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试行办法_榆中县教育志
(二)中共榆中县委、榆中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根据兰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试行办法》,结合榆中县实际,决定在部分中小学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学校全员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
一、校长聘任制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全面工作的负责人。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工作。(www.guayunfan.com)
(二)校长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知识,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奉献、改革精神。2.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知识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有较高的决策、指挥和组织管理能力。3.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为人师表、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有一定威望。4.应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而先行上岗者,必须在一年内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校长的聘任
1.县属中小学校长由教育局提名,教育局党委和县委组织部按考核程序共同考核,由县人民政府聘任。2.县属中小学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根据学校实际,征求校长意见后从其他学校(单位)选调,教育局党委和县委组织部按考核程序共同考核,由县人民政府聘任。3.县属学校的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或经民主(如教代会或全校教职工)推选,校党支部考核同意后由校长聘任。4学区校长由乡(镇)党委提名,教育局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报有关部门备案。5.乡(镇)属中小学由学区校长提名,乡(镇)党委考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
(四)校长的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大“内改”力度,以改革求生存促发展。2.遵循教育规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行素质教育。3.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坚持勤俭办学,有计划地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5.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学校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6.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
(五)校长的权力
校长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允许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力:1.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科学决策和统一指挥。2.在征求学校党支部意见后提出副校长、中层干部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考察聘任。3.按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负责聘任学校教职工,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本校教职工进行奖惩,并决定聘任、解聘或改任。4.根据学校实际,确定教改课题或项目,并主持改革实验。5.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团工作,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并拥有最后决定权。
(六)校长的任期工作目标
校长一般任期三年。校长一经聘任须制订近三年的工作目标,并分年度细化,经教代会通过后报教育局备案。
校长任期目标包括学校发展目标、教育教学质量目标、教育教学改革目标、思想政治工作目标、教师队伍建设目标、校园环境建设目标等。
(七)校长的考核
1.校长的考核分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年度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目标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2.校长的考核按照“谁聘任,谁考核”的原则,即:县属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考核由县教育局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组织进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学校组织进行。学区校长的考核由乡(镇)党委组织进行;乡(镇)中小学校长的考核由乡镇(或学区)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教育局备案。3.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职务升降、续聘挂钩,并作为对学校奖惩的依据。
(八)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前解聘。
1.本人及其负责的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2.工作中有重大失误。3.领导能力与水平不胜任岗位职务,群众不满意。4.工作变动。5.长期患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6.达到离退休年龄。
(九)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在聘任期内按其职务享受领导职务津贴和其他福利
二、教职工聘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23)条:“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的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一)学校在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基础上,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学历、能力、师德三位一体的标准,优化教师队伍。受聘教师必须取得正式教师资格,与校长签订聘任协议书(或聘约),聘任期为1~3年。
(二)校长负责本校教职工的岗位聘任工作。聘任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校长根据教职工的表现可续聘、解聘或改任。解聘教师须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
(三)学校可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在学校经费中支付,“高职低聘”者,则按所聘职务相应降低工资待遇。。
(四)县属学校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首先聘任现有教职工。缺编教师选拔调整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乡(镇)属中小学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由乡镇(学区)负责学校选聘和教师应聘的协调工作,并将聘任教师花名册报县教育局备案。
(六)因组织的某些原因或因患病不能坚持工作者,聘期内不应视为落聘人员。应聘教师经校长同意,可以在外兼课,但首先应搞好本职工作,不能影响本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七)对因学校超编或岗位满编及竞争上岗而产生的未聘人员采用多种途径安排。
1.根据工作需要由教育局另行调整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2.接近退休年龄的病残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取得有关证明后,经教育局审查报人事局批准,可提前退休或病退。3.实行校内待聘制度待聘一年以内发固定工资的70%,一年以后发固定工资的50%。待聘人员也可进行待岗培训,经费自理。培训后,能胜任教学工作者可正式聘任。培训期间扣发津贴工资。4.对不适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改任到后勤管理岗位工作或限期调出。凡限期调出人员,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联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联系期间工资待遇与校内待聘人员相同。超过联系期限者,其人事劳资关系可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八)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解聘。
1.有违纪违法行为及其他败坏师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2.占本单位教师编制而从事经商、办企业、办公司等非教育教学工作者。3.安心本职工作,未经学校同意在外代课者;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5.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后进生,玩忽职守,教育教学质量过差者;6.有严重旷职行为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九)对拒聘又不服从分配的人员按校内待聘人员对待,待聘期间扣发津贴工资。其待遇时间超过一学期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自行离职对待。
(十)教职工的考核
1.各级各类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谁聘任谁考核的制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按省、市下发的考核细则及量化考核标准进行公开、认真、全面的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2.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考核分为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要认真搞好平时记载和平时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3.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者,考核结果可定为不称职。4.年度考核由学校组织进行,其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和晋升工资的依据。5.凡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三年未被聘任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校内结构工资制
依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档:“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单位的津贴设置,要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把主要精力用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上,如在学校可设立课时津贴,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可设领导津贴”。“对全额拨款单位,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15号档:“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是应根据对工作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为依据,拉开档次,严禁平均发放”的规定,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一)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中,国拨工资(即基本工资,不含各种津贴、补贴)的固定部分不得大于70%,浮动部分(即津贴)不得少于30%。
(二)结构工资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领导职务津贴;(2)课时津贴;(3)行政后勤人员的岗位津贴;(4)出勤津贴;(5)工作效益资金等。
(三)津贴、奖金以及学校自筹经费中用于改善教师待遇部分的分配,必须以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依据,结合工作实绩,拉开分配档次,奖优罚劣,不搞平均主义,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学校要按规定制定各类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细则和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凡不按规定比例拉开分配档次的学校,校长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对待。
四、其他
(一)为加强对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部、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编委办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教育局。
(二)各学(区)校要成立由教职工、行政、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可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小组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行使人事争议调解职能。
(三)校长要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在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得利用权力谋取私利,打击报复。凡违反这一规定者,经查证核实后进行严肃处理。
(四)教职工要正确对待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权力。凡无理取闹、诬陷报复者,经查证核实后进行严肃处理。
(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学区(校)党支部要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和校长搞好中层以上干部[含乡(镇)属各学校校长]的选拔、任免、考核、晋级和奖惩工作,并参与学区(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充分发挥学校(学区)教代会的作用,积极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必须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学校(学区)教代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要形成校长向教代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和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制度。校长不按制度向教代会定期报告工作,其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对待。
(七)办学规模(含班级数、学生数)已达到规定要求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较完善的学校今后可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缺额人员经费划拨可按所在单位上一年度的人均工资标准执行。
(八)《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此为准。
本《试行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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