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避免法律纠纷的职业化操作流程
一、新闻从业人员要强化法律意识
1.记者、编辑、稿件签发人和终审发稿人要注意维护和尊重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等不受侵犯与损害。
2.对于批评报道、案件报道及其他容易引起纠纷和官司的报道,要妥善保存有关采访笔录、录音、录像、签名证词等资料,注意建立采访档案。
3.将与新闻有关的法制知识培训列为新闻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内容和计划。
二、报道要真实
1.除本人现场目击的情况外,新闻报道应交代消息来源。引用他人的话要有名有姓,忠实原意;引用文件材料要准确并标明具体出处;转发其他媒体报道要经过核实并注明出处。
2.原则上不得根据网络上的非权威信息撰写稿件;确需使用网上有关资料时,必须经过进一步的核实。
三、报道要客观、公正
1.采访报道应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情况,不能只报道一面之词,更不能受人托请或收受钱财,成为某一方的代言人。
2.如采写批评性报道,要注意听取批评对象的意见,给批评对象解释的机会。
3.对新闻事实的性质、程度、影响等,要把握分寸,只主要陈述具体事实,不要定性,防止以偏概全,要留有余地。
4.报道用语要客观、准确,符合法律规范。
5.涉及案件和纠纷的报道中,应坚持客观平衡的报道原则,不应对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进行贬损和指责;案件判决前,避免使用对案件和当事人定性、定罪的限定词语;在判决结束或形成定论之前,避免观点式报道,防止影响司法公正。
四、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报道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涉及行业、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需谨慎处理,必要时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的意见。
2.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判决结果可以报道,但不宜详细介绍案情。
五、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受到性侵害的当事人,报道中不得披露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照片、音像资料等能够推断出真实身份的信息。
六、当事人应回避
如果记者、编辑、稿件签发人和终审发稿人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是同乡、同学、同事,或者有某种利害关系(比如出生地等)可能影响报道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七、遇到问题进行法律咨询
在涉及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的批评报道、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体应及时向法律顾问咨询。
八、对失实报道要采取及时补救
新闻报道一旦失实,应采用“更正”以及跟踪报道等形式,及时进行新闻补救。给公民或法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在更正的同时公开致歉,以尽可能挽回失实报道给公民或法人造成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取得被侵权人的谅解。
九、坚持法律追究原则
对于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不可避免的法律官司,并给当事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较重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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