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中引入竞争机制问题的探讨_鉴往思来_研究生
第三节 研究生教育中引入竞争机制问题的探讨
研究生教育中的竞争机制,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最早建立并得到实施,如择优录取本身就是一条鼓励竞争并以竞争作为基础的原则。近两年来,在研究生分配工作中逐步实施的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研究生之间进行的双向选择,也是竞争机制引入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尝试。而不少培养单位已在试行的对研究生导师实行遴选制和对硕士研究生实行筛选制,则是涉及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教与学两个方面如何建立竞争机制的两个突出的问题。
一、逐步施行研究生导师遴选制,是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从教的方面建立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竞争机制的重要内容
1.必要性。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因而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所以,导师的素质是提高和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因素。实行导师遴选制的目的也正在于确保直接指导研究生的导师的质量,以及使他们中间具有最佳的个人条件和客观条件者能够充分综合地发挥其指导研究生的优势。目前实行导师遴选制,还有如下情况更显其迫切性:
(1)研究生招生数呈下降趋势,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不断充实导师队伍,使导师队伍确有进行优选、精选的必要与可能。以复旦大学为例,现在每年研究生的招生数基本上徘徊在500名左右,并且在各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报考的生源已呈下降趋势,预计1989年的实际录取数将减少20%左右。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却有800多名,且呈上升趋势。这种教学和科研骨干队伍的扩大趋势,有利于学校统筹合理地安排教学和科研,兼顾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学。但要使这种有利条件真正发挥作用,遴选、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是必不可少的。(www.guayunfan.com)
(2)现在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尤其是刚获得高级职称的教师一般都有招收研究生的愿望。但录取的研究生数毕竟有限,究竟由谁来带研究生,无论是论资排辈或平均分配学生,都有悖公平合理,只能进行包含着公平竞争内容和形式的导师遴选制。
(3)近几年指导教师队伍无论在结构、年龄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年龄自然增长,相当一部分导师可能会退休;也还有部分导师在素质(包括知识结构、工作责任心和身体条件等)方面有不尽如人意之处;等等。克服上述矛盾的途径、方法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实行导师遴选制,无疑也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方式。
2.遴选的基本条件和内容。能否制定出切合实际情况且能有效执行的遴选导师的基本条件,是实行导师遴选制的前提。这里有两个问题不能混淆:①遴选的基本条件不是导师的基本条件,导师的基本条件是导师的必要条件,而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则是在导师基本条件基础上提出来的导师的充分条件;②这个充分条件也不是绝对、完满的,而是以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提出的要求为主要根据的,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学科专业都会有所差别。
在一般情况下,遴选导师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导师个人素质和导师本人所拥有的客观条件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的个人素质应包括业务素质(含科研能力、水平及成果,授课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如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和身体素质(如能否正常工作);第二方面的客观条件主要是指科研经费和辅助条件,其中科研经费主要是指导师本人有无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这对以实验为基础的某些专业尤为必要,有的专业研究生一次实验即可花费该生一年的培养经费),而辅助条件则包括导师有无助手和学术梯队,以及必要的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等。在通常情况下,导师的基本条件应包括第一方面的前两个条件,而能否真正实现和发挥导师的作用,则应具备两个方面的所有条件。由此可见,实行导师遴选制确实是从能否培养合格的研究生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出发的。
3.实施的办法。实行导师遴选制,可以结合不同的单位或系科的情况,采取多种的方法。实行导师遴选制时,应根据各系科导师的结构、数量、学科特点,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从目前一些学校试行这一制度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系行政,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系学术委员会),或两者结合,综合各导师的情况和下学年研究生培养的任务,直接确定下学年导师人选;二是采取师生互选的办法,即在研究生入学后或入学后一段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由愿意带研究生的教师与研究生相互接触、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师生互选,在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时完成导师遴选。这两种办法中,后一种办法比较自然,既有透明度、又体现竞争,是一种较能为学生、导师和行政领导接受的办法。但在实施时,尚有许多值得思考和注意的问题,如学生的选择有复杂的动机,其选择所作的判断很难说就是某些未被选中的导师的条件不够、科研课题无意义、实际水平不够高的标准。是否有更合适的办法补充呢?可以通过第一种办法的合理之处来纠正或补充,即行政领导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系学术委员会)应在适当的时机和场合下发挥自己的权威作用。
根据目前实行师生互选的实践经验,大致可采取如下的顺序、方法或方式:首先,由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科学特点,制定出遴选导师的基本条件,再由各系(所)或分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的基本条件对原有的导师和拟申请导师资格的教师进行审核,确定一定时期(两年或3年)内各专业可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名单。当然,列入导师名单的教师还不能都直接指导研究生(因为这还须取决于有关的年度能否录取到研究生,能否经过师生互相挑选到合适的研究生),而仅表明该教师已取得了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资格;然后,根据这个名单,每年由系(所)行政组织师生互选,具体落实该年度直接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在互选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搞好参加互选的师生间的沟通和联系。第一,通过适当的形式向参加互选的研究生公布本专业指导教师的名单及各人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近期研究课题、科研项目及经费、科研成果、培养条件等基本情况;第二,分专业召开导师会议,由班主任、辅导员介绍本年度须确定指导教师的每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及入学以来的学习和科研的情况;第三,通过组织各种活动,提供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直接接触的机会,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
(2)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调配和落实。第一,由研究生填报自己所选择的本专业导师,根据需要可按顺序填报若干名。与此同时,也由参加互选的导师填报自己愿带的学生名单;第二,在师生各自填报志愿的基础上,进入由系行政进行汇总的阶段,先列出师生双方一拍即合的对象,然后再按所填报的志愿顺序进一步落实双方合拍的对象;第三,为避免某一导师可能会被较多的研究生所选择,须规定每位导师每届可带的研究生限额(一般不应超出2名)。为防止某些研究生因没有导师愿意选择他而出现的无人指导的情况,系行政可以通过征求师生的意见进行协商调配,并具体落实。对于某些确实因为学生数较少而未选择到合适的学生的导师,可作暂不指导研究生的安排。
(3)为了确保互选的顺利进行,除了应有周密和紧凑的步骤外,系(所)行政能否对双方的选择做到既适当保密又能及时沟通,以免陷入无关的枝节中纠缠不止。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将影响今后导师间或师生间,甚至某对师生与另对师生的关系。
总之,实行导师遴选制尽管还不可能一蹴而就,尚有许多值得探索、完善的方面,但是作为一种竞争机制的建立,它无疑能促进研究生导师的责任心、上进心的发挥,并推动他们在提高自身素质、争取和创造研究生培养的客观条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和全面关心学生成长等诸方面开展竞争,从而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进而有力地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严格实行硕士研究生筛选制,是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从学的方面建立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竞争机制的一项必要措施
1.必要性。硕士研究生培养是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部分,直接担负着向国家建设各部门输送高层次专门人才后备力量的任务。因此,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反映我们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基本水准,关系着我们学位质量的水平,而且也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严格实行硕士研究生筛选制,就是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对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对硕士研究生进行考核分流,淘汰不合格者,选拔或发现优秀硕士研究生以待进一步深造。所以,这一制度的实施必将起到督促或淘汰后进、提携先进的优胜劣汰的作用。从目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严格实行硕士研究生筛选制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
(1)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实行严格的筛选制,将有助于他们确立公平竞争的观念,以及着眼于未来以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后的适应能力。
(2)针对学生中存在着的厌学、怠学的现象,实行严格的筛选制将有助于整顿教学秩序。
(3)鉴于目前国家经济困难,教育经费拮据,把不合格者淘汰也符合节约的原则,并把省下的钱用于安心认真学习的学生,以收到更好的效果。
(4)由于近年来部分考生入学的动机趋向个人实际利益的比重增加,因而入学者中也不乏原属中流水平,因出于缓解个人出路困难或改变原有环境的考虑而报考研究生居然中选者。实行严格的筛选制,也将有助于促进这些人奋发学习,同时对确实力不胜任者进行淘汰。
2.筛选的依据和形式。对硕士研究生实行筛选,要以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作为依据。要综合衡量硕士研究生对专业理论知识(包括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并且主要是通过课程学习及考核来衡量)的掌握,科研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思想政治等多方面的素质和水平。所以,实行筛选,不能一次考试定终身。同时,因为不同学科专业及不同时期硕士研究生入学时或入学后一段时间内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时相差很大,采取定比例、硬性规定淘汰的百分比的做法,往往可能会使不合格者中的一部分依然取得合法资格,或使合格者中部分稍差一些的学生失去迎头赶上的机会。由此可见,实行筛选要严格,也须有一定的度,即要以培养方案的要求作标准,要持之有据。但在具体实行筛选时,要周密细致、慎重,既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人为规定比例。因为合理的筛选结果及其正效应,应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合乎规律性的体现,而不管什么样的结果,对学生本人毕竟是影响其今后前途、命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上述问题也直接决定着筛选的形式(或做法)。目前,实行硕士研究生筛选制的学校在做法或形式上不尽相同,但基本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硕士研究生课学习基本结束,能否进入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时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考试(可以包括多门单科考试),以此作为筛选的主要根据;二是根据硕士研究生平时的表现及课程学习和其他情况,在进入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前,由导师和行政直接决定取舍。当然也有在时机安排上的差别,如有的学校在学生学习一年后进行考核,发出不同性质的信号进行告诫,然后再过一段时间进行正式的筛选。我们认为,这两种形式均有其合理和不足之处。第一种阶段性的考试筛选方法,有利于以前尚不努力的学生有一搏的机会,却会造成一次考试定终身的片面性,而且考什么、什么时候考也费斟酌。这一方法虽然会给学生造成无形的压力而不至于松懈,但在学习中学生总觉得这是外在的东西,对他们思索科研选题、开展科研工作来说好比是一个负担。第二种以平时考核为依据的随时性筛选方法,在形式上使筛选成为经常的制度,可以避免一次考试定终身的片面性,但在实行时需有较详细、可行的各种考核制度、规范、方法及流程表,有赖于勤勉细致的具体经管人员和能严格执行规范的任课教师与导师。否则,筛选便失去了所藉的依据。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的管理制度,而现实中却常常经不起经管人员的懈怠及部分教师的顺情的冲击,使筛选制度徒有其名。
3.问题与思考。实行筛选制所遇到的问题在于造成以前学好学坏一个样的种种条件还在起作用。而要使筛选能够成为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正常的机制发挥作用,不致成为偶一为之的权宜之计或徒有虚表,必须解决如下三个突出的问题。即对实施筛选制的观念与认识问题,制定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问题,创造利于实施筛选制的环境问题(详见16页(1)~(3))。
总而言之,实行导师遴选制和硕士研究生筛选制,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竞争机制中各有其独特的内容和规律,但是要使整个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合乎高层次人才的成长规律,产生预期的效益,这两个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又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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