的制作能力形成冲击,对节目的创新能力和制作者个人的创造力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另一方面,与国内社会制作力量相比,传统电视媒体的制作力量仍然具有最强的竞争力,集中了大量优秀的创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只是在原有的机制内他们的潜力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以中央电视台为例,中央电视台现有16个频道,固定的工作人员超过8000人,兼职、合作、短期工作性质的业为数不少,每年一些优秀的制作人还在不断地加入。从1991-2003年间,节目播出量和节目自制量持续增长。
图3-1 1991-2003年中央电视台节目播出量和节目自制量
那么,制播体制改革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一个台自办节目和外购节目的比例怎样才算合理?对原有的制作力量是否一定要剥离出去进入市场?如何改革才既能为内部和外部的制作主体提供同等的进入机会?
基于中国电视媒体的现实情况,采用国际上运用得比较多的“金字塔结构”来设计制播比例是一种可行的方式。“金字塔结构”的塔尖部分大概占20%,塔中大约在30%-40%,塔底大约在40%-50%。塔尖部分的节目应该是电视台的自制品牌栏目和社会购买的品牌栏目,所谓叫好又叫座,收视率和美誉度兼得的优秀栏目;塔中部分是电视台根据频道定位自己制作或者市场购买的一些节目,这些节目或者在收视率或者在美誉度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塔底部分的节目,一部分是重播节目,一部分是通过广泛的民间市场“采购”回来进行“来料加工、重新包装”播出的节目。
制作能力不同的电视台,可以在不同的塔层进行自制与购买比例的调整。贵州电视台把现有的节目分成三大类:一是宣传类节目,占节目总量的15%左右,这部分栏目按照计划管理的方式由台里投资;二是品牌类节目,占节目总量的10%左右。品牌类节目由台里重点投资;三是服务类节目,占节目总量的70%—80%。服务类节目全部实行公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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