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研究
2007年,频频爆发的突发事件牵动着人们的心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继出台也使“透明政府”、“信息公开”、“媒介责任”再度成为业界和学界呼声最高的关键词。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问题,与此同时,针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研究在2007年也有了质与量的双重提升。
一、业务探讨
本年度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业务性研究最为集中,约占了研究篇幅总量的六成,有关论著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对国内外突发事件报道的个案分析
2007年,新闻传播学者对国内外许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太湖蓝藻事件、河南淹井事件、湘西凤凰塌桥事件和美国校园枪击案最受关注。
(1)太湖蓝藻事件报道:坚持“透明”报道,满足读者“兼听则明”需求
2007年5月底太湖蓝藻爆发,导致无锡市自来水受到严重的污染。无锡供水告急,引起全民关注。相关论文主要以《无锡日报》的报道状况为研究对象。刘川指出,在这场危机中,《无锡日报》坚持新闻报道三个“透明”:一是政府应对过程透明,二是水情变化透明,三是城市整体危机状况透明。李大容提出,《无锡日报》有选择地转载别家媒体,特别是权威性媒体的报道,既可以满足广大读者“兼听则明”的认知要求,又顺应了“外来和尚会念经”的社会心理。这一点,值得其他媒体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借鉴(1)。
(2)河南淹井事件报道:集中报道,抢占舆论先机
2007年7月29日,由于强降雨引起山洪暴发,河南陕县支建煤矿东风二井巷道被淹,经过76小时的生死营救,69名被困矿工全部获救。《河南日报》和《大河报》在对此事件的报道中,充分利用自己作为当地媒体的优势资源,集中版面对该事件进行报道。常法武指出,《河南日报》抢占舆论先机,营造舆论强势,对营救经过进行了全方位报道。杨青回顾了《大河报》对事件的报道过程,评价说8月1日《大河报》用了14个版面,浓墨重彩地记录了这一人间奇迹(2)。
(3)美国枪击案报道:追求时效,但更要注重真实
北京时间2007年4月16日晚,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校园枪击案,包括凶手在内的33人死亡。世界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但一些媒体在报道该事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传播虚假新闻的现象,认定枪击案为中国留学生所为,产生了消极影响。研究者纷纷呼吁报道追求时效,但更要注重真实。李明指出,突发事件需要第一时间发布消息,这是媒体的职责。然而,如何在及时播报的同时不忙中出错,新闻标题醒目而又准确稳重,是新闻报道的技巧。要尽可能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少当“二传手”(3)。吴湘韩和叶铁桥在文中追踪了假新闻传布的具体过程,他们认为,从业务技巧上看,还是再次要强调谨慎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不能因为追求时效、轰动而牺牲真实。而播发了虚假新闻,媒体主动更正、道歉,这也是负责任媒体的基本素质(4)。
(4)湘西凤凰塌桥事故报道:要选择和还原事实真相
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在建的沱江堤溪大桥发生整体坍塌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田华、何纯指出,本地媒体与外埠媒体、省外媒体的报道内容与关注程度迥异。很多本地媒体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字这样最重要的新闻要素也没有提及,这是媒体因叙事视角和叙事态度错位所导致的责任偏移的表现。本地媒体选择了相关的领导新闻进行报道,选择了当地如何抗灾自救,而轻视或者忽视对灾难本身及其所带来的危害的报道。很显然,其叙述视角是当地政府及相关领导的视角,聚焦的是当地政府及相关领导所要求展示和传播的内容。他们强调对于非自然性灾难而言,重要的还有对事故原因探索与责任追问(5)。
除此之外,还有研究者还对农行邯郸分行金库被盗案、浙江温岭“8·12”火灾事故、重庆洪灾、美国的卡特里娜飓风、“菠菜事件”等10余个突发事件的媒体报道状况作出了剖析(6)。
2.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报道方法的总结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而2007年的研究者则聚焦于安全生产报道、灾难报道、案件报道等几大类型,分析了它们各自的特点和报道方式。
(1)安全生产报道:记者要有责任感,切忌妄下判断
安全生产报道正成为新闻报道中跨行业、跨地域、广受大众关注的一类新的重要的新闻题材。因此,《中国记者》杂志2007年第2期专门开设《安全文化报道创新》专题,对安全生产的报道方法进行集中讨论。王正民指出,目前在一些人心目中,安全生产报道几乎等同于事故报道。其实,安全生产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管理等诸多方面。可报道的素材非常丰富,但在眼下,人为化“缩水”的情况比较严重(7)。黄熊认为随着2000年成立国家煤监局,2001年组建国家安监局以来,安全生产题材的报道迅速成为热点,整体上的特点有:一是报道对象广化,涉及消防、交通、电力、矿山等重点领域;二是报道内容深化,不再停留在死亡人数的思维上,而是深入事故原因和责任;三是报道效果刚化。由于安全生产报道的社会影响一般比较大,记者在做此类报道时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朱巍强调,一个负责任的记者至少要做两件事:一是不发未经核实的消息;二是一切报道都要有利于公众认识事故真相,有利于事故处理,有利于当地社会安定,有利于安抚当事人及家属。刘铮指出,近年来的事故,特别是死伤惨重、影响恶劣的事故,与以往的最大不同是背后隐藏的失职渎职、贪污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因此,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面临重重苦难,很难获得真实情况。记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依靠扎实的采访,引用适当的消息源,切忌妄下判断。李雯则借鉴了美国媒体报道职业安全的经验并指出,工厂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不能引起媒体注意,当隐患升级为事故后媒体才关心。对此,批评家说,媒体不应该只看到冰山浮出水面的那部分,因为威胁行船安全的常常是水下那一部分。沈岳认为最近几年的矿难报道较之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从封锁走向透明,且时效性增强、报道数量大增、体裁多样化、人文关怀也开始增强(8)。
(2)灾难性事件报道:应该体现“完整性意识”和人文关怀
马智指出,对灾难性事件的报道应该有“完整意识”,这种报道与关注不仅仅是对整个灾难事实的真实记录,还应该包括对灾难成因的探究、灾难后果的分析、灾难教训的反思和对未来减灾措施落实效果的监督。赵杰认为,灾难性还应体现出媒体应有的人文关怀。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在报道灾难事故时很注重策略和艺术,虽然有强烈的现场感,但只是概述而不是详细描写,重点在于教给人怎样防范,怎样应对,起到了很好的提醒和警示效果。同时,崔均鸣强调灾难新闻的报道不能脱离党的正确的舆论导向而自行其是,在报道时要力求真实全面,灾难新闻在新闻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不能失衡。孙红岩提出“逃生新闻”的概念,认为灾难性新闻要想吸引住眼球,必须扭转角度,“逃生新闻”就是不错的选择。在报道灾难新闻的同时,运用一些知识来告诉读者如果以后再碰到这种事情,如何逃生,如何自救(9)。
值得注意的是,在灾难性事件报道的研究中,“抗灾报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而在这其中研究者又比较集中地关注了党报在抗灾报道中的表现与方法策略。段金柱指出,党报在首先予以保证的“规定动作”之外,还应探求报道的厚度、可以开拓的深度、可以展现的可能性。刘芸、王蕴慧认为,在重大灾难与变故面前,要体现党报作为舆论引导者的社会责任,不能循常规走老路,简单操作,要主动策划,整合版面,在各个版面开辟专版、专栏进行联动报道。杜宁、周朝森则指出,在自然灾害等突发性报道中发出最强音,不仅是党报掌控舆论制高点,坚持新闻宣传的需要,同时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途径(10)。除此之外,新华社还编写了“防洪抗洪报道指南”,对防汛报道稿件审核发稿程序、防汛基本常识和汛期发稿部分特殊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11)。
(3)案件报道:去掉血腥味,“媒体审判”有碍司法公正
在对犯罪案件报道方法的研究上,于正凯指出,重大突发性事件,对故事的过度追求,会造成报道的负面效果,比如使得有犯罪倾向的人受到了更多的情境刺激、有了更多的模仿对象,无疑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郭涛、田雪绯认为,对于一些社会突发性恶性事件,媒体有如实报道的责任,但是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更应将报道侧重点放在此类事件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之上。胡频频指出,新闻媒体不具有审判和惩罚功能,在案件报道中要提高警惕,不做“媒体审判”,在报道过程中,要把过程和结论分开,不轻率下结论,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12)。
另有学者对车祸新闻报道进行了研究,邓海荣认为,车祸报道仅有一条现场报道是不够的,它需要一个过程报道,来给受众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信息流。这包括一些事故的善后报道以及事故原因调查等方面的内容。庞瑞妍则强调,车祸新闻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还要彰显事件背后蕴含的人情美与人性美(13)。
3.不同类型媒体对突发事件报道方式的分析
研究对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报道都有所关注,但对传统媒体的研究多于新兴媒体。
(1)网络:信息发布及时,第一时间引导舆论
网络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时,有着它独特的优势,那就是及时性。李敏、梁国瑞、吕卫星回顾了浙江在线“8·2”钱塘江潮水卷人事件报道,认为此次网络报道充分体现了记者采访实时性,信息的快速传播性和强大的新闻整合能力。金加明、奚立明指出,网络媒体在第一时间跟进解读突发公共事件,还要正视网民提出的疑问,在解释疑惑中增强网上舆论的引导力。要实时启动网络论坛监控机制,发挥论坛管理员队伍的作用,对来自网民的歪曲真相、挑衅稳定、攻击党政等错误言论,进行即时“封杀”(14)。
(2)广播:伴随传播优势明显,传受互动比较直接
媒介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广播是伴随性最强的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大有可为,刘蒙、李小宴以“7·18”济南交通广播抗击暴雨纪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同时,研究者还指出,广播在传统媒体中,最宜于同受众交流,听众可以通过参与节目,表达观点、提出需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听众可以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灾情,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同时提醒其他听众(15)。此外,陈鸿燕认为,广播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其中包括领导机制、人员配备、策划预案和技术支持等方面(16)。
(3)电视:快报事实,慎报成因
周斌指出,“快报事实、慎报成因”是当今中国电视媒体应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成功策略。对突发事件进行迅速报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电视媒体生存的需要。事件的成因报道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出现不良的影响。在报道中多客观少主观,让画面说话,画面胜于一切。方翔文提出要建立电视媒体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建设,通过演练提高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可能出现的失误(17)。
(4)纸质媒体:提高互动性,打造公信力
贾晓宏、洪文军从“非典”看纸质媒体的因应之策,认为只有与读者不断进行互动,才能打造媒体的公信力。可以依托自己的网络版或网站及时了解读者的反馈情况,也可以适时开设热点栏目,邀请专家和有关负责部门在第一时间解疑释惑。同时,还可以在设置读者热线、组建通讯员队伍的基础上,组建信息员队伍(18)。
(5)新媒体:传递信息地毯式覆盖,鼓励民众积极参与
胡忠青认为,短信有着其他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可以同步于事件传递信息实现地毯式覆盖,有效进入受众实现,实现传播效果,可以适度调适人们的恐慌心理(19)。潘玉鹏以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为例考察了突发事件与草根新闻的关系,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博客、手机、网络等新的传播工具和手段全上阵,消息来自新闻的发生地现场目击者,这些草根新闻都成了最主要的新闻来源(20)。也有研究者把这种非专业新闻报道称之为公民新闻,他们或是现场的目击证人,通过手机、DV、网络等现代科技,把自己所见、所闻、所感直接传送给大众媒体。韩鸿以CNN的“I-Report”栏目为例考察了新媒体背景下突发事件报道的机制创新,I-Report的推出被认为是“CNN作为全球新闻领导者引领新闻创新的又一个标志”(21)。
4.对报道机制和策略的总结
突发事件报道机制和策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时效性和深刻性两个方面。黄德华指出,突发事件发生时,哪家媒体能用最快的速度、最充分的材料发布关于这一事件的有效信息,就会赢得受众的认可和信任。同时也要注意突发事件报道的“等”与“压”。一个突发事件发生后“报与不报,应该更多地以读者的心理需要为依据,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准绳”(22)。张宗鹭认为,对于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过于强调新鲜性和独特性会削弱报道的客观性和严肃性。报道要做到客观公正,同时内容的选择要有所侧重。报道形式上要软硬穿插,诉诸理性,兼顾情感(23)。黄俊、张明则指出,在报道突发事件时,媒体扮演着风险沟通者的角色,媒体的报道是否深刻全面,取决于媒体与受众之间的沟通程度,媒体的报道越能减少手中的不确定性报道就越深刻(24)。常斌还总结了报纸接到突发事件热线时的行动流程,依次是思考报道重点、确定第一及第二现场、找关键当事人、其他采访对象、细节还原能力、给出事件结果,行文逻辑和编辑处理(25)。
二、理论分析
相比一般新闻,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公众关注度更高,社会影响更大。它涉及政府、媒体和公众的深层次利益与关系,也与“风险社会”、“公共管理”等重大理论概念相关,2007年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理论性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两大特点。
1.紧紧围绕政府、媒体和公众三大主体展开
(1)政府:加强危机管理与舆论引导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专项研究项目,由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孟建教授和博士生李晓虎、张洁作为主要撰稿人所编写的《政府新闻发言人手册》已出版,其中就专列“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一章,文中指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以人为本、滚动发布、口径统一、适度恐慌六大新闻处置原则,还对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日常准备、操作程序和特殊要求做了说明。
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也是2007年兴起的“政府新闻学”的重要内容。叶皓指出,舆论引导是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内容,它有助于事件本身的尽快解决、防范新的事故连锁发生和此类危机再现。过去政府在舆论引导中的问题在于“不肯说”、“不尽快说”、“不说真话”和“事后说”,健全完善政府危机处置中的舆论引导机制要搞好事故现场记者管理机制、第一时间新闻发布机制、事故处理中的滚动发布机制,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管理机制和妥善处理负面报道机制(26)。吴锦才指出,灾害应急状态下的媒体沟通越来越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用舆论安定人心要抓好五大重要领域,与媒体沟通最重要的是一定要讲准责任原因,经得起时间的考验(27)。
罗忆通过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反思指出,地方政府在重大公共危机管理中应强化新闻意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大众传媒,形成以政府为信息处理中心的危机管理模式(28)。赵士林指出政府要转变观念,要把突发事件看成是一种社会常态,把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看成是一种社会守望,把自己和媒体的关系定位为互相监督,互为良师益友。一句话,就是政府在突发事件面前要具有一颗“平常心”(29)。曹青认为目前突发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制度不能发挥实效的原因有四点:一是在于缺乏对新闻发布内容的明确规定;二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不对称;三是新闻发布的时间和程序上缺少严格制约;四是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公众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以下几点亟须改善:一是系统、规范的信息公开法应尽早出台;二是建立第三方的信息公开评审机构;三是政府官员新闻发言人要转变观念,把信息披露当作责任而非义务;四是记者和公众要加强监督(30)。
(2)媒体:认清责任,把握平衡
媒体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在突发事件中担负有重大责任,《新闻战线》2007年第3期特意开设《公共安全与媒体责任》专题对此进行了讨论,其他学者也就此开展了广泛的研究。陈淑伟指出大众传媒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应该成为社会风险的守望者和预警者,社会舆论的预警者,集体行动的沟通者,不当行为的监督者和社会心理的救治者,同时应防止误导和过度渲染。樊丽也认为应对突发事件媒体应履行社会预警、稳定公众情绪、凝聚社会力量和实施舆论监督的职责。连淑卿认为媒体在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媒体自身不传谣;同时应防堵谣言,构筑公众抵制谣言的“防火墙”。王正民探讨了传媒在安全文化建设中的责任,指出媒体应该弘扬先进理念,塑造价值取向;普及安全知识,促进素质养成;引导社会舆论,化解偏激情绪;监测安全环境,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交流平台,实施典型引路。冷淞提出媒体在危机事件中应发挥“舆论缓释”作用,这是媒体为了保证组织和个人能够将危机时期集聚的某些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在法律保护前提下得到宣泄,以此达到缓解或者消除敌对或不满情绪的目的,从而维护社会群体的正常生活和既定社会关系的一种舆论调控范式。张丽娜分析了“社会危机”的特征,并对媒体如何利用其议程设置功能实现导向作用提出了具体建议。李扬熙认为媒体在公共危机中应承担三大责任,即社会协同、社会监督和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王眉探讨了突发事件中国家形象与媒体责任的关系,以美国大学枪击案为例分析了美国主流媒体如何理性报道,自觉塑造和维护国家正面形象。毛家武认为突发事件报道还具有一种审美的隐形功能,它所能承载的悲剧审美形态主要有悲悯性、悲愤性和悲壮性。杨俊利还强调突发事件报道中要寻求媒体制度的创新(31)。
研究者探讨了“风险社会”大背景下的媒体职责和功能。姜红指出,危险是实存的,风险却可以被建构,媒体的风险定义与公众的风险想象已经共同制造了数起真实的公共安全危机事件。风险社会中媒体应当履行风险预警,风险告知和风险教育三项责任。马凌认为新闻传媒在预警风险、报告风险、化解风险之外,也有可能放大风险、转嫁风险甚至制造风险。新闻传媒在制度上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也具有相当风险性。新闻传媒应该具备协商和协调的社会功能,与其他的社会组织和部门合作,共担风险并共抗风险,在公共服务方面进行更为积极的范式转换(32)。
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的平衡问题也引起了研究者的高度重视。李蓓认为媒体在公共卫生危机报道中要在公益与责任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体现,另一方面,符合公众利益的报道原则也必须得到实施。苗蓉强调,在紧急突发事件中,在避免危害和抓取新闻素材发生冲突不可兼得时,新闻工作者首先是一个有正义感的公民,然后才是一个记者。赵燕认为媒体有义务及时报道事件真相,同时,要把握好度,防止引起恐慌和混乱。王云峰以湖南“碧利斯”风暴报道为例指出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要防止内容失“责”,时机失“度”和表达失“度”,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管理也要讲“责”与“度”。田华凯引用新闻学中的一句经典理论“新闻自由的最大敌人其实并不是行政权力,而是新闻责任的丧失”。他强调“松绑”后的媒体,必须履行媒体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媒体从业者的职业行为(33)。
(3)公众:提高危机认知,保障知情权
危机认知是指人们对公共危机的感知方式和程度,直接影响公众对社会安全和稳定的认识,同时也与公共危机信息传播的效果有着密切的联系。张宁指出,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将注意点放在管理者如何认识危机、如何处理危机这些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上,而忽视了被管理者——我国社会公众的危机认知特点。公众对危机的判断是基于对危机发生概率的“主观认识”和对不期望发生事件对自己带来损害程度的“主观预测和联想”上的,这与基于数据和概率的专家的危机认知不同。我国公众危机认知具有多层次、个性化、从众心理和过大认知的特点,对危机的解释偏向于乐观性解释和非经验性解释。公共危机信息传播要树立公众本位而非官本位的意识,兼顾各种公众的危机认知特点,重视平时的危机教育、危机来临时的危机告知和危机应对中的理性引导(34)。吴乐珺认为我国公众的危机认知素质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尤其是危机意识较差,危机信息的媒介素养十分低下。公众在和平时期里普遍缺乏危机感知能力和预防意识,一旦危机来临,没有较好的承受心理,容易引发社会恐慌(35)。
张友成认为突发事件中要在公众知情权的满足和限制之间找到平衡,媒体报道时应该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第一条原则为依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36)。
黄厚珍调查了广州市民对媒体突发事件报道的反馈情况,结果表明媒体的报道是公众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途径,而其中电视是首要媒体。公众对媒体的相关报道表示“信任”和“满意”的分别占受访的83.5%和52.7%,公众最关注媒体关于事件起因、经过和影响的报道,增加透明度和增强报道深度是市民认为媒体报道最迫切需要改善的两方面(37)。王硕等人为了探讨政府、传媒及公众认知互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中的作用,对黑龙江省部分城乡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非典”知识的知晓率较高,这与政府和媒体当时的宣传力度密不可分。有关疫情过后居民对政府和传媒的评价,城市与农村的差异较大(38)。
2.理论角度多维,研究方法多样
2007年研究者借助“传播流”、“新闻专业主义”、“组织传播”等多个理论概念,采用问卷调查法、文献分析法、历史研究等多种方法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进行了研究,成果颇丰。
葛岩通过检验珠江三角洲地区“非典”消息的传播过程和不同信道表现与恐慌行为的关联发现,政府管理部门/大众媒体在消息传播时的低效率造成了社会传播体系中议程设置的失衡,对社会性恐慌的蔓延负有责任。新传播媒体和城市化的聚落形态打破原有的传播资源配置,强化了人际传播在突发事件传播中的地位。滕朋引入“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的概念作为研究的理论框架,建构了五种突发事件的传播模式。他指出在过去的几十年内,突发事件的传播有着明显从组织传播到大众传播的趋势。某些突发事件中,新闻控制在减弱,新闻报道变得开放而透明,这是政治文明的体现与标志。杨春玲、张世平、刘常伟采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推理法对奥运会突发事件概念和可能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和概括,探讨了突发事件中媒体内容监控的原则,最后提出了详细的应对措施。马锋、周东华指出现代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指向未来等特点。由于新闻持续生产的固有压力、媒介技术的异质性和公众对风险的认知缺陷、认知机制,悖论普遍地存在于现代风险报道中。媒体预警的天职和促进公众风险认知的主观意图与可能成为风险的渊薮的客观传播效果构成矛盾(39)。
滕朋对明代灾情传播的研究发现,明前期通过法规、制度确保灾情信息传播的效率与真实。信息渠道的过度集中在明中后期也显现出弊端,皇帝的昏庸导致灾情传播系统几近瘫痪。在灾情信息向政权组织外部传播中,邸报的“民间化”过程体现了不同的政治诉求,官方邸报传播目的在于改善统治,稳固皇权,而民间报房体现的是社会舆论所向以及特定群体的政治诉求(40)。
研究者对网络论坛和网络流言予以了一定关注。张爱芹从罗杰斯的“传播流”概念和斯蒂芬·芬克(Stephen Fink)的“危机传播阶段理论”出发,探讨了网络论坛对于突发事件舆论的引导策略,根据不同阶段的舆论传播特点提出了不同的舆论引导策略(41)。田大宪指出在危机传播中,信息的真实与虚假、应激心态与理性诉求、民间话语与新闻话语的矛盾与冲突,构成网络流言控制的复杂性,因此应建立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信息传输网络,打造以媒介融合为基础的危机信息平台,确立以公众责任为前提的危机传播伦理,形成三者互动的优化控制模式(42)。杨毅敏、李德朝分析了互联网诱发高校突发事件的原因,提出抓好思想阵地建设、提高信息鉴别力、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创新网络教育方法和建立网络监控机制等五项防范对策(43)。
李霞霞考察了灾难新闻事件新闻传播中政治控制与新闻专业主义的关系,提出媒体应重视其宣传功能也要重视新闻本身,而政府则应积极构建宽松的媒介生态环境(44)。学者邵培仁研究了媒介恐慌论和媒介恐怖论的兴起和演变过程,并强调媒介要确保不被恐怖组织利用,就必须以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首要考量,坚守社会责任、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愿遵守面临恐慌或恐怖事件时的报道原则,愿意以相互体认、相互理解的态度与危机处理者合作互动,以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安全、平衡的信息(45)。詹碧澄回顾了我国突发事件新闻传播的发展历程,提出以人为本是突发事件新闻传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具体分析了突发事件中有哪些可供媒体传播资源(46)。乔晓征、朱力探讨了谣言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发生机制,指出谣言作为一种语言形式,反映了当时的民众心理,也触动了社会深层的机制。尽量降低谣言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造成的风险,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管理者的责任(47)。
三、法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使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同时,它们也是与新闻媒体最基本的采访报道权利有关的法律性文件,这在中国立法和行政部门制定的众多法律、法规中是罕有的(48)。深入解读这两大法制文本,是日后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2007年已经有学者对这个问题予以了一定重视。
研究者们敏锐地观察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审稿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的条款,并肯定了这背后的积极意义。学者陈力丹等指出,这可视为政治理念新走向的象征,这个象征传达出在行政机构对信息控制权与信息公开原则的权衡中,最高立法机构最终倾向对“信息公开”原则的捍卫,“信息公开”原则在国家理念中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最高立法层次的肯定。他们在文中梳理了信息公开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学理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认为二审稿删改体现出政府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同时赋予了传媒对突发事件及时报道的权利,使人民的知晓权得到制度化的保证。但是二审稿中的“统一发布”一词很容易成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封闭不利消息、掩饰错误、逃避责任的借口,日后还须进一步修订(49)。黄文龙认为这两条规定涉及两个深层次问题:一个是关于政府的自律与他律,一个民主法制社会的政府需要他律和监督,而大众传媒具有实现他律的特质,必须给媒体一定的自由并鼓励其开展舆论监督;另一个是政府如何认识公众,我国的人民大众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和社会建设的参与者,这就需要为公众提供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草案规定前后的变化也可看作是政府媒体理念从“事前预防”到“事后预防”的一次转变,是实践新闻自由和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合理设计(5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将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确定为政府需要重点公开的信息内容,这将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乃至整个新闻传播业产生深远影响。学者曹鹏提出,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这意味着报刊、广播、电视的政府报道与信息披露将有法可依。条例还进一步赋予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主动权利,这对于官方媒体来说是职责和权利的扩大,对于各级机关报来说,准确、全面、翔实而及时的政府信息披露,是最具竞争力的优势(51)。范玉吉分析了《条例》与公民知情权、记者采访权、传媒公信力以及舆论监督的关系,他指出和谐社会从本质上看必然是法治化的社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和对待公众的知情权,善待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52)。
除了上述三个最主要的方面,2007年的研究还讨论了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肖伟检视了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侵扰悲痛”(记者在意外和不幸事故发生后,侵扰一些因该意外或事故而悲伤的人)的行为,并分析了这对悲痛者隐私和心理的伤害。他呼吁媒体报道应遵循“知情同意”的操作原则,并借鉴国外新闻界的规范和经验,做好如下四点:树立同情尊重的报道理念;具体采写过程中应细致、谨慎;积极参与救助,传递专业组织力量;关注事件本质,理性引导受众(53)。学者陈力丹等就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探讨了传媒图像伦理规范问题,强调应明确若干图像发表应遵循的职业自律规范,反对超越合理的限度追求传媒的利益(54)。郭磊、樊梵分析了战乱新闻照片频频出现“造假案”的原因,他们认为首先是“职业荣誉”诱人入歧途,新技术也降低了造假门槛,读图时代的过度竞争和追求时效导致的把关缺失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鉴于此,有必要思考为新闻影像从业人员量身制定伦理道德操守并从工作流程上提高防范措施(55)。
另有学者将目光投向了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与新闻传播品牌之间关系的研究。陆香、毕子甲认为要在国际传播领域突围“新闻帝国主义”,打造中国新闻传播品牌,牢抓“重大突发事件”不失为一条可行之道,具体而言要做好八方面工作,即抓好时效性、真实性、导向性、多方位、层次性、鲜角度,打造名记者、善于利用和开发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56)。《焦点访谈》制片人之一王同业探讨了该栏目中突发事件报道的特点及运作规律,他将《焦点访谈》突发事件报道的原则总结为如下四点,即保持舆论监督的方式,坚持建设性立场,主张以人为本和增加背景“厚度”(57)。
四、研究特点和不足之处
纵观2007年的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研究有如下五个特点。
第一,个案研究、业务经验总结涉猎广泛,但有不少文章流于肤浅,观点时有雷同,且在数量上明显多于对理论和机制的思考。虽有部分文章做出了尝试,但总体上2007年的研究还未能充分挖掘出在报道背后所透露出的我国大众传媒对于突发事件的整个反映模式,比如管理程序、报道和操作机制基本理念、常规处理方式以及各部门之间的互动等。
第二,研究者非常重视和强调媒体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对媒体的功能定位做出了理论分析,同时也呼吁媒体应在突发事件传播中树立规范,加强自律。但研究还须进一步深入和拓展,以期提出新闻界所能自觉共同遵守的,较为系统、可操作的规程,并形成具体报道工作的行动指南。新华社提出的防洪抗洪报道指南、国外媒体关于避免侵扰悲痛的条例都是很好的示范,而其他类别的报道还缺乏这种成文的指南可参照。
第三,对于相关条例、法律的解读较多着眼于它们与新闻传播业总体发展和记者权利的关系,但对法制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认识尚少,随着实践摸索的丰富和相关细则与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今后这方面的研究可能会更丰富。
第四,有研究者在“风险社会”、“公共管理”、“社会控制”等理论背景之下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进行了考察,但此类文章为数不多,使理论性研究在总体上显得缺乏深刻性和张力。
第五,研究偏重事后总结,轻事前防范;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较少。
尽管研究中尚有不少薄弱环节,2007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研究还是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大层面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研究网络,为日后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开辟了道路。
撰稿人:张 洁(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注释】
(1)参见刘川:《蓝藻危机中,我们注入安定——〈无锡日报〉太湖蓝藻水危机中的舆论应对》,《中国记者》2007年第7期;李大容:《党报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解析〈无锡日报〉的太湖蓝藻报道》,《传媒观察》2007年第8期。
(2)参见常法武:《抢占舆论先机 营造舆论强势——从“7·29淹井事件”看党报如何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新闻战线》2007年第12期;杨青:《那夜无眠——〈大河报〉7·29陕县淹井事件报道回眸》,《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21期。
(3)参见李明:《准确稳妥 勿忘责任——对美国校园枪击案报道的思考》,《新闻战线》2007年第6期。
(4)参见吴湘韩、叶铁桥:《假新闻是怎么传开的——追踪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假新闻》,《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5)参见田华、何纯:《什么重要?对“8·13湘西凤凰塌桥事故”报道的分析》,《新闻记者》2007年第12期。
(6)参见宋会平:《美国媒体突发事件报道特色分析——以〈纽约时报〉对卡特里娜飓风的报道为例》,《东南传播》2007年第5期;参见蓝鸿文:《看首都几家媒体怎样报道农行邯郸分行金库被盗案》,《国际新闻界》2007年7月;参见谈文儒:《释疑沟通是媒体的职责——浙江〈温岭日报〉“8·12”火灾事故报道简析》,《新闻战线》2007年第3期;参见赵中颉、赵文丹:《大灾之下方显责任本色——记重庆媒体抗洪抢险报道》,《青年记者》2007年9月下;参见严功军:《2006年重庆媒体抗旱报道的实证分析——以〈重庆晚报〉为例》,《新闻界》2007年1月;参见卢璐:《美国媒体面对“菠菜事件”》,《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2期。
(7)参见王正民:《安全生产新闻报道莫“缩水”》,《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6期。
(8)参见黄雄:《安全生产新闻报道现状与创新》,《中国记者》第2期;朱巍:《事故报道经验谈》,《中国记者》2007年第2期;刘铮:《与生命和责任相关的点点滴滴——安全生产报道感悟》,《中国记者》2007年第2期;李雯:《美国媒体如何报道职业安全》,《中国记者》2007年第2期;沈岳:《矿难报道:从封锁走向透明》,《青年记者》2007年7月(下)。
(9)参见马智:《做好灾难性事件报道的新思路》,《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3期;赵杰:《事故性报道的策略》,《新闻爱好者》2007年9月上;崔均鸣:《灾难新闻的价值取向》,《青年记者》2007年7月下;孙红岩:《让每个人在灾难面前都有机会逃脱》,《新闻爱好者》2007年7月(上半月刊)。
(10)参见段金柱:《党报如何寻找抗灾报道的角度》,《中国记者》2007年第10期;刘芸、王蕴慧:《抗击灾害书写党报的责任》,《新闻战线》第5期;杜宁、周朝森:《让党报在突发新闻报道中发出最强音——〈温州日报〉创新抗台救灾报道机制的思考与实践》,《中国记者》2007年第1期。
(11)参见新华社总编室:《防洪抗洪报道指南》,《中国记者》2007年第6期。
(12)参见于正凯:《解读〈今日美国〉校园枪击案报道》,《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郭涛、田雪绯:《案件报道要去掉血腥味》,《新闻传播》2007年第7期;胡频频:《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失范现象——以“7·16”特大杀人案报道为例》,《青年记者》2007年第2期。
(13)参见邓海荣:《刍议车祸新闻的报道要素——以重庆石门大桥10·1特大车祸为例》,《新闻界》2007年第1期;庞瑞妍:《用温情淡化血腥——浅议车祸新闻的采写与编辑》,《新闻爱好者》2007年9月(上半月刊)。
(14)参见李敏、梁国瑞、吕卫星:《让网上声音更准确更权威——以浙江在线“8·2”钱塘江潮水卷人事件报道为例》,《新闻实践》2007年第9期;金加明、奚立明:《网络媒体如何实现“第一时间引导”——湖州在线新闻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实践》,《新闻实践》2007年第3期。
(15)参见刘蒙、李小宴:《同舟共济风雨情——“7·18”济南交通广播抗击暴雨纪实》,《青年记者》2007年8月下;王慧:《扬广播之长建责任传媒——从两例突发事件的应对看广播社会功能的优势》,《记者摇篮》2007年第5期。
(16)参见陈鸿燕:《面对突发事件广播大有作为》,《中国广播》2007年第2期。
(17)参见周斌:《应对突发事件:快报事实,慎报成因》,《视听界》2007年第5期;方翔文:《突发事件与媒体应急机制建设》,《新闻爱好者》2007年11月(下半月刊)。
(18)参见贾晓宏、洪文军:《“第一媒体”如何应急?——从非典事件看纸质媒体的因应之策》,《新闻战线》2007年第3期。
(19)参见胡忠青:《手机媒体与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递》,《新闻知识》2007年第6期。
(20)参见潘玉鹏:《突发事件与草根新闻》,《新闻采编》2007年第3期。
(21)参见韩鸿:《新媒体背景下突发事件报道的机制创新——以CNN的〈我报道〉为例》,《新闻与传播》2007年第8期。
(22)参见黄德华:《试谈突发事件的即时报道》,《新闻记者》2007年第9期。
(23)参见张宗鹭:《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策略》,《青年记者》2007年8月(下)。
(24)参见黄俊、张明:《论突发事件报道时效性与深刻性的结合——以〈长江商报〉和〈楚天金报〉为例》,《东南传播》2007年第6期。
(25)参见常斌:《突发事件报道的逻辑流程》,《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9期。
(26)参见叶皓:《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舆论引导》,《现代传播》2007年第4期。
(27)参见吴锦才:《灾害应急状态下的媒体沟通》,《现代传播》2007年第5期。
(28)参见罗忆:《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新闻意识——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地方政府的危机公关》,《当代传播》2007年第1期。
(29)参见赵士林:《政府对待媒体的突发事件报道要有“平常心”》,《领导之友》2007年第5期。
(30)参见曹青:《论突发事件中新闻发布制度如何发挥实效——从崇州事件谈起》,《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31)参见陈淑伟:《大众传媒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角色与功能》,《青年记者》2007年第1期;樊丽:《新闻媒介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新闻爱好者》2007年10月(下半月刊);连淑卿:《构筑公众抵制谣言的“防火墙”——浅谈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舆论引导》,《新闻战线》2007年第3期;王正民:《安全文化建设与传媒责任》,《中国记者》2007年第2期;冷淞:《媒体的危机事件处理方式》,《中国记者》2007年第1期;张丽娜:《社会危机新闻发布的导向作用》,《新闻爱好者》2007年5月下;李扬熙:《从水污染事件看公共危机中媒体的责任》,《新闻传播》2007年第2期;王眉:《国家形象与突发事件中的媒体责任》,《对外大传播》2007年第6期;毛家武:《对突发事件报道功能的再认识》,《新闻采编》2007年第2期;杨俊利:《略论公共突发事件中媒体舆论引导作用》,《新闻知识》2007年第11期。
(32)参见姜红:《风险社会的公共安全与媒体责任》,《新闻战线》2007年第3期;马凌:《新闻传媒在风险社会中的功能定位》,《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年第4期。
(33)参见李蓓:《公共卫生危机报道的公益性与传媒责任》,《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苗蓉:《论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社会责任》,《新闻知识》2007年第6期;赵燕:《浅谈媒体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导向》,《新闻三昧》2007年第5期;王云峰:《公共安全事件报道的“责”与“度”》,《新闻战线》2007年第3期;田华凯:《突发事件报道中的媒体责任》,《记者摇篮》2007年第9期。
(34)参见张宁:《公众认知:危机管理信息传播管理的视角》,《新闻与传播》2007年第3期。
(35)参见吴乐珺:《公众危机认知之媒介素养问题》,《青年记者》2007年10月(上)。
(36)参见张友成:《公众知情权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满足与限制》,《青年记者》2007年第3—4期。
(37)参见黄厚珍:《公众如何看待媒体的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广州市民对媒体突发事件报道的反馈调查》,《新闻爱好者》2007年4月(上半月刊)。
(38)参见王硕、王滨、宋翠萍等:《城乡居民突发事件认知行为及心理状况调查》,《中国公共卫生》2007年5月。
(39)参见葛岩:《传播控制与社会恐慌——珠江三角洲SARS消息传播案例的试验性研究》,传媒学术网2007年12月5日;滕朋:《从组织传播到大众传播——我国突发事件传播模式研究》,《新闻前哨》2007年第7期;杨春玲、张世平、刘常伟:《奥运会中突发事件媒体内容监控的分析和对策探讨》,《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年7月;马锋、周东华:《现代风险报道中的传播悖论》,《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10期。
(40)参见滕朋:《明代灾情传播研究》,《新闻大学》2007年第2期。
(41)参见张爱芹:《网络论坛对突发事件舆论的引导策略研究》,《中华传媒网》2007年11月22日。
(42)参见田大宪:《网络流言与危机传播控制模式》,《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8期。
(43)参见杨毅敏、李德朝:《互联网诱发高校突发事件的防范对策初探》,《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7期。
(44)参见李霞霞:《灾难事件新闻传播中的政治传播和新闻专业主义》,《青年记者》2007年7月(下)。
(45)参见邵培仁:《恐怖源于媒体——媒体恐慌论介绍及启示》,《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邵培仁:《媒介恐慌论与媒介恐怖论的兴起、演变及理性抉择》,《现代传播》2007年第4期。
(46)参见詹碧澄:《试论突发事件新闻传播》,《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47)参见乔晓征、朱力:《谣言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发生机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48)参见展江:《以新闻立法促进社会进步——第八个记者节感言》,《青年记者》2007年第21期。
(49)参见陈力丹、孙江波:《从“违规擅自发布”受罚到信息公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两条款的删改引发的思考》,传媒学术网2007年7月12日;吴璟薇、陈力丹:《突发事件让媒体发言——从危机传播管理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的修改》,传媒学术网2007年7月30日。
(50)参见黄文龙:《一个非同小可的“删除”——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制定中两条规定的修订》,《新闻记者》2007年第9期。
(51)参见曹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闻传播业的意义》,《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52)参见范玉吉:《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传播》,《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53)参见肖伟:《新闻报道怎样避免侵扰悲痛》,《新闻记者》2007年第2期。
(54)参见陈力丹、李跃群:《如何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传媒图像伦理规范初探》。
(55)参见郭磊、樊梵:《战乱新闻照片缘何频出“造假案”》,《中国记者》2007年第11期。
(56)参见陆香、毕子甲:《牢抓“重大突发事件” 打造新闻传播品牌》,《现代传播》2007年第5期。
(57)参见王同业:《〈焦点访谈〉的突发事件报道》,《现代传播》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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