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新闻信息真实、客观、公正
新闻信息的真实、客观、公正既是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要求,也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底线,更是新闻传播人文关怀的最低要求和人本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新闻真实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因真实而存在。“新闻真实是指新闻与其反映对象的符合性,符合,就是真实的,不符合,就是虚假的。”[26]这是对新闻真实最基本的理解。
新闻真实是新闻传播者对客观存在的新闻事实的再现。在这个再现过程中,新闻传播主体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因为,“新闻真实与时效性有关,与记者的认识能力和个人观点有关,与媒体制度和新闻运作模式有关,与即时的政治氛围和文化氛围、民族传统、宗教信仰、意识形态都有一定的联系,与新闻源和收受者接受时的误读也有关,对真假的判断与价值判断、利益关系也紧密相关”。[27]因此,通常在媒体上呈现的新闻不可能对新闻事实达到完全真实的反映,新闻真实是一种相对的、有限度的真实,是一种带有“残缺”性的真实,新闻是“传媒机构内部每日讨价还价游戏的结果,这场游戏要将一段特定时间内发生的事件分类并制作出一个极易过时的产品。新闻就是压力之下匆忙决定造成的不完美的结果”。[28]新闻真实具有相对性,但新闻真实的相对性并不能成为新闻传播者传播失实新闻的理由,作为一种理想的追求,传播者应努力实现新闻报道与对象的本来面目尽量符合,通过“有机的报纸运动”不断逼近新闻事实,诚如马克思所说:“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报纸的这种工作只是为它的一个工作人员准备材料,让他把材料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报纸就是这样通过分工——不是由某一个人做全部工作,而是由这个人数众多的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担负一件不大的工作——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29]
新闻真实是对新闻事实的反映,但新闻事实有真相和假象之别。真相是事实,假象也是事实。“真相”是指与客体的本质一致的,从正面直接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则是指与客体的本质不一致的,从反面歪曲地表现本质的现象。但是,作为一种现象,真相与假象都是一定事物、一定事实的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新闻真实要求新闻记者尽可能地揭示事件的真相,反映事实的本质。因此,新闻传播者不仅要根据新闻传播的内在要求,及时反映新闻事实的现象变动层面的状况,还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最大的努力反映新闻事实的内在本质,不应该停留在“有闻必录”的、纯粹客观主义的镜像式报道层面,而要努力达到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的统一。
(二)新闻客观
要实现新闻的真实,必须坚持新闻的客观。新闻的真实性是一个融主观与客观于一体的概念。说新闻的真实性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因为:其一,事件的真实再现离不开记者主观行为的参与;其二,对新闻事件的报道会受到记者认识能力的制约;其三,真实本身是一种主观认识,只有主体对客观事实认识得完全正确并如实地把它反映出来,才能谈得上真实。因此,真实是一种认识活动或者说是一种认识的结果。但同时,新闻真实又必须是客观的,因为:第一,客观事实是新闻的本源和前提,新闻的力量蕴藏于事实之中,事实永远是第一性的,相对于客观事实而言,新闻真实性则是第二性。没有客观事实,就不可能有报道的真实。第二,新闻的内容反映的是客观事实的具体过程,新闻反映的全部东西必须和客观事实相吻合,否则就不是真实的新闻而是假新闻。因此,新闻传播主体在报道自身之外的对象时,不能用自己的意识、意志、情感等改变对象的本来面目,不要把自己的意见或评论带进报道中,不要改变新闻报道对象自身的内容。
“客观性既是一种道德理想,同时又是一整套报道、编辑实践,以及清晰可见的写作样式。”[30]新闻客观性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理念层面,一是操作层面。作为一种理念,客观性是指:“一个人应当也能够分辨事实和价值判断的差别。在这种观点下,所谓的事实是无关乎个人判断,它不受个人喜好的影响;而价值判断,则是个人对世界观的有知或潜意识的喜好,由于本质主观,因此不能推诸他人。对于‘客观’的信念即是对‘事实’之信任和对‘价值判断’之不信任。”[31]就是说,新闻传播者忠于事实本身,但对有关事实的意见或评论要保持一定的怀疑态度。在操作层面上,客观性作为新闻报道操作规范,它要求记者要把事实与意见分开,以一种超脱情感的中立观点表述事实,努力做到公平和平衡,为事实涉及的各方提供应答机会。反对在新闻中夹叙夹议,不能掺入个人意见,只要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况、原因等交代清楚就可以了。客观报道的操作规范是客观理念的必然要求,同样,客观专业理念需要通过具体的客观操作规范来体现。客观性是人们准确地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必要前提,它要求记者在新闻实践中对新闻事实的再现要符合事实本身,但我们知道,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我们每个人囿于自己的历史文化背景、现实的环境、既定思想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做到客观,因此新闻的客观也是有限度的,但不能因为新闻客观是有限度的而拒绝追求新闻客观。在现实的场景中,无论从实践的要求,还是从人类理性的回归看,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不仅是受众的期待,也是评判新闻工作水平的标准,更是媒体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新闻公正
公正是与客观相关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公正观念,作为一种道德理想,核心就是追求正义、实现公平。具体是指新闻传播者在进行报道时就报道所涉及的事实的不同方面、争议双方的观点应持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平衡的态度,为各方提供一个平等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机会,对新闻事实持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就具体的关于事实的报道而言,‘公正’则表现为客观,即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全面反映。”[32]
在今天这样的信息时代、媒介社会,新闻因其公共性和公益性深深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建构着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着社会秩序。新闻媒介作为“社会良知的守望者”,是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大众新闻传媒作为社会公器,在向公众报道社会事件、提供各种真实报道时,应该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传播者不享有传播个人意见,压制他人利用传播表达观点的特权,应为所有人提供从媒介获得资讯、发表意见、进行申辩和反对他人观点的机会。只有在这样公正的条件下,媒介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公器”。公正具有“应然性”,是新闻传播主体应该坚守的新闻道德原则,同时也是一种道德理想。新闻公正的核心在于实现“新闻正义”,用新闻的手段实现和维护人们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新闻自由权利,维护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新闻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能够秉持良知,拒绝向任何权力和资本妥协,尽力消除传播中的歧视行为,树立为公众服务、为整个社会服务的新闻职业精神,不能把传播仅仅指向那些社会的高端人群、富裕地区,无视那些更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欠发达地区和欠发展的领域。以平等的态度与方式对待新闻事实所涉及的各方,不利用职业之便随意表达观点,不有意进行失实的、片面的、恶意的报道,更不能以虚假的、有偿的报道来误导受众,欺骗社会。新闻公正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大众服务、为社会服务,以新闻的方式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
【注释】
[1]陈志武:《媒体、法律与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参见宋小卫:《美国情报自由法的立法历程》,载《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年第2期。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载《人民日报》2007年10月16日。
[4]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载《新闻战线》2008年第7期。
[5]金晓春:《受众知情权保障中的媒体责任》,载《当代传播》2005年第3期。
[6]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7]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8]蔡雯:《新闻报道策划与新闻资源开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9]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0]参见喻国明:《中国传媒发展指数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11]参见喻国明:《中国传媒发展指数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1~33页。
[12]参见刘立刚、李京:《社会弱势群体媒介使用权刍议》,载沈毅、罗子明:《经济新闻与广告传播研究》,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年版。
[13]转引自宋少燕、张雅丽:《浅析农村弱势群体的媒介话语权》,载《西安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15]刘华蓉:《大众传媒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16]李希光作客新浪聊天实录,载中华传媒学术网: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1055。
[1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18]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19]转引自宋少燕、张雅丽:《浅析农村弱势群体的媒介话语权》,载《西安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20]刘大勇:《浅谈当前新闻传媒“人文关怀”的体现》,载《现代传播》2000年第5期。
[21]转引自刘海龙:《大众传播理论:范式与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22]参见伦纳德·小唐尼等:《美国人和他们的新闻》,党生翠译,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
[23][美]麦尔文·曼切尔:《新闻报道与写作》,艾丰、张争等译,广播出版社1981年版,第59页。
[24][美]麦尔文·曼切尔:《新闻报道与写作》,艾丰、张争等译,广播出版社1981年版,第142页。
[25]转引自[美]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陈亮等译,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225页。
[26]杨宝军:《新闻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27]陈力丹:《深化新闻学和传播学的研究》,《当代传播》2003年第3期。
[28][美]埃弗利特·E.丹尼斯、约翰·C.梅丽尔:《媒介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王纬等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1页。
[30]黄旦:《作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31][美]迈克尔·舒特森:《探索新闻:美国报业会史》,何颖怡译,远流出版公司2001年第2版,第9页。
[32]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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