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6 会计期末账务处理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财产清查的各种方法;
2.掌握期末损益结转与利润的核算方法;
3.熟悉利润分配的程序及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4.了解对账的内容和结账的目的、要求,掌握结账的实际操作程序。
能力目标
1.能熟练进行财产清查中原始单据的填制及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2.能熟练进行期末损益结转和利润分配的核算;
3.能在记账之后,熟练运用对账方法,确保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可靠;
4.能在月末、年末进行结账。
任务1 财产清查
6.1.1 财产清查的意义
财产清查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和核查,确定实存数,查明实有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并核查产生账实不符的原因,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
会计账簿能够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中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其结余,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产生账实不符的情况,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财产物资在运输、保管和收发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溢;
②财产物资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计算、检验不准确而发生的差错;
③在财产物资增减变动时,没有及时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或者在填制凭证和登记账簿时出现重记、漏记、错记或计算错误;
④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财产物资毁损、变质或短缺;
⑤在结算过程中,由于往来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造成记录上的差异;
⑥自然灾害或非常事件造成的财产物资的损失;
⑦由于不法分子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造成的财产物资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在实际工作中,若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账实不符,应根据实存数调整账面记录,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做出会计处理。通过财产清查,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加强企业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6.1.2 财产清查的种类
1)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类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物资及往来款项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核对。全面清查内容全面,范围广泛,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对外投资、无形资产、递延投资、其他资产及负债等财产物资。全面清查能彻底清查企业所有财产物资,但清查工作量大,发生费用较高,占用时间较长。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①年终决算前;
②单位关、停、并、转、改变隶属关系及进行股份制改造前;
③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
④按国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
⑤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前。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据管理需要或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部分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进行盘点、核对。相对而言,局部清查需要的人力少、费用低,但专业性较强。一般情况下包括:
①库存现金由出纳每日清点一次;
②银行存款由出纳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
③各项存货年内轮流盘点或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
④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1~2次。
2)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类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按预先规定或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的财产清查,其目的在于核实企业财产物资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一致。通常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一般年末进行全面清查,季末、月末进行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需要进行的临时清查,其目的在于查明情况、分清责任。一般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不定期清查:
①更换财产物资保管员前;
②根据上级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③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时;
④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检查。
6.1.3 财产清查的方法
1)货币资金的清查
由于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十分频繁,较易出现差错。因此,货币资金的清查是财产清查的重点。货币资金的清查一般包括库存现金的清查和银行存款的清查。
(1)库存现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的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有数后与库存现金日记账的余额进行核对,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日常工作中,出纳员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实有数额,与库存现金日记账余额相核对。
②由其他人员进行的专门清查,应由清查人员和出纳人员共同负责。清查时,除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外,还要查明是否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不准坐支现金,现金库存量不准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并且不允许以借条、收据抵充现金。
现金盘点结束后,根据盘点的结果填列“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见表6-1),由盘点人员和出纳人员共同签章方能生效。此表既是反映现金实存数用以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也是分析账实产生差异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的依据。
表6-1 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2)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的清查与实物、现金清查所使用的方法不同,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将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相互逐笔核对,以查明银行存款是否正确。
银行存款应至少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发现银行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有误,这要求本单位或银行核查更正;二是存在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开户银行之间,由于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取得结算凭证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具体有4种情况:
①企业已收,银行未收:即企业送存银行款项,企业已记录银行存款增加,银行尚未收款入账。
②企业已付,银行未付:即企业支付银行存款,企业已记录银行存款减少,银行尚未付款入账。
③银行已收,企业未收:即银行代企业收取款项,已记录企业银行存款增加,企业尚未收款入账。
④银行已付,企业未付:即银行代企业付出款项,已记录企业银行存款减少,企业尚未付款入账。
当存在未达账项时,企业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调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应在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的基础上,分别加减未达账项,调整后的双方余额应该相符。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
【例6-1】将朝阳书店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见表6-2)与银行对账单(见表6-3)进行核对,找出未达账项,并编制该企业3月份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表6-2 银行存款日记账
表6-3 银行存款对账单
解析:由于未达账项的存在,导致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期末余额不相符,现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予以调整(见表6-4)。
表6-4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从上述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可以看出,在双方记账都无错误的前提下,调节后的存款余额应该相等,若双方余额仍然不一致,说明双方记账存在错误,应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调整后的余额既不是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也不是银行对账单余额,而是企业可以实际使用的银行存款实有数。
由于未达账项不是错账、漏账,因此,“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起到对账作用,不需要根据调节表做任何账务处理,双方账面仍保持原有余额。对于未达账项,应在实际收到有关原始凭证之后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2)实物财产的清查
实物财产的清查主要是指对固定资产和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半成品、在产品)的清查。对于实物财产的清查,特别是存货的清查,应分别根据其账面结存数和实际结存数的核对工作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1)实物资产的盘存制度
确定财产物资实际结存数量的核算方法称为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包括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
①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指对财产物资的增减进行逐日逐笔地登记,并随时结出账面余额的一种方法。在永续盘存制下,期末账面结存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账面期末余额=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这种方法能在账簿中及时反映财产物资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监控和管理。同时由于工作量大,也有可能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也要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将实存数与账存数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若账实不符,应查明不符的原因。
②实地盘存制。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或以存计耗制,是指平时在账簿登记时,只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各项存货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会计期末通过对全部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确定期末财产物资的结存数量,进而倒挤出本期财产物资的减少数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期末实地盘点的实存数=本期减少数
采用实地盘存制,由于平时对财产物资的减少不做账簿记录,简化了记账工作,但是核算手续不严密,不能根据账面记录随时了解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从而削弱了账簿登记的控制和监督作用,不利于财产物资的安全有效管理。实地盘存制只适用于价值较低、品种复杂、变动频繁、平时难以计算耗费数量的物资。
(2)存货的清查
存货的清查是指对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半成品、在产品的清查,包括在途存货和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存货。清查存货在进行实地盘存制时,一般可采用实地盘点法或技术推算法。实地盘点法是对财产物资进行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来确定实存数的方法,一般适用于机器设备、包装物、原材料、产成品和库存商品的清查。技术推算法是通过量方计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实物财产的实存数量进行技术推算的方法,一般适用于大量堆放的、散装的、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如煤、沙、石、化肥、饲料等。存货清查的基本步骤是:
首先,由清查人员协同有关财产物资的保管人员在现场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确定其实有数量,并同时检查质量情况。
然后,将各项存货的盘点结果,交由清查人员逐一如实地登记在“盘存单”上(见表6-5),并由盘点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签字盖章生效。
表6-5 盘存单
最后,根据“盘存单”中记录的各项财产物资实存数额与账面结存余额相核对,如果账实不符,应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见表6-6),确定财产物资盘盈或盘亏、毁损数。实存账存对比表是分析差异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调整账面记录的重要原始凭证。
表6-6 实存账存对比表
(3)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健全制度管理,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以保证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首先,将固定资产卡片与实物进行核对,账实相符者在卡片中做出标记。在账实不符的情况下,如是固定资产盘亏或毁损则应查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已提折旧额等,如是盘盈则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估计折旧等。
然后,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见表6-7),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
表6-7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
最后,将盘点后的固定资产全部录入“固定资产盘点表”,再将该表与固定资产卡片逐一核对,如存在差异,则计算盘亏、盘盈情况。
3)往来款项的清查
往来款项包括企业的债权往来(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往来(如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对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询证核对法,即同对方单位核对账目的方法。
首先,检查本单位各种往来款项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然后,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通过电函、信函或派人送交等方式,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核对。“往来款项对账单”的格式和内容如下:
往来款项对账单(询证函)
图6-1 往来款项对账单
最后,在收到对方回单后,填制“往来款项清查表”(见表6-8)。
表6-8 往来款项清查表
6.1.4 账务处理
1)账户设置
(1)“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该账户具体内容见模块4任务四。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贷方登记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减少以前年度亏损或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以及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借方登记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增加以前年度亏损或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以及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该账户期末结转后一般无余额。在财产清查中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其账户结构如下:
2)业务核算
(1)现金清查业务核算
财产清查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盈余,首先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核算,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再转入其他应收款或营业外收支。
【例6-2】现金清查中,发现库存现金比账面余额多出60元,无法查明原因,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了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处理意见,并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
解析:
①批准前首先应调整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使账实相符,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②期末仍未查明原因,根据领导审批的处理报告转作营业外收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存货清查业务核算
发行企业的存货溢缺是指企业进行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实际数量多于或少于账面数量。当发现有存货盘盈(或盘亏)时,首先暂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的贷(或借)方,然后视原因不同进行处理。
对于盘盈的存货,属于供货方多发货物,一般应补作购进;若为其他原因,按规定报批处理后,一般则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贷记“管理费用”账户。
对于盘亏的存货,属于少发货,应由供货单位补发或退货款;属于定额内正常损耗的,经批准转作管理费用;属于运输单位或本单位责任人过失,应由其赔偿损失,列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属于意外灾害的,则列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例6-3】江山书刊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的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少儿图书亏损20册,码价20元,进货折扣率为60%,增值税率为13%,该公司采用售价法核算。
解析:
①在报经批准前,应根据“实存账存对比表”(见表6-9)确定库存商品的盘亏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表6-9 实存账存对比表
②上述库存商品的亏损查明原因,应由仓库保管员赵强承担相应责任,经批准做出相应的处理。
盘亏图书进销差价=400×(1-60%)=160(元)
盘亏图书进项税额=400×60%÷1.13×13%=27.61(元)
(3)固定资产清查业务核算
①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交所得税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
【例6-4】2011年12月31日,赣华书店在财产清查中发现账外机器一台,其重置价值为6000元,估计已提折旧2000元。该书店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
①根据“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确定固定资产的盘盈价值记入“固定资产”的借方,同时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贷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②确定应交所得税金额1000元(4000×25﹪=1000),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②固定资产盘亏
发现固定资产盘亏时,首先调整“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账户,使账实相符,并将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暂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的借方,待批准后,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按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例6-5】赣华书店发现盘亏打包机一台,账面价值3200元,已提折旧2000元。经批准转作营业外支出。
解析:
①批准前,为保证账实相符,需调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②查明原因后,根据经批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
(4)往来款项清查业务核算
出版发行企业对往来款项的清查结果,要及时催收应收款项,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该偿还的账款应及时偿还。对于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不需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而是在原来账面记录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直接转账冲销。
①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冲减应收账款,在已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由于每期期末已提取坏账准备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不再确认坏账损失,在账务处理时只需借记“坏账准备”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②对于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
【视野拓展】
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1.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2.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3.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的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模拟实训22】
财产清查的核算
一、实训目的
练习出版物发行财产清查的核算、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填制。
二、实训条件
在会计手工实验室进行,配备蓝(黑)笔、算盘或计算器、盘点报告表、实存账存对比表。
三、实训资料
2011年末赣华书店进行财产清查,其清查结果如下:
1.库存现金盘点结果见盘点报告表
表6-10 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2.库存商品清查结果见实存账存对比表(按售价法核算,进货折扣率均为60%)
表6-11 实存账存对比表
3.盘盈设备一套,原值15000元。
对上述各项盘亏、盘盈的处理,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如下(审批报告略):
①库存现金短款无法查明原因,作为管理费用列支。
②对方多发货的盘盈,作为补作购进处理。
③管理人员失职造成的损失,责成过失人王跃赔偿。
④对于少发货的库存商品盘亏,责成相关人员积极与购货单位联系,退回货款。
⑤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四、实训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编制赣新书店财务清查结果处理审批前和审批后的相关会计分录。
任务2 核算期末利润
6.2.1 利润的构成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利润的构成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其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1)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公式中: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得确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式中: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
3)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6.2.2 核算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发行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本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直接计入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账户设置
(1)“销售费用”账户
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中的费用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费、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其他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出版物发行企业的销售费用是发行企业为了采购和销售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其借方登记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贷方登记冲减的本期费用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金额,结转后期末无余额。该账户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账户结构如下:
(2)“管理费用”账户
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中的费用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有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社会保险费等。其中,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各项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但不包括商业保险。其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冲减的本期费用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金额,结转后期末无余额。该账户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账户结构如下:
(3)“财务费用”账户
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中的费用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财务费用”账户的核算范围内。其借方登记发生的财务费用,贷方登记冲减的本期费用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金额,结转后期末无余额。该账户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账户的结构如下:
2)业务核算
【例6-6】某书店2011年5月25日发生如下费用,现金支付运杂费200元、银行转账支付广告费20000元,当月销售部门人员工资50000元、福利费7000元。
解析:以上几项经济业务均属于销售费用的核算范畴,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6-7】光华书店本月以银行存款支付门店租赁费20000元,管理部门支付业务招待费用6000元、养老保险费10000元。
解析:以上几项经济业务均属于管理费用的核算范畴,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6-8】江山书店3月21日收到开户银行的第一季度存款利息结算单4678.23元。解析:以上业务属于财务费用的核算范畴,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6-9】华达书店6月30日计提本月长短期借款应负担的利息。月末,编制原始凭证“应付利息计算表”(见表6-12所示)。
表6-12 华达书店应付利息计算表
解析:书店借款支付的利息属于筹资费用,应记入“财务费用”账户的借方,同时该笔费用没有实际支付,形成负债,记入“应付利息”账户的贷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6.2.3 核算营业外收支
营业外收支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支。出版物发行企业的营业外收支虽然与发行企业的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但同样带来收入或形成支出,也会同样增加或减少利润,对发行企业的利润总额和净额产生一定影响。
1)账户设置
(1)“营业外收入”账户
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中的收入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其贷方登记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金额,结转后期末无余额。该账户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账户结构如下:
营业外收入不是耗费企业经营资金所产生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
(2)“营业外支出”账户
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中的费用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盘亏损失等。其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金额,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金额,结转后期末无余额。该账户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账户的结构如下:
2)业务核算
【例6-10】江山书店收到供货方支付的违约金12000元存入银行。
解析:该业务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6-11】桃李书店因污染环境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920元,以现金支付。
解析:该业务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6.2.4 利润形成的账务处理
1)账户设置
为了正确核算出版发行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在账务处理时应设置“本年利润”账户,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企业期末(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账户的余额转入该账户,结平各损益类账户,这一过程即为会计上的损益结转。其借方登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及“投资收益”(借方余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余额)等账户的期末余额转入数,贷方登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贷方余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余额)等账户的期末余额转入数。当期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反映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在年度中期,该账户的余额保留,不予结转,其账面余额表示截至到本月末本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则应将本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如为亏损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该账户年末无余额。其账户结构如下:
2)业务核算
【例6-12】晨光书店2011年11月收入、费用累账户的本月发生额如下:
表6-13 账户发生额统计表
请计算该店2011年11月实现的利润。
解析:该书店月末应将其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结转收入、利得账户发生额
②结转费用、损失类账户
通过以上会计账项的结转,本月发生的全部收入和成本费用都汇集在“本年利润”账户,由此计算出本月“本年利润”账户的贷方余额为54330元(396600-342270=54330),即为本月实现的利润。若为借方余额则表示该书店本月发生了亏损。
6.2.5 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1)账户设置
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商品经营活动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赋。企业对其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设置“所得税费用”账户。该账户属损益类中的费用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其借方登记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贷方登记企业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金额,结转后期末无余额。该账户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其账户结构如下:
2)业务核算
所得税征收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为使企业能够有计划合理安排经营资金,所得税采取按月或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
企业应交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例6-13】星宇书店第一季度实现利润总额为98400.6元,所得税率为25%,计算本季度应交所得税。
解析:
①计算本季度应交所得税:
本期应交所得税=98400.6×25%=24600.15(元)
②编制应交所得税会计分录:
③期末结转,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将“所得税费用”账户的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后,“本年利润”账户的当前余额反映的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
【视野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任务3 利润分配
6.3.1 利润分配的顺序
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不仅要保持原投资的完整,而且要力求超过原投资的价值,即获得盈利。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在扣减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后的数额,称为净利润或税后利润。
企业通过利润核算确定的净利润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协议等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进行合理的分配,利润分配的内容和顺序包括以下方面:
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应按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下同)10%的比例提取,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可超过10%。当企业计提的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原则上不得用于分配现金利润(或股利)。
②支付优先股股利。由于优先股股东拥有股息分配的优先权,因此,优先股股利的分派必须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普通股股利的分派之前。
③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其目的在于在获利较多的年度,多提公积,积蓄财力,以便用于发生特殊情况或亏损的年度,使各期股利水平不致相差过大。
④支付普通股股利(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⑤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形式转增资本。
⑥未分配利润。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上述分配过程后的余额即为未分配利润,它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和盈余公积一样,二者均属于留在企业内部的所有者权益,即留存收益,但不同之处在于未分配利润没有明确的专门用途。
6.3.2 账户设置
1)“利润分配”账户
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其贷方登记用盈余公积等弥补亏损以及从“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净利润数,借方登记实际分配的利润额以及年末从“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亏损数。年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反映未分配的利润。
该账户应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其账户结构如下:
2)“盈余公积”账户
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其贷方登记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借方登记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引起的盈余公积减少数,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盈余公积实际结存金额。该账户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账户结构如下:
3)“应付股利”账户
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核算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决议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或股利。其贷方登记应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和股利,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利润和股利,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和利润。其账户结构如下:
6.3.3 业务核算
【例6-14】蓝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1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300000元,本年年底实现税后净利润800000元,年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进行合理分配。
解析:
①结转净利润
结转净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一增一减,即将本年利润账户的期末余额结转,借记“本年利润”账户,同时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增加,应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②按全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提取额=800000×10%=80000(元)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属于企业利润分配,该公司一方面使企业已分配利润增加80000元,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账户;另一方面,所有者权益中来自公司盈利的盈余公积增加80000元,应贷记“盈余公积”账户。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③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500000元
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一方面使企业已分配利润增加500000元,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账户;另一方面,由于分配的利润目前尚未支付,增加应付股利负债,应贷记“应付股利”账户。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④期末,将“利润分配”账户所属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以上会计分录登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计算年末“未分配利润”明细账的余额,“T”字型账户如下:
从以上账户记录可以看出,年末转入其贷方的800000元为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其借方的580000元为本年度分配的利润,公司本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520000元。
任务4 期末对账与结账
6.4.1 期末对账
对账就是核对账目,是指在会计期末(月份、季度、中期、年终)时,将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核对、各种账簿之间核对、账簿记录与实物及货币资金的实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对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1)账证核对
账证核对是根据各种账簿记录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主要是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通过账证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账账核对
账账核对是指对各种账簿之间的有关记录进行核对。由于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等相对应的记录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定期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便于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无误。具体核对方法如下:
①总分类账各账户本月借方余额合计数与贷方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等。这是根据借贷平行公式,通过编制“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与余额核对表”(简称“试算平衡表”)来进行,其格式如表6-14所示。
表6-14 试算平衡表
②总分类账各账户余额与其所属明细分类各账户余额之和是否相等。
③日记账与总账之间的核对。即库存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分类账之间的核对。
④会计部门有关财产物资的明细分类余额,应该同财产物资保管或使用部门的登记簿所记录的内容,按月或定期进行核对,保证相符。
3)账实核对
账实核对是账簿记录与各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产的实际结存之间的核对。保证账实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账实是否相符一般要通过财产清查来进行核对。
4)账表核对
账表核对是指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保证账表相符,同样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是核对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与会计账簿相关数据是否相符,通过检查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与会计账簿有关数据是否一致,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6.4.2 期末结账
1)结账前的准备工作
在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及时调整期末需调整的账项,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查对有关收入和费用是否进行账项调整。
在结账前,要事先进行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妥善处理应收、应付及暂收、暂付款的清偿事宜,力争减少呆账和坏账损失的发生。
在确认当期发生的经济业务,调整账项及有关转账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后,可办理结账手续,结计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各账户的当期发生额、余额,并结转下期账簿记录。
2)结账的具体操作
结账工作一般是在会计期末进行的,其主要采用划线法,即期末结出各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后,加划线标记,并将期末余额结转至下期的方法。结账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账户记录,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表6-15 库存现金日记账
①对不需按月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每次记账以后,都要随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也就是说,月末余额就是本月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的同一行内记录的余额。月末结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下面画通栏红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
②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每月结账时,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下面画通栏单红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再在下面画通栏单红线(见表6-15)。
③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行下结出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画通栏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画通栏双红线(见表6-16)。
表6-16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分类账
④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出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面画通栏双红线。
⑤账户余额结转至下年的方法
年度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要将其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见表6-15)。
【模拟实训23】
利润形成和分配业务的核算
一、实训目的
练习出版物发行企业利润业务的核算、记账凭证的填制。
二、实训条件
在会计手工实验室进行,配备蓝(黑)笔、算盘或计算器、通用记账凭证、“本年利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三、实训资料
赣华书店(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发生有关业务如下:
1.6日,销售给信华公司图书一批38000册按码价20元销售,货款及税金已存入银行存款(进货成本按6折,增值税率为13%)。
2.10日,以转账支票支付广告费4000元。
3.15日,销售给宏达中学教材一批8000册,码价30元。销售折扣为80%,货款及税金暂未收回(进货成本按5折,增值税率为13%)。
4.2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违约金3000元。
5.21日,以现金支付行政管理人员差旅费680元。
6.21日,收到银行存款利息1220元。
7.22日,以银行存款支付灾区捐款20000元。
8.24日,收到本月出租资产租金收入8000元,存入银行。
9.26日,以转账支票支付广告费用4000元。
10.28日,收到东方公司支付的合同违约赔偿金7000元存入银行。
11.31日,收到投资利达公司分回利润20000元,存入银行。
12.31日,计算本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794元,教育附加769元。
13.31日,结转本月已销商品成本。
14.31日,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本期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15.31日,将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四、实训要求
1.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2.开设“本年利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并登记其本期发生额;
3.计算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余额。
小 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财产清查的核算方法、利润的形成与分配以及期末对账与结账的方法。
1.财产清查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查对,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存数,查明实有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以及账实不符的原因,从而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2.财产清查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3.财产清查方法包括财产物资的账面结存方法和清查财产物资账实的具体方法。
(1)货币资金的清查一般包括库存现金的清查和银行存款的清查。
(2)实物财产的清查主要是指对固定资产和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半成品、在产品)的清查。其账面结存的方法有“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
(3)往来款项包括企业的债权往来(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往来(如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对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询证核对法,通过询证函与对方单位核对查实。
4.财产清查的结果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意见,予以核销,做到账实相符。
(1)盘盈:未查明原因的盘盈现金记入“营业外收入”,盘盈的存货一般是冲减“管理费用”,盘盈的固定资产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且调整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2)盘亏:不同原因引起的盘亏和毁损有不同的账务处理,可以收回的保险款和责任人赔偿的损失记入“其他应收款”;属于经营损失应记入“管理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金额应记入“营业外支出”。
5.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会计核算中通过“本年利润”账户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账户的余额转入该账户,结平各损益类账户。
6.企业通过利润核算确定的净利润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协议等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进行合理的分配,利润分配的内容和顺序包括以下方面: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支付优先股股利;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支付普通股股利(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6)未分配利润。
7.会计核算中通过“利润分配”账户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年末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利润。
8.期末对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9.期末结账工作主要包括:
(1)结账前,检查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全部登记入账。
(2)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调整和结转有关账项。
(3)按照一定的方法结算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和余额,并结转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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