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对外报道的界定
下面对本节概念辨析的内容进行初步总结。
本书所讨论的中国对外报道可以这样界定:是指中国新闻工作者、中国有关方面邀请(组织)的境外新闻机构和人士或外国新闻机构和人士自行来华,以中国的立场相对客观地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们以及外国来华人士报道和传播中国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活动[5]。也就是说,中国对外报道的主体和主流,是以中国立场客观地向其他国家报道来自中国或与中国相关的新闻事实和中国的立场原则,是一种国家(政府)控制、主导型的对外传播。从国际信息流动来看,中国对外报道是所在国——中国的信息输出活动,是信息单向流动;从内容构成来看,中国对外报道以中国作为信源主体和事实主体,且主要是国内的信息事实,纯粹意义上的中国人、中国事,具有强烈的“中国色彩”;即便是涉外的新闻事实,也总是与“中国色彩”有密切关联;从目标受众而言,它的信息流向是国外受众以及他国来华人士。
甘险峰在《中国对外新闻传播史》中对对外新闻传播是这样界定的:“是通过中国人自主创办或者与境外人士合办的报纸、刊物、广播、电视、通讯社、网站等传播媒体,以境外人士为主要传播对象,针对境外受众的特点和要求,以让世界了解中国为目的而进行的新闻传播。”[6]中国对外报道实际上就是一种对外新闻传播活动,二者关系密切。甘著的界定对对外新闻传播的传播对象、传播目的做了允当的概括,这些基本点也是本书所认可的。但是,本书并不苟同甘著对中国对外报道或对外新闻传播的刊发媒体的界定,即中国对外报道或对外新闻传播“是通过中国人自主创办或者与境外人士合办”的新闻机构开展的活动。它们当然是对外报道的主要新闻机构类别,但并不构成对外报道机构的全部。在新闻传播全球化的今天,实际上我们很难预期、规定或限制对外报道刊播的媒体。譬如说,新华网与中国新闻社(中新社)的对外部向外发布的中国新闻报道,是中国对外报道的重要途径与内容,这些新闻由国内外新闻机构有选择性地购买刊播。不管是哪类媒体刊播这些新闻,都构成对外报道这一客观事实。本书认为,中国对外报道或对外新闻传播不能由新闻机构的属性与身份进行区分。中国对外报道或对外新闻传播与其他类型的新闻活动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目标受众是面向国外受众,以及基于这一本质区别而产生的信息由所在国(中国)向对象国(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单向流动为其显著特征,而新闻机构并不能构成区别性标识。实际上,甘险峰在其专著中也并没有局限于对外新闻传播“是通过中国人自主创办或者与境外人士合办的……传播媒体”这一国家身份标识,而是对这一概念限定进行合理突破。在第二章第三节“‘原来还有另外一个中国啊!’——中共借助外国记者的对外新闻传播”中,该书叙述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3S——埃德加·帕克斯·斯诺(Edgar Parks Snow)、艾格妮丝·史沫特莱(Agnes Smedley)、安娜·路易斯·斯特朗(Anna Louise Strong)等外国记者来华进行的对外报道。很明显,这些来华记者的新闻报道大部分是发表在所在国的新闻报刊上的。因此,本书认为从刊播媒体的身份无法区分对外新闻传播,而从中国对外报道或对外新闻传播的行为主体或者说报道者身份来看,驻华外国记者和临时(邀请、组织或自行)来华的境外记者基于中国立场的报道,也是对外报道或对外新闻传播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书所使用的研究概念完整地表述为“中国对外报道”,由于对外报道的主体是新闻报道,因而,我们也使用“对外新闻报道”。但是,为了行文方便,很多时候我们使用的是中国对外报道的简称——“对外报道”。也有一些地方为了与征引文献保持文脉顺畅贯通以及与中国官方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对应衔接,使用“对外宣传”。除了本章概念辨析中所使用的“对外报道”与“对外宣传”外,其他地方如果没有特别标示与说明,二者都指的是“中国对外报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