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研究
网络诞生之初,人们对它所建构的虚拟世界感到无比惊奇。当人们沉浸于网络之中,尝试着用全新方式、全新思维来看待这个世界之时,突然发现:网络已入侵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日常生活、政治生活、艺术文学须臾离不开网络;但是,网络从未与世隔离,它绝不是“世外桃源”,而只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并与之构成了人类生活的整个图景。Web2.0时代的到来对此作了更加有力的说明。
Web2.0其实是相对于Web 1.0而言的,是新一类的互联网应用的统称,它是以Blog、Tag、SNS、RSS、Wiki等应用为核心,依据六度分隔、Xml、Ajax等新理论和技术实现的互联网新一代模式(1)。Web2.0所强调的,不是人与内容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Web2.0使网络不再停留在传递信息的媒体这样一个角色上,而是使它在成为一种新型社会的方向上走得更远。这个社会不再是一种“拟态社会”,而是成为与现实生活相互交融的一部分。Web2.0的应用,还是一种社会纽带,是个体吸纳与整合社会能量的接收器,同时也是个体能量放大为社会能量的转换器。网络社会并没有颠覆传统社会结构中的规则,代理人的作用虽然会受到削弱,但削减力度是有限的,它们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起作用,而且所遵循与实施着的仍是传统社会结构中的规则。从整体看,Web2.0的指向,是一个既继承了传统社会生态又具有自己特质的社会生态系统(2)。
2007年的网络传播研究与同年出现的“山西黑砖窑”、“重庆最牛钉子户”、“厦门PX事件”、“华南虎照”等事件相关,以博客为代表的网络舆论的力量、公共领域的建构等研究成为主要议题(3)。媒介融合研究继续深入。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引发了学者们对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邻接权”等等讨论。除此而外,网络与各个领域的紧密联系使得网络文化、网络文学、网络与国家形象传播等等议题也受到关注。
一、网络舆论
关于网络舆论,有学者认为:“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公开表达的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共同意见。”(4)有人认为:“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民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5)还有学者将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主要通过BBS论坛、博客、新闻跟帖、转帖等实现并加以强化。”(6)
在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网络舆论事件中,网络技术提供了事件发展的最初动力,媒体间的互动协调则强化了特定舆论的力量,使其成为不容忽视的公众舆论,并最终在现实社会中产生影响(7)。
2007年“钉子户”事件由于网民积极参与使得此次事件的传播方式与以往有了本质上的区别。网民已非简单地从事相关信息搜集、汇编工作,而是亲赴现场通过各种现代通讯设备对事件展开文字和影像报道。这种“参与式新闻”建构的新型媒介环境已由传统媒体发动公众讨论、寻求公共议题的解决方案,进入到公众不再单纯依赖传统媒体,而是竭力自由传播信息、陈述意见、形成舆论进而为传统媒体设置议程、影响公共事务决策的新的阶段。经历此次事件后,网络将极有可能沿着一条自觉建构起来的非职业化信息传播路线与传统职业新闻传播模式分庭抗礼(8)。
与此稍有不同,有学者在“钉子户”事件中更多的是肯定传统媒体与网络的积极互动,认为,网络媒体不仅提供了最初的新闻来源,而且扩散了传统媒体的有关报道,在两者的积极互动中,网络媒体已成为推进我国信息公开与舆论开放的重要力量;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打破地域限制,有利于推进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实行信息开放,让媒体报道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突出问题,有利于促成事态的妥善解决(9)。
无独有偶,通过对“黑砖窑”事件中“公众舆论→媒体→政府”意见流传播过程的动态分析,研究者也指出,互联网媒体和工具的双重属性使公众舆论与媒体的关系更为紧密,网络舆论的焦点可能成为媒体报道的话题,对媒体的议程进行修正或重构,公众提供了一条影响媒体的途径。意见流动以“瀑布模式”为主转为所谓的“蒸腾模式”,即政府通过大众传媒使意见流向意见领袖和民众,从而影响和引导公众舆论转变为公众的意见不断到达权力阶层、影响政府的决策,使权力阶层在舆论面前迅速做出反应(10)。
网络舆情对于网络民主的实现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网络舆情主体多元参与,表达自己意见,摒除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限制,更能直接反映社情民意;多元化派生出来的私人化、个性化特征,可以进一步调动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反映深层社会问题;网络参与的匿名性,可以使网民解除现实生活中刚性权利的制约,畅所欲言、开诚布公地表达意见;网络参与的互动性可以实现即时反馈,在充分讨论后达成对公共事务的共识性意见(11)。
总体上,我国网上公众舆论的主流与社会主流意志基本保持一致,能够成为一种积极的力量。但是,网上公众舆论同时也含有非理性成分,非理性言论的突出特征是情绪化,所以也称之为情绪化舆论。开放的网络情绪化舆论提供了有利的空间条件和心理条件。当某个事件或观点在一部分人中形成共鸣,就可能通过互联网迅速蔓延,在更多的人中间产生认同感,即使是一个夸大的事实或片面的观点,也会造成有众多人认同的错觉。情绪化舆论是“群体”心理特征——感染性、从众心理、情绪化——的反映。情绪化舆论往往形成一边倒之势,构成了社会民意的假象,误导公众,不利于公众的理性思考(12)。
在网络舆论形成的过程中,还有些现象不得不令人关注。
网络流言。网络流言是指通过BBS、博客、论坛、电子邮件、手机等新媒体,传播未经证实或无充分根据的信息活动及其内容。网络流言以交互方式,通过文字、视频、图像多样的文本形式,以几何级数传播,并在转载中不断变异,将个体的危机意识,扩大为群体的非理性共鸣。网络流言是复杂的社会舆论场。由于流言来源是自发与分散的,信息内容是多元的,在信源不明、指向杂乱的情况下,公众无从避免信息的失真与变形,对于某些网民蓄意制造的虚假信息,更是缺少有效识别与制衡。这样,一旦形成流言效应,难以轻易消除其负面影响。而虚拟环境的应对困惑、松散把关的引导难题、网络屏蔽的技术壁垒,构成流言控制的现实压力(13)。
“涌现”现象。“涌现”是指无明显的事发征兆,现实中某个事件或网络上某个信息的诱导,快速扩散,快速消失。这一现象在网络传播中还具有显著的变异特征——事件更具多样性,事件发生更加频繁,事件迸发的力度更强烈,事件扩张的范围更加广阔,网络与现实之间的互动更加深入。以涌现现象为标志的网络传播将人类传播进路中的那些偶然的、常隐于心灵深处的非理性的传播渴望以及群体间通过虚拟方式相互依赖的互动及其影响力放大到前所未有的状态(14)。
媒介逼视。媒体抓住某一热点新闻事件,按照自己的理解或臆想,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持续大量的跟踪报道、渲染、炒作,把真相和理性抛诸脑后,置媒介的社会责任于不顾,就是典型的“媒体逼视”。处在“媒体逼视”下的报道对象将承受巨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是他们在正常的私人情境中本不必承担的。与此同时“媒体逼视”也会造成大众传媒社会功能的缺失或错位,因为转移公众对社会重要问题的视线和破坏社会关系的协调,妨碍了大众传媒社会功能的履行,进而影响了媒体自身的“公信力”(15)。
在网络舆论的引导问题上,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网络舆情的联动应急机制。网络舆情的联动应急机制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机构,对网络舆情尤其是负面舆情的监测预警与控制,从而实现有效化解网络舆论危机的目的,包括监测、预警、应对三个环节。并具体提出完善网络舆情联动应急机制的七项措施:制定详细而周密的网络舆情危机阶梯预案;尽快实现网络立法;保持信息的公开通畅;发挥“舆论领袖”的积极引导作用;强化网络“把关人”作用;加强技术在网络舆情引导控制中的作用;探索网络舆情联动应急创新机制(16)。
还有学者提出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该成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建议建立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建立舆情响应机制,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建立整体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完善相关司法制度,规范网络空间;发挥政府网络媒体的作用,掌握舆情引导的主动权(17)。
此外,还有学者从网络舆情传播的角度探讨了文化安全的议题。网络舆情传播打破了国家和地域界限,加速了人类文化的全球性传播,既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人们在早期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深深触动了文化的深层结构——社会心态,对文化的变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也给中国文化安全带来如下挑战:国外,西方国家通过互联网有意识地传播其价值观及意识形态;国内对西方思维方式无意识的认同,各种有害或虚假信息的肆意传播。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确保文化安全的基本策略(18)。
二、公共领域
网络舆论彰显出的巨大威力及在公共事务上产生的实际影响,让学者们纷纷探讨网络这一媒体形成公共空间的可能性。
有论者指出,网络传播为公共领域勃兴提供了历史契机:时间和空间界限的打破节约了公共领域的人际交往成本,网络时代为以“半直接民主”或“直接民主”代替“间接民主”创造了条件(19)。有些研究者更为乐观,认为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和广泛应用,出现了大量能够让网民自由发表言论的网络论坛、网络社区、个人博客、播客等网络空间,使得每个公众都有公平的机会参与讨论,并能畅所欲言。在网络环境下,一方面,公共空间更能独立于政权及市场之外,摆脱了政治和经济力量的控制,提供了一个自由辩论的场地;另一方面,参与主体为高学历、高素养的网民,他们的沟通及辩论也确实多是理性和具有批判性的。这也就切合了哈贝马斯最初的理想,经过这一次的结构转型,我们的公共领域又回归了(20)。
BBS的研究者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们认为,BBS给网民营造了一个群体交往的新空间。BBS的信息传播扩大了公民参与政治民主的广度和深度。人们可以便捷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意见反映变得更加敏感,参与方式更加直接化。BBS上的网络政治参与平等、公开的特点,强化了人们的民主意识,使现代政治所推崇的“协商民主”可以在BBS上得到真切的体验(21)。
还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新的沟通方式,网络交流使哈贝马斯的设想在现实中得以体现。并且,网络从三个方面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进行了修正:网络真正实现了平民化,模糊了性别界限,并且在内容上日益凸显其女性化特征;网络以情感传播方式来寻求理性和正义,从根本上颠覆了哈贝马斯的公共/私人领域概念;网络自下而上的交流方式决定了其差异性,这相对于哈贝马斯对共识、规范和正义的执著更体现出对现代文化多元论事实的尊重(22)。
另外,一些研究者则从大众这个角度来研究公共领域实现的可能性,认为网络传播中大众的权力与地位发生了极为深刻的改变。首先,网络传播对大众接收信息方式的重要影响主要体现为从“沉默的螺旋”模式为主到“逆螺旋模式”开始出现。在网络中,人们不但可以及时知道其他的接受个体的意见,而且他们自己也可以匿名发表各种意见——就是说,意见本身与发表意见者的现实身份可以是完全脱离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除人们被孤立的恐慌。其次,大众处理信息的方式较以往也有了较大的改变,一方面,宽聚焦成了处理信息时的通行策略;另一方面,大众拥有以往所没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当前网络的传播实践中,作为受众一方的大众群体已开始摆脱了单向度接收信息的角色地位。他们的意见得到了确实的重视,并以迅速地反过来影响信息发布方。他们的意见对信息发布方不但形成了制约,有时还形成了某种改造,迫使精英知识分子直面大众真正的所想所感并作出相应的调整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基于“想象中的大众”来发布各种信息。这种大众角色地位、权力地位发生的改变,其深刻性决不限于传播学的领域。事实上,这种改变与现代社会的大众化趋势是紧密相关的(23)。
网络传播中的对话精神为实现公共领域提供了可能。论者认为,在人类的传播史上,从古代的“亲自接触”的对话到中世纪、近现代的独白,再到今天的网络上的对话,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这一本体论意义上的转型直接表现为语言活动的方式日益从“独白”(独语)走向“对话”,并蕴含了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日益从单向、中心化走向双向、非中心化,从专制走向民主。
网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在网”已成为许多人的“在世”方式。个人与他人“共在”网络空间中,构成主体间(际)的“网际共在”结构。“网际共在”的最突出表现就是对话。这是虚拟的“共在”,每一个网际主体都在虚拟环境中交流和沟通,由此,他们的对话获得了脱离现实空间的自由,不必虑及世俗间的偏见和利益冲突,从而进行无任何心理负担的、比较单纯的非功利性对话。个人不再淹没在大众传播下,作为受众的普遍性中,个人的“个人性”得到了充分的张扬,从而体现出后信息时代的根本特征——“真正的个人化”。
进一步从社会学意义上讲,强调特殊性(差异)和多样性的网络对话将搭建一个能容纳所有人的个性及其诸多诉求,而不仅仅是追求统一和普遍民主的新的公共领域——“电子民主广场”,而是最终构筑一个媒介学者霍华德·莱恩格尔德所倡导的“意义共享”的“网络社区”。
从另一方面看,应该承认的是,网络对话具有双重性。同样出于“网际共在”的虚拟性及其导致的弱主体间性,网际主体采取匿名的方式“出场”,也可能使网络对话部分地丧失掉意义(寄托)和价值(诉求)的公共有效性。于是,网际对话主体间所谓共享的意义不再是拥有公共理性的真正的共识,而不过是一种只具有弱化了的公共有效性的“重叠共识”。在此,网络对话沦为了纯粹地展示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网络游戏”(24)。
但是,中国网络空间距离哈贝马斯眼中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还有很大的差距。有论者指出,在网络空间,群体压力虽有所减弱,但并未消失,网络个体的孤独恐惧感依然存在,网民的从众现象仍然普遍发生。“沉默的螺旋”并没有从互联网上消失,而是借助网络民主的外衣,以更为隐蔽的方式进行着(25)。
由于进入网络空间受经济、知识等门槛限制,以及网络空间语言霸权、数字鸿沟等方面所造成的不平等仍制约着网络空间成为公共领域的可能(26)。
罗锋则直接指出:“网络仅仅在技术这一个环节强烈地暗示着一个社会的媒介形式如何影响或引起该社会成员的知觉模式,欲建构一个如哈贝马斯眼中的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仍将是一抹被悬置空中的绚烂。”(27)他认为,网络交流动摇了业已存在的各种等级关系,使原先的主体在时空上脱离了原位,从而营造一种迥异于传统媒体的言说场域。只是网络主体在暂时脱离现实社会关系同时又被置于网络话语权力的等级樊篱之下。即使一些网民在Web2.0时代开启一种准职业新闻传播模式,这丝毫没有改变网络空间依然存在的话语等级的格局。考虑到网民参与新闻事件传播初衷夹杂着强烈的出名冲动以及并不成熟的采写技巧等现实因素,注定了Web2.0时代的传播带有明显“玩”的后现代游戏风格,而这一切与公共领域建构所需求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批判意识及交往理性都存有无法逾越的鸿沟。这一切都在印证一点:网络本身不能制造出一个新的、参与式的政治文化。
三、媒介融合
继2006年之后,学者们对媒介融合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高钢认为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和传媒市场化的进程已将新闻传播推进到一个革命性变化的临界点。媒体融合是追求信息传播理想境界的过程,是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的信息传播的技术手段、功能结构和形态模式的界限改变及能量交换。其趋势性特征表现为:多媒体信息在同一平台上的能量互补;各类媒体之间的信息能量交换;信息传播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的信息能量交互;外部产业对传媒业的能量支持。媒体融合本质上不是抑制和同化个性信息需求,而是培植和满足个性信息需求;不是排斥传统媒体,而是优化传统媒体的功能;不是一个定态目标,而是一个动态进程(28)。
彭兰进一步指出了媒体的融合的实质:不是简单地消灭现有的各种媒体,而是在继承每一种媒体优势的基础上,去创造能更好地符合信息传播规律、更有生命力的新媒体(29)。对于信息生产来说,融合也许不是终极目标,而只是一个环节或途径,网络可以仅仅作为媒介产品的传播渠道。媒介融合将带来的是载体的“先合后分”的局面,即各种媒介产品都将汇流到网络中进行传输,而后又分散到各种不同的接收终端中,这样仍然可以保持媒介产品的多样化。“合”是为了有效地“分”。从多个角度来看,融合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合是为了更好的分,通过融合达到更高层次的多样化,这才是媒介融合的终极目标(30)。
实现媒介的融合一般有两种路径:一是媒介业自身的“硬融合”——指媒介单位通过兼并、控股等方式实现媒介资源的集中,形成具有多种媒介单位组合的大传媒集团;二是通过媒介单位之间的“软连接”而实现的媒介资源的组合配置——即可以通过不同媒介之间基于共同性的市场动机所实现的“卡特尔式”的协议联盟,也可以通过媒介公司集中购买不同媒介的版面、时段,然后再进行不同目的性的媒介功能重新组合与媒介资源重新配置(31)。
媒介规制的变革乃是媒介融合的必要前提。国内有不少媒介集团已意识到媒介融合能提高传播效率,更能抢占市场先机,但大都苦于政策瓶颈难以推行改革。如此看来,中国要真正做大做强媒介产业,扭转与外国媒介集团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规制改革势在必行(32)。
对新闻媒体而言,由传统媒介走向新一代媒介样式的关键一步,就是如何建立起新技术与传统媒介价值要素之间的对接环节,而报网互动无疑是这种对接的实践模式(33)。“报网互动”是报纸与网站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媒介系统之间相互联系与作用,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报网还将进一步融合为一个功能相辅、价值相补的新的系统。因互动的时间持续和空间介入上的不同、连接作用及合作的紧密度不同,而使系统间的耦合程度有所不同,构成了“报网互动”的不同模式。“报网互动”有六种基本模式,即技术应用型、内容复制型、联动报道型、版块合作型、战略合作型、整体融合型。这六种模式由简单到复杂,由报纸和网站两个系统的松散耦合到紧密耦合。随着报网互动模式不断由简单向复杂化推进,媒体融合发展的水平在不断提高(34)。
这样,在中国就形成了三极力量作用下的网络新闻传播。中国网络媒体的结构要素有三大部分,即具有传统媒体背景的网站、商业新闻网站和网民。传统媒体网站是作为信息基础生产力量的第一极,商业网站是作为信息聚合扩张力量的第二极,网民则是作为信息增值转化力量的第三极。这三极力量的相互渗透、能量互换,构成了中国网络媒体的特殊景观,造就了中国网络媒体的地位。而这种结构的形成,是社会信息需求的推动、中国发展目标的诉求、产业商业利益的驱使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35)。
蔡雯指出,在媒介融合发展的新格局下,新闻传播正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新闻信源结构的改变与新闻传播主体的变化;其次是新闻媒介组织结构的改变与工作流程的变化;最后,在数字技术与网络传播推动下,各类型媒介通过新介质真正实现汇聚和融合而产生的新闻载体性能的改变与新闻传播方式的变化(36)。这种新的变化对新闻工作者的挑战也越来越大。新闻编辑的角色发生了两个重大转变:一是从单纯的“新闻编制者”转向全方位的“新闻与信息服务提供者”,除了新闻价值的专业判断之外,还要考虑如何在多种载体上针对这些载体的不同受众分配新闻信息,包括选择不同的报道角度、采用不同传播方式、运用不同的传播技术,更重要的还要培育不同的增值产品;二是从单纯的“新闻把关人”转向“新闻解析者”与“公共论坛主持人”,编辑工作的重点已经从新闻能不能发和怎样发的“把关”转向了对新闻、信息和知识等多层面内容如何进行嫁接和整合的解析,新闻编辑必须从幕后走到前台,成为社会公众的对话者和新闻论坛的主持人,并将公众意见纳入新闻传播内容的范畴内(37)。
四、网络传播使用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与技术的发展,网民数量越来越多,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人(38)。网络对社会的影响不止于新闻传播,大到社会的发展,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显示出其巨大的威力。
对网络媒体的使用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女性和中国农村居民。
《信息时代变迁的悖论图景——网络社会新闻传播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分析》一文的作者指出,网络社会新闻的传播符合了青少年的认知习惯。但是,网络虚假社会新闻泛滥,弱化了青少年对社会的正确认知,导致了青少年自我认同危机;网络上的黄色低俗信息,扭曲了青少年的价值观念,危害了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新闻中煽动性言论和暴力信息,诱导青少年产生过激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39)。
陈玉民、林燕等研究者则通过对海南省部分高校大学生使用互联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大学生使用互联网时间不长,上网目的以学习和与人交流为主,比较热衷于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见解,能理性看待各种网络信息,不会因为上网而影响他们的学习与生活。但是,互联网无差别的开放性容易使大学生的民族认同感弱化;互联网的无限制使用容易模糊大学生的道德评价标准,使其道德感弱化,影响其自律意识的形成;互联网是各种知识与观点的集散地,容易使大学生形成思维惰性等(40)。
与上述研究不同,张铮、周明洁对湖南浏阳农村的实证研究发现:与大众媒介接触对于个体的现代性仍具有显著的影响,其中,上网对现代性有正向的预测作用。网络这种新的大众传播媒介已经成为带动农村居民观念更新和现代化的主要力量,原有的传统媒介如今已经不再扮演这一角色。研究的结论让我们认识到网络使用已经成为当前预测农村居民现代性的可靠的媒介指标。因此,在这个网络时代转换思路,促进中国农村互联网建设和普及不仅具有建设信息社会的“刚性”的意义,同时也具有提高人口素质、树立现代意识、转变思维方式的“软性”价值(41)。
王慧在《网络传播对女性发展的影响探析》中指出,网络传播扩大了女性受众的权利:传播权的扩大,拓展了女性的话语空间;知晓权的扩大,提高了女性受教育的机会;传媒接近权的扩大,增强了女性的社会性。但是,网络传播也对女性的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例如,数字化鸿沟的扩大有可能使女性处于更加严重的边际地位(42)。
张名章认为,网络空间女性发展出现了失衡与错位现象。首先,主体意识觉醒与男性欲望迎合的失衡与错位。在女性自我意识、主体意识觉醒的同时,网络世界又出现了一股竭力按照男性的企盼打扮和修饰自己、努力迎合男性欲望的错位现象。其次,女性失位消除与群内缺席的失衡与错位。女性失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女性总是充当着可有可无的角色,或者女性在传播内容中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二是女性在传播内容中虽然大量出现,但总是表现为男性的附庸。在网络中,女性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角色,而是成了网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信息鸿沟却扩大了女性中网络使用者和无能力使用者间的差距,这部分女性群体的缺席,必将导致女性在网络社会中发展的不完整性和残缺性。再次,话语空间扩大与隐形歧视形成的失衡与错位。网络上,女性的话语很容易由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并放大,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传播。但是,隐形的性别歧视也在网络中逐渐形成,如对女性的被欣赏地位的反复强调、习惯性地放大女性的软弱等等(43)。
有研究者发现,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特征在日益持续和深入的网络人际传播过程中将会逐渐被肢解,传播主体的个人真实身份属性也将随之逐渐显现出来。这是因为:传播主体的个人真实身份是网络人际传播过程中信任机制建立的前提,也是网络人际传播主体间能否持续保持和发展传播关系及取得良好传播效果的关键因素。网络人际传播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的本源是客观世界的不平等,它没有随着互联网的隐匿特性而消失(44)。
对校园SNS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SNS改变“网络是虚拟的”这一旧有观念,其最大的亮点就是能够拓展用户的真实交际圈,满足用户的发展需要,积累人脉资源,为个体的发展提升更大的空间,是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在网络上的一个延伸(45)。
在对网络行为的研究中,有学者研究了互联网与社会抗议的影响。出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社会抗议的诉求、思想、主张等是不可能按照抗议者的意愿通过传统媒体广泛传播的。互联网也造就了社会抗议的新形态——网络抗议。但是,互联网对于社会抗议像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使社会抗议话语的迅速传播并获取广泛的同情、认同或支持成为可能,但又很大程度上使舆论分割,抑制了社会抗议话语对舆论的定义;社会抗议组织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对公众进行广泛的动员,但同时,抗议信息也必然置于公开状态,使得社会抗议必须面临被抑制的风险(46)。
网络群体行为研究。周湘艳将网络群体行为定义为数量众多的网民在非预期的特定阶段为达到共同诉求而通过网络集中参与社会事件,认为网络群体行为从深层次上来说是网络社会人对民主权利的渴望和对现实世界中权利分配模式的抗衡,它暴露了虚拟与现实之间交错的权利与法治的真空地带。它提醒我们: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利于推进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但信息的分散也在悄然降低政治的稳定性。网络的民主化程度的提高不在于网络技术本身(47)。
黄桂萍、吴文虎在回顾2006年以来出现网络话语暴力现象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网络话语暴力产生的原因,即从内因——网络环境本身的特性——去具体分析如何导致网络话语暴力现象的产生;而外因则是“五四”以来话语暴力路线的延续与当前社会语境,诸如话语体系的低俗化、转型期的焦虑心态以及后现代主义某些特征合力造成的。此外,研究者还认为,网络话语暴力现象还具有积极意义:网络暴力语言作为一种草根方言,含有粗鄙美学;网络话语暴力还能成为精神压抑者的释放口(48)。
网络恶搞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张名章总结了网络恶搞的发展变化,认为夸张和戏仿是网络恶搞手法的典型特征。人们在夸张和戏仿中确实能体验到审美的愉悦,是一种娱乐的需要。但是恶搞的虚无主义,特别是对民族文化经典进行的歪曲、调侃或拆解,也将带来人们文化认同、精神信仰的危机(49)。
陈力丹、李彦对网易2005年推出的一种新的专题模式“恶搞专题”进行辨析,认为它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新闻的娱乐化制作,但是由于专题内容的特殊性,又使这种“娱乐化”带上了批判的色彩。“恶搞专题”的存在是合理的,但这种合理存在的是暂时的和非主流的(50)。“恶搞”现象的本质是一种娱乐精神。针对“恶搞”,我们不能一味强调封堵,应该鼓励“恶搞”中智慧、创新、娱乐等积极因素的表达和传播,抵制“恶搞”中恶俗、不健康的成分(51)。
作为一种亚文化,网络恶搞虽然具有抵抗意义,但只是一种仪式的抵抗。作为网络时代激情反叛的表征,它必然会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打压与商业文化的收编。这将消解它原有的颠覆意义,在为一种宣泄的仪式,一种虚无的抵抗和一种时尚的商品。恶搞者与商业网络将遵照经济利益最大化、政治风险最小化的原则来生产恶搞文本(52)。
五、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研究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学者针对网络传播的实际状况对《条例》进行了研究。
研究者指出,网络作为一种崭新的传播媒体,它使著作权的内容与特征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当人们浏览网页时,计算机及其存储器和显示屏已经先行自动对该内容进行了复制,这种复制行为是无形的、较难统计。其次,网络作品的表现形式虚拟化、数字化,通过网络的发行实质上是数据流的传输,作品共享与著作权专有的平衡被打破。因而,网络传播中著作权司法保护面临困境:法律依据缺乏,举证异常困难,法定赔偿标准的可操作性差,侵权多而起诉少。对此,研究者建议,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加强司法指导性文件的编纂,降低证明标准、提高赔偿标准,鼓励专业维权组织参与诉讼(53)。
对于搜索引擎,研究者认为搜索引擎的出现和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是技术进步的产物,对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大有裨益;更重要的是,搜索引擎并不必然带来对权利人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侵害,只要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直接行使侵犯权利人权利的行为,并遵守了一些合理规定,则应当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对搜索引擎的管制可借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只有在网络服务商(ISP,搜索引擎也属于ISP的一种)实际知道他人侵权传播内容,或者从相关的事实及情况中能够明显推知他人侵权传播内容,却没有采取类似于移除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侵权而导致后果继续扩大时,网络服务商才能够构成帮助侵权,并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被称之为“避风港”规则。对于“避风港”规则中如何判断搜索引擎服务商具有“明知”的主观心态,各国通常适用“通知移除”的规则来加以认定(54)。
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技术中立、使用无罪、侵权有责”在判定网络链接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必须结合设链者的主观态度来进行分别认定:善意设链者的网络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恶意设链者的网络链接行为构成侵权。当然,这种善意抑或恶意的主观态度的判断还得依赖于行为人表现于外的客观行为事实(55)。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可能引起两种情况的著作权纠纷:一是新闻单位网站转载自己的传统媒体作品,还应当再次支付报酬,否则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二是非新闻单位网站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如果没有获得传统媒体授权、支付相应报酬,既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又侵犯了传统媒体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
应当理性对待著作权纠纷,因为在现行体制下,网络媒体必须依赖传统媒体的信息供给,传统媒体也须借助网络媒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要明确规定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实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使用人可以不经作者和原发表媒体同意而使用作品(权利人声明不许转载者除外),但必须向对方支付报酬。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由该机构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向网络媒体收取转载费用再转付给权利人,进行网络著作权纠纷仲裁与诉讼等等(56)。
董皓通过对现行中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范分析,提出:《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与邻接权人无涉;表演者只能授权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而不可能单独享有“自己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法》在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定中,区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发行”的关键在于理解音像制品与载体、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的区别;广播组织不应该享有类似权利(57)。
六、其他研究
心理层面的网络传播研究。从传统的大众传播到网络传播,受众对信息从单纯的接受到有选择的接受再到最后的参与进去,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受众的心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求索;从默默无闻到个性飞扬;从忍气吞声到情绪宣泄(移情心理);从无聊空虚到自娱自乐(58)。
赵芮则以“网络追查”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受众的心理特点。所谓“网络追查”行为是指在网络上展开的信息追查行为。这一行为的实施主体,通常是特定新闻的网络受众。在追查中,受众扮演了信息传播者与接受者等多重“网络角色”,这种受众参与模式所达到的全新的传播效果,不仅使人们的“思想成果与其他人共享”,同时也做到了“网络的人的智能率成倍地增长”,促发了网民积极主动参与的心理。同时,在“网络追查”中,受众产生了群体性心理:共鸣与团结。第三,“网络追查”受众在匿名与虚拟心理的影响下,造成社会责任感与自我约束力的缺乏,毫无顾忌地将被追查对象的各种隐私公布于网络之上(59)。
网络文化研究。彭兰认为,网络文化的形成是基于以下几种主要的动力要素的组合结构及其运动方式:网络文化的原动力是网民的需要或诉求。诸如:休闲娱乐诉求、自我表达诉求、自我调适需求等等。网民诉求的多样性,也会使网络文化会表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网民互动是网络文化的助推力。网民互动放大个体行为影响,聚合个体行为能量,孕育群体文化,促进文化产品传播,造就网络文化精神。主流文化是网络文化的初始标靶。一开始,挑战主流文化是网络文化的出发点,但是,到一定阶段后,追求主流文化的地位或者说跻身主流文化也许将成为网络文化的一个追求。技术—经济—政治是网络文化的外部力学系统。网络文化形成的物质保障是数字技术。经济在网络文化的发展初期,似乎作用并不那么明显,但是,它们实际上潜在地影响着网络文化的发展轨迹。政治力量显然也会作用于网络文化的走向,有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相关机构的管理方式与手段,都可能影响到网络文化的起伏(60)。
还有学者指出,网络的兴起使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网络传播为西方强势文化的渗透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冲击了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空间,使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面临挑战;另一方面,网络传播也为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促进民族文化更新样式,使其实现传统与现代、民族性与世界性的融合创新。当前,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前提是树立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实现文化认同与文化适应的辩证统一(61)。
基于网络传播自身的特点和影响,网络各种具体的传播形态研究也逐步增多,例如网络文学、网络音乐、体育的网络传播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撰稿人:李彩霞(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山西大学文学院讲师)
【注释】
(1)参见李志杰、曾瑛、陈康、李智龙:《Web2.0技术特点与应用研究》,《科技创业月刊》2007年第12期。
(2)参见彭兰:《Web2.0在中国的发展及其社会意义》,《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10期。
(3)参见关于博客的研究见新媒体研究,本文不再赘述。
(4)参见徐晓日:《网络舆情事件的应急处理研究》,《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5)参见张丽红:《试析网络舆情对网络民主的影响》,《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6)参见陶建杰:《网络舆情联动应急机制初探》,《青年记者》2007年8月(上)。
(7)参见王雪:《网络舆论、集体行为与社会控制》,《探求》2007年第1期。
(8)参见罗锋:《参与式草根新闻:从想象的共同体到个体化修辞——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为例》,《现代传播》2007年第6期。
(9)参见董天策、刘薇:《试论“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新闻传播学意义》,《现代传播》2007年第4期。
(10)参见姜玮:《网络舆论风暴与互动传播》,《青年记者》2007年10月(下)。
(11)参见张丽红:《试析网络舆情对网络民主的影响》,《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12)参见刘正荣:《从非理性网络舆论看网民群体心理》,《现代传播》2007年第3期。
(13)参见田大宪:《网络流言与危机传播控制模式》,《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8期。
(14)参见彭虹:《涌现与互动——网络传播表现与动力机制的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8期。
(15)参见李钰:《媒介逼视下的2007之乱象分析——以“重庆最牛钉子户”、杨丽娟追星事件以及华南虎事件报道为例》,《东南传播》2007年第12期。
(16)参见陶建杰:《网络舆情联动应急机制初探》,《青年记者》2007年8月(上)。
(17)参见徐晓日:《网络舆情事件的应急处理研究》,《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8)参见张丽红:《从网络舆情传播的角度谈文化安全》,《社科纵横》2007年第2期。
(19)参见刘吉:《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网络传播》,《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20)参见宋正伟、陈少华:《网络媒介的公共领域——由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谈起》,《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21)参见曾凡斌:《BBS的信息传播与政治民主》,《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22)参见徐玉芳:《网络交流对“公共领域”概念的修正》,《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3)参见陈奇佳:《网络传播中的大众权力》,《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24)参见李智:《论网络传播中的对话精神》,《人文杂志》2007年第2期。
(25)参见马诚:《在网络空间依旧旋转的螺旋》,《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2期。
(26)参见刘丹鹤:《网络空间与公共领域实践》,《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第4期。
(27)参见罗锋:《参与式草根新闻:从想象的共同体到个体化修辞——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为例》,《现代传播》2007年第6期。
(28)参见高钢:《媒体融合:追求信息传播理想境界的过程》,《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3期。
(29)参见彭兰:《新一代互联网环境下新闻传播的变局》,《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11期。
(30)参见彭兰:《媒介融合时代的合与分》,《中国记者》2007年第2期。
(31)参见喻国明:《2007年的传媒:向形式产品和延伸产品转型》,《新闻战线》2007年第1期。
(32)参见蔡雯、黄金:《规制变革:媒介融合发展的必要前提——对世界多国媒介管理现状的比较与思考》,《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3期。
(33)参见喻国明:《报网互动:从传统报业向数字报业的转型——当前中国传媒产业面临的三种转型(下)》,《中国传媒科技》2007年第4期。
(34)参见蔡雯、陈卓:《试论报网互动的基本模式》,《现代传播》2007年第5期。
(35)参见高钢、彭兰:《三极力量作用下的网络新闻传播——中国网络媒体结构特征研究》,《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6期。
(36)参见蔡雯:《媒介融合带来新闻编辑部角色变化——从新闻采编到知识管理》,《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4期。
(37)参见蔡雯:《数字化时代新闻编辑的角色转换》,《中国记者》2007年第4期。
(38)见《第2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态统计报告》,来源: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8/01/17/4966.htm。
(39)参见董兆卫、刘成新:《信息时代变迁的悖论图景——网络社会新闻传播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分析》,《青年探索》2007年第3期。
(40)参见陈玉民、林燕、邓少柳:《对大学生使用互联网现状的分析》,《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41)参见张铮、周明洁:《媒介使用与中国农村居民的现代性——对湖南浏阳农村的实证研究》,《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5期。
(42)参见王慧:《网络传播对女性发展的影响探析》,《滁州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43)参见张名章:《网络空间女性发展的失衡与错位》,《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44)参见石磊:《个人真实身份在网络人际传播中的影响》,《当代传播》2007年第1期。
(45)参见袁立庠、张瑞:《虚拟网络世界里的真实映象——对“校园SNS”传播的意义分析》,《现代传播》2007年第4期。
(46)参见唐杰:《互联网发展对社会抗议的影响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7年第6期。
(47)参见周湘艳:《从传播学视角反思网络群体行为》,《东南传播》2007年第8期。
(48)参见黄桂萍、吴文虎:《对网络话语暴力现象的探讨》,《现代传播》2007年第5期。
(49)参见张名章:《网络传播中恶搞行为的解读与思考》,《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0)参见陈力丹、李彦:《试论网络“恶搞专题”的合理性与非主流》,《声屏世界》2007年第3期。
(51)参见杜向菊:《探析网络“恶搞”之存在》,《声屏世界》2007年第3期。
(52)参见蔡骐:《对网络恶搞文化的反思》,《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1期。
(53)参见苗鸣宇:《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及司法保护》,《当代传播》2007年第5期。
(54)参见洪祖运、王玉:《搜索引擎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55)参见李军:《网络链接与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现代传播》2007年第1期。
(56)参见陈建云:《网络传播环境下如何保护传统媒体作品的著作权》,《新闻记者》2007年第4期。
(57)参见董皓:《析邻接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6期。
(58)参见田伟伟、刘成新:《网络传播受众心理的嬗变》,《青年记者》2007年11月(下)。
(59)参见赵芮:《“网络追查”事件中的大众心理初探》,《东南传播》2007年第5期。
(60)参见彭兰:《网络文化发展的动力要素》,《科学决策月刊》2007年6月。
(61)参见张丽萍、路雅琴:《网络传播与我国民族文化的整合创新》,《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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