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证的逻辑性
广播电视评论,既然是政论性的论说文,就必然具备一般说理文章的构成要素。它包含着论点、论据、论证的三大要素,在论点、论据、论证之间,要求作者不能自相矛盾,驴唇不对马嘴,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
所谓“逻辑性”指的是从材料到观点,从个别到一般,从对许多个别事物的分析和研究中归纳出一个共同的结论的推理形式。使用这种方法,一般是先分论后结论,即开门见山提出论题,然后围绕论题逐层运用材料证明论点,最后归纳出结论。这种结构的方法,比较符合人们的思维认识规律。运用事实论证时可以有两种形式,即概括总体性事实和枚举个别事实。概括总体性事实的说服力在于事实所体现的普遍性,它是对事实的总体或全局的全面性统计或概括。事实论证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这种完全归纳法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它要求至少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所统计或概括的对象数量是确定的,是有限的并且不太多的;二是所统计或概括出现的性质是该类任一对象所固有的。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能够得到这种事实材料的人是极少的,因此它的可操作性不强。当对象的数量很大或者无穷大时,就无法使用这种论证方式。
枚举个别事实又称典型例证。这在逻辑上称为不完全归纳法或简单枚举法。它是根据某类事物的一部分事物具有某种性质,从而推出该类事物都具有该种性质,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的,只有在没有遇到反例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增强这种论证方式的途径是尽可能寻找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例。
在重视“论证的逻辑性”方面,主要是必须保证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举的事例必须是确有其事,不能夸张歪曲,叙述要准确,就是细节也不能失真。运用枚举法时,要注意可能存在反例,所以在表述上要有分寸感,避免陷入绝对化,避免以偏概全。一般来说,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比较随意地列举,对比较生僻的事实,就要注意其可靠性。同时,也要避免被事实所驾驭而转移论题。事实总是多侧面多含义的,引用事实并不是引用它的全部内容,而往往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即事例与论点相一致的那个切点,其他方面在引述或分析时就要舍弃。
论证的过程,越是在时间上、地域上、性质上、角度上呈多样化,例证的概括性便越高,说服力也就越强。所以,我们在进行事实论证时,要把思维的流畅性和变通性结合起来。所谓流畅性,就是能从一个例子迅速地联想到一系列、一连串的例子。所谓变通性就是在这一系列的例子中,在角度、地域、性质、时间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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