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学校教师的工资制度_中国教育财政史论
第二节 中等学校教师的工资制度
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制度是中等教育财政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与中等教育财政支出项目中人员经费密切相关。从教育财政支出项目角度看,人员经费往往超过经费总支出的半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等学校教师工资制度的初步建立(1949—1951)
新中国成立初,为了克服百废待兴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尽快稳定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中央政府及时制定了一系列工资政策,对当时公教人员实施的是多种方式并行的工资制度。一般来说,在新解放区,政府对接管过来的学校教职工实行“原职原薪”,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基本上保留其原来工资水平。1949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新解放城市职工薪资问题的指示》,提出:凡留任原职的职工和公教人员,暂时一律照旧支薪,即按新中国成立前最近三个月内,每月所得实际工资的平均数额领薪。[8]根据这一政策,部分地区教职工的工资按本人新中国成立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比照当地物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实物,即以粮食或几种实物为计算单位,再以货币形式支付。这种做法即是所谓的“实物工资制”。实物工资计算的单位也是多样的,除东北、中南实行工资分外,全国还有其他形式。实物工资制的制定实行保证了新解放区职工的生活需要,有利于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便坚守原来工作岗位,支持国家建设,迅速恢复各级各类教育事业。
与新解放区相比,老解放区教职工则实行供给制。所谓供给制,其供给内容包括粮食、服装、津贴费、保健费、医疗费、子女生活费等;菜金按干部级别分大、中、小灶。在这种统一供给制下,各级教师,包括中等教育教师工资同样也被折算成实物标准发放。这种工资制度的实行主要是为了扼制通货膨胀,以解决各地群众生活动荡无序问题,保障职工最低生活标准。(www.guayunfan.com)
这一时期普通中学教职工工资制度,国家主要采用三种形式。第一种为薪粮供给制,即薪粮制。第二种称为工分制。这种工资即是改米为分,由分折米计算。第三种则为工资米制和工资分制的混合。这种工资制度既采用工资米作为工资计算单位,也实行工资分计算单位,两者按一定标准可以根据需要灵活换算。把教职工工资标准统一成工资米与工资分双轨制的工资制度,也成为新中国成立初一种主要工资形式。这三种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形式,比较适合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以及宏观政治、经济环境,带有明显计划经济特点。因为当时全国还未有统一工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因此,这一时期各地区中学教职工工资标准相差很大。
其二,中学教职工工资与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也存在不同程度差异。我们以浙江省为例对1949—1951年中学教职工工资在教育系统内部的情况进行分析。(见表6-4)
表6-4 浙江省公立学校教职工月均工资(1949—1951)
(单位:元)[9]
这一时期浙江省中学教职工工资标准与同期各级各类公立学校教职工工资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相比,从绝对数来看,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数在三年内均位于第二位,只低于高等学校教职工,高于其他公立学校教职工。
总之,1949—1951年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充分体现出过渡性特点,在改造解放前旧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的工资制度,尽可能解决不同岗位的报酬问题,这有助于恢复教育秩序,解决旧中国遗留的各种问题。同样,新中国成立初的教职工工资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中等教育的教师队伍,从而进一步保证了中等教育的发展。
二、第一次工资改革时期中等学校教师工资制度
(1952—1954)
真正在全国形成统一的工资制度,则是1952年政务院颁布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这次改革是以各大行政区为单位,以工资分作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所谓工资分,就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实物为计算基础,以货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等级制与工资分挂钩,不同职务人员被定为不同级别。
在全国统一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背景下,教育事业单位也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1952年7月经政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的通知》,《通知》规定从1952年7月起,全国高等、中等、初等学校教职工实行以工资分为单位的工资标准。这个工资标准有35个工资等级,高等学校有33个等级(其中教授、副教授有10个等级),中等学校有23个等级(其中教师有17个等级),初等学校有18个等级。这次工资改革,初步统一了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并提高了他们的工资待遇。其中中等学校教职员工调整后的平均工资标准,和1951年比较,增加了15.5%。[10]
这次工资改革规定,中学教职员工原来的待遇比改革后的工资标准规定较高者,仍维持原工资,暂不变动。同时规定,评定教职员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交叉累进工资制的原则,参考国家颁布的工资标准表所列工资标准,并依据下列各项具体条件:(1)国家所规定的增加工资的百分比及经费;(2)教职员工的德、才、资(包括学历、经历、服务年限),其中以德才为主,资历次之;(3)当地的生活程度;(4)原来的工资待遇。[11]
这种以工资分为单位,以评定等级为特色的中等教师工资制度,充分考虑到了岗位、职务、地区、学校等各方面的差异,相当细致,基本形成了一个较详备的工资系统。
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一步统一、合理,使供给(包干)制逐步过渡到工资制,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上,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命令》,制定了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包干费(伙食、服装、津贴)标准表。
这次工资改革是对1952年工资改革的修正和调整,是实物工资制向货币工资制转变的一次关键性改革。这次改革延续了1952年工资改革的一些成功做法,如按职务等级交叉评级,按德才原则评定等级等。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于1954年11月间,分别着手教育行业教职工工资标准统一工作。经政务院批准,教育部于本年下发《关于修订全国中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废除了1952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制定了新的工资标准。这次调整工资的基本要点是:(1)废除了东北、内蒙古和上海市地区性的工资标准,除台湾和西藏外,统一了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工的工资标准。(2)中、初等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取消了大城市、中城市、小城市和乡村的分类,改为省辖市以上城市和一般地区两类。(3)在1952年工资等级不变的基础上,普遍增加了各级的工资分。(4)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职务提升和工资级别不相称的、原工资级别较低的教职工,在总人数15%的范围内提升了工资级别。[12]
在此次旨在统一标准的工资改革中,中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划分为24个等级,最高工资为485分,最低工资为75分,最高为最低的6.47倍,平均级差为18分左右,其中最小级差为10分,最大级差为30分。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职务、职称等级线,也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形式。[13]在实施中,国家又按地区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具体为:(1)省辖市以上城市中学教职工:高级中学、完中校长的工资标准为1~10级,260~485工资分;初级中学校长、高级中学教导主任、教员的工资标准为3~14级,190~425工资分;初级中学教导主任、教员、高级中学总务主任的工资标准为5~17级,145~370工资分;初级中学总务主任、高初级中学一般职员的工资标准为7~19级,125~320工资分,实习工厂技工的工资标准为7~18级,135~320工资分,工友的工资标准为18~23级,85~135工资分。(2)一般地区中学教职工:高级中学、完中校长为3~12级,220~425工资分;初级中学校长、高级中学教导主任、教员为5~15级,175~370工资分,初级中学教导主任、教员、高级中学总务主任的工资标准为7~18级,135~320工资分;初级中学总务主任、高初级中学一般职员的工资标准为11~20级,115~240工资分,工友的工资标准为19~24级,75~125工资分。
此次工资改革中,中等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系统从结构上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1)中学职员工资标准为1~20级,工资分分值在115~485,最高工资为高级中学和完中校长,可达485工资分,最低工资则为一般职员,为115工资分,两者相差370工资分。中学教员工资标准则分3~18级,135~425工资分,工资最高的高级中学教员为425工资分,工资最低的初级中学教员为135工资分,相差290工资分。(2)省辖市以上城市中学教职工的工资标准比一般地区的高1~4级,相差10~80工资分:前者中学职员高出后者1~4级,相差10~80工资分;而中学教员则高出1~2级,相差10~55工资分。这两方面的特点实际强调了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地区的中等学校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差异,说明在此次工资改革中,比较充分地注意到了标准的统一性和系统性问题。
与1952年工资标准相比,1954年中学教职工工资[14]有所提高:职员工资增长了8%~15%,教员则增长了12.5%。相比之下,中学职员工资级别1954年比1952年增加7级,教员则少1级。1952年级差在10~50工资分之间,而1954年为10~30工资分之间。这也说明,1954年中学教职工工资标准比1952年在等级上更加细化,级差也相应缩小,等级之间数额更加均匀。但是,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相比,中学教职工最高工资标准(485工资分)与国家机关人员的最高工资标准(2400工资分),在当时背景下相差极为悬殊。表中数据显示,这一时期中学教职工工资水平与国家事业单位12种职业人员工资水平相比,中学教职工最低工资比全国平均水平(140.76工资分)低65.76个工资分,最高工资比平均水平(741.5工资分)低256.5个工资分。中学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只高于国家机关汽车司机、技术工人、炊事人员、电话员工以及初等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水平。所以,1954年的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改革,尽管比1952年的工资水平有所增加,但横向上比,与国家机关等行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差距却拉大了。这也是后来造成中学教师工资偏低的发端。
而且,就中等教育教职工所在的文教科卫系统人员工资水平来看,中学教职工工资标准也明显偏低,只高于初等学校教职工,其工资待遇在8类职工中排在倒数第二位:最低工资(75工资分)比科学研究人员的最低工资(205工资分)低130工资分,最高工资(485工资分)与高等学校教职员工(1230工资分)相差高达745工资分。(见表6-5)中学教职工与文教卫部门人员的工资相差额度远远高于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差值。这说明:在相似职业中,同为脑力工作者,中学教职工工资标准明显偏低。
表6-5 1954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15]
1954年的改革无论从绝对数上来说还是从增长率来看,中学教职工工资都有了较大增长。其中的原因,一是国家经济的发展,全国职工工资水平普遍提高,在这种大形势下的中学教职工工资也必然水涨船高,有所增长。经济的好转使国家教育财政总体情况要比1952年好,国家对教育的总体投入增加,因而增加中学教职工工资势属必然。二是政策性调整。由于1952年的工资改革结果,中学教师工资在各类职业中处于偏低水平,国家此次工资调整有意缩小了这方面的差距。
1952—1954年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改革的主要成绩是:逐步统一了全国工资标准,采用了职务等级制。用工资分方式计算工资,有利于保障教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统一工资标准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全国中学教职工均依照国家规定等级标准和工资分标准领取工资。1954年的工资改革,逐步缩小了各地区之间的差距。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不断提高。经过工资改革后,中等教育教职工在原先被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编制基础上,工资普遍得到提高,增长幅度高于小学及中等教育其他行业。这一时期教职员工工资的评定注重德才标准,并适当考虑资历,以此来评薪定级,这也突出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在知识分子队伍中的贯彻。但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相比,中学教职工的工资还是较低的,处于中下水平。
三、第二次工资改革时期中等学校教师工资制度
(1955—1956)
国务院于1955年8月31日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规定自1955年7月份起,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先行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16]同时,为了平抑各地物价,寻求物价水平与工资水平之间的合理关系,制定了“全国各地区物价津贴表”,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所有实行货币工资制企事业单位。
据此,高等教育部、教育部于1955年先后发出有关全国各级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将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修订为货币工资标准,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加发物价津贴。另有10%教职工提升工资级别。[17]
195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核心是真正在全国统一工资标准,具体措施就是把原来计算工资标准的工资分统一换算成货币。全国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标准也得到实质意义上的统一。根据全国工资标准,中学教职工工资标准分为24级,最高级为106.7元,最低级为16.5元,最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6.47倍,相差90.2元。
与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相比,中学教职工工资标准为16.5~106.7元,比平均工资低26.55~183.51元。在16个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中学教职工工资处于中下水平:最高工资排在第10位,最低工资排在第16位。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相差也较为悬殊。由于中学教师中大多数处于中低工资标准(其原因一是由中学办学层次决定的,二是由中学教师职级决定的),因此,与以往工资改革相比,此次改革使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水平明显降低(见表6-6)。
表6-6 195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 (单位:元)[18]
1956年的工资改革正好是国家处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全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展开,在1955年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国务院决定适当地提高全国职工工资水平,这次中等教育教职工的工资改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决定》提出,根据按劳取酬原则,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一步实行改革。凡是此次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一律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新工资标准,并且决定1956年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4.5%(如包括1956年新增人员在内,则为13%左右)。[19]
根据国家此次工资改革要求,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于1956年7月发出《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制定并下发全国中学教员、行政人员等工资标准表。(见表6-7)
表6-7 1956年全国中学教员工资标准 (单位:元)[20]
此次工资改革的主要做法是:1.全国划分为11个工资区,物价高的地区实行津贴制度。每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相差3%左右。2.为教学人员和行政人员分别制定工资标准表。全国统一划分为11类工资区及10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中学教员工资标准为37~169元,最高工资为最低工资4.57倍,相差132元。中学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则为26~175.5元,最高工资为最低工资6.75倍,相差149.5元。从两者比较看,中学行政人员工资级差远比教师要大。这样的工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中等教育行政人员的工作主要是管理、服务职能,而教师则主要是教书育人,属于教学一线。两者工作性质还是有相当差异,实行不同工资标准,更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另外,由于行政人员行政级别要比教师职务职称更细化,因而两者很难一一对应,行政人员的工资级差拉大也是客观合理的。3.减少等级,增大级差。新工资标准规定教员执行10个等级,行政人员执行15个等级,等级不同,级差也不同。在减少等级的同时,级差加大了,比如第一类地区第一级的行政人员工资为135元,而同类地区7级工资仅为68元,两者级差近两倍。教师一类地区的一级工资为130元,第10级工资为37元,两者也相差近3倍。等级的减少,便于操作,其结果也是造成级差加大的重要原因。但大的级差,有利于体现工作岗位和职责的差异,使工资标准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4.工资水平提高。1956年7月,教育部发出《关于一九五六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指示要求:为了照顾教师工资水平偏低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切实掌握具体情况前提下,要把国家规定给教职员工的工资增长指标,保证全部合理地使用在教职员工身上。[21]为此,教育部还拟定了《关于一九五六年评定中学和师范学校教师及行政人员工资等级的意见》,要求按照教师学历、教龄、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条件,在增加工资基础上,重新评定级别。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经过这次工资改革,教育部所属各项事业单位教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比调整前提高28.72%。[22]
1956年中学教职员最高工资比1955年高出39.85元,平均提高40.56%;最低工资高出40.56元,平均提高97.20%。1956年与1955年的物价是较为稳定的。可以看出,1956年工资改革使中学教职工工资水平确实得到较大提高。中学教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还表现在同期与其他单位人员工资的比较上。在1956年工资改革中,中学教师工资第六类地区最高为149.5元,最低42.5元,而同期机械行业工人最高104元,最低33元。[23]可见,教师工资水平与体力劳动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反映出这次工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即依照按劳取酬原则,适度地拉开脑力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脑、体劳动者工资分配问题,是此次工资改革的一个亮点。
另外,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相比,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水平也发生了变化。(见表6-8)
表6-8 1956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单位:元)[24]
1956年工资改革后,中学教职工工资水平有明显提高,其中中学教员最低工资水平已经不再处于各行业的最低水平,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23个职业中,已位列第7位,最低工资37元也超过了平均最低工资31.07元,处于中上水平;但中学行政人员最低工资水平26元仍然低于平均最低工资,位列第13位,处于中等水平。
总之,通过1956年的工资改革,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水平大幅度提高。这些变化体现出中等教育劳动者地位较以往有所提高。
四、反右运动后中等学校教师的工资调整(1957—1965)
随着反右斗争深入,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急转直下,中等教育教师队伍不稳定,许多教职工被抽调或下放去从事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这种情况直接挫伤了知识分子的工作积极性,也严重影响到教育事业发展。其间,政府也针对不同情况,对中等教育教职工的工资进行过一些调整。
1959年10月,国务院转发国务院文教办公室《关于一九五九年文教部门一部分人员工资安排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劳动部的补充意见,规定:本次文教部门人员调整工资重点放在高、中等学校的教学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中工资较低的人员,分别按4%或5%的比例调整,从1959年10月起执行,其中普通中学教学人员的升级面为4%。[25]与其他文教部门人员[26]相比,中学教学人员工资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
1960年3月国务院作出《关于评定和提升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级别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评定和提升教师的工资级别,应以教师的思想政治条件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必须照顾其资历和教龄。还规定,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在见习期满后合乎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及时评定其工资级别。中学教师工资级别的起点如下:高级师范学校本科毕业生担任中学教师的,从中学教师工资标准8级起;专科毕业生担任中学教师的,从9级起;中级师范学校和高级中学毕业生担任初级中学教师的,从10级起。据此,同年3月,教育部下发《关于一九六○年高等学校和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升级工作的几点意见》,决定全国高等学校和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教师1960年工资升级范围是,高等学校教师升级面为40%,中小学教师升级面为25%。从1960年3月起执行。[27]这样,1959—1960年期间,原先工资级别偏低的普通中学教师,其工资得到相应调整:1959年升级面为4%,1960年为25%。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后,国家颁布了一些新的劳动工资政策。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较大范围的工资调整。1963年7月,教育部发出《关于1963年全国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调整工作的几点意见》,确定本年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调整工资的升级面,其中,相当于国家机关17级以上的行政干部按中央规定区别对待;相当于17级以上的教师和高等学校辅助人员,可按中央或地方规定,适当照顾;其余人员按40%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一向偏低,生活比较困难,今后的升级面,应加以照顾,一般不宜减少。[28]因此,为了照顾工资偏低、生活比较困难的中学教职工,其升级面规定按40%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为使工资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解决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以及新老关系,一些“结合部”人员和新分配工作的大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水平被下延或降低了。其中普通中学教职工工资标准在1963年调整工资时下延了两级,工资标准的工资额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25、26级相同。[29]这就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中学教职工工资水平。
1963年工资调整后,绝大多数中学教职工工资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如湖北省普通中学教职工的月均工资由56.20元增至59.79元,增加了3.59元,增长了6.39%。[30]此外,这次工资调整也减少了地区差距。例如:1963年云南省中学教职工工资调整后,平均51.03元,其中行政人员工资平均48.10元,教学人员平均52.73元。[31]与湖北月均工资59.79元相比,两省中学教职工平均工资相差8.76元,工资标准集中在50元上下。可见,经过调整,两省的工资基本保持了合理的差额。再者,从江西、浙江两省中学教职工工资的升级面情况来看,地区间也存在一定的同一性。根据部分县、市中学教职工工资升级面的统计,江西省工资升级面为40%~51.30%,平均42%,浙江省工资升级面为29%~64.10%,平均49.81%。两省工资调整均集中于40%~50%的升级面。因此,1963年全国中学教职工工资调整在平衡地区之间工资差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中学教职工工资标准的同一性,也有利于地区间的比较和平衡。
尽管中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增加了升级面,但很多地区仍实行“提级不加薪”的政策,因此,从薪额上看,中学教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局面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不过,就积极意义而言,1963年工资调整还是为中学教职工工资水平带来了较大变化,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学教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减小与其他职工的工资差距,也从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地区之间的不均衡。
纵观1949—1965年间的中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从多种工资制度并存到统一工资制度建立,从实物支付方式到工资分再到货币支付方式,从按等级职务及能力、资历升级到控制升级面再到普调工资,这是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变革的基本轨迹。这一过程中,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水平的高低主要还是与国家政策密切相关。地区间差异逐步缩小,逐步实现中学教职工工资的相对公平。但中等教育教职工工资水平始终偏低,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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