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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研究

时间:2023-04-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舆论监督研究_中国新闻传播研究最新报告舆论监督研究最近的两年是中国舆论监督话题频出、讨论活跃的两年。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等主办的“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到2007年已举办了七届。会议共收到近80篇有关舆论监督的论文,涉及10个专题。童兵认为,舆论监督就是公民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公务员及其他人士进行的公开报道与评议讨论。舆论监督一词,是中国新闻学术界的发明。

舆论监督研究

最近的两年是中国舆论监督话题频出、讨论活跃的两年。

一方面中共中央、中央政府进一步认识到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发表了重要的相关文件和讲话,出台了重要的法律、法规,有利于中国舆论监督的进行和发展。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2007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删除《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的规定和原第45条中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等措词。有学者认为,这标志着在对行政机构的信息控制权与信息公开原则的权衡中,最高立法机构最终倾向对“信息公开”原则的捍卫。200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另一方面,近两年国内发生一系列的与舆论监督相关的轰动事件,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也让人对中国舆论监督的现状感到担忧,例如:“富士康诉记者案”、安徽“五河短信案”、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河南“孟州书案”、海南“儋州歌案”、山东“高唐网案”、济南“红砖发帖案”、陕西“志丹短信案”、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拘捕记者案”、无锡“蓝藻短信案”、山西“黑砖窑事件”、厦门“PX事件”等等。

在此背景下,2007年中国舆论监督方面的研究与探讨相对更加热烈、活跃。研究的课题比较集中在舆论监督基础理论研究、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舆论监督与和谐社会、舆论监督与社会控制、舆论监督与大众传媒等方面。

在舆论监督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童兵教授发表了一组系列文章,影响较大。但总体来看,2007年国内舆论监督基础理论研究的论文还是相对较少,个案研究、经验性总结类的文章偏多。此外,2007年的舆论监督研究有一个亮点,就是在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方面的文章较多,法治视角下的舆论监督研究受到众多学者的重视,相关的选题也日趋细致、深入,并有针对性地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司法经验。人们希望能从法制建设方面突破舆论监督目前的困境,为中国舆论监督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等主办的“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到2007年已举办了七届。这是中国新闻传播学术界有关舆论监督重要的学术会议,也是新闻传播学界为中国舆论监督事业所做的一份贡献。会议共收到近80篇有关舆论监督的论文,涉及10个专题。

一、舆论监督基础理论研究

1.舆论监督的基本概念

童兵就舆论监督相关的五个关键词进行了界定,即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使命、机制。童兵认为,舆论监督就是公民(包括新闻传播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公务员及其他人士进行的公开报道与评议讨论(1)。魏永征认为舆论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是不同的概念。舆论监督一词,是中国新闻学术界的发明。纵观童兵、孙旭培等人的说法,都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认识,把舆论(public opinion)定义为“公众的意见”。他认为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民众,学理上的舆论监督同实际上运行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区别,不仅在于后者被简缩为新闻批评,并不具有前者的广泛含义,更在于两者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2)。陈力丹,易正林认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应该是公众,传媒应该保持监视状态而非介入式的督察,这样有利于正确履行传媒职责(3)

丁柏铨对“舆情”进行了界定,指出“舆情”与“舆论”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新闻报道应该真实地反映舆情,在此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4)。蔡静认为,广泛传布和接受的“流言”并非提供准确无误的信息,而是反映了群体的心态和社会氛围的真实。作为补充和挑战者,“流言”在公共舆论的行程中,不仅有一席之地,而且可以成为检测社会心态的“社会晴雨表”(5)。李晓瑞认为“政治谣谚”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舆论形态,传达着深刻的社会政治信息。现代政治谣谚依然活跃在社会生活中,不仅能反映民间舆论,同时也是一种良性的民怨宣泄途径。“在貌似‘以谣传谣’、谐谑调侃、讽刺嘲弄的流传形式之中,传达的则是深刻的社会政治信息。”(6)

2.舆论监督的思想来源

2007年童兵对舆论监督的思想、理论来源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首先,从约翰-洛克1690年《人类理智论》谈到1977年美国的《政府公开法》,梳理了西方舆论监督思想与制度发展的基本历程,重点列举并解读了西方舆论监督理念与制度发展中里程碑式的人物及其思想、重要的判例和立法。文章指出,这些理念与制度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7)。接着,他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舆论监督的论述也进行了梳理,指出舆论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新闻学说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批评和监督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党报的神圣权利。他特别引用恩格斯的原话:“批评是工人运动的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的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8)随后,他又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舆论监督理念与立场。作者列举了从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到今天的中共领导人的言论、中共中央的重要文件等,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重视利用新闻传媒进行舆论监督的必要性(9)

3.舆论监督与民主、自由

吴麟、孙旭培认为,如果言论自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则绝大多数民众不会以公民身份存在,难以积极参与本地公共事务,不能有效地监督公权力的行使(10)10。

2007年5月19日至20日,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主办的“新闻传播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会上,赵振宇认为舆论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的舆论环境将使得民众的言语与心愿得到畅通的表达和实现,非民主环境下的舆论使得民意表达不畅,同时影响社会结构中各要素的正常运作。创建民主的舆论环境,大众传媒要特别注意弱势群体的意见、少数人的意见,以及不同意见。马艺、张培认为舆论生态中有两种弱势阶层:一类是媒体偏好限于信息消费和娱乐消费,表达意识不强,主动放弃舆论表达权的“私人型公众”;一类是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和地域地位弱势的“失语型公众”(11)

王四新认为,表达自由和民主之间存在着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冲突的矛盾关系,要将表达自由和民主共同置于一种稳定的法律关系框架内,维护双方和平相处的关系(12)

冉茜、宋小卫认为,应该对批评报道自由权利的复合性有所了解和认识,尽量避免理论和实践中的简单化、盲目性,更加理性地把握好批评报道的自由度(13)

4.其他方面理论研究

张涛甫、童兵对当代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动力进行了分析,认为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仅以媒体的名义,常常需要凭借党和政府、公众的名义公开进行监督。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建立在党和政府、公众授权的基础上,在中国语境下,党和政府的授权是实在的,而公众的授权由于没有制度、机制保障,容易流于虚套(14)

韩晓宁认为,网络论坛的出现为舆论精确测量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作者设想了舆论的三维矢量形态,进行了舆论测量的尝试,以舆论调查和文本分析的方法,对社区内舆论的精确发展过程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舆论的瞬发型和积累型等不同的形成模式(15)

李宏刚认为,必须对公众、政府和传媒这三种影响舆论监督的主要力量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明确三者差异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要正确引导公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又要准确地把舆论监督的落脚点放在党和政府的意志与人民群众呼声的结合点上(16)。陈堂发认为,新闻传媒可以作为一种政策执行资源,对各级政府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是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新闻媒介有所作为的一种选择(17)。毕一鸣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社会舆论监督中处于中介的地位,它可以代表舆论监督主体,但不能代替舆论监督主体。大众传播媒介应该努力创造条件,为老百姓搭建更多自主表达意愿的平台,并加以适当引导,从而形成足以影响社会的舆论力量(18)。陈力丹、闫伊默认为目前我国舆论监督难点即包括党政规制、法律法规和新闻伦理等的制度存在困境。在我国,党政规制对媒体作为具有根本性意义,舆论监督的开展和深化也有待于在此领域继续进行积极探索。中国对舆论监督的义务强调较多,而对权利的保护却较弱,新闻媒体动辄得咎,舆论监督的功能承担的义务显得太过沉重(19)

二、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

1.对国内舆论监督法制状况的总体认识

展江、戴鑫认为,对于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法治精神的弘扬仍然是一个有待争取的目标,中国的舆论监督面临着权力和金钱的双重挑战,前景是不明朗的(20)

陈力丹、闫伊默认为,在新闻传媒的法治建设方面现在相当滞后,舆论监督得不到法律、法规的充分保障。媒体因实施舆论监督频频被告上媒体,虽然传媒自身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但传媒的败诉率之高,也反映了现有法制对传媒的保障力度还较弱。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没有海洋法系的判例规则可循,因而亟待有形的法律、法规对舆论监督进行保障。传媒的舆论监督权实际上是对上述《宪法》规定的合理引申。但在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缺乏操作性的法规。发达国家法院在受理涉及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等新闻诉讼时,应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必须证明被告确有恶意。这种法律设计是对舆论监督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实施的特别保护,值得借鉴(21)

李洋认为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报道模式,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禁止报道、不破不报到有限开放这样一个历程。目前我国现状是,司法机关禁止的内容过于宽泛,信息不公开是惯例。《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45条的核心话语“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由政府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实际还是沿袭1950年公安部规定,1989年中宣部、国务院规定的精神,只不过是把过去党和政府的文件现在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了。由于我国事实上实行的是新闻行政管制制度,无法在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新闻报道,这就为行政权力的扩张和任意延伸、挤占新闻自由的空间提供了便利。严格的事前检查制度赋予各级政府极大的权限,很有可能成为地方当权者封锁消息的合法依据。通过“讯息请求权”诉求法院请求判决公权力机关开放必要信息,积极保障知情权,这一概念值得我国立法者参考(22)

邹大有认为目前我国立法的滞后使得缺乏舆论监督保护的司法环境。在立法中应把授权性的规范建立放在重要位置,对舆论监督采用适当宽容的原则(23)。靖鸣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里规定对一定级别的党员干部的批评监督要经过上级党委批准,还有20世纪50年代初有关“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规定,都在事实上影响了舆论监督更有效地开展,不利于新闻媒体依法依党的十七大精神行使舆论监督权,也无法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首先必须确立舆论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4)。阮志孝认为,新闻舆论监督要适应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面对三个现实问题:新闻舆论监督者的素质;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监察机制及队伍建设问题(25)。乔振祺认为安徽“五河案”、“彭水诗案”、“稷山县文案”、“无锡短信案”中,地方政府利用公权恶意曲解法律,违法压制与地方当权者不同的声音,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通信自由受到侵犯(26)

2.舆论监督与宪法

查志刚、马改菊认为,媒体在被诉侵权案中高败诉率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我国宪法未司法化。“宪法司法化”就是宪法的适用,即司法机关应用宪法条文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实践中有关机构重宪法的政治性而轻视甚至否认其法律性,宪法条文不被引用到司法实践中,造成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举证责任倒置,阻碍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27)

栾志红认为必须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宪法保护,细化宪法条文,规定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批评权的种类、范围和限度,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明确的宪法上的指引。我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遵守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法官依法办案,因此,一个科学、完备的新闻法体系,是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立法保护的前提和基础(28)。栾志红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有关规制新闻舆论监督的审判实践,没有依据我国宪法第41条的要求,而是完全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即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失实,在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时,媒体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近年来我国新闻侵权诉讼中媒体败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29)

易泽艳认为,应当创制《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来落实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新闻的自由和独立。只有这样,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才能尽快走出半国家权力状态,形成作为人民喉舌的社会权力,更好发挥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30)

3.舆论监督与知情权

展江、雷丽莉认为,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全国实施,它将成为中国法治史的里程碑。对于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知情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也要警惕该法规“有可能屡屡撞在毫无准备或无意准备的无数地方官员的壁垒上,以致一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良法在一段时间内形成虚设”。要真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须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立法经验,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31)。霍佳美认为,一直以来,我国舆论监督权有宪可依,无法可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宪政化语境下的舆论监督和透明政府均意义重大(32)。韩晓然认为,保障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和人身权就是保护公民社会本身,是保护每一个公民(33)。曹鹏认为知情权是监督的先决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使得舆论监督能够出师有名,便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34)。范玉吉认为,《条例》中规定的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是很容易“暗箱操作”而产生腐败“重灾区”,如果政府能够依法公开,新闻媒体就可以进行有效监督,维护社会利益(35)

林爱珺认为,中国保密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国家秘密的范围过于宽泛,随意性强,影响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应科学地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建立国家秘密鉴定制度,为解决信息公开争议提供法律支持(36)

4.舆论监督与法律免责

王阳阳认为,如果再不对新闻失实的故意和非故意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别对待,那么就等于给一些被批评和监督对象提供不应有的“法律支持”,从而造成中国的媒体永远处于被告的尴尬局面,这对媒体是不公平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力(37)

万珂认为,美国法律中的“实际恶意原则”和“公众人物”概念,是保证公民对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时的法律免责保障。美国诽谤法中的公众人物的外延应该是官员、完全性的公众人物和有限性的公众人物。在对公众人物的认定上,公共利益是基本要素。美国经验有借鉴价值(38)。耿欣认为,美国“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为我们妥善解决公民言论自由和政府危机管理的矛盾提供了范本(39)。魏永征认为,对普通人批评性言论的证明要求,要同法院判决证据一样的确凿无误,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对于那些具有明显正义性的批评言论,如民众对官员的批评,如一个女性对一位拥有一定资格和资源的人士不端行为的公开抗议,如何考虑给以一定的宽容,不能说是脱离实际的奢望吧。”(40)

孙旭培认为,公共利益原则是媒体披露某些信息的抗辩理由,公开传播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最佳途径,同时也是反腐败的重要方式(41)

5.其他相关文章

李琼瑶认为在专门的新闻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可以先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是《舆论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和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方面所拥有的职权、责任和义务;规定党政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及各种社会组织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阻挠、干扰和打击报复新闻舆论监督者要制定严格的制裁性措施;对支持媒体舆论监督的举报人、知情者和“线人”应当有明确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42)

范玉吉认为,司法机构与新闻媒体之间一直都处于不停的博弈中,对于司法实践来说总是想要避开媒体的“干扰”以求得司法独立,而新闻媒体又总是要将司法过程置于媒介舆论的监督之下。在建设民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最重要的是寻找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点(43)

展江认为,舆论监督的第一种形式,即以在宪法和信息自由法保护下的日常报道来使政府活动置于公众视界之中,实现公众对公共权力机关运作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是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对政府监督的制度性保障,具有普适的价值(44)

王伟亮认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对于新闻媒体在法庭的直接采访权方面未能有所突破,反而在庭审直播方面有所限制。但《意见》扩大了公开审判的范围,给新闻记者更多机会行使采访权,有利于扩大舆论监督的空间(45)

陈绚认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媒体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有利于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对新闻传播规律的尊重,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信任(46)。杨俊利认为,当地媒体失语现象的原因是宣传主管部门没有充分重视民众的知情权,严格的新闻管制使媒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等。《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第45条、第57条的删改,实际上从法律上赋予了传媒对突发事件的纪实报道权利(47)

陈力丹、周俊认为舆论监督也需要法律的监督和限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并提供了一些防治新闻侵权可操作的职业规范(48)

王书成认为,由于舆论监督目前在现实中具有“依附性”,其本应具有的监督职能很难得以充分地发挥。而如果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由于人大地位的至上性,舆论监督职能毫无疑问可以充分地展示,从而有利于保证舆论监督的应有职权。再次,互动可以使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的责任得以落实,强化监督的效果(49)

唐光怀认为舆论监督法的人权价值,就是“以人为本”思想价值观念在舆论监督法中的生动体现。要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充分尊重和有力保护人权。舆论监督法坚持民主原则、自由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依法监督、互相监督原则与科学监督原则,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自由权利、平等权、人格权和发展权,凸显了舆论监督法的人权价值(50)

刘海明认为,新闻监督对法律监督具有辅助作用。“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联动乃大势所趋”,监督联动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意义(51)

三、舆论监督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提出,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现代政治民主中,新闻传媒可以充当议论公共事务的工具、公众参与决策的工具、评判决策及其后果的工具、对权力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许多学者认为新闻传媒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舆论支持。

丁柏铨、朱元杰认为,实现公平正义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新闻传媒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进行卓有成效的舆论监督;反求诸己,努力让自身成为体现公平正义的平台;参与塑造合格的现代公民,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52)

展江认为腐败会破坏民主政治、破坏经济发展和减损国民福利。依据“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腐败感指数和对世界各国腐败状况的量化分析和观察,舆论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第一时间的海量客观报道、针对腐败的评论和漫画以及调查性报道三种方式。大众传媒主要通过引发公众义愤、引发国会采取行动、引发司法部门采取行动、引发压力集团施压四种社会动员模式来达到反腐败的效果(53)。康丽丽认为新闻媒体应该为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时要冷静客观,从全局出发,充分发挥其导向功能(54)。詹绪武认为舆论监督是保障和谐社会健康的“除虫剂”,舆论监督应全面、渐进地开展,在法治原则下开展(55)

赵瑞华、肖沛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媒体发挥其解惑功能,通过对相关问题的释惑与解读,积极引导舆论,统一认识,促进思想的和谐(56)

肖沛雄认为保持公众、媒体与政府三足鼎立和相互制约、动态平衡的局面,发挥媒体在国家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强调政府的信息公开、科学引导舆论、思想意识更新,媒体对受众的亲和服务(57)

李玲认为,新闻传媒在和谐社会民主化进程中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其对政治权力和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对公众的民主参政意识培养和参政理性的提升(58)

崔丽莹、邬思源认为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推进廉政建设、防止腐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社会协调公共机制,健全人性,促成社会公共道德(59)

四、舆论监督与社会控制

这里的社会控制是指监督舆论监督者的监督组织和监管机制。有两种类型的社会控制:一是合乎民主、法治精神的社会控制;一是完全相反的。

陈力丹、闫伊默认为我国现行的媒体规制是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党报体制的自然延续,由领袖人物的讲话、党的文件和党的部门政策、党内行为准则、管理机构的行政规章等党政规制,来控制媒体的传播活动。就舆论监督而言,既有的文献以及各种表述、号召,多数是大而化之的原则性意见,解释上有较大的弹性,操作中遇到各种矛盾。我国的媒体还呈现出条块分割的特征,存在着行政等级的差别。同级媒体不能批评同级党委的原则,使舆论监督必须在得到授权才能进行批评,因而传媒能够批评的范围只能限于最下层的权力机构和细小问题(60)。杨炳群认为,“新闻单位依附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之下的管理体制,使得各级党政部门拥有新闻组织的‘生杀大权’。任何一级政府及其部门都不会容忍属下的传媒对自己的是非进行不拘一格的评说”(61)。胡忠青、李相成把监督过程中出现的“打苍蝇不打老虎”、舍本逐末、监督不了了之、遇难而退等现象,称为“伪舆论监督”,其原因主要是制度。现有媒体的生存状态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延续,媒体也有行政级别,同时也是一种潜在权力机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种有缺陷的监督,它常常受到权力的掣肘而失败退场(62)。陈玉认为当前地方媒体监督生态恶化,地方媒体对于地方公共事务知情度低,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报道纪律”消极抵制舆论监督,隐瞒不利真相,封锁媒体声音,媒体远离群众舆论,迎合现象、趋利现象凸现(63)

雷跃捷、唐远清建议成立各级宣传、媒体主管机关的联署办公机构,“由专人负责舆论引导工作,对舆论引导工作进行严格的行政监管,对全国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实施奖惩制度”,“坚持管新闻必须管导向”,“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64)。郑保卫、邹晶认为网络媒介的发展对舆论引导工作提出挑战。政府要熟练运用新媒体引导舆论;要根据群众的呼声、愿望设置舆论话题引导社会舆论;要根据受众特点形成特色引导等引导策略(65)。张卓倩认为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控制”,并提供了控制网络舆论的方法,如培养意见领袖、技术控制,法律控制、实名制、利用传统媒体进行引导等(66)。陶建杰认为“常用的网络技术手段包括对IP的监测、跟踪、封杀;网管的全天候值班监测;对负面消息进行及时清除;运用智能软件进行敏感词组的自动过滤;对论坛发帖的延时审查及发布;对国外敏感网站浏览限制;部分重要论坛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等技术,尽管会“引来种种争议”,“但至少在短时期内依然是网络舆情引导控制的有效手段”,建议政府采用(67)

韩运荣认为,对于传媒(舆论)是否“应当”被调控,是否“可能”被调控,调控依据是什么等等,较之西方研究视角的多元和丰富程度来说,在我国却是不容置疑的,也是不加以探讨的,视角明显单一(68)

李洋认为由于我国事实上实行的是新闻行政管制制度,无法在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新闻报道,这就为行政权力的扩张、人为延伸和挤占新闻自由的空间提供了便利。严格的事前检查制度赋予各级政府极大的权限,很有可能成为地方当权者封锁消息的合法依据(69)

周成、胡翼青对《无锡日报》3个月的供水危机报道的文本进行了研究,发现新闻媒体只报道权力的声音,不报道公众的声音。通过权力、专家、媒体和企业的“合谋”,建立一种单向度的“主流舆论”,逼迫真正的受害者——受众,在沉默中接受了现实(70)

杜曙光认为,在新闻舆论监督的博弈中,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行业是推动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而政府则往往是阻碍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政府为了避免引起公众的批评,选择不实行新闻舆论监督。政府将新闻媒体国有化,通过影响人事安排影响新闻媒体,不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完善新闻舆论监督需要新闻媒体产权多元化、媒体行业充分竞争(71)10。

陈力丹、周俊认为舆论监督也需要法律的监督和限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72)11。阮志孝指出,美国新闻媒介受到四个方面的监督,即行业外的媒介监督组织、媒介评论刊物、新闻委员会、行业组织(73)。郑涵、林荟认为,当代西方存在四种媒体问责机制,即政治问责,市场问责,公共问责,职业问责(74)。谭云明、时娜认为,西方新闻事业的监管体系是法律监管与经济制约为主,社会大众监督与媒介自律为辅的体系;中国是党性原则下的行政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监督和媒介自律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75)

五、舆论监督与大众传媒

1.舆论监督与媒体责任

媒体的社会责任、公信力、新闻人的职业道德等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话题。“茶水发炎”、“富士康天价诉讼”等事件成为这两年的研究热点,许多学者就此阐发了对媒体责任的认识。

就“茶水发炎”事件,陈力丹、高学巍认为,传媒采用造假的手段来“揭示”问题,恰恰也揭示了传媒的问题——传媒的行为突破了人的道德底线(76)

邹军从伦理学角度提出“道德权变”概念,指出不能将暗访一概否定。暗访存在着一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但在“为最大多数人寻求最大的幸福”的伦理原则下,记者应该忠实于公众,慎重地选择合理的暗访形式(77)。周晓丽认为媒体本质上是信息传播的平台,并非真理的传播机。人类追求真理的过程从来都是曲折的。记者探究真相本身同样具有试验性,而试验本身就包括试错。舆论监督作为记者探究事实真相的过程和结果,其对事实本身的认识也具有渐进性。因此,应该允许舆论监督有一定的试错权利(78)

夏冰认为,“富士康天价诉讼”事件凝聚了近年来媒介舆论监督在面对政治权力、经济霸权时显露的困顿。媒介监督功能的弱化和失衡与其所处的生态环境欠佳有着密切的关系(79)。张卫鸿、俞水认为,媒体要注重平衡报道,这有利于增强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体现媒体的独立,有利于以理性、客观的舆论疏导社会情绪、平衡受众心理(80)。沈正赋认为,在开展舆论监督的时候要做到语出有据、字斟句酌,把好客观性、公正性这道新闻的“生命关”;要把握话语尺度和分寸,力戒舆论审判。新闻舆论监督如果只注重形式,不注重结果;只注重社会轰动效应,不注重监督目的的最终实现,那么这种监督的存在价值就值得怀疑了(81)

王晓宁认为在“钉子户”报道中,媒介没有很好地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通过媒体传递出政府的、法律的、政策的声音,而是迎合受众同情弱者的心理,对拆迁户大肆渲染(82)。赵中颉认为新闻传媒的责任除了报道事实,还承担着引导社会舆论、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责任。中国国情要求媒体必须维护大局、维护稳定(83)

李兴达认为新闻单位应该兼顾民意、民益与民义,建构理性与健康的舆论环境,体现出一种把民意同社会维系在一起的整合力量(84)。毕一鸣认为,大众传媒在舆论监督中处于中介的地位,它可以代表舆论监督主体,但不能代替舆论监督主体。大众传播媒介应该为老百姓搭建更多自主表达意愿的平台,并加以适当引导,形成足以影响社会的舆论力量(85)

陈迹认为,产生舆论监督的错位是因为我国的主流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这使它们获得了权威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膨胀了舆论监督本身的权力,“媒介审判”式的行为就随之产生。舆论监督从属于政府的现状,使得我们的舆论监督更多地带有政府行为和行政干预的色彩(86)。陈力丹认为,由于我国传媒行业组织天生的软弱无力,现在对传媒职业行为的约束是由行政规章和党的文件构成的他律,反映了我国传媒仍然被视为公权力的代表,在此情况下传媒的职业道道意识较难形成(87)

董书华、葛俊芳认为记者的职责是公布事实,供公众理性讨论形成合意,不同于手中握有权力的政府人员,“记者的职责止于报道事实”(88)。李涛、王锦东认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新闻舆论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新闻从业者的美德和使命感,而且严重依赖于此。新闻从业者应该自觉培养自己的美德和使命感,认识到自己守护人的地位(89)

张志安认为,即使在舆论监督的空间整体紧缩、受行政阻挠很大、存在较普遍的自我审查、媒介组织对记者的保护力度不大、媒体对深度报道的生产成本压缩、过度依赖收视率来评价深度报道等情况下,深度报道记者却比一般记者拥有更高的职业追求,更强烈的专业意识(90)

2.舆论监督与新媒体

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体的某些原有的物理属性和社会属性,使中国的大众传媒格局变得多元,带来了新的舆论效应。新媒体在舆论监督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言靖认为,网络为公众表达民意、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新的舆论平台。网络舆论的现实价值在于对话语权的解放,它重新定义了话语权的归属(91)。高婷认为,以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其便捷的操作和零把关人的特点拓宽了民主渠道,为人们营造了“公共话语空间”(92)10。王奕平认为在传统媒体集体失语情况下,手机短信日益成为民意表达和汇聚的新平台,拓展了民众话语的表达通道,有利于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发展机制,有利于社会稳定(93)11。武莉认为公众运用新媒体传递和反映舆论,使得对“厦门PX事件”的舆论监督获得了一个较好的效果。新媒体的互动性、实效性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94)。杨陶玉通过对博客舆论的形成模式、博客舆论的特征、博客舆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几方面,论证博客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舆论载体(95)。巢立明认为由于我国传统媒体所有权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舆论监督方面天然的弱势,以网络为载体的舆论监督凸显出独特的优势和作用。网络为民意表达提供了一个便捷通道。网络舆论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的互动趋势也更明显(96)

梅潇、王丽认为网络媒体中谁都可以充当传播者,造成大众传媒舆论导向功能的减弱。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引导变得更加困难。一个网络议程形成后,应该由传统媒体引导并推动向前。传统媒体应该发出客观独立的声音,从而使网络议程最终归于理性(97)。言靖认为开放性、交互性、及时性、低门槛等特性使网络舆论改变了传统的“舆论场”的形成和方式,呈现出与传统舆论不同的特点,也带来了相应的隐患(98)。韩立新、刘杰认为网民的冲动性监督行为,缘自“集体无过失”的考虑,伦理责任意识淡薄,缺少理性的质疑,更多情绪化的追捧,容易形成网络暴力(99)

李凝怿认为,网络是话语权下移的胜利,是公民形式表达权的重要途径。这一表达的秩序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应该为其成长留下一个足够的空间,而不是将其扼杀在“暴民论”的强权逻辑中(100)

吴麟、孙旭培认为,网络时代公众的个体传播力量已不容小觑,“彭水诗案”广受关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公民个人的传播力量。博客的及时性、互动性、自由性不仅让“沉默的大多数”已不再沉默,还已成为参与制造舆论生态的另类媒体和政治生态的影响者(101)

3.舆论监督与新闻评论

陈赛花认为新闻评论是新闻媒介反映与引导舆论基本手段,也在事件的进展中不断地引导人们对事件进入深入全面的解读(102)。孙愫认为时评在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直接评论引导和综合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社会主流舆论合力。时评应该发挥对公众舆论的过滤、整合作用,要走与网络言论互动、融合的发展之路(103)10。涂光晋认为目前报纸言论版在意见整合方式上显出一些问题,阅读率低,影响力打折。在专门设置的“公共空间”里,公众的参与度、意见的代表性与影响的到达率都难尽人意(104)11。王武录认为新闻评论有着和新闻报道一样必须遵守的客观规律,应该多强调新闻评论来自社会舆论,反映社会舆论,而不是只反映领导的意图。要更好地发挥党报新闻评论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105)12。王天定认为以新闻批评具有特有的社会影响力,强调公平格外重要,应把批评监督的重点放在党务、政务活动上,防止监督对象失衡(106)13。黄芝晓认为新闻评论要正确引导舆论,就要用符合时代特点的语言对各种社会现象进行剖析,在理解的基础上与受众互相交流(107)。严功军认为目前国内多数都市报存在着严重的新闻评论缺位现象,缺乏评论意识,评论规格低、数量少、缺乏评论人才(108)。柳永霞认为在“丈夫拒签孕妇致死”事件中,时评没有弄清基本事实便发表观点、进行价值判断,掩盖了真相,误导了舆论。舆论监督更需要冷静的分析、客观地思考(109)

4.舆论监督与品牌栏目

梁建增认为《焦点访谈》舆论监督原则是“建设性监督是目的,也是态度;依法监督是底线也是保障;科学监督是方法,也是效果”。这使《焦点访谈》栏目能够经得起时间的、当事人的、严格的司法程序和历史的检验(110)

彭军辉认为《方舟评论》、《冰点时评》与《焦点访谈》等一并成为“舆论尖兵”。批评性文章占47.4%,比重很大,经常涉及敏感话题。对现实批评中彰显理性批评的特点,承担舆论利器的职责(111)

刘菊芳认为《新闻调查》栏目将新闻舆论监督指向弱势群体。媒介的“伪舆论监督”使得弱势群体成为舆论监督的牺牲品(112)。段勃认为,由于种种原因,《新闻调查》不少报道因为“公关”作用而胎死腹中,而其中绝大多数是记者花费大量心血后采制的调查性报道。呼吁为栏目营造更好的舆论监督环境(113)。张思玮通过文本数据分析,发现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监督力度锐减,变成了生活服务类的节目。主要原因是传媒领域中的“双重封建化”问题,传媒的舆论监督职能和权力制衡作用经常被否定(114)。路曦认为传媒保障和推动公共领域的功能式微,是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利益集团控制的两股力量作用的必然结果(115)

姜红、许超众认为《南方周末》不仅单纯的呼唤正义、抨击社会不公,而且将一系列的公共问题置于报端,形成公民讨论的基础,拓展了舆论监督的含义(116)。成茹、苏蕾认为,“嘉兴时评”在本地敏感题材的选择上力不从心,57期的“嘉兴时评”批评题材只有4篇。舆论监督不力的状态十分明显(117)

六、其他舆论监督相关文章

尹梁富、黄小雄认为日本记者俱乐部制度是一项政府有效引导和控制信息发布的制度,起到了统一调控与管理主流媒体新闻发布内容,引导舆论、控制社会、稳定社会的功效(118)

刘小燕认为,“辩证地看,负向舆论可能一时对该国造成不良影响,但放眼长远,它可以迫使一个有过失但不失自知之明的国家自醒改过、洗心革面、弃旧图新。”(119)杨仁忠认为在全球化公民社会发展的影响下,国外媒体介入和报道,无疑有利于对中国社会权力阶级进行舆论监督,现实意义巨大。全球公共舆论正在形成,全球公民社会正在兴起,影响力将越来越大(120)。丁文蕾认为菲律宾的“贿赂门事件”,是跨国舆论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随着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跨国和跨媒介舆论监督范围将更广,力度将更大(121)。张欣认为,在中国由于种种原因,对跨国公司的舆论监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富士康的诉讼明显存在被告不适合问题,但法院却“疏忽”了这一关键,以名誉权为由对新闻工作者的个人资产进行冻结,堪称我国司法实践一大败笔(122)

石岩妍认为,公民意识直接影响舆论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只有不断强化公民意识,才能深化舆论监督。公民意识是舆论监督的源头活水(123)。李科认为NGO和传媒进行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在于他们广泛民意代表的身份。在舆论监督中,媒体应和NGO进行良性互动,唤醒公众的集体意识、参与意识,提升其合法性(124)。韩立新、林晓认为“华南虎照片”事件告诉我们,在整合意见中,科学知识背景的意见表达成为最具影响力的同化力量,能在无形中引导个体意见转向主流价值观(125)。复旦大学传媒与舆情调查中心发表《上海市民“两会”信息的认知、渠道与评价》,认为年龄较低和学历较高的受众对“两会”新闻报道的满意度要低于年长和学历较低的受众(126)。伍静认为,我国高校舆情机构应该打破学科界限,建成跨学科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提高设备的利用率,拓展服务范围,重视研究方法创新,树立品牌性调查项目,寻求资金等外部支持(127)

熊杰认为《申报》对“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报道,客观上起到了舆论监督作用。这说明《申报》已经很清楚地认识到报纸的舆论监督功能。由于有了新闻媒介的参与和社会公众的主动回应,这次舆论监督突破了中国传统的舆论监督模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近现代舆论监督”(128)

总的来看,2007年是舆论监督的重要一年,也是舆论监督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年,取得了一些可观的成果。童兵认为,新闻监督是新闻传播学的一个重大课题,但目前大多数的研究属于低层面的经验总结,缺乏深层次的学理探讨和多视角的中西比较。对于有中国特色的新闻传媒舆论监督的历史使命、运行规则和操作机制,尚无深刻的学术研究成果。新闻监督的实践中,大量的诸如舆论监督的主体与客体、舆论监督的立法保障和程序化运作、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与社会舆论对传媒的监督互动、舆论监督的职业自律等问题,亟待科学研究给予回答和引导(129)。展江认为中国舆论监督的前景有赖政治领域、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共同推进(130)。当然,同时也需要学术领域——包括新闻传播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界的学者一起进行推进。

撰稿人:赵 弢(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上海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

【注释】

(1)参见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五个关键词》,《新闻爱好者》2007年9月(下半月刊)。

(2)参见魏永征:《舆论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是不同的概念》,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5358。

(3)参见陈力丹、易正林:《试论舆论监督中的传媒与公众》,《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4)参见丁柏铨:《略论舆情——兼及它与舆论、新闻的关系》,《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5)参见蔡静:《流言与舆论:大多数是否沉默?》,《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6)参见李晓瑞:《政治谣谚:中国古代社会一种重要的舆论形态》,《新闻爱好者》2007年2月上半月。

(7)参见童兵:《西方国家舆论监督理念与制度的演变》,《新闻爱好者》2007年10月(下半月刊)。

(8)参见童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舆论监督的论述》,《新闻爱好者》2007年11月(下半月刊)。

(9)参见童兵:《中国共产党人坚持舆论监督的理念与立场》,《新闻爱好者》2007年12月(下半月刊)。

(10)参见吴麟、孙旭培:《言论自由与资方治理——以“彭水诗案”为例》,《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5期。

(11)参见郑欣、温海玲:《问题意识 学术创新——“新闻传播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综述》,《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12)参见王四新:《表达自由与民主政治》,《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3)参见冉茜、宋小卫:《“批评报道的自由”之释》,《新闻记者》2007年第1期。

(14)参见张涛甫、童兵:《当代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动力分析》,《现代传播》2007年第3期。

(15)参见韩晓宁:《舆论精确测量的摄像及其形成模式分析》,《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5期。

(16)参见李宏刚:《舆论监督中的三种影响力》,《当代传播》2007年第3期。

(17)参见陈堂发:《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政策执行》,《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8)参见毕一鸣:《“让民做主”还是“为民做主”》,《当代传播》2007年第3期。

(19)参见陈力丹:《论我国舆论监督的制度困境》,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5254。

(20)参见展江、戴鑫:《2006年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综述》,《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1期。

(21)参见陈力丹、闫伊默:《论我国舆论监督的制度困境》,《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22)参见李洋:《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报道的历史语境和现实困境》,《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23)参见邹大有:《论舆论监督保护的立法原则》,《新闻爱好者》2007年5月(下半月刊)。

(24)参见靖鸣:《舆论监督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手段》,《新闻记者》2007年第12期。

(25)参见阮志孝:《地方舆论监督需要解决的问题》,《当代传播》2007年第2期。

(26)参见乔振祺:《论公权力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和通信自由权利的侵犯》,《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27)参见查志刚、马改菊:《媒体侵权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分析》,《新闻爱好者》2007年5月(下半月刊)。

(28)参见栾志红:《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中国广播》2007年第7期。

(29)参见栾志红:《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模式》,《现代传播》2007年第6期。

(30)参见易泽艳:《和谐社会视角下的舆论监督——协调公民与政府关系和谐的动力》,《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2月第1期。

(31)参见展江、雷丽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知情权、传播权和公权力的调整》,《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32)参见霍佳美:《舆论监督与透明政府》,《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33)参见韩晓然:《从五记者凤凰采访遭群殴探讨记者采访权》,《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34)参见曹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新闻传播业的意义》,《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35)参见范玉吉:《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传播》,《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36)参见林爱珺:《知情权与保密权的冲突与平衡》,《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37)参见王阳阳:《关于“严打假新闻 宽容错新闻”的思考》,《新闻爱好者》2007年11(上半月刊)。

(38)参见万珂:《公众人物“面目”是如何廓清的?》,《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39)参见耿欣:《公民言论自由与政府危机管理——“红砖帝国事件”的法理透视》,《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40)参见魏永征:《杨义巢诉胡肖琼名誉权案的法律问题》,《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41)参见孙旭培:《公众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对“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的探讨》,《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42)参见李琼瑶:《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探究》,《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

(43)参见范玉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44)参见展江:《以新闻立法促进社会进步——第八个记者节感言》,《青年记者》2007年11月(上)。

(45)参见王伟亮:《“审判公开”的新进展与新闻舆论监督》,《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46)参见陈绚:《对新闻传播限制规则的探讨》,《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4期。

(47)参见杨俊利:《略论公共突发事件中媒体舆情引导作用》,《新闻知识》2007年11月。

(48)参见陈力丹、周俊:《我国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防治的职业规范》,《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49)参见王书成:《论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人大研究》2007年第1期。

(50)参见唐光怀:《论我国舆论监督法的人权价值》,《湖湘论坛》2007年第1期。

(51)参见刘海明:《法律监督与新闻监督》,《新闻爱好者》2007年2月(下半月刊)。

(52)参见丁柏铨、朱元杰:《新闻传媒:社会公平正义的推动力量》,《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53)参见展江:《舆论监督的反腐败功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54)参见康丽丽:《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新闻爱好者》2007年3月(下半月刊)。

(55)参见詹绪武:《构建和谐社会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路径》,《新闻传播》2007年10月。

(56)参见赵瑞华、肖沛雄:《媒体的“三解”功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三个关系》,《新闻知识》2007年第7期。

(57)参见肖沛雄:《媒体三主体“PMG”的互动关系与和谐社会的舆论构建》,《新闻知识》2007年第2期。

(58)参见李玲:《和谐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与传媒的角色扮演》,http://www.cddc.net/shownews.asp?newsid=11281。

(59)参见崔丽莹、邬思源:《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舆论监督》,《理论探索》2007年第3期。

(60)参见陈力丹、闫伊默:《论我国舆论监督的制度困境》,《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61)参见杨炳群:《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舆论监督》,《新闻爱好者》2007年6月(下半月刊)。

(62)参见胡忠青、李相成:《“伪舆论监督”的伦理困境》,《新闻记者》2007年第10期。

(63)参见陈玉:《地方媒体舆论监督生态困境分析》,《新闻记者》2007年第10期。

(64)参见雷跃捷、唐远清:《论如何建立健全舆论引导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现代传播》2007年第2期。

(65)参见郑保卫、邹晶:《论当前我国舆论引导的新策略》,《现代传播》2007年第6期。

(66)参见张卓倩:《网络舆论控制探析》,《新闻传播》2007年11月。

(67)参见陶建杰:《网络舆情联动应机制之初探》,《新闻传播》2007年10月。

(68)参见韩运荣:《舆论调控研究的理论与视角》,《现代传播》2007年第4期。

(69)参见李洋:《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报道的历史语境和现实困境》,《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70)参见周成、胡翼青:《论权力、知识、企业与媒体的合谋——以〈无锡日报〉蓝藻事件的报道威力》,《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71)参见杜曙光:《论新闻舆论监督对行政权实施效率的影响》,《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72)参见陈力丹、周俊:《我国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防治的职业规范》,《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73)参见阮志孝:《媒介监督组织及监察机制模式比较研究》,http://www.cddc.net/shownews.asp?newsid=11153。

(74)参见郑涵、林荟:《论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和问责概念》,《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75)参见谭云明、时娜:《中西新闻监管体系对比分析》,《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76)参见陈力丹、高学巍:《论新闻记者职业道德规范——从“茶水发炎”事件谈起》,《现代视听》2007第8期。

(77)参见邹军:《新闻暗访:道德困境中的两难选择——茶水发炎事件引发的思考》,《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78)参见周晓丽:《在自由与责任之间拷问舆论监督》,《东南传播》2007年第6期。

(79)参见夏冰:《媒介生态视角下的舆论监督》,《新闻知识》2007年第6期。

(80)参见张卫鸿、俞水:《平衡原则在舆论监督报道中的运用——从分析富士康事件的媒体报道谈起》,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5218

(81)参见沈正赋:《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角色定位》,《当代传播》2007年第1期。

(82)参见王晓宁:《从“钉子户”报道看媒介的社会责任》,《新闻知识》2007年第6期。

(83)参见赵中颉:《“杨家坪拆迁事件”的传媒反思》,《新闻记者》2007年第5期。

(84)参见李兴达:《从弗大血案管窥舆论嬗变的动因及其启示》,http://www.cddc.net/shownews.asp?newsid=11371。

(85)参见毕一鸣:《“让民做主”还是“为民做主”》,《当代传播》2007年第3期。

(86)参见陈迹:《试论舆论监督的错位》,《当代传播》2007年第4期。

(87)参见陈力丹:《我国传媒业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自律建设》,《现代传播》2007年第1期。

(88)参见董书华、葛俊芳:《舆论监督中记者的角色定位——从高勤荣案说起》,《新闻知识》2007年第4期。

(89)参见李涛、王锦东:《媒体伦理分析的可能性视角》,《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90)参见张志安:《深度报道从业者的职业意识特征研究》,《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91)参见言靖:《论网络舆论的功用》,《新闻爱好者》2007年10月(下半月刊)。

(92)参见高婷:《公共权力应对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缺失》,《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93)参见王奕平:《新媒体时代的民意表达——以厦门PX事件中手机短信的作用威力》,《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94)参见武莉:《800亿工业产值的背后——“厦门PX”事件回眸》,《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95)参见杨陶玉:《博客:新兴的舆论载体》,http://www.cddc.net/shownews.asp?newsid=11404。

(96)参见巢立明:《舆论监督中的网络优势与趋势》,《新闻爱好者》2007年8月(上半月刊)。

(97)参见梅潇、王丽:《网络公众自我议程设置》,《新闻爱好者》2007年2月(下半月刊)。

(98)参见言靖:《网络舆论的特点及隐患研究》,《新闻爱好者》2007年11月(上半月刊)。

(99)参见韩立新、刘杰:《网络传播中的“恶意炒作”及其负效应》,《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00)参见李凝怿:《在“暴民”的旗帜下成长——浅议网络表达程序的形成》,《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01)参见吴麟、孙旭培:《言论自由与资方治理——以“彭水诗案”为例》,《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3期。

(102)参见陈赛花:《从山西黑砖窑事件看新闻报道的功能效应》,《新闻知识》2007年第8期。

(103)参见孙愫:《试论时事评论对舆论监督主体的“二次”误读》,《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04)参见涂光晋:《搭建“一件平台”——我国报纸言论报的回顾与细考》,《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4期。

(105)参见王武录:《新闻规律要遵守——兼谈党报评论》,《新闻知识》2007年第10期。

(106)参见王天定:《寻求真实与公平的契合点》,《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07)参见黄芝晓:《新闻评论的现代语感》,《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4期。

(108)参见严功军:《都市报新闻评论的缺位与对策》,《新闻知识》2007年第9期。

(109)参见柳永霞:《时评“游离现象”及其引发的舆论误导》,《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10)参见梁建增:《发现问题 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从〈根除医药商业贿赂毒瘤〉系列报道看〈焦点访谈〉的建设性监督》,《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111)参见彭军辉:《精心打造时评专栏 强化个性特色——以〈方舟评论〉为例》,《新闻知识》2007年第9期。

(112)参见刘菊芳:《论新闻舆论监督中指向弱势群体的现象》,《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13)参见段勃:《〈新闻调查〉:如何办成“百年老店”?》,《新闻爱好者》2007年5月上半月。

(114)参见张思玮:《对〈每周质量报告〉舆论监督力度弱化的思考》,《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15)参见路曦:《批判视角看电视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16)参见姜红、许超众:《从“斗士”到“智者”:舆论监督的角色转型》,《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17)参见成茹、苏蕾:《“评论记者”的理念及探索》,《新闻知识》2007年第10期。

(118)参见尹梁富、黄小雄:《日本记者俱乐部制度下的舆论引导方式》,《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119)参见刘小燕:《政府对外传播表现形态及两种舆论状态》,《现代传播》2007年第6期。

(120)参见杨仁忠:《从〈纽约时报〉对华报道看跨国舆论监督》,《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21)参见丁文蕾:《中国重型卷入“贿赂门”风波始末》,《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22)参见张欣:《透过沃尔玛时间看我国媒体对跨国公司的舆论监督》,《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23)参见石岩妍:《从“邳州事件”看“公民意识”》,《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24)参见李科:《从绿色和平组织案例看NGO与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失序”》,《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25)参见韩立新、林晓:《知识在表达——探悉“华南虎照片事件”中科学知识的舆论监督作用》,《第七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文集》。

(126)参见复旦大学传媒与舆情调查中心:《上海市民“两会”信息的认知、渠道与评价》,《新闻记者》2007年第4期。

(127)参见伍静:《试论我国高校舆情调查机构的发展策略》,《新闻记者》2007年第4期。

(128)参见熊杰:《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看〈申报〉的舆论监督意识》,《东南传播》2007年第7期。

(129)参见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五个关键词》,《新闻爱好者》2007年9月(下半月刊)。

(130)参见展江:《新世纪的舆论监督》,《青年记者》2007年6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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