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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网络假新闻进行法律诉求

时间:2023-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对网络假新闻进行法律诉求一、网络假新闻侵犯公民知情权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吴瑛撰文认为,知情权,是指公民有了解社会活动的权利,是公民有资格获取公共领域的情报和观念,知悉并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权行使的一切事实真相,从而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从公民表达自由中引申出的一种“听”的权利。

应对网络假新闻进行法律诉求

一、网络假新闻侵犯公民知情权

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吴瑛撰文认为,知情权,是指公民有了解社会活动的权利,是公民有资格获取公共领域的情报和观念,知悉并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权行使的一切事实真相,从而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从公民表达自由中引申出的一种“听”的权利。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原则仍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包括:让公民自由选择获知所需要的信息;规定有关部门、组织有通过传媒公开发布有关信息的职责或义务;为满足知情权而对其他权利作适当的限制;对新闻媒介的传播行为提出质量要求和标准。[2]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基于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信息了解的基础上的,因此新闻媒体提供真实信息,实现与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是表达自由的前提。虚假信息混淆视听,极易导致错误意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

由此看来,网络假新闻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正随着人们对于其诸多优势的日益依赖而明显地反映出来。

二、网络假新闻构成违约责任

吴瑛认为,网民一旦进入网站,网民与网站之间就同时存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买卖关系。从表面上看,网站经营者为网民提供免费的新闻,事实上许多门户网站就是以迅速、及时、全方位的新闻而抢占网络经济的前沿阵地。网络赢利形式多种多样,不管是“新浪”在国内率先推出的全屏广告、通栏广告、画中画广告、声音广告、全流量广告以及在广告中加入FLASH动画,还是“网易”多达60余种的手机短信服务,抑或是提供网上即时通信服务的著名专业网站深圳“腾讯”推出的收费QQ会员卡服务,所有这些盈利模式都是以其免费“搭售”给用户的新闻与各类其他信息为支持的。

免费新闻的提供是网站培育市场、吸引用户、创建品牌以实现最终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因此,免费不能免责。吴瑛认为,网站履行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享有通过网络多种形式实现盈利的权利;用户履行维护网络安全、维护他人权利等义务,同时享有接受网络信息以及其他服务的权利。网络之与报纸不同,在于占网站总数绝大部分的商业网站作为独立法人纯以营利为目的;网络之与广播、电视不同,在于网站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用户已不是单纯地接收,还需要通过其行为,履行维护网络安全与文明的义务。

对于大部分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网站而言,既然在《服务条款》中声明用户应该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其提供虚假新闻意味着未尽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提供假新闻的违约责任更应有积极的赔偿行为甚或纠错机制进行弥补。

三、公益诉讼——寻求网络假新闻的制约机制

公益诉讼,指的是对任何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根据法规的授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新闻媒介是我国公民重要的知情渠道和表达载体,而新闻具有政治属性、信息属性、文化属性和商品属性,其中前三项属性都具有服务社会与大众的公益性质。网络新闻的商品属性在网络[3] 经济时代体现尤为明显。然而,这也是要以准确传递信息为立身之根本。公益诉讼的提出是公民捍卫社会正义与法律尊严、维护公共利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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