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新闻中涉及领导人和政治机构的规范表述
1.领导同志名单的写法。稿件中如涉及多位中央领导同志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名单时,应注意区分层次。一般情况下,政治局常委的名单要单列表述。如中央领导同志名单和老同志名单需放在同一段时,应在中央领导同志名单和老同志名单之间加“和”字,以示区分。同时,在名单后加“等”字即可,而不要写“等中央领导同志”或“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如涉及多位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政协副主席名单时,在涉及名单后加“等”字或加“等领导同志”,而不要写“等中央领导同志”或“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在报道中应注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只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人民法院院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不需经上一级(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不要笼统地说“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已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一般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仅有委员,还应有主任、副主任,即应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此,在报道中不能说“出席人大常委会某次会议的委员们分组审议了《某某条例(修订草案)》”,正确的表述应为“出席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某某条例(修订草案)》”。
4.乡镇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不是由乡长主持。一些报道中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说成是由乡长主持是不合法的表述。
5.不能说“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以及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之规定,人民政府与人大常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政府应当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道中不能说“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这一说法是不合法的表述。
6.“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述。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委”这个职务,说“某某某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某某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应写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某某某”。
7.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做“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做“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做“人大常委”。
8.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做“署长”“副署长”。
9.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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