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广播电视评论节目定位和关注社会现实
人类生活的一切运转都基于信息,信息和信息的多样化传播模式,如同空气一样无所不在地环绕着人们,像水那样流经人类的全部历史。正是由于习以为常,人们常常忽略了传播媒介自身及其进化形态对社会结构的重大影响,误把传媒视为中性的传送载体。广播电视评论也是这样,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常常把重点放在对广播电视节目贯彻宣传部门的宣传内容上,放在对于受众播送的节目内容以及播出效果的关注上,只是在当代多种新闻传媒形态呈现融合趋势时,才意识到广播电视自身也是一种社会环境,并且创造着新的社会环境,广播电视评论无形中改变着社会,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对当代社会进程的影响与干预是多方面的。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必然会出现各种群体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为的种种分化和重新排列组合。这种社会分化和组合给予人们心理的冲击是巨大的。由于受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的影响,人们普遍存在求同排异思想,对社会差异难以容忍。这种排斥差异的社会心理,不仅反对个体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而且对不同的生活方式及另类事物也不可忍受,它限制了人们成就动机的实现程度,而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的对差异强烈排斥的社会心理氛围,又从反面支持了这种消极的心理和行为,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一个社会的风气与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有关。大众传媒作为社会文化的载体,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工作生活。从当前广播电视评论节目辐射的广度而言,话语主题的触角伸向了市民生活的每个角落,几乎囊括了人们社会生活与饮食起居的所有方面。人们应该向往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的生活”不能脱离丰裕的物质。人们在精神生活方面还需有更高尚的追求,广播电视评论是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它旗帜鲜明地亮出自己的观点,具有引导示范的意义。
新闻永远是“人”的新闻,如果放弃了对人、对社会的深沉的关怀,那么新闻和发布它的机构将变得毫无价值,所有的意义都将黯然失色。而广播电视节目要成功地关注现实、干预社会,就要考虑自己独特的定位。所谓定位,就是要舍弃不适合自己发展的那部分空间,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世界里,解决“说话有人听”,“节目有人看”的问题。
其一,寻找广播电视评论节目合适的生存空间。既要追求节目的收视率,更要追求节目对于社会的存在价值。在节目信息量、深度、广度等品质内容上,在播报方式、播报语言和节目风格等形式上去创新,这样,也许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其二,寻找广播电视评论节目合适的心理占位。所谓心理占位,就是节目作为一个产品,在听众与观众心目中所占据的不可替代的位置。比如央视的《新闻联播》在观众心目中就是意味着政策高度;《焦点访谈》就是深刻、犀利地披露事实真相。一档节目一旦在受众中找到正确的心理位置,往往就不容易被轻易替代。创造一个独特的心理位置,在观众心目中达到难以忘怀、不易混淆的优势效果。
其三,寻找广播电视评论节目合适的节目内容。一档节目要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除了主持人、包装等外在因素外,更多的是取决于节目内容。在海量的信息面前,选取什么样的内容(即选题)进入这档节目,这是必须事先有个定位和规划的。事实上,要让评论节目给听众和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必须对信息内容进行取舍,只有把传播的信息削尖了,才能更快地钻进人们的头脑,并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取材时要跳出“人人满意”的陷阱,要把矛头对准那些易于主持人发挥评说的、富有曲折情节的故事,通过市民化的叙述、个性化的点评,把这些故事端上受众的“餐桌”,让它们成为普通市民茶余饭后的谈资。
其四,寻找广播电视评论节目合适的外在形象。一旦节目的传播内容被确定,就要为这些内容选择一个合适的外在表现形态。表里合一、内外相衬才能达到和谐圆满的效果。考虑外在形象,首先就要确定节目的名称。节目的名称也像钓鱼人钓钩上的诱饵,它能钩住目标受众的注意力,从而在他们的头脑中树立起一个牢固的品牌。在节目外在形象的定位上,除了节目名称,当然还有节目的包装,包括节目的片头、片尾、口播背景、宣传片、宣传词、字幕处理、色调搭配等。
定位节目,做强自我,是为了更好地关注现实,进行社会干预。如今,我们的社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确有很多值得称道的方面。但也并非尽如人意,如官场的腐败,商界的欺诈,社会公德的滑落以及家庭伦理的失范,也是世人有目共睹的。这里,自然又牵涉到一个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问题。这个问题看上去似乎是个老而又老的问题,但始终不可回避。作为广播电视评论节目,在大家都一股脑儿地想着如何适应市场、取悦公众、扩大广告、创造盈利的时候,是否也能够稍稍兼顾一些超越性的精神方面的东西,给其一席之地,以拨正当前社会风气?当整个社会能有一种源于物欲而又不为物欲所左右与支配的精神时,我们的大众媒体才当得起体现“先进文化代表”这样一个崇高的称呼。
在受众的需求中,知情权无疑是受众最基本的一个需求。事实上,知情权本身就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公众(即公民和法人等)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与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不少国家对这种知情权以法律形式加以确立。在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也是有宪法保障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人民怎样才能很好地监督政府呢?首先必须拥有知情权。众多事例足以证明,公民知情权的缺失就会导致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不信任,相互猜疑,混淆视听,严重的会导致谣言四起,扰乱社会秩序,对政府来说,则给自己的工作和决策带来被动,带来巨大的压力。现实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少数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出于种种见不得人的目的,对一些已发生的事件不是通过媒体让受众及时知晓真相,而是拼命捂盖子,让媒体和受众如坠云里雾里。这些人以高压、恐吓、威胁、利诱等手段,设置重重障碍,使媒体无法掌握第一手材料,不能客观公正地对事件进行及时报道。比如,广西南丹矿难、山西繁峙矿难等,就是明证。这无疑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公开践踏。
作为广播电视评论节目,必须通过建章立制等手段,在保证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和满足公民知情权之间取得一种恰当的平衡。人们要在社会实践中有效地改造世界,就要取得对整个世界,包括自然、社会以及人自身的真切了解,把握实践对象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通过实践基础上的认识活动来实现。广播电视评论节目有义务也有责任把真实的情况告诉给听众和观众。新闻是对社会、自然的一种客观记录、求证的过程,势必会遇到艰难险阻,甚至会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很难想象,一个不敢正视现实、一个回避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一个以虚假的数据和言辞粉饰太平的评论节目,会得到受众的青睐。相反,只有那些敢于以俯仰天地的境界坚守人间正义、敢于以悲天悯人的情怀揭示事件真相、敢于以建设性的姿态深刻探讨社会问题的评论节目,才会越来越多地占据传媒市场的份额。
广播电视评论节目还有一个使命就是要通过对事实的揭示,使人的行为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有着十分鲜明的社会功利倾向。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一定历史时代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标准进行评价的,通过社会的舆论、习俗、传统、教育和个人内心信念等维系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在相当意义上讲,人类的道德原则具有普适性和永恒性,比如诚信,在任何时代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善的生成与养育并非一劳永逸,它需要良好的社会土壤与环境。作为舆论中坚的广播电视媒体,是社会的心灵与良知,在扬善惩恶、褒美抑丑方面,可谓责无旁贷。对于假、丑、恶的东西,如果我们不是拍案而起、当头棒喝,而是听之任之,让其蔓延泛滥,我们的内心就得不到安宁,受众就会抛弃我们,历史也不会原谅我们。
广播电视评论是作为一种共享的场地或平台存在的,在服务于人们获取讯息的同时,也适时地提供意见性信息。作为一种最为广泛的公共领域,它造就了传统的口语传播和文字传播远难以达到的信息共享程度,它将原来属于各个社会层面内部的场景推到了前台,从而整合了信息系统。声调和画面,无论经过怎样的准备,一旦显现,情感、情绪的隐秘就不可能完全被遮蔽。以往被间隔在人际交往和印刷传媒狭小空间的性、婚姻、不育、同居、离婚、家庭暴力、疾病、死亡等等隐蔽问题,越来越成为公开讨论的话题,广播电视新闻评论因其传播载体的特性,使其能够绕开空间的隔离,不再使人们限制在一个给定的信息系统中。例如儿童不再只通过家长和老师,还通过各种电子传媒获取各种环境信息,直接体会许多成人的观念和感觉;女性与男性获取信息的差异明显减少;政治权威的信息系统不得不适当公开,领导人成为公众评论的对象。专家们只有显示出拥有“普通”知识时才能得到尊重,电子传媒融合不同的知识场景,打破学科的界限,也为学科间新的对话开辟了道路。
传媒的价值取向,是建立在受众本位思想基础上的。受众本位,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传播活动中,以受众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受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满足受众获取信息的需要。一个时时刻刻为受众着想、把受众放在第一位的媒体,是注定要得到受众的拥戴,并最终会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任何一个媒体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必须有内容。这个内容就是思想。“没有思想,是走不远的。”一个对受众负责任的广播电视媒体,是应该而且可以远离炒作、远离商业化侵蚀的。它应该避免偏激,也不追求或者为了制造“轰动效应”、“吸引眼球”而失去分寸感;它在商业化的侵蚀面前,要永远坚守自己的宗旨、理念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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