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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之辨析

时间:2023-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UGC概念之辨析蓝勤华作者简介 蓝勤华,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8级硕士,E-mail:froglan@126.com。尽管UGC已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概念,但在相关理论研究的论文中,只是使用用户生产内容这一类词语进行说明,并没有对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可见,UGC应该源自公众需求,并由用户将创造性内容发布在社会网络站点上。OECD在研究中对UCC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介绍,研究中指出有三方面是必须去考量和理解的。

UGC(用户创造内容)概念之辨析

蓝勤华

作者简介 蓝勤华,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8级硕士,E-mail:froglan@126.com。

摘 要 随着用户创造内容(UGC)的使用、研究工作在我国的流行,UGC的研究和实践引起了国内的媒介学者和新闻界的普遍关注。本文旨在梳理、明辨、分析UGC的概念,并就其未来发展进行宏观的概括。

关键词 用户创造内容,原创,分享,参与

随着技术业务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应用,网上原有网络广告、网络新闻、搜索引擎、在线交易、电子邮件等互联网业务继续快速发展,并不断出现新的服务形式。与此同时,随着Web 2.0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业务应用不断涌现,互联网的服务模式实现了由一对多向一对一、多对一的个性化服务模式转换;互联网的媒体性进一步增强,网上内容明显增多,网民上网时间也随之增加。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创造内容,后简称UGC)作为互联网新形势下的主力军,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UGC的汉译

用户创造内容(UGC)的运用在互联网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早已存在,只是没有被单独列出作为一个概念界定。从整体上看,UGC的概念在早期互联网领域并未产生较大影响。相关研究及成果在2006年才开始出现,并且数量较少,多是媒体在关注。还有与用户创造内容类似的名称:消费者生产内容CGC(consum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产内容UCC(user created content),以及用户创造媒介CGM(consumer generated media)等。尽管UGC已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概念,但在相关理论研究的论文中,只是使用用户生产内容这一类词语进行说明,并没有对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大部分学者援引了维基百科上的解释,但其具体内涵仍未得到统一。用户生成内容中“用户”最初的认知是指非媒体从业人员,从而有别于传统的媒体制作人,如广播公司和摄制公司等。

但随着UGC的发展和推广,有学者认为,不少用户在经过初始阶段的非商业行为后开始转变为专业人员;此外还有很多专业人员在其业余时间创作的内容(如一个专业视频编辑在家创作一部电影等),因此很多内容创作者并不仅仅是“users”。关于生成的过程,部分学者认为,生成过程一般是非专业手段创作的,没有组织机构或是商业市场的介入;但也有观点认为,UGC催生的新媒体表明,这种非专业手段的创作过程在现实中很难维持。概念中的“内容”所界定的范围也由于学者所处领域或是应用角度的不同,涉及范围较广(范哲等,2008)。

2007年,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公布的报告(Vickery.G.,Wunsch-Vincent.S.,2007)中认为,UGC被Wikipedia定义为“在线的用户生成的内容”,对于其含义的深入理解,可以通过公众需求、创造性的努力、非专业手段三个特征大致给出UGC的范围。可见,UGC应该源自公众需求,并由用户将创造性内容发布在社会网络站点上。这里的非专业手段则是从概念上区别于商业实体的创作。

OECD在研究中对UCC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介绍,研究中指出有三方面是必须去考量和理解的。

(1)发表的需求。尽管理论上UCC可以是用户生产但不用在线发表,这里着重研究的是在一个程度上的发表,即在一个可访问的网站,或者只针对某一人群开放的社交网页上。这样就可以很有效地把邮件、双方聊天记录等排除在外。

(2)创造性的努力。这一点意味着这个工作需要一定程度上的创造努力,或是在原有事物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事物。比如用户必须添加自己的观点在里面。UCC的创造性努力也可以包含一个合作的因素在里面,因为很多网站允许用户合作编辑。比如说,仅仅截取了电视节目的一部分发表到网上,不属于UCC的范围。但是如果一个用户上传了自己的照片,通过博客表达观点,或者创造了新的音频等,就可以被认为是UCC。但到目前为止,到底什么程度上的创造性才可以被认为是UCC,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3)没有专业性和实践的创造。用户所创造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没有专业素养的。基本上没有机构性或者商业市场内容。在某种程度上,UCC是非专业生产并且不以利润或酬劳为目的的。动机因素包括:和同龄人联系、得到一定程度的荣誉、臭名、声望、表达自我的愿望。

二、UGC的界定

(一)UGC的定义(11)

UGC被推广的概念包括任何用户创造的内容,撇开许多UGC最近的内容不谈。关于UGC的定义,OECD公布的报告中对有关UGC的定义做了文献综述。有电话谈话、给编辑的信、通知板、分类广告、电子邮件等都被认为是用户原创内容(Jensen,2008)。从这个定义看,UGC不是一个对互联网时代的有概括性的词语。它可以是任何可以在个人之间的私人信息或是由传媒在公众场合传播的信息(Ka Cheung Sia,2009)。

研究者Ochoa、Duval(2006)为UGC设定了一个边界,限定只有互联网上的内容才可以被称为UGC。他们将UGC的内容定义为由用户原创的许多不同的话题,同时他们承认信息在网上发布之前,一些把关者会对其进行过滤和加工。尽管如此,把关者对用户原创内容的变动是很小的。

有研究者强调UGC应该赋权于更多普通人,而更少的被商业利益所干涉(Daugherty,Eastin,Bright,2008)。他们指出在UGC中业余的人和那些被聘用的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之前就有观点认为,UGC不是利益驱使的,而且不应该与商业利益联系在一起(Hibbard,J.D.,Kumar,N.,and Stern,L.W.,2005)。

研究者Mabillot(2007)认为UGC也包括大量的参与者和大量的规则,并将此定义为集中性的免费信息交换。因此,UGC的作者可以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两个人或者一个团队。内容不仅仅是被创造的,也是被编辑并且被用户以共同协作的方式被传播的。

总结以上提到的几种定义,可发现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度

公开度,即UGC能否在互联网上获得。在Jensen(2008),以及Cheong和Morrison(2008)(转自Ka Cheung Sia,2009)的定义中,UGC同样包含未被公开的隐私内容,比如说私人之间的对话。相反的,研究者Mabillot(2007)和OECD发布的报告(2007)则认为,这样的定义被过度传播了。尽管UGC可能没有对每一个在互联网上的人都有获得的必要性,但是它起码需要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并且对某一人群有可接触性,例如一个社会活动组织的成员。通过加上公开的特性,UGC排除了电子邮件、点对点的SMS和其他私人的交流。

(2)原创性

UGC的原创性,即它是否要求真正的原创。对于该讨论既有持肯定态度的观点(如Cheong & Morrison,2008;Ochoa & Duval,2006;OECD,2007),也有持反对态度的观点(如Daugherty,Eastin, & Bright,2008;Jensen,2008;Mabillot,2007)。前一种观点认为,单纯的传播或传递不能被认为是UGC,因为这没有创造性的作用能够体现。相反,后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简单的复制粘贴都可以体现一个人的品味。他们引用了Youtube的例子,它包含了非原创性的视频,并且链接和复制对于共享观点同样非常有意义。定义对是否原创性给了很强的现实性,目前非常流行的开心网、人人网,以及微博的分享、转帖也可被纳入到UGC。

(3)是否包含专业制造的内容

UGC是否包括专业制造的内容,OECD所做的关于专业规范和非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如果UGC被认定为是内容由普通人创作的内容,那么一些记者的博客可能就被排除在外。这些博客可能有专业与非专业的因素的相似性。一个可供选择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用商业奖赏驱动的标准来进行评估。如果创作的内容具有媒介机构的薪酬,那么它就不是UGC,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目前UGC接受度比较高的定义为: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UGC是伴随着以提倡个性化为主要特点的Web 2.0概念兴起的。UGC并不是一种具体的业务,而是一种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新方式,即由原来的以下载为主变成下载和上传并重(刘放,2009)。

(二)UGC的特点

1.个人化、个性化

UGC内容应该是某个用户或者某个团体组织在互联网上自己创造出来的内容(如文本内容、图片和视频内容等),或者按照自己的喜好重新编辑的内容。其创作过程中具有很强烈的个人化色彩,电子邮件和双向的即时消息不包括在内。手机使UGC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是互联网还是移动网络,越来越多的内容不再来自与传统媒体或互联网的SP,而是直接来自于用户:论坛、博客、社区、电子商务、视频分享,尤其是手机功能的不断强大,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地利用手机制作图片、视频,将自己的心情和所见所闻用手机记录下来,随时随地将这些内容传递给他人将成为趋势,而移动互联网恰好可以起到桥梁作用(胡海波,2008)。

2.强调创意

用户和团体组织在创造内容时,必须添加入自己的价值,即具有一定的创意。举例来说,从其他电视节目内容内截取一段视频的内容将不视为UGC内容,但如果同时发布自己的观点,或经过编辑后创造了一段音乐视频,将被视为UGC内容。

3.弱利益驱动

UGC内容一般不由专业团体和机构来运作,通常是没有机构支持和商业市场背景的。用户在创作UGC内容时,更多的是体现了个人化、个性化的特点。但是它却可能存在一定的激励因素的,如为了实现一定程度的名气、威望和愿望,或者为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展示自己的特色。用户越来越习惯和喜爱自己创造内容,并与他人分享。在互联网上,UGC已经成为很多网民的生活方式,例如在UGC最为活跃的BBS、SNS社交网站、博客领域,国内已经有很大的用户群体,并且在迅速增长。互联网的UGC可以自然过渡到移动UGC。

4.内容发布的随机性

UGC的内容发布显得没有规律。对于大多数传统媒体而言,内容出版是有时间设置的,所以电视台电台节目都被称为program,一种可以事先设定的程序。但UGC内容不是,它的内容发布呈现随意性。

三、UGC的类型

根据目前网络上UGC的情况,可对UGC进行以下的归类。

1.SNS类的社交网站

如Facebook、人人网(校内)、QQ校友等。这类网站的好友大多在现实中也互相认识。用户可以更改状态、发表日志、发布照片、分享视频等,从而了解好友动态。

2.视频分享网络

如YouTube、优酷网、土豆网等。这类网站以视频的上传和分享为中心,它也存在好友关系,但相对于好友网络,这种关系很弱,更多的是通过共同喜好而结合。

3.照片分享网络

如Flickr、又拍网等。这类网站的特点与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只不过主体是照片、图片等。

4.社区、论坛

如百度贴吧、天涯社区等。这类网站的用户往往因共同的话题而聚集在一起。

5.微博

如Twitter、新浪微博等。手机等便携设备的普及让每一个微博用户都有可能成为第一现场的发布者。

根据其他学者的研究,目前UGC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七类(如表1所示):

表1 UGC型业务的内容形式(胡海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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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所。

按照内容的发布平台来划分,UGC型业务可以分为8类(如表2所示):

表2 UGC内容的发布平台(胡海波,2008)

img36

来源: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所。

[参考文献]

[1]范哲,朱庆华,赵宇翔,“Web 2.0环境下UGC研究述评”。《情报研究》,2008(8):60~63。

[2]胡海波,《用户创作内容型业务研究》。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所,2008。

[3]刘放,“UGC:移动互联网业务新亮点”,《无线应用》,2009(4)。

[4]马化腾,“未来互联网发展的三大趋势”,《新民周刊》,2010(5)。

[5]Darker.,Generated content content witine-commerce.Graduate School ETD Form 9.2009.

[6]Hibbard,J.D.,Kumar,N.and Stern,L.W.Consumers'willingness to depend on user generated content and produce.Journal of Advertising,2005,34,:57-70.

[7]Ka Cheung Sia 2009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in Building Personalized Online Content Aggregators.

[8]Terry Daugherty,Matthew S.Eastin,Laura Bright Exploring Consumer Motivations for Creating User-Generated Content Journal of interactive advertising Vol 8 No 2 Spring 2008.

[9]Vickery G,Wunsch-Vincent S.ParticipativeWeb and User-Created Content:Web 2.0,Wikis and SocialNetworking.Paris:OCDE Publishing,200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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