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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案件报道“禁区”

时间:2023-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制新闻案件报道“禁区”新闻监督是必要的,但必须守法,守纪律,守秩序,不能“随心所欲”。因此,在做好法制新闻报道中,应当避开以下“禁区”。一审过后的案件报道要在文中说明“一审”。凡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明确要求不公开报道的案件,不得公开报道。

法制新闻案件报道“禁区”

新闻监督是必要的,但必须守法,守纪律,守秩序,不能“随心所欲”。特别是法制新闻更应当准确报道,主动引导舆论,保障公众正确的知情权。因此,在做好法制新闻报道中,应当避开以下“禁区”。

1.必须遵守政法部门关于案件宣传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案件新闻素材,报道案件要有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的后续报道,不得炒作个案。

2.不得报道涉密内容,不得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保密规定。

3.报道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重大案件,新闻稿件和影像资料必须经办案部门审核同意。

4.不得全文引用案卷内容,不得披露政法机关办案细节,不得暴露侦察手段,不得描述审讯方略、策略、技巧,不得公开侦察人员照片、图像、姓名、家庭住址及其亲属的有关情况。

5.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做过细描写,不得渲染凶杀、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刊播卖淫妇女以及被拐、骗妇女的姓名及肖像,不得披露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资料。

6.不得公开报道被害人、检举人、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肖像。

7.严格控制绑架、劫持人质、爆炸、投毒、纵火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报道,特别是不得报道容易诱发犯罪的情节,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案件没有经过审理,案情必须要通过相关部门提供,如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是否全部刊出,征求相关采访部门。报道中涉及评价犯罪嫌疑人的词语等要删去。一审过后的案件报道要在文中说明“一审”。

9.案件初发的现场报道等,要注明案件的阶段性情况,如:至什么时间记者了解到的情况,发生新情况要及时报道。关于事件性的连续报道,要注明“记者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等字眼,保证稿件反映事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0.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不得违反事实和法律,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或下结论性意见。

11.司法案件的报道要注意选择典型案件,注意报道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态度,按照从正面引导舆论的要求组织报道。报道个案时应注意不要把问题与司法制度联系,要自觉维护司法形象与权威。凡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明确要求不公开报道的案件,不得公开报道。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指定报道范围的案件,应严格掌握发稿范围。

12.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13.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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