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人为本”的思想渊源
(一)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以人为本”思想主要体现为民本思想。以民为本是我国传统治国之道的核心,它要求统治者把民生问题作为管理国家、实施统治的关键,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
我国古代的民本思想要追溯到殷末周初,那时候人们就从宗教观念中分离出“人德”的观念,当时的统治者就认识到民众力量之大、民心之可贵。为替周朝政权的合法性寻找理论依据,周公认为民心即天意,顺乎民心就是顺从天意,顺从了天意,国家才会安宁。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思想体系。管仲在《霸言》中指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2]从民众为君国生存的利益根本阐述了“固本”以“宁邦”的古代政治理论,并首次提出了以民为本的思想。孟子在阐述君民之间的关系时提出了著名的“民贵君轻”的思想,他在总结夏商周兴亡的历史时,又阐述了“政得其民”的思想,因此成为我国以民为本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在《荀子·王制》中提出了“民水君舟”的政治思想。此后这一思想进一步发展,汉代的贾谊提出了为政治国必须“以民为本”、“以民为命”、“以民为功”、“以民为力”的政治主张,此可谓贾谊民本思想之总纲。唐太宗李世民将民本思想贯彻到为政治国的实践之中,使唐朝出现了“贞观盛世”的繁荣局面。明清时期,民本思想继续发展,明朝的杨士奇在著述中阐述了人民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清初思想家黄宗羲认为历史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君主,从而将传统民本思想推向高潮。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要义概括起来就是:国家的政治主体是人民,君王施政必须顺乎民意,还利于民,应“乐以天下,利以天下”,同时负有“保民”、“养民”的义务,臣子应尊君之位而非尊君之身。
我国古代以民为本的思想认识到了民众在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反映了古代一些进步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众力量的一种认知,揭示了民心向背与封建王朝兴衰的基本规律,提倡重民、爱民、从民、信民,从而在客观上减轻了统治者对民众的剥削,保护了民众的部分利益,包含了一定的人文精神。但我们必须看到,传统的民本思想总是与忠君思想和封建专制相结合,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政治思想,是统治者维护和巩固其统治的一种手段,其真正目的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为了使民众永远做忠实的顺民,并不是真正为人民的利益谋福祉。正像毛泽东讲的那样,剥削阶级将“爱民”同爱牛差不多,其目的是用牛耕田,从牛身上挤奶。
(二)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想
人本主义也称人文主义。在西方,“以人为本”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希腊智者普罗太戈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3]他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以人、人的环境、人的需要的变化为转移,人是这个世界上衡量一切事物的价值尺度,我们可以把这看成西方人本主义的最早宣言。在中世纪的欧洲,神学长期占据着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严格地控制着人们的思想,人是神的奴仆,人的地位被神所淹没。这一时期,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人文主义者针对中世纪神学以神为中心、贬低人的地位、蔑视人的世俗生活、鼓吹禁欲主义等观点,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反对神性,用自然性对抗神性,提出人的本质不应从神的本质来了解,而应从人的自身来确定。提倡以世俗的人为中心,提倡人的高贵与尊严,宣扬个性的解放和自由平等;主张追求人的现世幸福,把现实的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这是一次伟大的反封建的思想解放运动。这一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潮本质上具有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色彩,它试图在意识形态领域削弱教会和宗教神学的统治,力图从意识形态领域确立人的权威、世俗的权威和资产阶级的权威,是新兴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世俗利益,把人本主义作为其文化思想斗争的武器。但它发现了“人”,开辟了关注人、尊重人、对人施以人道主义关怀的先河,并成为以后各种不同形式的人文主义形成和发展的源泉。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继承了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方法,从人和动物的区别来理解人。和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不同的是,他们反对把人性理解为自然性,认为只有理性才是人之为人的特性,认为人的理性就是自由、平等、正义和爱。他们高举理性的大旗,进一步发扬文艺复兴的人本主义传统,将它提升为以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为核心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休谟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进一步发展了这种以理性和人道主义为内核的人本主义,后经过康德和费尔巴哈的锤炼,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近代形态的人本主义思想。康德很重视人的生存和人的价值,强调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提出要人为自然立法。费尔巴哈虽对人作了抽象的理解,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生物学上的类。但他推崇人,主张从完整的“人本身”来理解人,认为只有“人本身”才能被置于上帝原来所处的中心地位。他的思想代表了那个时代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尤其是费尔巴哈对宗教的批判,揭示了宗教的本质是人的本质自我异化,这样就把人从宗教那里夺了回来,并且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使人堂堂正正地站立起来,为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争取自己的权益去斗争。进入现代社会后,面对着资本主义科技理性过度膨胀而造成的人高度异化的现象日益严重,人本主义思想在形态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本主义开始采取了非理性主义形态。从19世纪中叶开始,以叔本华和克尔凯郭尔为代表的一些现代西方人本主义者们在批判科学理性的基础上,强调非理性因素的重要,开始向传统的理性主义公开挑战,认为人的肉体、本能、直觉、意志、情感等非理性的直接生存状态才是人的真正本质,强调人的个体性,倡导人和人的交往及全面性回归。“20世纪后在德、法等国出现的一批人本主义思想家继承了先辈们的思想,并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异化急剧加深的背景下,把人本主义思潮进一步推向系统化和完整化。他们与其前辈不同,不再简单地拒斥科学和理性,而是企图将理性和非理性结合起来,给人以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4]
西方人本主义思想从人的本性出发,高扬人的价值、权利、尊严和伟大,把人从神的桎梏中解救出来;主张提高人的地位,追求人的自由、平等;推崇人的理性权威,把人提到高于一切的地位;主张用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突出人的能动创造性;强调应满足人的欲望和需要,使人能自由发展自己的个性,造就多才多艺、全知全能的人。这些观念打破了当时神学思想的桎梏,唤醒了人类的主体意识,对人的解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发展和传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资产阶级的人本思想受阶级和思维方式的局限,在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唯心主义或自然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的、离开人的社会性、历史性去探寻人的本性、人的本质,把人更多地看做类存在的抽象人性论。同时,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使人强烈地依附于物,使人成为物的奴隶,并不断在蚀空人的内心世界和精神生活。所以,西方的人本主义实际上并不是真正以人为本,更不会有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的含义在各个历史时期虽然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以人为本”的合理思想,强调人的价值、尊严、权利,强调对人的关怀等。同时他们的思想在本质上又都属于唯心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和资本主义的价值观,都没有超越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范畴,因而也不可能都达到对人的科学认识。
(三)马克思主义对西方以人为本思想的继承与超越
近代西方人本主义者囿于历史的局限性,把人的存在仅仅理解为类的存在,把人理解为抽象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从而着重强调的是人的共同性、普遍性,忽视的是人的社会差异性和个性差异性。他们或者强调人的感性欲望的实现,或者强调人的理性欲望的满足,片面地强调人的主体作用;不能全面地看到社会历史中一些客观制约因素,往往从“人”出发去研究人所处的时代,去说明社会历史,用预设的人性来推演历史的发展,因而不能正确地判断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规律,实际上是一种唯心主义历史观,具有相当的空幻性和欺骗性。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与总结前人有关思想的基础上,在逻辑上首先对人的存在与本质作出了科学规定。马克思把人的基本存在形态分为三种:人的类存在、人的社会存在、人的个体存在。人在逻辑上虽然有这样一种划分,但任何一个人都是作为三者的统一体而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人,既是类意义上的人,又是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还是个体意义上的人。这三个层面的划分分别对应三层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首先,人的类存在是在和动物相区别的意义上来界定的。这种类存在,在认识论上具有极其重要的类价值:即任何人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不管他们在社会地位、年龄、身份、职业、民族和肤色上有多大的差异,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作为人的价值,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得到同等的尊重。其次,人的社会存在是从人的社会本性来界定的。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最现实的存在就是人的群体性的存在,即社会存在。正因为这样,马克思说:“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5]人的社会存在告诉我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人必须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与他人发生一定的交往,这种交往包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通过交往体现特定的社会关系并受其制约和规定。人作为社会意义的存在,决定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社会的发展也必须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和条件。最后,人的个体存在是从人的个体差异性角度来界定的。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人,任何人都具有不可替代的自我独特性、不可重复性、唯一性,而这些恰恰是一个人得以存在的根据和理由。这些特性包括人的个性、潜力和能力。作为个体的人,要在社会中安身立命,就必须将其个性、自身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而社会的发展也依赖于每个个体潜能的实现,所以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6]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这些独特性往往被社会所淹没。对于这一点,马克思也有所提醒:“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7]因此,人的存在还体现为个人的存在。个人是作为类的一员,是社会的人,是人的类存在与社会存在的承担者;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是人的类特性和个人的潜能的实现形式;类蕴寓于社会的人和个体的人之中。这就是人的三种存在形态的辩证关系。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的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以人为本中的“人”,就应该包括:类存在意义上的一切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人格与个性的个人。从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以人为本的“人”,主要指一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劳动者,主要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与人的三种存在形态相一致,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也是类本质、社会本质和个体本质的有机统一。人的类本质就是人作为一个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内在根据和根本特性,即劳动实践。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是以实践的方式存在,人是在实践中创造出了人之为人的一切本质特征。所以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8]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指的就是劳动实践。劳动是人所独具的最根本的规定性,把劳动实践规定为人的类本质,这就抓住了人之为人的根本。我们在讲以人为本时,就要抓住人的劳动实践本质,将人置于劳动实践中来考量。劳动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那么如何区别不同社会的人呢?这就要从人的社会本质入手。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最重要、最根本的属性是其社会性。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不能脱离人来抽象地谈论社会,也不能抛开社会来谈论人。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自由自觉活动只能把人和动物从类上区别开来,但它只是使人成其为人的依据。但现实社会中的人是有差别的,只凭劳动实践活动并不能把不同社会中的人区别开来,也不可以作为人成为社会的人的依据。在人类最基本的劳动实践活动中,人们之间首先形成的是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其他社会关系,如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使他们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思想、情感,造成了个人或群体的差异。所以马克思认为,不同的社会关系,是把社会中的不同个人或群体区别开来的根据。因此,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这些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10]由于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生产关系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在讲“以人为本”时,要把人置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来考察,不能脱离所处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更不能违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人的类本质是区分人和动物的依据,人的社会本质是区分不同社会中人的内在根据。那么如何区分同一社会中不同的人呢?这就牵扯到人的个体本质。人作为具有个性的存在物,其本质就是自我独特性。作为一个具体的个人,这个人之所以能同其他人区别开来,是因为其在空间上具有唯一性,在时间上具有不可重复性,且其存在价值具有不可代替性。因此,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任何个人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个体本质,即自我独特性。因此,“以人为本”还要求必须尊重每个个体,不能将个人溶解在他人和社会中,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是以个体的价值实现为前提的。综上所述,我们在考察“以人为本”时,既不能脱离人的实践活动,也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关系,当然更不能忽视每个人的个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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