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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活动中人本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时间:2023-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业责任和人本责任的冲突实质上是两种价值观的冲突,即职业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道德价值观的冲突。当记者、编辑面临专业责任和人本责任的冲突时,新闻价值观应该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基础上,在符合人性的前提下进行新闻报道,所传播的一切都应该符合这一标准。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先进政党,以解放全人类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必然要坚持以人为本。

三、新闻传播活动中人本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新闻传播的责任包括专业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等,对作为一种道德责任的人本责任与其他责任之间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对于人本责任的践行至关重要。

(一)新闻传播人本责任与专业责任的关系

1.人本责任与专业责任的统一

新闻传播的专业责任亦即职业责任是新闻传播的基本责任,其他责任都以此为基础,并通过专业责任的履行来实现。新闻传播的专业责任是指新闻传播主体在新闻信息的采写、编辑、制作和发布的过程中,对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所承担的责任。它是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对新闻传播事业的态度和职业信念,是确定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有必然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新闻传播的角色认同与制度安排,是新闻作为一项职业的内在要求。新闻传播专业责任有一套关于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的信念,一系列规范新闻工作的职业伦理,一种独立于政治和经济权利之外的更高权威的精神和一种服务公众的自觉态度。人本责任相对于专业责任来讲,是主体出于对专业责任的一种道德责任感,具有更高的道德高尚性。对于人本责任而言,专业责任是一种基础性的东西,是履行人本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坚持新闻信息的真实、客观、公正也是人本责任的体现。因此,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专业责任和人本责任是统一的。

2.人本责任和专业责任的冲突

新闻传播的专业责任有两个重要特征:中立性和客观性。它要求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用中立、客观和旁观的态度真实地记录新闻事件,在新闻现场做一个冷静的旁观者。在当今的西方社会,“新闻记者应当是不偏不倚中立的观察者”几乎成了共识。现行的各国职业道德准则也都把记者的“忠实地记录新闻”的专业责任放在了突出位置。但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要把新闻事实原汁原味地报道出来呢?在关乎人的生命尊严、人格及人的权利等有关人的生存状况的新闻报道中,记者、编辑是否有权把所有的事实真相都公之于众?尤其是当披露这些真相将涉及对某些个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时候。在灾难报道中,记者在面对当事人的痛苦是选择报道还是放弃报道?为了追求真实,对血腥画面是否做原生态的呈现?当采访对象面临生命危险是出手相救还是无动于衷、冷静地采访报道?在这里,专业责任和人本责任发生了冲突。专业责任和人本责任的冲突实质上是两种价值观的冲突,即职业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道德价值观的冲突。新闻传播活动的目的是为人服务,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权利、肯定人的合乎人性的生存状况是新闻传播基本的责任。当记者、编辑面临专业责任和人本责任的冲突时,新闻价值观应该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基础上,在符合人性的前提下进行新闻报道,所传播的一切都应该符合这一标准。特别是在灾难新闻报道中,新闻传播者应以合乎人道的方式进行采访和报道,赋予新闻报道“普世”人性价值。这时,专业责任应让位于人本责任。

(二)新闻传播人本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任何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其行为若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了危害,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新闻传播活动也不例外。新闻传播的法律责任是指新闻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的否定性或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它是国家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新闻传播活动中一些超越法定权利义务界限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与谴责。新闻传播的人本责任表现为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和义务,它不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与人本责任都是社会关系调节方式,不论在哪种社会制度中,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力量。法律与道德都有各自调整范围,有相对的界限,但各种道德对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需要道德来调整的,所以新闻传播的发展需要法律规范与伦理规范的协调,需要法律制度建设和道德体系建设的互补。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对法律的遵守就是承担了最基本的道德责任。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硬性规范,其本质是为了人类的正义,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全面进步制定的,一部优良的法律本身就是人本责任的体现。

(三)新闻传播人本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关系

政治责任是大众新闻传媒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的责任。新闻传播的政治责任应以党和政府的利益本位为出发点,重在实现党和政府的利益。党和政府的利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社会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以人为本”作为党的执政理念的核心,在价值观上确立了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肯定了人民群众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先进政党,以解放全人类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必然要坚持以人为本。这时,二者是统一的。但政治利益也会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发生背离。如一些灾难性事件或者重大问题发生时,媒体往往在尚未报道之前,就会接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指示——停止对此问题进行报道,从而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时,新闻传媒若是履行了政治责任,就无法实现人本责任。在我国的新闻宣传报道中,特别是典型人物的报道,一直存在于一个泛政治化的环境之中,把一切都赋予了政治色彩,人成了政治的附庸。政治把人当做重要的政治资源而着重强调其手段的性质,这就与主张“人是目的”的人本责任产生了裂痕,结果,人成了政治的工具。新闻传播的本质功能是传播新闻信息,政治功能是派生的。因此,新闻传播所承担的政治责任应该是有一定限度的。

(四)新闻传播人本责任与经济责任的关系

在传媒日益市场化的今天,我国新闻传媒从衣食无忧、财政拨款的计划经济体制生存环境过渡到必须依靠竞争才能在市场中获得自身生存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生存环境。媒体(除党报、党刊、党台外)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运作,传媒组织主要依赖新闻传播活动获取收入,弥补所需的大量经济资源,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媒体主要目标之一。新闻传播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统一的,新闻传媒通过履行市场主体角色赋予它的经济活动能力,在通过为大众生产高质量的新闻产品、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因此,新闻传播主体承担了经济责任也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对社会负责,也就是对社会公众、社会中的人负责。这时,新闻传播中的人本责任和经济责任是一致的。但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传媒单纯为了经济利益,完成其经济责任,无视社会利益,无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崇富、冷漠、媚俗、侵权,这就造成了经济责任和人本责任的冲突,导致了媒体经济责任的异化。大众新闻传播是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积极、健康、有用的新闻信息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为人服务、对人负责是新闻传播的灵魂。如果一味地把新闻传播作为赚钱的工具,而不惜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新闻传播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五)新闻传播人本责任与社会责任同构

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是要维护健康的、进步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维护公众利益;新闻传播的内容要有利于公众的心智健康,其最终目的是增进人类的幸福,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对社会中的人负责。因此,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与人本责任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人本责任作为一种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们都是通过新闻传播的职业责任来实现的。只有在人本责任理念的指导下,构建合理的社会责任才能使新闻传播不偏离正确的航道,才能使新闻传播的各种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还新闻传播以本来面目。所以,人本责任是社会责任应有之义,是社会责任应该达到的一个层面。在人本责任理念下的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超越了政治上和经济上所要求的义务,新闻传媒在履行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同时,还应该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责任造就公信力,新闻传播只有承担起自己所应负的责任,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也才能够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功用以及相对独特的追求。新闻传播社会责任通过职业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推动人类文明为理想,这是一个新闻从业者首先应意识到并时时用以提醒、自我反思的标尺,也是人本责任的体现。新闻从业者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自觉担当社会道义和服务公众的责任,这既是人本责任的本质要求,也是新闻传播的安身立命之本。

【注释】

[1]萨空了:《科学的新闻学概论》,香港文化供应社1946年版,第57页。

[2]颜昌峣:《管子校释》,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219页。

[3]转引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3页。

[4]张奎良:《“以人为本”的哲学意义》,载《哲学研究》2004年第5期。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3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95页。

[11]陈志尚:《准确把握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页。

[13]转引自罗国杰:《人道主义思想论库》,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第449页。

[14][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本主义传统》,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4页。

[15]转引自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6]转引自陈力丹:《精神交往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8页。

[18]杨保军:《新闻活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19]刘建明:《宏观新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20]刘建明:《宏观新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21]陈力丹:《精神交往论,马克思恩格斯的传播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2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2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24][美]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陈亮等译,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39页。

[25][美]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陈亮等译,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9页。

[27]萨空了:《科学的新闻学概论》,香港文化供应社1946年版,第4页。

[28]萨空了:《科学的新闻学概论》,香港文化供应社1946年版,第5页。

[29]郑杭生:《社会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30]郑杭生:《社会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31]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98页。

[32]李希光:《畸形的媒体》,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33]徐宝璜:《新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29页。

[35]沈晓阳:《西方伦理学中的责任根据理论探析》,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36]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14页。

[37]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17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页。

[39]赵汀阳:《论可能生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40页。

[40]转引自胡兴荣:《新闻哲学》,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

[41]转引自胡兴荣:《新闻哲学》,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

[42]转引自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4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13页。

[44]童兵:《科学和人文的新闻观》,载《新闻大学》2001年第3期。

[45]李世举:《人文关怀的凸现——简评中国新闻奖新闻选择标准的演进》,载《新闻知识》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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